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企业债承销业务介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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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债融资政策指引
国家发改委针对融资平台的最新政策(2)
《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1】1388号文)
2011年6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1】1388号文)文件明确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应优先用 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只有在满足当地保障性住房融资需求后,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 用于当地其他项目建设。
企业债承销业务介绍
目录
二、企业债市场和发行情况 三、企业债融资政策指引 四、企业债业务流程和操作实务 五、公司债简介 六、香港人民币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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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债市场和发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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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债市场和发行情况
企业债承销同业对比:
截至11月29日,今年企业债共发行172期,总规模 2947.48亿。根据wind的统计,截至11月29日,今年 共有49家券商担任企业债主承销商,按照主承销只数和规模,企业债主承销前十名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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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债融资政策指引
国家发改委针对融资平台的最新政策(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2010年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 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该文件提出要更好地 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这为政府融资平台 通过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地方建设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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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债融资政策指引
国家发改委对于企业债发行的政策要求(1)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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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债融资政策指引
国家发改委对于企业债发行的政策要求(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财金【2008】7号)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 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 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开发:对企业债发行主体要求
1、公司净资产: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除中小企业外,一般发行额度为5亿,要求企业净资产 为至少为12.5亿。
2、公司净利润:公司需满足三年盈利且“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要求(当前市场条件下谨慎地 假设票面利率在8.5%以上); 3、公司2010年以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财政补贴)>70% 4、公司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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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10 11
平安证券
中信证券 招商证券 中投证券、广发证券、中银国际证券 国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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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 7 6
招商证券
平安证券 中信证券 西南证券 中银国际证券
125.3
115.3 115.0 103.0 99.0
注:发行期数按照债券品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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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债市场和发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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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债市场和发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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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债市场和发行情况
排名 1 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 主承销期数 15 主承销商 银河证券 主承销规模(亿) 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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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银河证券
宏源证券 国家开发银行 中信建投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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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2 12 11
宏源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 华林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国家开发银行
184.5
163.8 161.0 140.5 138.5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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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债融资政策指引
国家发改委对于企业债发行的政策要求(2)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财金【2004】1134号)
(1)企业在境内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2)企业发行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发行规模;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用途,不得擅自挪作 他用。 (3)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4)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5)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7)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8)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9)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10)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 (11)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 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申请发行企业债的投融资平台,必须依法严格确保公司资产的真实有效,必须具备真实足额 的资本金注入,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 入投融资平台。 对于发债资金用于节能减排、生态环保、保障行住房、城市轨道交通、新疆和藏区发展 、 重大自然灾害灾区重建,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领域项目建设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获得批准。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要求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构成 、收入构成、偿 债资金来源构成出具专业意见。
企业债分类:城投债和产业债的区分,主要看募投资金投资项目 经营性项目 募投项目收入 是否来源于政府 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 城投债 产业债
注意: 1、以募投资金投向判断产业债与平台企业债。募投项目中若有30%以上 资金用于公益类或准公益类项目,则不论发行企业是否是产业类企业,主管 部门都按照平台企业债对待; 2、在实际操作中,产业债募投项目尽可能全部为经营性项目,尽量不要掺杂 公益类项目或准公益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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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债业务流程和操作实务
项目开发:对债券发行方案设计的要求
1、关于发债额度: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债规模一般不超过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的三分之一; -累计债券余额(含公司尚未兑付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余额及 本次债券发行额度,不包括短期融资券)不超过公司净资产(不包含少数股东权 益)的40%,同时按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要求,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公益性 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 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 必须从净资产中予以扣除。 2、关于偿债和增信: -偿债来源: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 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可以作为公益 性项目债务融资的偿债来源。(根据财预412号文) -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 -发行人需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债券存续过半后各年度,需提前安排必要的还本 资金(如7年期,后三年按30%、30%、40%还本;如为5+2,第5年还30%,再 根据回售后剩余本金在最后2年平均还本。) -不能有直接或间接由政府担保,例如应收账款质押不能用于增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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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债市场和发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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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债市场和发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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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债融资政策指引
企业债券主管部门
1、最终核准部门:国家发改委。央企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 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2、其他部门: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对发行利率进行合规审查,证监会对发债手续和承销团 成员资质进行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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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债业务流程和操作实务
项目开发:对发行人所在城市要求(针对城投债)
1、“211”的规定: 2、发行人所在城市须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 。加上本次拟发债 金额计算的地方政府债务率(截至最新月份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上年度经审计署 审计的地方财政收入)必须低于100%,否则企业债券申请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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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债融资政策指引
国家发改委窗口指导意见
根据2881号文的相关精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券发行的最新要求如下: (1)不能有直接或间接由政府担保,例如应收账款质押不能用于增信等; (2)平台企业资产要做实,医院、学校、公园等公益性资产应从净资产中扣除; (3)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提前做好偿债资金的准备; (4)要求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 ; (5)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6)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必须提供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构成、收入构成、偿债资金的 专项审计报告及专项法律意见书; (7)债券存续过半后偿债资金须在偿债资金专户中提前归集。 (8)公司三年平均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财政补贴)>70% “211”的规定: 国家发改委在考虑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债数量时执行“211”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投融资平台每个城市在国家发改委可以报 送不超过两个债券发行名额; (2)地级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可以在发改委报送不超过一个债券发行名额。待该债券发行 完毕,方可以报送新发债申请;在计算上述平台债数量时,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经开区可以 单独计算;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与其下辖的百强县(包括县级市、县 )申报债券不相互影响。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从事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 住房项目建设的,如果符合国发(2010)19号文要求,以及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的各项条件, 可申请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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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债融资政策指引
国家发改委针对融资平台的最新政策(3)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文 2011年7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办财金【2011】1765号文),明确各级发改部门应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促 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发债企业应严格履行相关义务,规范运作程序,及时诚信披露信息,合规使用债券 资金。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规范资产重组程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用途的监管措施,实施 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资产重组,事关 企业盈利前景和偿债能力,属于对债 券持有人权益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政府部门或主要股东在做出重组决策 前应履行必要的程序。 •重组方案必须经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 同意。 •应就重组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进行 专项评级,评级结果应不低于原来评 级。 •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重组方案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除定期披露信息之外,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经营方 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 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净资产损失超过10% 以上,作出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涉及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申请发行新的债券等重大事项, 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如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款,拟变更债券受托 管理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等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取得债券持有人法定多 数同意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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