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枫:施米特与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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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施米特的宪法思想

略论施米特的宪法思想

它对我 国现代 法 治有 益的 思想 。
[ 关键词]施 米特 ; 宪法思 想 ;启 示
[ 中图分类号]D 0 . 9 91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 — 5 6 2 1 )2 0 0 - 3 0 9 6 6 (0 10 — 13 0
施米特主要以公法学家身份闻名学界 ,有 2 世纪的霍布斯之称 。施米特作为一个政治 0 思想 家 ,他 的宪法 思想 和他 的政 治生 涯是 分不 开 的 ,其 中很 多观 点对 后世 的影 响都 是 极其 深
必须打破 日 常政治的束缚 ,进入实质性 的内容 ,构建非常宪法 ,这个非常政治的宪法 ,施米
特 称之 为绝对 的宪法 ,以与实 证主 义法 学 的相 对 的宪法 有别 。 以施米 特 之见 ,非 常政 治与 日 常政治 的 区别 ,并不 在于 法律类 型 的对 象之 不 同 ,关 键 在于法 律 的实 质 。绝对 宪 法指 涉 的是
君主意志的决断概念在施米特那里被为一方面宪法的正当性规范性可以来自一种提升到一个极端的高度成为国家政治的核心之核自然法基设即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心形式主义的国家法被转变为划分敌友的实质决先于一切政治存在超越一切政治存在的形而上学断问题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 1 年 第 2期( 01 总第 6 期) 8
[ 收稿 E期]2 — 3 5 l 01 0 ~1 1
[ 作者简介]康玉娟(9 9_ ,女 ,甘 肃天水人 ,兰州工业 高等 专科 学校讲师 ,法学硕士 ,主要 从事法理 学研 究。 17 - )

1 3- 0
范 ,有 些是 纯粹 形式性 的 ,有些 是技 术性 的 ,都 与 政 治 的本质 没有关 系 。在施 米特 看来 ,绝对 宪法 与 相对 宪 法是有 重 大 区别 的 ,它们 的不 同不是 量 的不 同 ,而是 质 的不 同 。可是 法 律实证 主义 却无 视这 一

略论施米特的宪法思想

略论施米特的宪法思想

略论施米特的宪法思想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是 20 世纪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其宪法思想在法学和政治学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施米特的宪法思想核心在于强调政治的决定性地位。

他认为,政治是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且具有根本性的领域。

在宪法的框架中,政治权力的行使和分配是至关重要的。

他指出,宪法不仅仅是一套规范和程序,更是政治统一体的表达和保障。

施米特主张主权者的决断论。

他认为,在关键时刻,主权者需要有果断作出决策的能力,这种决断不受既定规范的束缚。

在他看来,主权者的决断是维护政治统一体存在和稳定的关键。

这种决断并非随意的,而是基于对政治局势的深刻洞察和对公共利益的考量。

然而,这一观点也引发了诸多争议,有人认为这可能为权力的滥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施米特强调宪法的实质性。

他认为,宪法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条文和规定,更重要的是其背后所蕴含的政治实质和价值。

宪法应当反映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根本意志和认同。

他批评那种仅仅将宪法视为形式规则集合的观点,认为这种理解忽略了宪法的本质意义。

施米特对于制宪权的看法也颇具特色。

他认为制宪权是一种政治权力,先于宪法而存在。

制宪权的主体是人民,但这种人民并非抽象的概念,而是具有政治意志和行动能力的实体。

制宪权的行使意味着创造新的政治秩序。

施米特还关注非常状态下的宪法问题。

他认为,宪法不能仅仅适用于正常的和平时期,还必须考虑到非常状态,如战争、内乱等。

在非常状态下,常规的法律秩序可能无法应对,需要特殊的权力和措施来维护政治共同体的生存和稳定。

然而,如何界定非常状态以及在非常状态下权力的行使限度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施米特的宪法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所处时代的政治困境和挑战。

20 世纪上半叶,德国经历了剧烈的政治动荡和社会变革,施米特试图通过其理论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思路。

然而,他的思想也因其强烈的政治倾向和对权力的强调而备受批评。

有人认为施米特的宪法思想为独裁和专制提供了理论支持,忽视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对《政治的概念》的解读

对《政治的概念》的解读

敌人·战争·政治——对《政治的概念》的解读【摘要】《政治的概念》是施米特的代表作和最重要的作品之一,本文试图以此为文本,从施米特的立场、前提和方法分析施米特的政治观,指出施米特为政治的正当性所做出的辩护及其问题。

并揭示出施米特的前提既是理解其政治观的关键,也是其为政治正当性辩护的阿基里斯之踵。

【关键词】政治观敌我划分正当性一、影响和批评施米特作为政治思想家的影响从未消失。

战后德国思想界对施米特的关注从没减少,即使施米特被纽伦堡国际法庭无罪释放隐居家乡小镇以后,仍不断有知名学者、教授专程去拜访他。

特别是施米特在1985年去世以后,在1986-1996年期间,据说德国几乎每个月有一部研究施米特的论著出版,涉及宪法、国际法、现代政治思想史、国家理论、政治哲学和政治神学①。

英美学界虽然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关注施米特,但随着冷战的结束,以及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施米特变的炙手可热。

无论赞同还是反对,业内人士承认,施米特乃“德国学界在宪法和公法领域最重要的人”(阿伦特语),其论著“最具学识且最富洞见力”(哈耶克语),“如今甚至开始盖过韦伯的光芒”。

(《法兰克福汇报》,97年07月11日)②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年,一生著述甚丰,而且思想恢奇多端,涉及领域广泛,因而很难对其思想取得一个明晰、确定的共识。

