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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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一、就医管理
1、就医凭证
医疗证;记账单;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2、选点就医
(1)门诊需在选定的医疗定点医院就诊,方可公医记帐;
(2)住院、专科医院、急诊、急诊留观一般不受选点限制,但急诊、急诊留观规定只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属急诊疾病范围的(如高烧、急腹症等),方可给予办理公医就医登记及结算。不属于急病范畴的,不予报销
急诊留观按普通门诊记账比例记账结算,每日药费限额按住院床日药费限额上浮50%执行:即每日300元(天河)、225元(广园)。急诊留观转同一家医院住院的,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并统一按住院待遇记账结算。
3、公费医疗支付范围:
(1)药品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分甲、乙类。
(2)诊疗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版)
(3)非小细胞肺癌治疗按照《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药品、诊疗项目范围》,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其中厄洛替尼(特罗凯)和吉非替尼(易瑞沙)需特批方能使用
二、门诊医疗待遇
1、门诊公医记帐比例
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职干部及家属门诊医疗费记帐80%,个人自负20%;
(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
(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帐。2、诊疗费
(1)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员2元;
(2)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元,其他人员2元。
3、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
(1)急诊门诊处方用药量在3天内,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7天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诊次药费记账金额不超过100元。
(2)持我市“门诊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药费记帐每日150元内;持我市“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门诊药费记帐每日300元以内。
(3)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经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设
门诊诊次药费限额。
(4)慢性丙型肝炎治疗,经审批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不设门诊诊次药费限额,但限每周一支。
(5)急诊留观的每日药费限额不按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管理,参照住院床日药费限额执行:每日200元。
(6)每人每日普通门(急)诊限记账两个诊次(每诊次对应1张记账单),(急诊留观及门诊特定项目的除外
三、住院医疗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范围:
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
2、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职干部及家属住院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
(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5%,个人自负5%。
(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帐。3、诊疗费
离休人员住院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天;其他人员2元/天
4、取暖费和空调费
离休干部住院期间需支付的取暖费和空调降温费,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纳入记帐报销范围。
5、住院药费
(1)住院期间药量药费实行按医院等级住院天床日药费总额控制。广园:150元/每床日;天河总院:200元/床日。
(2)危重病人抢救和特殊病种,如霍乱、肾透析等病人每天中西药费控制总额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300元/床日。
(3)离休干部及6级以上残军不设住院天床日药费总额。
(4)恶性肿瘤治疗的,经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设住院床日药费限额。二级目录外的药费,可按300元/住院床日。
(5)尿毒症透析治疗的,经审批后,住院期间的药费可按300元/住院床日。(6)病人出院带药不超过七天,金额控制:住院医师140元以内、主治医师210元以内、正副主任医师350元以内。
6、知情同意告知
公医享受人员必需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需审批项目的,须经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说明:单项费用低于300元的检查项目须使用造影剂等辅助检查的相关药品费用,以及手术须使用的麻醉药品费用,不计入门诊处方药费限额或住院床日药费限额,由医疗机构在市公医系统“其他检查治疗”中办理备案。
公医享受人员住院期间,可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并按规定给予公医记帐,但普通门(急)诊或生育门诊、急诊留观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公医记帐。
7、床位费
四、需申请审批项目
1、门诊重大疾病(门诊特定项目)(申请流程见附件图1)
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慢性丙型肝炎等门诊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及公医经办部门审批后,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恶性肿瘤放疗和化疗可在门诊或住院提出申请;其他门诊特定项目,仅可在门诊相关专科提出申请。
在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有效期内,公医享受人员才可享受相应医疗待遇。慢性丙型肝炎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审批有效期为半年,其他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特殊治疗和检查项目(申请流程见附件图2)
单项费用超过300元的治疗和检查项目(包括表1项目),须先填写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批后,不论门诊或住院,统一按在职人员及家属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记账。
门诊或住院均可申请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因病情需要,可同时申办多项特殊检查诊疗项目,申办通过后再办理公医结算。
(检查中须使用造影剂等辅助药品的,一并申请)。
3、离休干部超目录用药(见下表)(申请流程见附件图3)
离休干部在本市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确需抢救或临床必需使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专科药品,须事前办理申请手续,经市公医经办部门审批同意后,医疗机构直接给予公医记帐。离休干部每次申请人血白蛋白不超过7天量,其他药不超过15天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