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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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合同书
组织全额集资建房单位(甲方):
参加全额集资建房职工(乙方):
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和《关
于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南房改办字[2001]15号)
的有关规定,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参加由其组织的职工全额集
资建房,集资建房所需的建房资金(包括建房前期费、建安工程费、征
地和拆迁补偿费及其它建筑管理费用等)均由乙方负担。双方就参加全
额集资建房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参加职工集资建房并持有关资料为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二)乙方参加的集资房坐落于南宁市路(街) 小区(里、
巷) 号栋单元号房,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分摊共用
面积为平方米,房屋为结构。
(三) 乙方同意评估核定的房价款共拾万仟佰拾元
角分(小写:元),并于年月日前付清,乙方预付的集资建
房款可抵冲。
(四)乙方参加的集资房配有底层封闭架空层间,面积为平方米,编号为
号,层高米,乙方同意按规定将架空层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款
共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与房价款同时付清。
(五)集资房的管理和上市交易执行已购公有住房的相关政策。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市房改办、市房屋产权交易中
心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
法人代表: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