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坎南宪政规则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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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 DF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223933 (2007) 0320162203
On the Constitutional Rules of Buchanan
ZHAN G Qi2qiang
( School of Public Affairs ,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China) Abstra ct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is a kind of limited democracy under constitutional rules. The rules t heory is t he core contents

布坎南 (James. M. Buchanan) 是公共选择理论和立宪经
济学理论的主要创立者和代表人物 ,公共选择和立宪经济
学理论是他的立宪民主政治理论的基础 ,立宪民主理论重
点研究宪政与规则的关系问题 。公共选择理论和立宪经济
学理论都坚持方法论的个人主义 ( met hodological individual2
ism) 、经济人假设 ( homo oeconomicus) 和交易政治学范式
(politics as exchange) 。立宪经济学是布坎南在其公共选择
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学范式 ,也叫立宪经济学
范式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Paradigm) 。立宪经济学是讨
宪法制度是影响政治决策的方式和行为的根本制度 , 它好比是确保交通秩序的道路规则 。布坎南指出 “: 政治的
收稿日期 :2006211202
作者简介 :张启强 ,男 ,河南信阳人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新政治经济学 。 — 162 —
一个功能 ,是建立‘道路规则’,这个‘道路规则’使具有不同 利益的个人和团体能够追求极为不同的目标 ,而不至于出 现公开的冲突 。”[3 ]规则界定着我们每个人从事自己活动的 私人空间 ,如果没有一些共同达成协议的规则 ,鲁宾逊和星 期五的有益联盟也将不复存在 。关于政府政策失灵问题 , 布坎南指出其根源不是政策内容本身 ,而是在于约束政策 制定的规则 。布坎南的限制政府决策的政策和法律程序的 宪法性规则主要是围绕政府干预问题提出的 。如果要纠正 政府失灵就必须设计出新的政治技术和表现民主的新方式 来进行立宪改革 ,改革宪法 、改革政策制定的规则 。
二 立宪民主是宪法性规则约束下的一种有限民主 ,立宪 规则理论是布坎南宪政民主理论的核心内容 。但是布坎南 的规则理论太过理想化而招致很多批评 ,使得布坎南不得 不对其规则理论进行不断修正 ,其规则理论经过了一致同 意规则 、超多数裁定规则 、普遍性原则等几种形式流变 。 (一) 一致同意规则 (unanimity rules) 早期立宪改革坚持的原则就是一致同意 ,一致同意规 则是布坎南立宪民主理论的核心内容 。通过对各种集体决 策的规则的研究 ,布坎南得出不同决策规则将导致不同的 结果 。一致同意得出的决定最为公平 ,不会对任何个人的 权益造成危害 。因为“如果给定任何非全体一致的决策规 则 ,则集体行动往往会造成外部成本 。”[4 ] 立宪改革是走出 政府失灵的必然选择 ,立宪改革建立在契约论基础之上 ,政 府的责任是保护每一个人不受掠夺 ,建立或修改规则的标 准是遵守一致同意的规则要求 。 布坎南指出“立宪”一方面是在最一般的层面上来讨论 制度规则 ,不针对特定的制度 ;另一方面表明个人在制度规 则的形成上具有最终权利 ,即制度规则的形成要通过一致 同意的检验 。立宪经济学认为人的行为具有立宪性与执行 性两个层次方面 ,布坎南反对用执行层次所产生的结果来 判断在立宪层次所选择的规则是否有效率 ,执行层次的结 果是否有效率 ,不应就这一结果本身是否达到某一最大化 标准进行讨论 ,而是要看这一结果据以产生的规则本身是 否得到了一致同意 。 集体决策的规则体系地位相当于宪法 ,宪法是在集体 决策之前制定的 ,决策规则先于决策 ,所以宪法规则存在于 立法和决策之前 。宪法规则先于政府 ,立宪阶段达成的宪 法契约是对政府行为的约束 。宪法的基础是全体人的一致 同意 ,是宪法契约 ,即建立在一致同意之上的自愿协定 。这 与市场交换的原则 ———互相同意一样 ,宪法契约与市场原 则不矛盾 ,宪法体现为建立在一致同意基础上的互利契约 。 集体行动是个人为走出无政府状态 ,避免“囚徒困境”的共 同努力 ,每个人的自由不应因集体行动而受损 ,这要求集体 行动以一致同意为根据 ,唯有一致同意能够说明修改规则 的必要性 。 另外 ,一致同意标准只能在过程中坚持 ,因为如果是在
第 25 卷第 3 期 2007年3月
河北法学
Hebei L aw Science
V ol . 2 5 , No. 3 Mar . , 2 0 0 7
布坎南宪政规则理论研究
张启强
(厦门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摘 要 : 立宪民主是宪法性规则约束下的一种有限民主 ,立宪规则理论是布坎南宪政民主理论的核心内容 。布坎南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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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完全地取代或以超多数裁定规则在近似的程度上取代 多数裁定规则 ,集体支持的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肯定会受 到极大的限制 。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则 ,只有政治体的所有 成员一致同意才能对选定的对象进行转移支付 。一些针对 穷人的财政分配也许能获得普遍的支持 ;换句话说 ,即使按 照更多裁定程序规则 ,一些能实现帕累托改善的再分配也 可能发生 。然而 ,多数裁定规则肯定会产生相似的投票循 环 ,在投票循环的过程中无法保证那些最需要财政帮助的 人或集团的境况的改善 。布坎南和塔洛克呼吁以超多数裁 定规则代替多数裁定规则 ( majority rules) ,至少意义重大 的 、决定性的集体行动应该遵循超多数规则 。
