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十六章 法的价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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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理论前提 生活中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能够解决,其理论 前提有二:一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对立统一律;二是 “绝对冲突论”的片面性。 (二)对法律价值冲突解决途径的设想 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针对的是价值冲突的表现 ,但由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实际情况的复杂性、 多变性,仅仅着眼于具体环节中法律冲突的解决是 远远不够的。 1.自发的解决途径和自觉的解决途径 这是从价值主体对客观规律的把握程度和在此 基础上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来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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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引功能。指引功能是指法的价值具有 指导主体为或不为一定法律行为的功能。 (2)评价功能。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会 根据一定的准则评价自己和他人的行为,而法的价 值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人们的这种价值判断。 (3)整合功能。法的价值的整合功能主要表 现在“法的价值能使各种法、法现象,包括法律规 范、法律部门、法律意识、法律作用等相互吸收、 相互融合而趋于一体”。 (4)信息功能。法的价值的信息功能,是指 法的价值蕴藏着立法、执法、守法、法制监督等环 节所需要的最宏观的信息,即一定阶段内法律所追 求的价值目标,并通过主体的实践活动,将信息传 5 送到相应环节的功能。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内因 内因是指事物自身所包含的诸要素的对立统 一,即内部矛盾。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外因 外因是指一事物与它事物的对立,是外部矛 盾。 三 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途径 研究法律价值冲突的表现和原因,目的是为 了找到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有效途径。然而,法 律价值冲突又绝非法理学本身能够解决,它涉及 社会科学研究的许多领域,需要包括哲学、社会 学、政治学在内的诸多学科理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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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法学界关于“法的价值”的界定 由于对“价值”的含义理解不同,加之“法的 价值”使用的语境不同,目前中国法学界对于“法 的价值”的界定尚无统一认识。综观之,可归纳为 以下几种颇具代表性的说法: (1)采用演绎法,从价值概念推导出“法的 价值”的定义。 (2)结合“法的价值”在实践中所处的不同 语境,对其定义所作的不同界定。 (三)法的价值的属性 法的价值具有一般价值的属性,是多样化的。 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主观性与客观性、相对性与绝 对性、社会性与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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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运行阶段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不仅表现在各环节内,还表现在 各环节间,如执法与立法、执法与守法、守法与立 法间的价值冲突。 (三)法律价值观的冲突 法律价值观的冲突是法律价值冲突的主观表现 形式,它包括主体自身的法价值观冲突和主体间的 法价值观冲突。 二 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 探寻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不得不首先确定对 原因理论的科学认识。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的发 展和变化是由内因决定的,外因只能通过增强或削 弱事物内部矛盾的某一方面力量而对事物的发展起 10 作用,法的价值冲突也是如此。
(二)法的价值体系 价值体系,即价值系统,从广义上讲,指的是 生活中各方面价值因素、价值关系及其意识所构成 的相互联系的整体。而法的价值体系则是价值体系 的特殊存在形态。 1.法的形式价值系统 形式是内容的载体,不具备相应的形式,内容 就无从表达。 2.法的目的价值系统 法的目的价值是一个价值系列,在这个系列里 ,主体需要的大小、强弱受主体所处环境以及主体 内在素质和法本身特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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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价值 价值的本意可理解为“可珍贵的、可重视的” ,它源于古代梵文 Wer、Wal围墙、护栏、 掩盖、保护、加固)和拉丁文 Vallum(堤 )、Vallo(用堤护住、加固、保护),取其 “对人有维护、保护作用”的含义演化而成。 (二)法的价值的含义 1.现代西方法学界关于“法的价值”的界定 西方法学界对“法的价值”的理解,主要表现 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法的目的的角度理解,意 在揭示法律秩序的目标、理想状态,通俗地讲,就 是法促进哪些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平等”、 “自由”、“公正”、“秩序”都是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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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法 的价值具有主观性,这是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判断。 (2)法的价值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相 对性是指价值现象的有条件性、具体性和历史性。 (3)法的价值是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法 的价值的社会性与阶级性是法的社会性与阶级性在 价值领域的表现。 二 法的价值功能与体系 (一)法的价值功能 我们已经知道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 产物,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的社会性特征决定 了法的价值,任何时代的法总有其一定的价值追求 ,这些追求体现出社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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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价值冲突
一 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世界是一个对立统一的矛盾体,矛盾无处不在 ,无时不有,反映在法律价值领域,就是法的价值 冲突。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的复杂系统,该系统包 含着各式各样的准则。 (一)法的价值目标间的冲突 法的价值目标,诸如自由、平等、秩序、正义 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寄予未来社会的美好愿望 ,它们都是积极向上的。 (1)自由与秩序。自由与秩序的冲突是显而 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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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由与平等。自由与平等历来都是政治 学家、法学家关注的焦点。 (3)正义与秩序。一般地说,秩序有利于统 治,有利于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社会的持 续发展和稳步前进。 (4)公正、公平与效率、效益。无论是在经 济、政治领域,还是在法律领域,公正、公平与效 率、效益的冲突始终不容忽视。 (二)法的运行阶段中的价值冲突 1.各运行阶段内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各环节内的价值冲突包括立法环节、执法 环节和守法环节的价值冲突。这既是价值目标冲突 在各环节中的表现,又是主体价值观与实践相结合 进行价值评价与选择的结果。
第十六章
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念
法的价值概述
一 法的价值的含义与属性 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虽然自20世纪8 0年代才从西方法学界引入中国,但从出现在中 国法学研究领域的第一天起,就一直成为法学研 究的重要课题,有关内容也无时无刻不处在争议 中。因此,科学、全面、深入地把握法的价值理 论,有必要首先统一对其基本概念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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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的评价标准系统 评价标准,是价值评价的最终依据,它可以用 来确定客体是否具有价值及有多大的价值。 法的评价标准是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它不像物 理实验那样具有操作的机械性和简便性,相反,它 本身具有相对性、历史性和多维性。正是由于法律 价值评价标准受到包括主体个体因素、群体的民族 心理、历史传统、宗教文化等多方因素的影响,因 此,只有通过反复实践,才能找到并且适用具有相 对普适性的、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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