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理基本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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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基本户流程
一、基本户银行选择一般遵循就近开立的原则
二、银行开基本户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正本A4复印件贰份;(带上原件核对)
2、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A4复印件贰份;注册公司,(带上原件核对)
3、公司国税登记证正本A4复印件贰份;(带上原件核对)
4、公司地税登记证正本A4复印件贰份;(带上原件核对)
5、公司备案公章或备案财务章、法人方型私章;
6、法人身份证A4复印件贰份;(带上原件核对)
7、授权书;
8、经办人身份证A4复印件贰份;(经办人不是股东时要提供)(带上原件核对)
9、开户费:50元。(基本户要经过人民银行审批,增资,需要几天时间)
以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验资户和基本户不在同一银行开立,企业基本户开立后,企业要到原验资户开户银行办理销户并划资。
备注:
1、如果开验资户时须提供驾驶证或户口本,上海注册公司,开基本户时还须提供一次给银行审核。
2、2009年2月起国税局取消核发非增值税为主税种企业的国税登记证(含正、副本),只给企业出具证明。
三、银行开基本户费用、流程及时间
1、费用:费用:开户费:50元,企业增资;支票本:20元/本。
2、流程:开户银行受理—>人民银行审核—>发回开户银行—>通知客户—>购买支票本—取款或转帐[ 验资户与基本户不在同一银行办理时须三天后才能取款或转帐]
备注:
1、所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2、资金可用转帐或现金支票两种方式支取;
3、转帐支票要求是对公帐号;
4、现金支票提取常有用途:备用金及差旅费。
四、验资户销户所需材料
1、基本户开户许可证A4复印件(带上原件核对);
2、验资户印鉴卡;
3、公司备案公章;
4、验资户预留印鉴;公司增资
5、公司营业执照正本A4复印件(带上原件核对);
6、法人身份证A4复印件(带上原件核对);
7、经办人身份证A4复印件(带上原件核对);(经办人不是股东时要提供)
8、注销验资户后把注册资金转入基本户,当天可以完结。
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手续流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银办发[2004]136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核发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特将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流程、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清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公示如下:
①存款人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开户银行。
②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所提供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和开户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经核准后颁发许可证,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③人民银行收到存款人开户银行提交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和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后,应对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④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经人民银行核准的有关账户资料后,应将一联开户申请书及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正本、存款人密码一并交给存款人保管,其余由开户银行留存作档案资料保管;开户银行收到人民银行退回的未核准的有关账户资料后,应全部退回给存款人。
开立各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存款人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制经统一印制的《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资料;
二、存款人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出具证明文件,并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人,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且执照通过正常年检;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且执照通过正常年检;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核准通知书;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同意开户的证明;
6.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驻在地政府经济委员会的批文及登记证书;7.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8.个体工商户,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且执照通过正常年检;
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出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文;10.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隶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同意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公函;
11.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注册地在异地而经营地在云南省内某一行政区划内的存款人,除出具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
(二)一般存款账户开户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