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_春秋笔法_的叙事策略及其内涵的变迁_倪爱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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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选出来的 用 以 阐 明“不 可 叙 述 事 件 ”的 例 子 分 为 四类:
不必叙述的事件: 因属“常识”而不必表达的事 件;
不可叙述的事件: 因为不能用言语表达而不能 讲述的事件;
不应叙述的事件: 因社会常规不允许而不应被 叙述的事件;
不愿叙述的事件: 由于遵守常规而不愿叙述的 事件。[3]( P244 - 250)
关键词:“春秋笔法”; 叙事策略; 不可叙述事件; 隐含的叙述 中图分类号: I206.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 - 0448( 2013) 02 - 0128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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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的 史 官 文 化 源 远 流 长。 “史 贵 于 文 ”观 念 的产生,使中国人的叙事能力首先在修史行为中得 到锻炼和成熟。先秦时期的史家之文,也即通常所 说的史传,既不独属于史,也不独属于文,而是史与 文共处的母体。米歇尔·福柯在《作者是什么?》一 文中说: “作为‘话语实践的拓荒者’,其作者的独特 贡献在于,他们不仅生产自己的作品,而且生产构成 其他文本的可能性和规则。”[1]( P193) 史传处于中国叙 事史的拓荒阶段,生产了文学叙事的可能性和规则, 是中国叙事文学的重要源头。
《春秋》是 中 国 第 一 部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编 年 体 史 书。海登·怀特在考察西方历史时说: “历史学家 们不一定必须以叙事形式来叙述有关实在世界的实 际情况,他们可能选择其他的、非叙事的、甚至反叙 事的再现模式,比如沉思录、剖析或摘要。”[2]( P2) 中 国的第一部史书就采取了叙事的形式,这应与中国 的史官文 化 密 切 相 关。 孔 子 修 订《春 秋 》的 笔 法 被 后人称为“《春 秋》笔 法”,也 有 称 之 为“书 法”“书 例”“义例”“义法”的。它不是孔子自己说出来的,
沃霍尔认为,尽管那些“不可叙述事件”在叙事 中有时干脆不着一字,但“不可叙述事件”并不总是 导致文本上的无声,或导致迈尔·斯滕伯格所谓的 “空白”或“空隙”,它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得到表 述并产生重要意义[3]( P244) 。她的这一研究成果对于 重新认识“春秋笔法”的叙事策略有重要启示。
《春秋》只用了 18 000 余字来叙述 242 年的漫 长历史。字数如此之少,意义却非常之大,也即孟子 所说的: “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4]( P155) 所 以,无论是客观因素,还是主观因素,都决定了孔子 在撰《春秋》时,对于事件的选择和叙述必然是慎之 又慎的。比 如 哪 些 属 于 可 叙 述 事 件、哪 些 属 于“不 可叙述事件”、“不可叙述事件”应如何叙述才能达 到为撰史目的服务,孔子慎之又慎。
对于不愿叙述事件,作者叙述的另一种重要方 式是曲笔,即委婉曲折的叙述。它又可分为两类:
一是叙述时故意省略某些信息,进行不充分报 道。比如僖公十九年“梁亡”所指涉的事件是“秦灭 梁”。之所以省略了 主 语“秦 ”,春 秋 三 传 的 解 释 是 相同的,即意指梁是自取灭亡。曲笔叙述是为了贬 斥梁伯沉湎酒色、治国无方、众叛亲离的恶劣行径。 “参会不地 ”,就 是 说 参 加 会 盟 而 不 记 会 盟 地 点,传 达的深层含义是此次会盟未能成功。文公十八年的 “冬,十月,子 足 ”与 庄 公 三 十 二 年 的“冬,十 月,乙 未,子般卒 ”,同 是 记 载 国 君 之 死,前 者 为 何 省 却 了 日期? 董仲舒解释为: “子赤杀,弗忍书日,痛其祸 也; 子般杀,而书乙未杀其恩也。”[10]( P11) 这是从情感 的角度来解释的。
一 “春秋笔法”的叙事策略与“不 可叙述事件”
