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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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的建设管理,为现场施工人员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树立建设工地的良好形象,美化、亮化市容、市貌,积极推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及《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以下简称临建设施)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及拆迁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建设的施工围挡、办公生活用房、厨房及卫生间、材料加工棚和仓库等临时设施。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拆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拆迁工程的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集体土地上

的建设项目、居民自建房屋等其它建设工程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军事、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按照主体工程“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其专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郑州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及各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其他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进行检查时,应当告知或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五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能满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的要求,不得占压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建设应在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区域内进行。需要临时另外占用其它场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是为项目建设施工搭建的临时设施,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八条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要求建设完成并具备使用条件。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

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服从规划予以拆除。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临建设施纳入监理范围,并在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建设、施工单位整改;相关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临建设施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全封闭施工,按照规定设置隔离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离围档应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要求,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有基础和墙帽,且进行美化装饰,上方设置景观灯,与周边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应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

(二)市区主干道的建设工程隔离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m,一般道路隔离围档高度不低于1.8m。围档材料应选可周转使用砌块、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做到稳固、安全、整洁、美观。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围档不得用于档土、承重,围档内侧堆放材料时,应与围档保持安全距离。

(三)围档出入口大门应固定,且设置值班室。大门门柱高度应不小于5m,宽度不小于6m,门口应有美化、亮化措施,

门头上方应当标示企业名称和企业标志。

(四)围档内、外部应粉刷(油漆)美化。墙体表面保持干净、整洁,形式、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街景风貌相融合,有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宣传标语、知识及公益广告,内容不少于墙体面积的三分之一,形成景观效果。

(五)市政工程、道路维修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隔离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移动工具式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六)拆除工程可在拆除前采用金属板材做临时围挡,拆除完成后项目开工前应设置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围挡。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场区大门口及主要道路、加工区地面应实行混凝土硬化。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用房宜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必须保证结构安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标准。搭建高度不得超过三层,并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楼梯。严禁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挡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周边应配备消防设施,临时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并保证畅通。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用房应作简易装修,屋面、地面防漏、防潮,保证室内空气对流,采光良好。电器线路

敷设时应符合标准,严禁私拉乱接。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安装完毕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员工宿舍住宿人数每间不得超过1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地面应硬化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食堂及就餐场所,应当符合卫生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食堂应设置在距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20米以外的地方。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板。

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得小于1.5m,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食堂应配备纱门、纱窗、纱罩,配备消毒、冷藏和排风设施。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男女分开设置水冲式厕所,保持干净清洁、通风良好,厕所门窗及照明设施应配备齐全。

厕所地面、墙裙、蹲坑、小便槽应贴瓷砖,蹲位之间隔板高度不得低于0.9m。

厕所下水禁止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设置符合抗渗要求的带盖化粪池,定期抽运。

高层建筑施工应当每隔四层设置简易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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