新左派和新右派理论家与自由主义理论家看待施米特的政治─法学理论的思想立场明显不同,各派政治思想的界限丝毫没有模糊。

据刘小枫的说法,英美学界对施米特的解读就存在保守自由主义(右派)、社会民主派(左派)和自由主义三种立场(参见《施米特与政治法学》)。

由此可见施米特思想的复杂性。

本文主要涉及施米特的政治观,而且主要以施米特的名篇——《政治的概念》为文本。

《政治的概念》作为施米特的代表作,数十年来对其研究的文章已数不胜数,各个学者从不同的领域、角度出发对其做了迥然不同的解释。

其中施特劳斯对其做的注释——《政治的概念》评注,占据特殊的地位。

施密特敌友政治观的三种诠释

施密特敌友政治观的三种诠释

定实体,是“决定性情形中的最终权威”。

,何谓决定性情形?最终权威是如何彤成的?其基础和指向的客体又是什么?这恰恰是政治涵盖的内容,所以必有当政治的本质不被误解时,国家才变得可以理解。

第一,“政治有自己的尺度,饭靠该尺度它以特有的方式表现自身。

”o施密特认为,人类行为的各个领域都有自已的尺度,正是此尺度使该领域得以确立;道德领域的尺度是美与置;经济领域的尺度是赚与赔;凡是在根本要进行荚与丑的区分就属于道德范畴.同理涉及赚与婿的区分就属于经济领域。

而衡量足否隶属于政治的尺度是朋友与敌人,凡在根本上关涉到髓友‘j敌人的区分就为政治;唯一可以用来定义“政治”的就是区分敌友。

“促发政治动机和行动的特刊岣政治区分就是分清敌友。

”…敌友源于人类在其他领域的对立.因此,政治领域并无自己曲“实体”,是人们联合或分开的强度,而他们的动机盯以是宗教的、民族的、经济的等。

第三,所谓朋友和敌人是有其确切含义的。

“朋友和敌人必须从具体的和存在的意义上理解,既不指比喻义或象征义,也不能被经济的、道德的及其他概念羼杂和弱化,更不是个体层次上作为私人感情和好恶的心理表达。

”o“敌人仅当一个战斗的群体与另一类似群体对抗时或至少存在潜在对抗可能性时才存在。

敌人独独是公共的敌人,因为任何事物涉及到群体,尤其是整个民旗时则因之丽成为公共的。

”Ⅻ“敌人不仅仅是竞争者或一般意义上冲突的对手,也不是某人憎恨的个人的敌手。

”敌人就意味与隶属的群体永远存在着的战斗的现实可能性,意味着以群体为单位相互之间杀我的真实可能性。

第四,最根本的和最完整意义上的政治实体(即国家)凭其能自己确定敌友区分而存在,敌友决定是其最基本的政治决定,战争足其最极端的政治手段。

它在具体情形下自身作出敌友之区分,利用源自实体的能量同敌人进行战斗.发动战争,主权就体现于此。

政抬实体(国家)是决定性的组织,因为它能够合法地处置人的自然生命,“战争的规律客观要求如此,它意味着双重的可能性}有权要求自己的成员为自己献身和毫不犹豫地杀死敌人”。

《宪法学说》

《宪法学说》

《宪法学说》
刘晗
【期刊名称】《21世纪商业评论》
【年(卷),期】2005(000)009
【摘要】正如其名篇《政治的概念》要澄清“政治的概念”样,施米特的《宪法学说》在很大程度上厘清了“宪法的概念”,这本书也是卡尔施米特生中篇幅最大的著作。

【总页数】1页(P140)
【作者】刘晗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施米特的宪法理论建构及启示——施米特《宪法学说》简析 [J], 唐冬平;
2.宪法规范力的学术建构——从基本范畴认识民国宪法学的学说史贡献 [J], 曾韬;张翔
3.宪法规范力的学术建构
——从基本范畴认识民国宪法学的学说史贡献 [J], 曾韬;张翔
4.法国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的影响——以人民主权和分权学说为中心 [J], 李晓兵
5.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 [J], 刘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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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决断论到政治决断论——适逢其时的施米特政治法学

从整体决断论到政治决断论——适逢其时的施米特政治法学

从整体决断论到政治决断论——适逢其时的施米特政治法学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1985)不知何许人也,若非刘小枫大力推介,汉语学界内外谙其事略者想必不会太多。

据刘小枫在《施米特与法学》一书的编者前言中称,向来有规行矩步之口碑的上海出版界即将推出《施米特文集》达六卷之多。

以我陋见,马克思之后获此殊荣的德国知识人,舍施米特外,无人能与争锋。

此前,我在《理性的毁灭》汉译本中,马克思主义整体决断论的正当性基础来自对主义-共产主义的终极信仰。

因信而称义恰恰是马克思的整体决断论,而非施米特的决断论,与罗马大公教的神学决断论之间,存在着类比性的结构亲和关系,存在着镜像式的对应关系。

上述说法并非隐含了如下断言:一个结构源于另一结构,或者两个结构都源自一个共同原型,而是表明整体决断论同样需要一个类似上帝的准神性身位。

由此,不难理解上世纪***中,整体决断和造神运动之间的唇齿关系(参见布鲁门贝格:《施米特与近代的正当性》,前揭,第127-154页)。

反观施米特的政治决断论,正如洛维特所说,恰恰缺少一种决断的形而上学,不仅缺少马克思""社会主义的基础,也缺少基尔克果宗教决断的神学基础。

施米特专注的是非常状态--极端的临界状态,而不是规范状态,对他而言,非常事态"比规范事态更有意义"。

(9)施米特所谓的政治决断是机缘至上的,仅仅是一时占了上风的政治环境的随机产物,而非柏拉图式的关于何为正义的人类秩序知识。

"决断完全取决于存在着政府的权力;决断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因为在最重要的事务上,关键在于作出决断,而不是如何作出决断"。

