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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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题〉关于颁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8)建总房字第9号
〈颁布日期〉1988年8月31
〈实施日期〉
〈内容分类〉
〈题注〉
〈内容〉
为加强对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提高开发企业的经济效益,我们制定了《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经财政部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本管理,降低耗费,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结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以经营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屋建设为主的其它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管理成本。
集体所有制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企业所辖的施工队伍,应按照《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管理成本。
第四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财政部门职权,由同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为行使。<章名>第二章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第六条开发项目的成本项目,根据开发工程特点分为: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二、前期工程费;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四、公共配套设施费;五、基础设施建设费。六、管理费;七、利息支出。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生产作业成本项目,按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土地开发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的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等,列入成本。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估价入帐并分别冲减有关成本。
第八条开发项目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总体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列入成本。
第九条用于出售或代建的房屋建筑,凡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费用(包括设备费用),列入成本。
第十条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居委会、派出所、幼托、消防、锅炉房、水塔、自行车棚、公厕等,凡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费用(包括设备费用),列入成本。
第十一条开发项目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环卫设施等,列入成本。
第十二条为组织开发项目的土地开发、房屋建设、以及产品销售所发生的管理费,列入成本。管理费包括:1.管理人员的工资,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以及辅助工资。不包括由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及营业外开支人员的工资;2.工资附加费,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工会费的提取范围和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办公费;4.宣传费;5.交通差旅费;6.产品销售费,指开发产品在销售前的改装、修复费,开发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代销手续费、产品维护费等;7.固定资产使用费;8.低值易耗品摊销;9.劳动保护费;10.职工教育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的范围内掌握开支;11.科技费,指技术转让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等;12.临时设施费,指按企业实际需要搭盖的临时办公用房、车棚等实际支出其拆除后收回的残值,应冲减管理费;13.检验实验费;14.坏帐损失;15.其他,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如契约、合同公证、签证费、审查工程预决算及招投标手续费、工程质量监督费、财产保险费(不包括职工财产保险)、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
第十三条开发项目内发生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包括企业垫底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项目周转资金贷款利息,其支出数扣除利息收入数后的净支出,列入成本。
第十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它费用,列入成本。
第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开发工程成本。
一、城市建设规划中的大配套设施项目。包括开发项目外为居住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开发项目内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和非营业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二、已销售交付使用的开发产品,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
三、应在基建基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四、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五、更改项目借款和其它专项借款的利息支出,流动资金借款的加息、罚息支出;
六、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七、按规定购买有价证券和应在专用基金中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支出;八、企业对各种公益事业性社会活动的集资或赞助资金;九、与本企业开发业务无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六条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报废后清理的损益、固定资产盘亏盘盈的损额、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开发产品的损失报废,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经办建设银行审查、同级建设银行批准后,在营业外中列支。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自己留用的办公用房、宿舍、自己经营用的房屋如旅馆、商店、住宅等,不得摊入用于出售的商品房屋成本之中,应做为自有财产管理,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名>第三章成本核算第十八条开发企业应按成本条例、本办法和财政部门有关成本核算的统一规定,确定成本核算程序和具体方法。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补充规定和企业制定的成本核算程序和具体方法,不得与成本条例、本办法和财政部门有关统一规定相抵触。
第十九条成本核算对象应结合开发工程地点、用途、结构、装修、层高、施工队伍等因素,分别做如下处理。一、一般的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每一独立的施工图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二、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同一施工队伍施工,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三、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