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资料报告材料(市场法和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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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省市高新北区中科大街与光机路交会新星宇之悦委托估价方: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旖旎受理估价方:城建学院房地产资产评估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畅畅(注册证书编号:4219970926)

晨(注册证书编号:4220040512)

估价作业日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估价报告编号:新星宇之悦房估报字[2013] 1354号

目录

致委托估价方函 (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2)

估价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4)

一、本次估价的假设前提 (4)

二、本次估价的限制条件 (5)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7)

一、委托估价方 (7)

二、受理估价方 (7)

三、估价对象概况 (7)

四、估价目的 (9)

五、估价时点 (9)

六、价值定义 (9)

七、估价依据 (9)

八、估价原则 (10)

九、估价方法 (12)

十、估价结果 (13)

十一、估价人员(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14)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14)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14)

估价技术报告 (14)

一、个别因素分析 (15)

二、区域因素分析 (18)

三、市场背景分析 (20)

四、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21)

五、估价方法选用 (22)

六、估价测算过程 (23)

附件 (36)

一、委托估价合同 (36)

二、估价对象区位示意图 (41)

三、估价对象照片 (41)

四、委托方提供 (41)

五、委托方提供 (42)

六、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2)

七、估价师书复印 (42)

致委托估价方函

徐旖旎女士:

我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接受您的委托,对省市高新北区中科大街与光机路交会新星宇之悦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估价目的是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我公司自2013年12月2日收到您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后,组织人员于2012年12月2日至2012年12月13日对估价对象----省市高新北区中科大街与光机路交会新星宇之悦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人员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与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和我公司掌握的房地产市场资料,结合您提供的资料和本次评估的估价目的,遵循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了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确定估价对象省市高新北区中科大街与光机路交会新星宇之悦房地产在2013年12月13日完整权利状态及满足各项假设限制条件下的公开市场价值总价RMB1331377万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佰叁拾叁万壹仟叁佰柒拾柒元整;单价RMB6656.89元/平方米,大写金额:每平方米人民币陆仟陆佰伍拾陆捌角捌分。

特此函告!

城建学院房地产资产评估

法定代表人:畅畅

2013年12月13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对本估价报告我们特作如下重声明:

一、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述的事实是真实和准确的。

二、本估价报告书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三、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四、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GB/T50291-1999)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五、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畅畅、晨于2013年12月2日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的建筑结构、室外状况进行了实地查看并进行记录,但仅限于估价对象的外观与目前维护管理状况,尤其因提供资料有限,我们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建筑面积数量准确性调查和相应权益的责任,也不承担对其他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检视的责任。

六、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七、本报告中所依据的有关估价对象建筑面积和权益资料由委托人提供,委托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八、本估价报告仅是在报告中说明的假设限制条件下对估价对象正常市场价格进行的合理估算,报告中对估价对象权属情况的披露不能作为对其权属确认的依据,估价对象权属界定以房地产权属管理部

门认定为准。

九、如果委托人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致使估价人员在本估价报告中选用了错误的数据,相应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签发人员: 畅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证书编号:4219970926)签名:

审核人员: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证书编号:4220040512)签名:实地查勘、撰写人员:畅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证书编号:4219970926)签名:

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证书编号:4220040512)签名:

估价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一、本次估价的假设前提

1、本次估价以估价对象的证载用途整体、持续使用为估价前提,

即估价对象以住宅用途为整体、持续使用为估价前提。

2、本次估价假定委托人拥有估价对象房地产完全产权为前提、以

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状况为依据进行估价,即估价对象的房屋所

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及共有权人为假设前提下的房地

产正常市场价格。

3、在评估过程中,我们假定该住宅的所有权人在公开市场上出售

该住宅,且不包含所有权人凭借递延条件合约、售后租回、合作经营、

管理协议等附加条件以抬高该住宅权益价值的情况。

4、本次估价假设在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法定年期,该住宅所有权

人对该住宅享有自由及不受干预的使用、转让、收益、处分等合法权

益。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畅畅、晨于2013年12月2日进行现场查勘,

但并未对建筑基础、结构等隐蔽工程进行测量,因此无法确认该住宅

是否存在结构性损坏或质量问题。同时,未进行实地丈量以核实该住

宅的土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因此我们将采用委托方提供的估价对象的

《房屋所有权证》(吉房权证市字第2006012588号)和《国有土地使

(吉国用[2013]第481号)上载明的面积,即总建筑面积为290523用证》

平方米的其中3层楼一间200平方米的住宅、总土地面积为143598

平方米为本次估价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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