重要的是"没有更高一级的法庭来评判这种决断"。

(10)施米特的政治决断论是一种形式化的决断论--对他来说,为何决断,决断什么,纯粹是个假,重要的是主权者在作出决断。

施米特的国家主权者有如海德格"此在"式的存在者。

关于刘小枫的国父论浅谈

关于刘小枫的国父论浅谈

关于刘小枫的国父论浅谈摘要:刘小枫教授是一位宪政支持者,其讲话的中心内容不是国父论,而是宪政论,国父只是宪政的附属而已。

刘教授认为中国宪政的实施需要一位强有力的政治人物作为国父,毛泽东是唯一有资格的人选。

但他已经先设定了一个前提——宪政,宪政之下的国父论才能成立。

而这一前提正是笔者不能认同之处,宪法不能等同于宪政。

社会主义民主制与宪政的分歧、强人理论的片面性、混淆概念的两条标准、不合理的推论逻辑、无产阶级革命理论与国父论的矛盾都说明尊毛泽东为国父是不妥当的。

关键词:国父论宪政民主人民主权无产阶级2013年5月1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一次读书会活动上,人民大学刘小枫教授以“共和,中国的百年之累”为题做了长篇讲话,评论中国百年宪政的历程,在讲话中刘教授尊崇毛泽东为中国的“国父”。

随后讲话内容被冠以“国父论”之名传播转载,却引起诸多学者的质疑、不满,甚至愤慨,物议汹汹,甚嚣尘上。

那么刘教授为什么会发表这样语出惊人的言论,其理论依据是什么呢?今天本文在此着重探讨并一抒浅见。

一、刘小枫教授讲话内容的中心主题刘小枫教授在会上讲话之后,“国父论”之言不胫而走,很多人只知道他在把毛泽东尊为“国父”,因而不胜其怒,却很少去关注整篇讲话的内容,了解他究竟讲了些什么,又为何会这样讲。

读过文章我们可以知到,所谓的“国父论”不过是刘小枫所讲众多内容中的一个方面,为了不失于片面,对文章整体把握解读是很有必要的。

在讲话中大量篇幅是对历史的回顾,是对中法两国政治制度的比较,是关于政体的论述,所以后来他在发表讲话内容的时候把题目定为《如何认识百年共和的历史含义》。

在文中,刘小枫把把中法两国的君权制度,把启蒙运动前后,法国对中国政治体制褒贬不同的的两种评价做了对比,进而论述中法国内革命的相似性。

然而这些不过是借古讽今以引出其真实意图的理论铺垫,而非其目的所在。

刘小枫在对比了中法两国的传统政治后,并未纠缠大革命的细节,而是直指问题的核心——大革命后的政权建立问题,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刘小枫这次演讲的主旨依然是关于大革命后建立一个怎样的政治体制。

现代政治哲学的中的潜藏线索以魏玛共和国的失败为缘起的政治哲学问题

现代政治哲学的中的潜藏线索以魏玛共和国的失败为缘起的政治哲学问题

现代政治哲学中的潜藏线索——以魏玛共和国的失败为缘起的政治哲学问题一?生??陛声』\嘲必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逝鎏盘堂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一躲和嗍功四咿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本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逝姿盘堂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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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导师签名:?一虢李髟事签字日期:少,/年舌月/日签字日期:加//年月;/日致谢在论文草就之时,首先要感谢父母能理解与支持笔者在这个功利的时代做非功利的事业。

其次,要感谢吾师应奇,他不仅在学养和为人处世上感召激励着我,而且又能在很多细节方面给予我帮助与指点,他使笔者心目中现代意义上的学者的形象和传统意义上的“士”的形象得以结合并使之具体化。

再次,要感谢本系杨大春老师、包利民老师、庞学铨老师、戚印平老师、章雪富老师、王礼平老师以及历史系吕一民老师、朱晓罕老师等对笔者的指导与帮助。

当然,也不能忘却在笔者曾经待过四年的滨海小城的师友们。

汤唯老师不仅细心教导我如何写作规范的论文,而且激励我走上了学术之路,黄道诚老师、李军老师、王洪平老师、程朝阳老师等在那四年里给予了我这个异乡的求学者很大的鼓舞与帮助。

最后要感谢吾友盛剑兰、表哥徐彦等在资料收集这繁琐的事情上给予的帮助,以及师姐郝晓霞替我寻找和翻译法文文献,还有诸位同门以及诸位同学,这两年来和他们之间的学习交流让我受益良多。

没有以上诸位,便没有这论文的草就。

序言笔者撰写这论文是由看似偶然的系列事件所激发。

评刘小枫的“学理”——与刘小枫《如何认识百年共和的历史含义》一文商榷

评刘小枫的“学理”——与刘小枫《如何认识百年共和的历史含义》一文商榷

作者: 邓晓芒[1]
作者机构: [1]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湖北武汉430074
出版物刊名: 学术界
页码: 104-126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1期
主题词: 百年共和;启蒙观念;政治常识;德政理念;国父论
摘要:刘小枫教授的《如何认识百年共和的历史含义》一文宣称,中国百年共和受自由主义启蒙思想的诱导而偏离了中国传统的“政治常识”,导致中国一直强盛不起来。

