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枫:施米特与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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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枫:施米特与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困境
《二十一世纪》1998年第3期总第47期
John P. McCormick,Carl Schmitt’s Critique of Liberalism:Against Politics as Technology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自由主义在二十世纪经受住了左、右两种民族社会主义的政治冲击,取得了世界政治秩序的支配性权力。90年代的北美思想学术在
忙乎些甚么呢?批判自由主义政治理念的热潮又一次来临了。热潮似乎体现为两端理论兴趣:社竤主义政治思想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和对过去的反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重新检视。在后一种理论兴趣中,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1985)研究热在英美理论界的出现,相当引
人注目。
1943年哈耶克(Friedrich A. von Hayek)针对作为“时代精神”的集体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只是其类型之一)写了《通往奴役之路》(A Road to Serfdom),但讨论法治的第六章却放过了施米特
的宪法理论,只在两个注脚中提到施米特这位“纳粹的首席宪法专家”。正是这位施米特,被当今学界视为二十世纪从政治学和法理学批判自由主义宪政理论最激烈、最有力度的思想家。由於施米特曾经是纳粹
帝国的“桂冠法学家”(Kronjurist),很长一段时期,施米特研究处於意识形态的禁区。后冷战时代意识形态冲突的减退和批判自由主义的新潮,使施米特研究在英美学界解禁。
施米特是谁?汉语知识界对此人知之甚少,在评论麦考密克(John P. McCormick)的研究之前,有必要就施米特其人及其政治
思想的历史传奇花一些笔墨。
这位现代政治思想史上的魅力人物1888年出生於德国小镇绍尔
兰山(Sauerland),1985年逝於慕尼黑,一生极为多产。作为政治思想家,施米特经历的政制变革难得的丰富:从传统帝制过渡到自由主义共和制——魏玛共和国,中经民族社会主义的帝国制(纳粹帝国),再到联军军管中建立的自由主义共和制,在这些变迁中施米特都是有影响的政治思想家。
施米特与纳粹党国政治的关系,远比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与纳粹的关系复杂,德语学界为这事已经争吵了很久,
迄今众说纷纭,使施米特成为本世纪最具争议性的思想家。简要地说,施米特曾经在法学上为纳粹上台大力造势,迎合纳粹党的思想,例如删除自己著作中的马克思和其他左派理论家(如卢卡奇George Luk
ács)的注释,采用纳粹的种族意识形态术语;纳粹执政后,施米特
积极为这个“领袖国家”从事法理建设,经常出没纳粹机构和会议,担任“德国法学家民族社会主义者同盟大学教师分会”主席,在1933年出版的《国家、运动、人民:政治统一体的三个肢体》(Staat,Bewegnung,Volk:Die Dreigleiderung der politischen Einheit)中称希特勒既是事实上的、也是合法的德意志民族的政治领袖;有学生和教授希望施米特仍然做一个“知识人的领袖”,与党的事业保持距离,他不予理会。尽管如此,施米特从来没有成为纳粹党意识形态的法学家,他的确曾努力靠近党的思想路线,但始终保持了法理学家的专业立场。譬如,为希特勒的民族社会主义帝国的修宪提出构想时,施米特吸纳了普鲁士国家议会的结构模式,主张帝国议会应由国家(官僚机构和军队)、党和人民三部分组成——普鲁士国家议会由国家机构、党派成员和社会各界(教会界、经济界、科学界、艺术界等)组成。不过,施米特提出应坚持(民族社会主义)党的一元化领导,党是领导国家的政治性动力因素,人民构成社会生活的亚政治域,党、国家、人民尽管是不同的政治实体,但不是分离的、而是统一的共同体,党是这个政治共同体(民族帝国)的领导核心,应起到浸透、领导和统一国家和人民的作用。希特勒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党的领袖,但这一政治地位是依法来确立的。这种宪政构想与民族社会主义(纳粹)党的意识形态领导理论还不是一回事。施米特在1933年初致天主教中央党主席卡斯(Prelate Kass)的信中说:“我关於宪政的论述仅仅是力图传达我对德意志宪政的意义和结果的认识,并不涉及改
变党派利益……。”纳粹政权巩固以后,党不再重用施米特也在情理之中,他只被视为党的同路人。
施米特投身纳粹党的事业主要有两个原因:在思想上,对魏玛共和国循英式自由主义的宪政实践感到失望;在政治现实上,看到纳粹党在民众中的巨大感召力,寄望纳粹党能走出具有民族特色的、建设现代德国的道路。这两种因素的结合促成了施米特的政治意愿:通过纳粹党的政治实践来实现自己的保守主义宪政理想,希望希特勒的道路把德意志人民“从市民宪政论长达百年的混乱”中解放出来。
施米特关注的中心问题是现代国家的法理基础,其法理学—政治思想深邃、驳杂,而且几经嬗变,由最初主张“理性的”合法性理论,转向抨击魏玛自由主义宪政、主张“政治的实存主义”(der politische Existenzialismus),再到纳粹时期主张“种族的”合法性理论,战后则提出“历史的”合法性理论。第一次转变是决定性,自此以后,施米特思想的大方向已由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决定了。战后施米特被美军军管机关拘押了一年,施米特极力为自己辩解,称早与纳粹划清界限,逃脱了纽伦堡法庭的传讯。几年后,施米特的论著就又回到当年批判魏玛宪政的主题。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不能因为施米特曾经投身纳粹党的事业,就认定他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及其政治学说毫无理论意义,否则就可能是在以一种泛道德化的立场来看待施米特的政治思想,而泛道德化恰恰是施米特政治—法学思想(也是民族社会主义思想)的习性,而不是自由主义思想的品质。80年代英语思想界的施米特热,实际是由
新左派理论家炒起来的。但显然不必把新左派理论与法西斯主义划上等号,在理论上认真看待施米特的政治—法学理论,并不等於就在道德和情感上站到民族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去了。应该清楚的倒是,新左派理论家与自由主义理论家看待施米特的政治—法学理论的思想立
场是不同的。
麦考密克的《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反技术论的政治》(Carl Schmitt’s Critique of Liberalism:Against Politics as Technology)一书,代表了英语学界研究施米特的最新成果,被思想评论界称为“英语学界第一部有深度的探讨施米特政治、法律和文化论著的批判性著作”。作者并不打算像新左派或右派那样去发皇或祭献施米特的理论,而是通过理性分析找出施米特思想中的“合理内核”。本书的研究重点是魏玛时期的施米特思想,涉及纳粹时期和战后时期的施米特思想不多,其原因之一即是便於把握施米特的自由主义批判的“纯粹”理论部分:尽管施米特一生都在与自由主义宪政构想搏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