“不可 叙 述 事 件 ”概 念 最 早 在 杰 拉 德 · 普 林 斯 的著作中有所涉及。他在《叙事学: 叙事的形式和 功能》和《叙事学辞典》中对“未发生事件的叙述”进 行定义时,提到“不可叙述事件”和“不值得叙述事 件”,但是他将两者混为一谈。罗宾·R·沃霍尔认 为,这两个概念之间有重大的语用上的差别,所以对 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她把从经典现实主义小说中
而是后人 解 读《春 秋 》时 总 结 出 来 的。 现 行 的 普 遍 用法是将“《春秋》笔法”写作“春秋笔法”。它一方 面指“孔子修订《春秋》的笔法”这个本义,另一方面 又有引申义,即指一种文章写法,大意是在客观叙述 中蕴含褒贬。历代学者从经学、史学、文学等不同角 度对“春秋 笔 法 ”不 断 地 进 行 阐 释、发 挥,使 之 深 刻 地影响了 中 国 思 想 文 化 的 众 多 领 域。 “春 秋 笔 法 ” 包含丰富的叙事学内容,具有重要的叙事学价值,对 后世的文学叙事影响深远。
不必叙述的事件: 日常小事及小人物的事件。 这是史书记事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古代,书写条件 极为落后,史官不可能花费高昂的书写代价去记录 日常生活中的小 人 小 事。 《春 秋 》所 记 之 事,“据 元 朝人陈则通《春秋提纲》和卫聚贤先生的计算,其中 ‘侵伐’272 例,‘朝聘’154 例,‘会盟’198 例,‘杂 事’217 例”[5]( P22) 。侵伐、朝聘、会盟是大事,自不必 说,即使是所谓的“杂例”,其 实 也 都 是 国 之 大 事。 “杂例”下 所 涉 事 件 包 括 鲁 婚 姻 例、鲁 蒐 狩 例、鲁 祭 祀例、鲁禘例、鲁雩例、鲁土田例、鲁城筑例、鲁宫室 僭侈例、鲁宫室灾变等。《春秋》不记载小事,从《左 传》的相关叙述中也可以 窥 见 一 斑,比 如: “秋,有 蜚。为灾也。凡物不为灾不书。”
摘 要:“春秋笔法”具有重要的叙事学价值,对后世的文学叙事影响深远。它通过对“不可叙述事件”的巧妙 叙述来传达春秋大义。“不可叙述事件”分为不必叙述的事件、不应叙述的事件和不愿叙述的事件。“春秋笔法” 的具体叙事策略为: 第一,不必叙述、不应叙述的事件构成事件选择上的隐含法则,如果违背了这个法则,就在显性 文本中制造了矛盾,而这矛盾之处就成为蕴含意旨之处; 第二,对于不愿叙述的事件,采取的叙述方式是削去和曲 笔两种,后者又分为故意省略信息进行不充分报道和故意歪曲信息进行误报两类。“春秋笔法”的本质可概括为叙 述之外有叙述,也即“隐含的叙述”。明清小说评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广泛使用“春秋笔法”的,具体内涵包括: 隐 含的叙述比外显的叙述更丰富; 隐含的叙述否定外显的叙述。
不应叙述的事件: 史官记事,哪些应记、哪些不
应记,有很多规矩。杜预从《左传》中总结的“五十 凡”中有 一 些 就 涉 及 鲁 史 记 事 的 原 则。 他 将“五 十 凡”称为“正例”或“旧例”,认为正例是周公旦在西 周初年制定的。鲁国是周公后裔。鲁国人在修国史 《鲁春秋》中进行了继承。将《左传》中不用“凡”而 用“书”“书 曰”“不 书”“先 书”“故 书”“不 言”“不 称”等七种 方 式 来 解 释 经 义 的,称 为“变 例 ”或“新 例”,认为 变 例 是 孔 子 在 修 订《鲁 春 秋 》时 的 发 明。 关于杜预 的 观 点,也 有 异 议。 比 如 宋 刘 敞 在《春 秋 权衡》中 认 为,《左 传》中 的 所 谓“凡”,一 般 来 说, “皆史书之旧章”,但有一些也未必,“《左氏》凡例亦 不必皆史书之旧也,乃丘明推己意解经为凡耳”[6]。 且不管这些异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史书记 事,有一些 事 件 按 照 修 史 常 规 是 不 应 被 叙 述 的,比 如: “凡诸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师出臧否,亦 如之。虽及灭国,灭不告败,胜不告克,不书于策。”
第二,不愿叙述的事件,作者是如何叙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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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 年