他认为即使是宪政其实也是强权政治,所以问题只在于是否能够培养出真正的“王者”或“担纲者”来统治这个国家。

为此他引入了中国古代法家的一套“国强民富的有效办法”和儒家的“德政理念”,作为“常识”来和自由民主的宪政理念相抗衡。

他试图为“专制”正名,把“人民主权”解释为“人民专制”,认为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是一切主权国家赖以建立的手段。


谓“百年共和的精神内伤”就在于近代西方启蒙理念搞乱了中国人的思想,文革所具有的世界历史意义就在于“平等”的正义,但其局限性也在于它仍然中了启蒙思想的毒,所以将毛泽东称为“国父”仍有难度,还须“正本清源”,回到中国古代的《王制》。

这些看法错讹之处比比皆是,漏洞百出,既无学理、亦无常识。

刘小枫:民国宪政的一段往事

刘小枫:民国宪政的一段往事

刘小枫:民国宪政的一段往事1913年──中国闹“共和”革命后的第三年,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张君劢为外蒙问题在报上攻击中华共和国大总统袁世凯,在北京没法呆了,于是跑去德国柏林念书。

到欧洲留学,机会难得,张君劢想,当然得习点欧洲的学问,而非梵文或突厥文什么的──便选择了法学和经济学。

在开往欧洲的火轮上,置身大海变幻的波涛,张君劢脑子里也许突然闪过一个念头:中国已闹过“共和”革命,德意志还是帝制,按理说不及中国“进步”,干嘛还去德国取经?到德国没多久,欧洲就爆发战事。

热心天下事的张君劢兴奋不已,书不念了,几乎每天剪报纸──这不是个中国间谍吗?房东老太想,得向警方告发。

警方果然马上来人,但受“住宅自由”所限,不敢进屋搜查,站在门外盘问几句就算了。

德意志虽还是帝制,但早已立宪──公法学家施米特称1871年的俾斯麦宪法为“天才之作”。

在立宪帝制国家居然有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保障,让张君劢大迭眼镜:君主立宪也能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非要闹“共和”?国家强盛?个人权利?这些在君主立宪制下不也可以求得──一切不都取决于立宪吗?再说,“共和”是什么意思?“立宪”又是什么意思?这段时期,张君劢想过这些问题,但来不及静下心来边想边认真念书──祖国的“共和”尚在襁褓中,动辄有人想复辟帝制。

1915年,欧战正打得难解难分,张君劢匆匆离开德国,回祖国“帮助朋友反对洪宪帝制”,成了共和国政府中的政治家,先后在段祺瑞总理和冯国璋总统的官僚班子里干过。

在段总理的班子里当秘书时,张君劢有一天突然想到:要是中国在国际事务上立点功,不就可以乘机摆脱种种不平等条约?经过一番盘算,张君劢估计德意志帝国会战败,便极力怂恿段总理赌一盘──对德意志宣战。

受到过帝国警方“礼”遇,而且就个人感觉来说,张君劢相当欣赏这个立宪帝制国家,为什么还要主张对德国宣战?看来,张君劢心里清楚:政治不是私人情感的事情,一切乃出于“国家理由”。

为了替中国对德宣战找到借口,张君劢在报上说:宣战书不必扯什么“中德十余年历史”,在现实中随便找个“口实”就可以了。

“门罗主义”与全球化纪元

“门罗主义”与全球化纪元

@二十四个重大问题研究IMP〇盯ANT ISSUES“门罗主义”与全球化纪元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刘小枫【摘耍】“冷战”结束之后,中国和俄罗斯先后进入美国主导的世界市场秩序,全球化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然而,晚近以来,由所谓普遍承认的行为规则构成的国际秩序正在走向解体。

人们深感困惑,以自由民主为原则的国际秩序的解体为何竟然是由美国的“全球性普遍自由主义干预”所致。

要解答这一问題,必须搞清“门罗主义”原则在美国崛起的两百年全球化历史进程中的嬗变。

施米特的论析迄今具有后发性:当欧洲的国际法从特定的欧洲秩序扩展至无边界的全球领域时,美国的“门罗主义”打破欧洲式的普遍主义,确立了独立自主的美洲大空间秩序。

出人意料的是,随着美国插足欧洲和亚洲,“门罗主义”蛻变成了全球干涉的自由主义。

【关键m】全球化门罗主义国际法施米特大空间【中m分类号】D w i.2【文献标识fi1!】a【DOI 】in.l6619/jxnki.rmlt:xsqy.2U20.03.005所谓“国际法”本是17世纪以来欧洲的基督教国家之间形成的行为规则。

对任何一个身属欧洲之外的 政治体的智识人来说,产生如下问题都在所难免:何以欧洲国家之间的秩序规则会成为全球性的国际秩 序原则。

对于承负着在两千年文明史中形成的“中华秩序”原则的中国学人来说,这个问题尤其无法挥之 而去。

更让如今的中国学人无法挥之而去的间题是:何以美国持有一套特立独行的“国际法”规则,既能 “干涉全球事务”(global mtervamon)又能拒斥域外政治体对美国事务的干涉?在全球化的时代,这样 的问题的确让人困惑。

要搞清这个问题,就不能不说到早已经被学界遗忘了的“门罗主义”。

施米特在1950年发表的《大地 的法》如今已经成为研究全球化过程的经典著作.他在书中写道:伴随西半球界线的兴起,欧洲中心主义界线的世界图景正在被一个新的非欧洲中心主义的全球界 线所取代。

这个新界线的国际公法史始于1823年12月发表的被称为“门罗主义”的宣言。

自由主义的臆想症----刘小枫与任剑涛的遭遇战.

