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坎南的宪政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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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6210206
作者简介:张启强,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博士生。
布坎南的宪政观研究
张启强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布坎南的宪政观关注如何预防政府的危险性并激发国家的潜力问题。公共选择理论和宪政经济学是布坎南宪政思想的基础,立宪民主是其核心内容。布坎南的宪政国家思想包含非常丰富的内容,本文主要围绕布坎南宪政思想的理论范式和逻辑、政府失灵观、立宪民主观、竞争性的联邦制和道德秩序观等内容进行研究,并在最后对该思想进行简要评论。 〔关键词〕宪政 公共选择 宪政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 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642(2006)05-0031-04 一、一种崭新的宪政观
布坎南(Jam esM 1B uchanan J r 1)是“新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复兴了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创立了公共选择和立宪经济学理论,并因其突出的成就获得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公共选择理论和立宪经济学理论是“新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布坎南用这些理论对国家进行理性重构,形成了新的独特的立宪民主的宪政国家观范式,公共选择理论和立宪经济学理论是其国家观的基础。
公共选择理论是布坎南等学者运用经济学的观点研究政治学的传统问题而形成的理论,布坎南就是把公共选择理论的方法论作为自己的主要分析工具。布坎南是从维克塞尔的《财政理论考察》(W ick sell ,1896)这篇论文中发现了个人主义方法论、经济人的原理,以及他一生的著作都充满了的最具特色的将政治视为交易的观点。公共选择的方法论归纳起来主要也就是这三方面:个人主义方法论(m ethodo logical individualis m )、理性“经济人”假设与交易政治学范式(po litics -as -exchange )。
立宪经济学理论散见于以下几部专著之中。布坎南与塔洛克合写的《同意的计算》是立宪民主理
论的第一部经典,它为通过宪法限制政府机构行使权力提供了理论支持。《自由的限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极端混乱的现实下关注如何审视政治立法的更基本问题的著作。布坎南与瓦格纳合著的《赤字中的民主》对财政不负责任的原因进行了解释。《课税的权力》从立宪经济学角度阐明了不同财税规则约束对制约公权的不同作用。1985年出版了《规则的理由》是对其立宪经济学思想的一次系统性扩展,其注意力不再是财政宪法,而是对政治生活和市场生活赖以维系的整个规则体系的一项系统性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布坎南的立宪经济学理论的大体系基于上述几部著作的阐发,得以基本构建完成。立宪经济学是布坎南在其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上衍生发展起来的一个经济学范式,称为立宪经济学范式(
Con stitu ti onal Econom ics Paradigm ),有时也叫“立宪政治经济学”。另外,立宪经济学主要考察对规则
的选择而不是考察在约束内也就是规则下的选择问题,因此布坎南认为立宪经济学比正统的经济学涉足“更高”的研究层次[1]。
二、政府失灵观
布坎南祖父辈痛苦的美国内战经历和二战期间
布坎南的几次太平洋战争经历对布坎南的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通过对国家作用的长期思考和研究,布坎南逐渐形成了反战争、反权力机构、反政府、反国家化的立场。正如汗斯-沃纳新所说的:“他的理论背景是属于自由主义,是个不折不扣的具有反权威思想的美国人。”[2]
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都强调政府的积极作用,他们认为市场的解决办法并不是最优的,政府的责任就是来弥补市场的失灵,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但布坎南并不这样认为,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他对“社会福利函数”概念提出了怀疑,认为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共利益”、“社会福利”概念,他强调只有个人才知道自己的效用,任何外部观察者不可能确定社会的福利状况。由于他深信福利国家存在缺陷,而且国家具有非中立性,所以布坎南对西方现行民主制度,对国家和政府深表怀疑,并提出了他的政府失灵观。
布坎南对政府失灵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根源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政府失灵的表现首先是政府政策的低效率,布坎南认为,所谓政府政策的
置。其次是政府工作机构的低效率,政府机构低效率的原因在于:缺乏竞争压力;政府行为趋向于资源浪费;监督信息不完备。再次是政府具有寻租偏好,政府寻租的前提是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介入。
布坎南还否认了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者关于“市场失灵”的提法,并认为“市场失灵”的许多情况都可以并且正在由市场的力量加以矫正。他指出政府不但不会纠正“市场失灵”,还会参与寻租活动并导致严重的社会浪费。因为政府权力的介入将导致资源的无效配置和分配格局的扭曲,会产生大量的社会成本,它们包括寻租活动中浪费的资源,经济寻租引起的政治寻租浪费的资源,寻租成功后所损失的社会效率。布坎南指出:“为了严厉打击寻租行为,我们就需要颇为根本的立宪改革。”[3]这是布坎南针对政府失灵问题提出的立宪改革的思路。
三、立宪民主观
立宪民主理论是立宪政治学的核心主张,关于立宪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布坎南告诉我们:“立宪政治经济学是这样一种研究计划:直接研究规则的运行性质,个人在其中相互作用的制度,以及这些规则和制度被选择的过程或规则和制度的产生。”[4]立宪规则是立宪民主理论的核心内容,布坎南强调在立宪过程必须构造和设计出能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引导个人利益去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布坎南的“宪法”概念并不是普通的法律意义上的宪法,而是布坎南所讲的政治“规则”。布坎南认为宪法制度是影响政治决策的方式和行为的根本制度,它好比是确保交通秩序的“道路规则”,担负着确保政治生活有序运行的功能。这正如布坎南所说的,“在其最一般的含义上,政治的一个功能是建立‘道路规则’,这个‘道路规则’使具有不同利益的个人和团体能够追求极为不同的目标,而不至于出现公开的冲突。”[5]布坎南的立宪思想是在最一般的层面上来讨论制度规则,并不针对特定的制度。但同时布坎南强调个人在制度规则的形成上具有最终权利,即制度规则的形成要通过一致同意的检验。他说如果给定任何非全体一致的决策规则,则集体行动往往会造成外部成本,经一致同意得出的决定最为公平,不会对任何个人的权益造成危害。
关于选举问题,布坎南主张对正当选举产生的政府的权力进行两种不同类型的约束,即对政治权力的程序和范围约束。他说对政治权力的运用可以施加两种可能的宪法约束能减少可能的政治歧视的程度、幅度和范围以及推断出的反映在寻租投资中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基本的宪法约束要求集体性机构必须定期举行选举而且有可能被其他机构取代,允许所有的公民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对于在政府机构任职的资格几乎不作限制,对代表的选举和在立法会议上的决策制定确立明确的投票规则,对授予非选举产生的官僚和法官的权力要加以限制。
布坎南后来修改了自己的规则理论,他认为修改规则的前提是当事各方的一致同意,至少应使用最优多数规则,以增加决策时所需的赞成票比例。尽量不用过半数规则,因为在过半数规则即简单多数规则下的政策总会压制处于少数的那些人的要求。他还指出多数裁定规则使公共政策中存在“财政剥削”,多数裁定规则会造成效率损失。如果用“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