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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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学习

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并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也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是于1983年起施行的,在此次修订前已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本次修订将原来的64条增加到73个条文,新《商标法》中的一些创新性变化,值得我们给予特别关注。

一、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关系明知他人已在先使用的商标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第一次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日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具体体现在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的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我们可以预测,该条规定将会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商标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二、增加了声音商标;实现了“一标多类”

新《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此处的修订,增加了“声音”要素,日后,大家熟知的一些声音将可能作为商标被注册,但是鉴于声音的特殊性,对于声音商标的注册、使用与保护等还需要相关的细则来明确。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一标多类”制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意商标在多个类别注册申请,这对于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给我公司后期品牌保护以及重点品牌的防御商标申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三、设定了商标审查时限,商标申请的过程更加透明、清晰

修订前的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做规定,导致商标注册的时间不确定,在实施的

十年来,商标审查的周期有很大的波动,有些商标注册审查一度需要四至五年。新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局自收到商标申请文件9个月内完成审查,加上等候公告的时间以及商标公告的3个月,一件顺利的商标申请能够在12-15个月内获得注册。

新商标法对审限的要求不只局限于注册申请,还包括异议、撤销、评审申请等,审查时限如下:

商标异议的审查时限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驳回复审的审查时限是复审申请之日起9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异议复审的审查时限自复审申请之日起12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对于无效宣告申请,分为两种情况,基于商标法四十四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审查时限自申请日起9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基于商标法四十五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审查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长期以来,商标异议、评审的周期较长,一件完整履行商标法所规定的四级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常有十年都不能获得注册的案例,而根据相关规定,公告期满三个月超过十年的商标,即使未核准注册还在确权案件中也应当办理续展申请,而多数企业认为只有获得注册证的商标才需要续展,这种时限超长导致申请人疏忽续展而丧失商标权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商标审查时限的设定,有助于企业更好的进行市场规划和品牌拓展,也利于对品牌和创新的保护,但新商标法并没有对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申请设置审限,而现实工作中,这三种申请的时限也很重要,特别是商标转让的审查时限,可以使商标转让的双方准确预估商标权利转让法定生效的时间和流程,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商标转让的纠纷,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四、增加了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市场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此次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对广大驰名商标企业来说,如果涉及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等情况,应尽快调整并停止宣传使用“驰名商标”。

五、加强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调整商标侵权构成要件

新法对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区分了商品商标均相同与近似类似的情况,引入了混淆的要件(五十七条第一、二款)。增加了“帮助侵权”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们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2.明确了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法律适用

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3.提高行政处罚力度,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且违法经营额在

5万元以上的,可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不足5万元的,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

商标法中明确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即(1)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3)权利人损失与侵权人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新法中,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依据上述三种方法确定数额的1-3倍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法还规定,上述三种依据均无法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数额上限提高到300万元,是修订前规定50万元的6倍。

4.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明确侵权人举证不力的后果

针对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导致的赔偿数额低的现象,新法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这一规定对月侵权人的举证是一种督促,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此次商标法的修订,展现了一些突破性、创新性的规定,从完善商标注册流程、加强注册商标保护以及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等方面进程了完善性的规定,这也体现出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整理与梳理“商标”这一特殊商品在市场中正常的“流通与使用”的态度和决心。我公司正处于全球战略化发展阶段,“商标”无疑是这一战略阶段中一重要的基石,因此我们要严格按照新《商标法》之规定,加强自有商标的保护与合理使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利用“一标多类”这一创新性规定,多元化的申请注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商标,同时要遵守商标法中的一些禁止性规定,避免商标侵权等给我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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