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限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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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权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部、所属单位合同权限的划分与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合同权限,是指公司总部机关和所属单位在合同签约、变更、解除或终止审批方面的权限。

第四条严禁以肢解项目、分解标的额等手段规避合同审查与审批。

第五条公司按照合同性质和标的额大小划分合同权限,根据《合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签署以下合同前,所属单位应当先履行公司总部合同审查、审批程序:

(一)收入类涉外工程合同。

(二)以下支出类买卖合同:

1、标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装备采购类产品物资买卖合同;

2、标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物资采购类产品物资买卖合同;

3、标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民用爆破器材类产品物资买卖合同;

4、标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资产类产品物资买卖合同。

(三)支出类油田工程合同: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钻井工程、测井工程、录井工程、试油(气)工程、射孔工程、井下作业工程、勘探工程、其他(钻前工程、固井工程、其

他工程技术服务)合同。

(四)支出类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基建维修、井场/站场维保)合同。

(五)支出类承揽合同: 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加工定作(野营房、泥浆罐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测试检验及其他合同。

(六)以下支出类运输合同:

1、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国内运输合同;

2、标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国际运输合同。

(七)以下支出类服务合同:

1、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委托代理合同、评估合同、认证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等中介机构服务合同;

2、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安全评价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生产生活服务合同;

3、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其他合同中的一线营地服务、普通外雇劳务合同;

4、标的额在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其他合同中的培训服务合同。

(八)技术合同和知识产权合同:

1、技术转让/许可使用、商标转让/许可使用、著作权转让/许可使

用合同。

2、标的额在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仅指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且在油田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之外)和其他合同。

(九)租赁合同:年租金在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设备租赁合同、年租金在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等的资产租赁合同。

(十)各类融资保险类合同。

(十一)各类合资合作经营合同。

第六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其审批权限与合同签订相同。

第七条本细则由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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