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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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FCA)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
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
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印商应该付款。
因为FCA 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案例二:(FCA)新加坡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
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
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
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问:该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要点评析:Incoterms2000重新规定了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B公司应负责装货。
A 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
案例三:FAS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1、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
2、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
3、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
案例四:FOB我国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商人达成一笔出口交易,新商开来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要求货运日本横滨港,并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试分析新商为什么要这样做?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我司以FOB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商人成交,因此无需支付运费,新商却要求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可能是新商是一个中间商,将货物转售下家时采用了主运费已付类的术语,比如CIF等,下家要求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所以他向我司提出此要求。
为了便于新商的交易,我司可以答应该要求,但前提是新商要把运费事先付给我司。
案例五:FOB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订舱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订舱。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由于船期比较紧张,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订到合适的舱位,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订舱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要求买方必须付款。
因为FOB项下办理运输是买方义务,卖方只是代为办理,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案例六:(FOB)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
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
要点评析: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
按照有关FOB的风险转移规定,卖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七:(FOB)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
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
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
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坐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要点评析: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案例八:(FOB)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船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标准版答案: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买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
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案例九:(CFR)美国出口商A与韩国进口商B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A出售1000吨小麦给B。
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当时在A装运的3000吨散装(in bulk)小麦种,有1000吨是卖给B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将由船公司负责分拨1000吨给B。
由于受载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致使小麦发生变质,该批货物损失1200吨,其余18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
但A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出售给B的1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按CFR 合同,A对此项风险不负任何责任。
问A应不应该对受损小麦负责。
分析:卖方A对买方B负有交付1000吨小麦的责任,因为虽然货物上船之日起,货物的风险便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本案例中,由于卖方出售的1000吨小麦是散装的,而且和另外2000吨小麦混装在一起。
A在出售这1000吨小麦时,并未制定或特定化。
并不能确定3000
吨中哪一粒是卖给B的。
如果题目改为,A出售1000吨包装小麦给B,卖方在装船时,已把这1000吨小麦清楚的分开,并在包装上刷注了指定的唛头,从而确定这1000吨是出售给B的,如果货物损失,风险由B承担。
案例十:(CIF)有一批货物以CIF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
船未到伦敦前,船方获悉伦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乃将应卸伦敦货物卸至下一个港口。
后来伦敦罢工结束,又将货物从该港运往伦敦,因此增加运费2200英镑,这笔费用由谁负责?说明理由。
分析:这笔费用应由进口人自己负责,CIF术语成交,卖方买的保险是代买性质,风险由越过船舷转移。
提单背面条款大都规定如因罢工而使船舶及货物不能安全到达目的港及或在目的港卸货,承运人有权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货物,运输合同应认为已经履行。
保险公司对罢工险负责的损失只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
因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再原定目的港卸货,转到另一个港口卸货所引起增加的运输费用属于间接损失。
案例十一:(CIF)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采用CIF术语,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
次日,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票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我方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CIF风险划分是以船舷为界,货物损失由买方负担,买方应接受单据并按合同付款。
买方可以凭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以获得1.1倍的赔偿。
案例十二:(CIF)有一份CIF合同,出售一批小麦,合同规定:“CIF汉堡,卖方必须提交提单、保险单和商检证书三项单据,买方凭单据付款。
”事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上述三项单据,但买方发现提单和检验证书有涂改的痕迹,买方提出异议并暂停付款。
事后查明,涂改的是配舱的舱位号,并且是在单据签字前涂改的。
问买方能否坚持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为什么?分析:两种可能。
卖方交货、交单据义务,买方有拒收有瑕疵的货物和有瑕疵的单据。
本案例中涂改货物配舱的舱位号,并非涂改重大项目,同时又是在单据签字前涂改。
如果买方自己是收货人,该单据对买方的权利并无重大影响,这种情况下,买方不能拒收单据,如果涂改给他造成不便获带来额外支出,他可以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在卖方提交单据后,买方拟将该货物转交第三者,且通过转交单据进行交割的。
如果单据有瑕疵,将给他转让单据带来重大困难,尽管不是重大涂改,但极有可能成为转让单据的重大障碍,买方可以拒收单据。
案例十三:(CIF变形)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要点评析: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
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
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案例十四:(FOB\CFR\CIF)我内陆某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
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
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请分析此案应吸取的教训。
要点评析:我国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
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提倡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特别是内陆地区的出口。
案例十五:FOB\CFR\CIF&FCA\CPT\CIP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
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
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要点评析:
(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
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
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
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
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 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