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次任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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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 1 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 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
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
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请就下类问题进行讨论: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答: 1. 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1)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2)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
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
为)。
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义
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
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
定的、合法的、可能的。
(3)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一般情况下,出
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实际上这样的事例是大量的,例如现
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
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无论如何,出卖人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
有权处分,否则,适用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法在总则中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3 . 3 条也规定,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
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后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也未取得处分权时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则是另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指,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了标的物的善意第三人能否合法地保有
标的物的所有权。有的学者认为,出卖人对买卖标的无权处分,却在交易市场出卖他人的物,善意第三人是应当受保护的,其原理是为保障交易安全。买卖人在交易市场购物,无需调查该物的所有权。只有该物属于追赃物,物的所有权人方有权可请求买受人返还,但也应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买受该物的价款。
(4)买卖合同标的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
(5)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作为买卖标的物,如淫秽书刊。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只能在限定的领域流通,如枪支的买卖。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第一,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到本案,合同的标的就是蔬菜。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上述材料来看,
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合同标的——蔬菜的具体种类约定不清,彼此的争端在于对蔬菜种类的理解不同,因此,需要依照《合同法》第125 条对蔬菜种类进行解释。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彼此间有交易习惯——甲“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因此,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交付的蔬菜种类为大白菜、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
第三,对于双方的纠纷,各方最好通过协商和解或请第三方调解解决,毕竟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各自退让一步,尽快处理小白菜。协商不成的或起诉或申请仲裁。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
商解决,订立补充合同,不能达成补充合同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
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本合同成立并生效。当时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60 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方法适用于所有合同。根据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对方履行合同有无瑕疵。甲公司需证明存在对己有利的交易习惯存在,对方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否则,法院不会支持甲的主张。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