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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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精讲】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包括以下六大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

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这一原则包括两个具体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2.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

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该原则具体包括三个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

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包括三方面要求: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分为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分为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分为行政效能原则和行政责任原则。

【考查方式】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卷二第46题以及、和卷四的行政法主观题中都进行了考查。客观题的考查主要是对基本原则的涵义的判断;主观题主要是考查考生对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二、行政主体

【考点精讲】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虽然不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但在实践中也履行部分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在这里一并讲解。

(一)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掌管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构,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它是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总称。需要

掌握的考点包括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种类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1)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种类。①国务院办公厅: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不

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国家信访局;指导、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②国务院组成

部门:27个=22部+3委+1行+1署。③国务院直属机构:16个=8个总局(署)+8个局(室)。国务院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的行政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④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⑤国务院办事机构: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4个=3办+1室)。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台办和新闻办属于中共中央直属机构的序列。⑥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 6会+4院+2局+1中心+1社;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⑦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部管局):16个。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但不是该主管部门的内设司局。⑧国务院

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2)《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司考新增法条。法条中第7条第2款、第8条、第11条、第14条、第18条第2款和第24条第2款的规定需要考生重点关注。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需要掌握的知识点包括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1)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

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

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其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派出所职权的规定。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考生需要重点掌握该条例中的第9、12、13、16、18和29条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授权组织的概念和权力来源。我国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对非政府组织的授权主要由单行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形规定,授予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条件也各不相同。如果授权法律、法规失效,有关组织的行政管理权限也就不再存在。

2.授权组织的种类。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常见的是国有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大致上有两类:一类是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类是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它们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由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公共组织。这两类事业单位由相关国家立法授权实施行政职能。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受托组织的概念。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事

项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非政府组织。这类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对外

承担法律后果。

2.受托组织的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行政处罚法》第19条)

【考查方式】行政主体是司法考试中行政法考查的一个重点,在09年卷二第50和83题、08年全国卷二第81题和延考卷二第40题、04年卷二第74题、02年卷二第69题中都进行了考查。考查的角度既有对法条规定的直接考查,也有对行政机构性质的判断,需要考生对该考点熟练地掌握。

三、公务员

【考点精讲】公务员和行政组织共同构成了行政组织法这一体系,公务员这一考点的内容主要在《公务员法》中,同时考生也需要掌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部分规定。

1.公务员身份的取得。(1)录用。职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

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禁止情形: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试用期:1年。(2)聘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2.公务员的考核、职务升降、交流与回避。(1)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

期考核;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2)职务升降: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3)交流: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4)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3. 公务员的惩戒。(1)上级决定、命令的执行和责任承担(第54条)。(2)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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