in his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t heory. Buchanan deems t hat a set of constitutional rules of political and economical ac2 tion can constrain government action effectively. Buchanan’s rules t heory is so Utopian as to invite much animadver2 sio n. Buchanan has to continuously revise his rules t heory afterward. His rules t heory has experienced unanimity rules , supramajority rules and generality principle etc. Through t he research of t he contents and evolution of rules we can find out t heir limitation and Utopia color and help us to grasp his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t heory entirely and deeply. Key words :public choice ;constitutional rule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一套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宪法性规则可以有效约束政府行为 。但是由于布坎南的规则理论太过理想化而招致很多 批评 ,使得布坎南不得不对其规则理论进行不断修正 ,其规则理论经过了一致同意规则 、超多数裁定规则 、普遍性 原则等几种形式流变 。通过对布坎南的规则内容及规则形式流变的研究 ,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看清布坎南规则理 论的困境和乌托邦色彩 ,有助于我们深入地把握其立宪民主理论的内容实质 。 关键词 : 公共选择 ;立宪规则 ;立宪民主
论制度规则的选择的理论 ,它的研究计划是 “: 直接研究规
则的运行性质 ,个人在其中相互作用的制度 ,以及这些规则
和制度被选择的过程或规则和制度的产生 。”[1 ]
布坎南认为立宪政治与规则具有密切的关系 ,如果要
设计出一套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宪法性的政治规则就可以有 效约束政府行为 。自由的社会需要立宪政治 ,需要对政府 的行为进行限制 。民主政治应该是宪法规则下的民主政 治 ,否则不受约束的民主将失去民主的真正意义 。如果要 适当地设计出能制约赋予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权力和他们 在那些权力范围中的行为的法律 ———宪法条款 ,就必须把 当权者看作是以他们手中的权力最大限度地追逐纯财富的 人 ,就必须在立宪过程中构造和设计出能最大限度地限制 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 ,并引导个人利益来促进整个社 会利益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因为“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 去促进特殊的利益 ;这不是因为情形常常如此 ,而是因为这 是事物的自然趋势 ,这是自由制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加以防止的 。”[2 ]
(二) 超多数规则 (supramajority rules) 实际政治生活中 ,一致同意要么成本太高要么很难达 成 ,而且布坎南指出对宪法的一致同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 可能失去 。第一 ,政府可能破坏宪法 ,为自己谋利 。第二 , 修宪的原因还可以是时间上的 ,立宪需一致同意 ,但后代并 没有参加立宪过程 ,不一定同意先辈制定的规则 ,所以有理 由要求修宪 。官僚或政治家个人有以职谋私 ,欺骗宪法的 动机 。政府本身并不存在天然的 、避免自己成为掠夺工具 的约束 。从制度上看 ,对政府的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和范 围上的约束 :决策规则和立法程序有事先的规定 ;对政府行 为有具体规定 ,在财政收支 、货币发行 、经济管制等方面政 府的权限也有严格限定 ,并由相应的权威机构监督 。但是 这两种约束均可能失效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人员可以利用 程序 ,得出违背全体利益的立法 ,宪法反而被当作利益集团 的工具 ,立法变得至高无上 ,宪法则处于从属地位 。另外 , 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 ,最高法院无力对抗国会 ,监督机构做 不到中立 ,政府行为的自由度可能很大 ,对集体决策的内在 约束和外在约束都有可能失效 。 如果公众的数量是有限的少数 ,并且隐含着一种假定 , 即集体行动被限定为对具有非排他性 、不可分割性物品和 服务进行融资的范围内 ,多数裁定规则会使总收益超过总 成本 ,是有效的 。但当这些隐含假定被突破时就会出现“多 数票集团”将意志强加在“少数票集团”上 ,人为地使某个集 团的利益实现而另一集团的利益受损 。公共物品与服务的 提供没有考虑少数票集团的利益 ,使他们遭受多数票集团 的“财政剥削”。由于多数裁定规则使公共政策中存在“财 政剥削”,多数裁定规则会造成效率损失 。他认为以“超多 数裁定规则”代替“多数裁定规则 ( majority rule) ”,这时社 会生活将会比较接近维克赛尔的全体一致规则 ,实现帕累 托改进 。因为从社会净值的角度看 ,这种转变将提高集体 行动的效率而不是降低集体行动的效率 ,因为只有提高效 率的项目才能被选上 。维克塞尔 (1896) 的重点放在了规则 上 ,他建议国会或议会采取的多数裁定的投票规则应该向 要求达到更多票数的超多数投票规则转变 ,该规则的极端 就是一致同意 。 布坎南认为一致同意规则和多数裁定规则对集体进行 的再分配的宪法约束行动具有差异的效果 。如果一致同意
过程结束之后再把过程的结果告知某人 ,那等于把这个人 排除在决策之外 。“在主观主义 ———契约论者观点中 ,除非 由产生结果的过程决定‘效率’,否则就不能说存在‘效率’, 而估价结果模式的标准必须也只能运用于过程 。”[5 ]对所选 定规则的效率的判定依赖于一致同意标准 ,而现有规则的 变动是否有效率 ,也要依赖于一致同意标准 。如果从一个 给定的位置上无法通过所有成员的同意而做出任何的变 动 ,那么这一原来的位置将被看作属于最优的或有效率的 ; 如果提出一种变动而且集体中所有成员同意这一变动 ,那 么这一原来的位置就不是最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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