自由主义的臆想症----刘小枫与任剑涛的遭遇战.

“自由主义的臆想症”与“当今中国学术界的最大危机”————任剑涛与刘小枫的遭遇战摘自逸仙时空文人相争是一个老话题,特别在现代媒体资讯非常发达的时代,文人之间的遭遇战发生的机率是远远高于传统时代的。

作为媒体改革的急先锋的南方报业集团,这些年因为采访和发文引起的此类文人遭遇战亦不在少数。

南方报业一向是眼界甚高,每次采访的人物在中国都是有个名号的人。

难得的是南方报业也能坚持不媚俗,采访对象不仅仅是有名号而且也都是有两把刷子的人。

这类的文人往往又多是极具社会责任感,南方报业的媒体责任感亦非常之强,而且又非常善于引导,经常直入主题。

如此的对象,如此的访问者,关注的往往不是被访者本身的某个观点,而是中国社会了。

把文人拉到社会的大环境之下,立足社会,说出自己的心声。

虽然涉及的人物多为文人圈子里面的人物,但是由于视野在于整个社会,其意义就超出了文人相争乃至相轻的格局,往往就是一个学人对于严肃社会问题的通俗版表达。

很多时候,一个话题很引伸出一系列的东西,原本没有什么关系得议题的往往就联系到了一起。

于是原本没有什么针对性的谈话往往就变成了针对另一个或者另几个文人的谈话,成为文人的遭遇战。

任剑涛先生这次人物周刊的访谈就非常具有此类访谈的特点。

本来是一个关于大学生失业问题的社会话题最后变成了“当代中国学术界最大的危机” 这样一个重大学术问题。

任先生的矛头直指刘小枫,当然也附带提到刘先生的好友甘阳先生。

任先生直指甘刘“另外一点就是以自己的学术策略来替换公共责任……. 刘小枫和甘阳,都是这样,用学术策略太厉害了,以至于他们要履行的公共责任被他们成功的学术策略所掩盖。

这是中国学术界最大的危机”,任先生的言辞虽然温和但是异常激烈。

已经把两位被誉为八十年代领军人物,九十年代的领路人的当代重量级知识分子直接作为自己的靶子,称此两位“以学术策略替换公共责任”。

其言下之意就是缺乏社会责任感。

而且任先生还作了一个小小的分析说明,“像刘小枫这样变幻莫测谁也搞不懂——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他是支持自由主义的,一回到大陆,哇,怎么大家都倾向类似看法,他又赶紧宣传斯特劳斯和施密特,任由自己的灵性引导自己的研究”。

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中-对施米特的解读之一

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中-对施米特的解读之一

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中)——对施米特的解读之一饶有趣味的是,施米特的政治宪法学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对非常状态的不同态度,恰好分别与正统神学和自然神学(deism)对神迹的态度适相对应。

施米特也曾说过:“法理学中的非常状态类似于神学中的奇迹。

”[1]正如他肯定非常状态而凯尔森则否定它一样,正统神学和自然神学对待神迹的态度也有径庭之别。

正统神学完全基于对上帝所实施的神迹的信仰之上,整部《圣经》可以说就是对神迹的记录,而其中最大的神迹就是:上帝为了给世人赎罪而化身成人,并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最后又死而复活。

可以说,十字架的救赎神迹,正构成为正统神学的核心部分,而通过奇迹直接干预这个世界的上帝则成了信仰的中心。

与此相反,据施米特所言,自然神论则是“一种从世界上取消了奇迹的神学和形而上学。

” [2]“从自然神论的世界观看,即使那位处于世界之外一直作为这架巨大机器的工程师的统治者,也已被断然弃置一旁。

现在这架机器靠自己运作。

”上帝对常规状态的直接干预被彻底否定了,“他只是发布一般的意志,而非个别的意志。

”[3]因为自然神论的上帝“是一个无力的、甚至有死的上帝,……一切自然神论的最终结果都是让人摆脱神的统治。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就必须否认上帝眷顾的存在。

这可以通过两种办法做到。

一种办法是直接否认上帝眷顾的存在,另一种办法是把上帝的眷顾变成‘普遍眷顾’。

这时,上帝的眼睛不再盯着麻雀,而是通过自然法则或历史法则的作用普遍地眷顾全体物种。

……‘上帝让一切人成为自助者’才是自然神论的警句,因为自然神论的上帝不偏不倚,绝不介入人的事务。

”[4]总之,正如正统神学肯定了神迹,也肯定了实施神迹的上帝一样,施米特肯定了非常状态以及对这种非常状态作出决断的主权者;而正如自然神论倾向于排除了神迹,也排除了实施神迹的上帝一样,纯粹法学也排除了非常状态以及对这种非常状态作出决断的主权者。

三、主权:权力的两个面相从上述的“非常状态”观念中,施米特引出了他的“主权”概念,并谓曰:“主权就是决定非常状态。

自由主义者思想为何在中国无法实现

自由主义者思想为何在中国无法实现

中国近代自由主义者的政治理想,为什么不能再中国变成现实自由主义和激进主义、保守主义一起构成近代中国的三大社会思潮。

在这三大思潮中,激进主义以其昂扬的气势、痛快彻底地解决问题的方式以及英雄主义的精神感召力量,赢得了最大多数民众的认可,也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在历史遗产格外丰厚的中国,保守主义也天然地拥有比较宽广的社会基础,博取了广泛的社会同情;惟独自由主义,由于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与几万万中国民众的“悲惨经验之间几乎存在着无限的差距”,因而与广大民众相疏远、相隔膜,虽然开出了花,但却结不了果。

