从环保法的角度谈浙江台州血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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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保法的角度谈浙江台州血铅案
在这起严重的“血铅事件”中,有两个方面的事实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第一,村民长时间以来对于工厂的污染信息知之甚少,铅中毒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根据路桥区当地村民血铅超标的人数、范围和铅中毒程度来看,这家厂的污染应该持续了很长时间。但是这些相关的环境信息,无论是速起公司,还是当地的环保部门,从未告知过生活在工厂附近的村民。第二,这家蓄电池企业2003年通过环保和开业审批,2005年建成投产,至今已经有6年历史,事实上工厂距住宅最近处不到5米,6年以来,这家环保部门重点监管的企业竟然相安无事,当初如何获批,至后如何监管,不得不令人费解。
环境法律上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规制的缺失和长期对公众环境知情权的漠视,往往会从以下三个方面表现出来。
第一,“人们有权利知道环境的真实状况。”如果公众不能充分了解环境状况与其生活健康之间的关系,不能及时有效地获得相关环境信息,就不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生活在一个怎样的环境之中,更不可能警惕一旦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该采取怎样的预防措施。在这起“血铅事件”中,绝大部分村民不知道铅超标是由于含铅粉尘废气排放引起的,据记者了解有些村民甚至是强制被检查的。这很显然,村民对于工厂超标排放信息知之甚少,更不了解自己所承受的环境风险。由此可见,公众只有充分掌握生活周围的环境信息才能及时采取适当的预防侵害措施,也才能更充分地保护健康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私人利益免受侵害。
第二,环境污染对公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有的是突发性环境污染引起的,但更多的是经过长期的积累而产生的结果。上陶村民丁美菊表示环保部门事后也承认,他们3年前就发现上陶村的土地有毒了,并要求速起公司进行整改。“但环保部门和街道并没有把这些信息及时告诉我们”,这直接导致村民仍继续在有毒的土地上种植粮食、蔬菜,并最终引发了上百名村民血铅和镉超标的严重后果。显然,如果有关当局能及时向当地有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公众发出信息,则有可能大大地减少对公众私人利益的损害;反之,可能遭受环境污染危害的公众不能及时获知相关信息,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则会大大地增加其私人利益的损害。
第三,公众的力量有助于政府环境责任的落实。环境知情权除了维护公众自身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外,还具有对政府是否真正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作用。然而,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却存在着严重的环境信息的不对称,作为被监督的政府及其公职人员,显然不一定愿意主动将环境信息向公众公开;另一方面,由于环境信息非常广泛,也并非需要所有的环境信息都要由政府向公众主动公开,这样,既加大了公开环境信息的成本,也往往使公众沉溺于环境信息的大海之中。修订后的《环保法》应当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依法编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并为公众获取政府环境信息提供便利。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中,应当包括政府环境执法信息。
在这起“血铅事件”中,众多媒体在关注公众环境知情权的时候,都将视线集中在速起公司上,对于始终能够掌握大量环境信息的政府却提之甚少。
要明确的是,实现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公共当局要承担最主要的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因为根据测算,政府部门(行政机关)掌握着全社会信息资源的80%以上。如果政府不承担起信息公开责任,一般公众是很难真正享有与充分利用本由公众创造并提供,属于全民与全社会所有的信息资源。只有政府作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才能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实现。因此,各国的信息公开法以及环境信息立法在确定环境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时,主要指的就是掌握大量环境信息的环境公共当局。当然,这里对环境公共当局的理解应当作广义的理解,除了专门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还包括其他依法定职权拥有相关环境信息的机构及其他承担公共环境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的组织等。如欧盟《奥胡斯公约》第2条对“公共当局”的界定非常细致,它几乎囊括了所有拥有公共环境信息的部门或个人,这在公共行政社会化的今天富有现实意义,它对完善我国公众环境知情权具有借鉴作用。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总体上明显存在重政府环境权利轻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第三章以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为统帅, 对政府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中的当为之事作了规定。由于我国没有其他法律规定针对政府的问责机制, 这使得第三章所规定的政府环境责任在现实中缺乏操作性, 无法对政府不履行相关义务追究法律责任, 而其他章节规定的政府环境权力因此成为没有限制的权力, 权力的滥用成
为一种必然。
《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但是,纵观中国环境保护现状,仅有此规定远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如果政府在作出其他具体的决策时并不考虑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这些决策本身又极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那么环境保护规划只会落空。环境决策往往涉及到相当广度的利益冲突与平衡,造成环境决策上裁量空间扩大,容易导致验证困难和决策拖延现象。由此引发许多地方政府出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弃环境的承受能力于不顾,过分依赖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来推动GDP增长,导致环境问题不断严重, 还大大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姓名:宋广成
学号:1170133104
班级:11级法学(1)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