是如何利用它来传达春秋大义的呢? 首先是削去, 留下空白。司马迁在《孔子世家》中即说: “至于为 《春秋》,笔则笔,削则削,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弟 子受《春秋》,孔子曰: ‘后世知丘者以《春秋》,而罪 丘者亦以《春秋》。’”[9]( P1 944) 比如,鲁国国君登基即 位之事应是国家的头等大事,作为史书,按理是一定 要记载的。但鲁国的隐、庄、闵、僖、定五公即位却没 有记载。根据《左传》,前四公即位不记载的原因依 次为: “不书即位,摄也”; “不称即位,文姜出故也”; “不书即位,乱故也”; “不称即位,公出故也。公出 复入,不 书,讳 之 也。 讳 国 恶,礼 也 ”。 作 者 不 愿 叙 述这些事件,把 它 们 省 去,表 达 了 为 君 王 避 讳 的 目 的。当然,这 也 仅 仅 是《左 传》的 一 家 之 言。对 于 《春秋》为什么不书君主即位,而只书“元年春王正 月”,不 同 人 会 有 不 同 的 阐 释,赋 予 其 不 同 的“大 义”。比 如 关 于 隐 公“元 年 春 王 正 月 ”的 阐 释,《左 传》认为隐公是 摄 政,所 以 不 书。 《榖 梁 传 》对 此 没 有解释,只 说 书“正 月”是 表 示 这 是 一 年 的 开 端。 《公羊传》则从“元年春王正月”六个字中,得出了著 名的“大一统”之义。董仲舒则又在《公羊传》解释 的基础上继续引申,寻找它的所指。他认为,“王正 月”之“王”是指文王,由此而推出“王者必改正朔, 易服色,制礼乐,一统于天下”和“王者受命而王”等 经义,再由此出发而建构起了“大一统”“君权天授” 的学说,并 向 汉 武 帝 进 言,最 终 获 得 了“罢 黜 百 家, 独尊儒术 ”的 巨 大 成 功。 由 此 可 见,不 愿 叙 述 的 事 件削去后留 下 的 空 白,往 往 是 后 人 从 中 挖 掘“春 秋 大义”的关键之处。
现借鉴沃霍 尔 提 出 的“不 可 叙 述 事 件 ”的 分 类 标准,以《左传》为参照文本,将《春秋》中的“不可叙 述事件”分 成 不 必 叙 述 的 事 件、不 应 叙 述 的 事 件 和 不愿叙述的事件三类。沃霍尔提出的第二类“不可 叙述的事件”,即“因为不能用言语表达而不能讲述 者”,在《春秋》中没有涉及,故略去。
不愿叙述的事件: 孔子修《春秋》,有些事情不 愿意叙述,或者不愿意按照事情的真相叙述,以更好 地达到其彰善瘅恶的修史目的。孔子不愿叙述的一 个重要原因是避讳,如《公羊传》所说: “为尊者讳, 为亲者讳,为贤者讳。”[7]( P177)《论语·子路篇》也有 此种说法: “孔子曰: ‘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 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8]( P192) 比如“夏,公追 戎于济西。不 言 其 来,讳 之 也”,“凡 诸 侯 会,公 不 与,不书,讳君恶也”。
收稿日期: 2012 - 12 - 24
基金项目: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从史传叙事到文学叙事———先秦两汉史传中文学性叙事发生研究”( 11WX27) 。 作者简介: 倪爱珍( 1976 - ) ,女,安徽桐城人,副研究员,文学博士,从事叙事学研究。
第2 期
倪爱珍: 论“春秋笔法”的叙事策略及其内涵的变迁
第 44 卷第 2 期 2013 年 3 月
南昌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ANCHANG UNIVERSITY
Vol. 44 No. 2 Mar. 2013
论“春秋笔法”的叙事策略 及其内涵的变迁
倪百度文库珍
(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语言文学研究所,江西 南昌 3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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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孔子 是 怎 样 利 用 以 上 这 些“不 可 叙 述 事 件”来建构《春 秋 》的 叙 事 策 略,以 达 到 其“彰 善 瘅 恶,树之风声”的修史宗旨呢?
第一,不必叙述事件、不应叙述事件构成了《春 秋》事件选择上隐含的法则,如果违背了这个法则, 即不必叙述的事件、不应叙述的事件叙述了,就会在 显性文本中制造矛盾,而这矛盾之处就成为蕴含丰 富意旨之处。庄公二十三年记“秋,丹桓宫楹”。桓 公把宫殿里的柱子漆成红色,这显然是小事,属于不 必叙述的事 件,但《春 秋 》却 叙 述 了,这 就 意 味 着 其 别有用心了。《公羊传》《榖梁传》都认为叙述它是 为了谴责桓公违反了周礼的规定。昭公五年记“莒 牟夷以牟 娄 及 防 兹 来 奔 ”。 牟 夷 名 位 低 微,按 理 是 不能书之于简册的,其所行之事属于不必叙述之事, 作者为什么叙述呢? 三传都认为是重视土地、尊重 土地的原因。孔子记载这件事,就是要对这种把自 己国家的土地献给鲁国作为见面礼的叛国行径予以 贬斥,以达到史书惩恶劝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