本文作者从中国近代自由主义的来源及中国的特殊国情和政治气候等三个方面对近代中国的自由主义思潮作了宏观扫描,有助于读者比较清晰地了解这一在中国近代社会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又未能“结果”的社会思潮。

与激进主义、保守主义并为近代中国三大思潮的自由主义,给后人留下了非常珍贵的理论遗产和思想教训。

回顾这一不结果实的精神之花的生命历程,并探讨其中的原因,是中国近现代思想史研究中一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任务。

一、变异的思想种子就自由主义的运行而论,同样是思想引领社会运动。

只不过在西方是社会运动孕育思想,思想反哺社会;而在近代中国则是社会运动寻找思想,思想干预社会。

孕育,则生命机理自然流畅;寻找,则带有强烈的功用方面的考虑,无暇也无须顾及理论的圆熟与平允。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主义的思想种子落入中国大地之初,其品质和基因就与原产地的正宗母本不相一致,正所谓“橘逾淮而为枳”。

二、贫瘠的社会土壤西方自由主义的社会基础是生机勃勃的、与社会生产方式血肉一体的强大的中产阶级,而中国自由主义的社会基础仅仅是数量极少的、与社会生产方式基本隔离的精英知识分子。

这些人一般拥有良好的西方现代教育背景,留学欧美,但与本国的社会经济运动格格不入。

西方自由主义的文化背景是由古希腊文明延续而来的民主传统、竞争观念和个体价值原则,而中国自由主义所面对、要改变的则是数千年来大一统君主专制制度和宗法伦理系统所养成的民众的帝王情结、中庸意识和家族本位观念。

现代自由主义的困境:施特劳斯的极权主义诊断

现代自由主义的困境:施特劳斯的极权主义诊断

主义 的理论 基础是 自然权利理论 与价值 中立 学说 , 前者 以绝对主义为基础 , 而后者蕴含着相对 主义。 因此 , 现
代 自由主义陷于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之 间。然而, 施特 劳斯认为, 现代 自由主义选择相对主义 的结果是 , 相 对主 义 既摧毁 了自然权利 , 又滋长 了极权主义。因此 , 现代 自由主义走 出危机的起 点是从相对主义转 向绝对主义。 关 键 词 自由主义 相对主义 虚 无主义 纳粹主义 施特劳斯
中, 福 山 预 言 人 类 的 历 史 将 终 结 于 自由 主 义 。
福 山本科 就读 于 康 奈 尔 大 学 古 典 学 系 , 师 从
布鲁姆 研 读政 治哲 学 。在 哈佛 大学攻 读博 士 学位 期 间, 他 的其 中一位 导 师是 著名 政治 学家 亨廷 顿 ,
另一位 是 大名 鼎鼎 的施 特 劳斯 学派 中坚 曼斯 菲尔
假 设人 类 的历 史 将 终结 于 自由主 义 , 这 是 他 的 结 论 。就 其 前 提 而 言 , 施 特 劳 斯 曾 指 出 历 史 的 终 结
实际 上是 西方 的没 落 , 甚 至 是人 类 的 衰落 。 ⑤就 其
・ 两位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 出了非常精细而重要的修订意见 ,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 系周林刚博士也 提出了极其具有启 发性 的批评
极权 主义 。
对 主义 。这样 , 现 代 自 由 主 义 就 尴 尬 地 徘 徊 于 绝
对 主 义 与 相 对 主 义 之 间 。如 果 现 代 自 由主 义 接 受
施 特 劳 斯 的 自 由主 义 批 判 在 学 术 界 有 许 多 讨 论 , 其 中 最 著 名 的 观 点 来 自加 拿 大 学 者 德 鲁 里 。

刘小枫与人应该如何生活

刘小枫与人应该如何生活

刘小枫:两位犹太裔哲人的不和回答"应该如何生活"必须吗?──伯林与施特劳斯(二)伯林(Isaiah Berlin)和施特劳斯(Leo Strauss)都是英美哲学界的犹太裔流亡者,一来自俄国,一来自德国,尽管伯林的犹太人身份不如施特劳斯地道:伯林的父母辈已经不是犹太教徒。

他们还是同行,都以通常所谓思想史研究著称,通过解释历史上的哲学思想来表达自己的哲学信念。

伯林文章潇洒,广为知识大众所知,有自由主义价值捍卫者的美誉。

施特劳斯似乎从不对知识大众说话,据说是保守主义思想最深刻的教父。

不过,这?quot;主义"的卷标往往引人卷入流俗、浮惑的意识形态之争,不可轻信。

我们还是关注事情本身。

1958年,伯林发表了使他声誉卓著的〈两种自由的概念〉,没过多久,施特劳斯就在"相对主义"(1961)一文中首先纠弹伯林的观点。

伯林自称英国经验理性传统中人,思想以逻辑明晰有力见称,施特劳斯却偏偏纠弹伯林"自由"论的逻辑矛盾:伯林将消极自由看作一种绝对的价值,而这一价值的论证却是如下宣称:所有价值都是相对的。

施特劳斯并没有就消极自由的观念本身说什么,仅指出,伯林用来支撑消极自由概念的相对主义的价值观,恰恰是一种绝对主义。

既然所有价值都是相对的,何以可能将消极自由作为一种绝对的政治价值来捍卫?这一再明显不过的逻辑矛盾相当奇妙,也意味深长。

伯林看到这样的纠弹,心里一定不舒服。

伯林访问芝加哥时,曾与施特劳斯触膝长谈。

伯林晚年对采访记者说,施特劳斯"很有学问,是一位真正的犹太教法典学者,……谨慎、诚实而且深切关心世界的思想家"。

说过这些同行客套话后,伯林马上申明,自己与施特劳斯"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根本谈不拢:施特劳斯竟然还"相信世界上存在着永恒不变的绝对价值"──超越时间、地域、民族的真理,简直是在侮辱现代哲人的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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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枫:施米特与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困境《二十一世纪》1998年第3期总第47期John P. McCormick,Carl Schmitt’s Critique of Liberalism:Against Politics as Technology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自由主义在二十世纪经受住了左、右两种民族社会主义的政治冲击,取得了世界政治秩序的支配性权力。

90年代的北美思想学术在忙乎些甚么呢?批判自由主义政治理念的热潮又一次来临了。

热潮似乎体现为两端理论兴趣:社竤主义政治思想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和对过去的反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重新检视。

在后一种理论兴趣中,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1985)研究热在英美理论界的出现,相当引人注目。

1943年哈耶克(Friedrich A. von Hayek)针对作为“时代精神”的集体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只是其类型之一)写了《通往奴役之路》(A Road to Serfdom),但讨论法治的第六章却放过了施米特的宪法理论,只在两个注脚中提到施米特这位“纳粹的首席宪法专家”。

正是这位施米特,被当今学界视为二十世纪从政治学和法理学批判自由主义宪政理论最激烈、最有力度的思想家。

由於施米特曾经是纳粹帝国的“桂冠法学家”(Kronjurist),很长一段时期,施米特研究处於意识形态的禁区。

后冷战时代意识形态冲突的减退和批判自由主义的新潮,使施米特研究在英美学界解禁。

施米特是谁?汉语知识界对此人知之甚少,在评论麦考密克(John P. McCormick)的研究之前,有必要就施米特其人及其政治思想的历史传奇花一些笔墨。

这位现代政治思想史上的魅力人物1888年出生於德国小镇绍尔兰山(Sauerland),1985年逝於慕尼黑,一生极为多产。

作为政治思想家,施米特经历的政制变革难得的丰富:从传统帝制过渡到自由主义共和制——魏玛共和国,中经民族社会主义的帝国制(纳粹帝国),再到联军军管中建立的自由主义共和制,在这些变迁中施米特都是有影响的政治思想家。

施米特与纳粹党国政治的关系,远比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与纳粹的关系复杂,德语学界为这事已经争吵了很久,迄今众说纷纭,使施米特成为本世纪最具争议性的思想家。

简要地说,施米特曾经在法学上为纳粹上台大力造势,迎合纳粹党的思想,例如删除自己著作中的马克思和其他左派理论家(如卢卡奇George Lukács)的注释,采用纳粹的种族意识形态术语;纳粹执政后,施米特积极为这个“领袖国家”从事法理建设,经常出没纳粹机构和会议,担任“德国法学家民族社会主义者同盟大学教师分会”主席,在1933年出版的《国家、运动、人民:政治统一体的三个肢体》(Staat,Bewegnung,Volk:Die Dreigleiderung der politischen Einheit)中称希特勒既是事实上的、也是合法的德意志民族的政治领袖;有学生和教授希望施米特仍然做一个“知识人的领袖”,与党的事业保持距离,他不予理会。

尽管如此,施米特从来没有成为纳粹党意识形态的法学家,他的确曾努力靠近党的思想路线,但始终保持了法理学家的专业立场。

譬如,为希特勒的民族社会主义帝国的修宪提出构想时,施米特吸纳了普鲁士国家议会的结构模式,主张帝国议会应由国家(官僚机构和军队)、党和人民三部分组成——普鲁士国家议会由国家机构、党派成员和社会各界(教会界、经济界、科学界、艺术界等)组成。

不过,施米特提出应坚持(民族社会主义)党的一元化领导,党是领导国家的政治性动力因素,人民构成社会生活的亚政治域,党、国家、人民尽管是不同的政治实体,但不是分离的、而是统一的共同体,党是这个政治共同体(民族帝国)的领导核心,应起到浸透、领导和统一国家和人民的作用。

希特勒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党的领袖,但这一政治地位是依法来确立的。

这种宪政构想与民族社会主义(纳粹)党的意识形态领导理论还不是一回事。

施米特在1933年初致天主教中央党主席卡斯(Prelate Kass)的信中说:“我关於宪政的论述仅仅是力图传达我对德意志宪政的意义和结果的认识,并不涉及改变党派利益……。

”纳粹政权巩固以后,党不再重用施米特也在情理之中,他只被视为党的同路人。

施米特投身纳粹党的事业主要有两个原因:在思想上,对魏玛共和国循英式自由主义的宪政实践感到失望;在政治现实上,看到纳粹党在民众中的巨大感召力,寄望纳粹党能走出具有民族特色的、建设现代德国的道路。

这两种因素的结合促成了施米特的政治意愿:通过纳粹党的政治实践来实现自己的保守主义宪政理想,希望希特勒的道路把德意志人民“从市民宪政论长达百年的混乱”中解放出来。

施米特关注的中心问题是现代国家的法理基础,其法理学—政治思想深邃、驳杂,而且几经嬗变,由最初主张“理性的”合法性理论,转向抨击魏玛自由主义宪政、主张“政治的实存主义”(der politische Existenzialismus),再到纳粹时期主张“种族的”合法性理论,战后则提出“历史的”合法性理论。

第一次转变是决定性,自此以后,施米特思想的大方向已由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决定了。

战后施米特被美军军管机关拘押了一年,施米特极力为自己辩解,称早与纳粹划清界限,逃脱了纽伦堡法庭的传讯。

几年后,施米特的论著就又回到当年批判魏玛宪政的主题。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不能因为施米特曾经投身纳粹党的事业,就认定他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及其政治学说毫无理论意义,否则就可能是在以一种泛道德化的立场来看待施米特的政治思想,而泛道德化恰恰是施米特政治—法学思想(也是民族社会主义思想)的习性,而不是自由主义思想的品质。

80年代英语思想界的施米特热,实际是由新左派理论家炒起来的。

但显然不必把新左派理论与法西斯主义划上等号,在理论上认真看待施米特的政治—法学理论,并不等於就在道德和情感上站到民族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去了。

应该清楚的倒是,新左派理论家与自由主义理论家看待施米特的政治—法学理论的思想立场是不同的。

麦考密克的《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反技术论的政治》(Carl Schmitt’s Critique of Liberalism:Against Politics as Technology)一书,代表了英语学界研究施米特的最新成果,被思想评论界称为“英语学界第一部有深度的探讨施米特政治、法律和文化论著的批判性著作”。

作者并不打算像新左派或右派那样去发皇或祭献施米特的理论,而是通过理性分析找出施米特思想中的“合理内核”。

本书的研究重点是魏玛时期的施米特思想,涉及纳粹时期和战后时期的施米特思想不多,其原因之一即是便於把握施米特的自由主义批判的“纯粹”理论部分:尽管施米特一生都在与自由主义宪政构想搏斗,但基本思想是在魏玛时期奠定的。

更重要的是,当时施米特尚保持有一个知识人的独立性,而不是作为纳粹份子批判自由主义。

施米特的自由主义批判既涉及欧洲近代思想史上的许多重大问题,也牵扯到德国在现代转型时期政治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复杂情结。

因此,分析施米特的自由主义批判,需要在一个较大的思想史问题框架中来进行。

麦考密克在书的第一部分花了90页篇幅来锁定思想史问题的框架,再用170多页的篇幅(第二部分)具体讨论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

自马基维利(NiccolòMachiavelli)和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政治理论以来,国家政权的世俗性质已经不可逆转,而世俗统治权力的合法性如何建构、国家的统治权限究竟有多大,成为近代政治思想的基本问题。

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是在这一问题上冲突激烈的三大论述。

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宪政论争,就是这三种“主义”在究竟应该建立甚么样的德国宪政问题上发生的。

作者认为,这些问题实际上在北美的当代政治文化之中延续。

麦考密克的问题意识是:通过辨析魏玛宪政时期的施米特政治思想,为解析当代北美政治理论状况提供一个窗口。

施米特属於德国新保守主义,德国浪漫主义政治思想的传人,尼 (Friedrich Nietzsche)、海德格尔属於这个阵营。

从1919年至纳粹上台前,施米特写了大量著作,全盘攻击英式代议民主理论:举凡多元论原则、公共性、程序论辩、权力分离、违宪审察权等等,都使得一个国家无力决断“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毛泽东所谓“革命的首要问题”——施米特称为“政治的”首要问题。

施米特认为,自由主义本质上是一种技术论,技术的根本就不是“政治的”,就好像海德格尔说,经验理性主义根本就不是“哲学的”。

施米特与尼 、海德格尔共享的理念是:以德意志的民族神话来抵制西欧的技术统治论的现代性。

魏玛宪法是韦伯(Max Weber)一帮自由主义者搞出来的,施米特的自由主义批判因此也可以算是对韦伯思想的清算,基本问题是:以理性化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是否普遍的现代性?德国的现代性不可以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在锁定研究的问题时,麦考密克把施米特的思想意向界定为“力图超逾韦伯的现代性范畴”。

在(第二部分)具体考察魏玛时期施米特的政治思想——紧急权力论、代表论、法理学和国家论时,麦考密克把分析重点放在施米特与韦伯的对立,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基本对立在於,自由的立宪还是(人民)民主的立宪、实证论法理学还是新自然法理、形式理性还是实质理性。

韦伯向来被看作自由主义的社会思想家,但韦伯是德国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先驱,还是一个炽热的民族主义者,德国理论界一直有激烈的争议。

一些论者认为韦伯实际上是“现代的马基维利”,是权力政制而非自由民主政制的理论家,法西斯主义的全民领袖论实际上接近韦伯的魅力领袖的观念。

蒙森(Wolfgang J. Mommsen)就持这种看法,他论证施米特的一些基本理论出自韦伯。

例如,施米特把韦伯的代议制理论和魅力型领袖理论当作自己的政治理论的出发点,施米特挖苦代议制,为总统不受在他看来已经过时的议会制的控制辩护,而他对代议政治的功能主义理解及其对全民表决作用的偏好直接基於韦伯的论述。

以为韦伯与施米特决无共同之处的看法,是缺乏根据的,不能用今天的眼光来解释韦伯的宪政理论,韦伯的政治理论无论如何没有为自由民主政制勾画蓝图。

这里,我们扼要从实证论法理学与新自然法法理学的对立来看一下这一问题。

通常认为,施米特对自由主义法理学的批判主要针对凯尔森(Hans Kelsen)。

的确,至少在魏玛时期、二战期间和战后,施米特与凯尔森一直在激烈论争,这是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在法学—政治学方面最有深度、也相当惊心动魄的较量。

1931年,施米特刚发表《宪法的保障者》(Der Hüter der Verfassung)一书,凯尔森就发表〈谁是宪法的保障者?〉(“Wer soll der Hüter der Verfassung sein?”)予以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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