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 2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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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推动信息消费持续扩大和升级,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信息消费规模达到80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拉动相关领域产出达到2万亿元。

全社会信息消费意愿、消费需求、消费能力明显增强,安全、诚信、有序的消费环境基本形成。

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基本建成,成为国际先进的信息消费创新中心,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升信息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一)促进信息产品升级换代。

实施智能硬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建设一批智能硬件产业基地,开发升级型、融合型信息产品,组织示范应用,扩大信息终端消费。

推进云工程和云服务、大数据等领域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和信息产品攻关。

抓好国家数字家庭应用示范工程和产业基地建设,开发数字家庭及智能家居产品。

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丰富高清视频、在线教育、网络文学、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

开拓虚拟/增强现实、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等前沿科技产品应用场景,拓展信息消费增长新空间。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开发推广融合应用新业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浙江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浙江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浙江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浙政办发明电[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浙江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6〕7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06年浙江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九日2006年浙江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和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工作计划的要求,现将2006年我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一)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

1.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

着力扩大“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建设的覆盖面,建立连锁超市、放心店的乡镇和行政村达到75%。

大力推进食品配送工作,向村级加盟店、放心店的食品配送覆盖面达10%。

加强对连锁超市的引导和规范以及对放心店的动态监管,提高连锁超市和放心店创建质量。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和落实机制,实施生产领域重点产品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机制。

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网的功能,积极探索基层群众监督资源的整合,完善和落实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2.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

大力开展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行为。

加大对分散在广大农村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食品违法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流通环节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许可。

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林业、渔业)部门商工商部门确定。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

在国家另有相关规定前,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领域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

三、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

各监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

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四、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许可和监管。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暂不设生产经营许可,其中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等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和湿式点心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上述行为如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行为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评估管理办法)

(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评估管理办法)

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评估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1号)要求,为有序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分为放心农贸市场、放心商店、放心网店、放心餐饮、放心景区、放心民宿以及放心消费示范区等类型,对外一般统称为“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建设单位”。

第三条放心农贸市场、放心商店、放心网店、放心消费示范区建设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组织实施,放心餐饮建设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放心景区建设工作由省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放心民宿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另行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邮政管理局等单位配合。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暨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

第四条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基本条件为货真价实、质量安全、服务优质、纠纷快处。

具体评估标准由省级各牵头部门制订后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暨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引导、经营者公开承诺、消费者实地体验、第三方评估评价、社会动态监督、市场手段激励、失信即时退出原则。

二、评估程序第六条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基本评估程序为:经营主体申请→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消费者体验→社会评估→异议公示→正式公布。

第七条经营主体对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相应评估标准提出申请,签署放心消费公开承诺书。

第八条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委托消保委或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组织消费者代表对申请主体进行消费体验评价,并反馈体验评价结果。

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开设的网店提出放心网店申请的,在网店经营者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前由第三方交易平台提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社会评估专家库,对消费体验通过的申请主体,按照5%-10%的比例区间随机抽取,组织实地或网上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浙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再出发之年。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十项重大工程”,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落实,确保政府工作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为全国大局勇挑大梁、多作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王浩省长牵头重点工作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2.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除标注为“牵头”单位外,列第一位的为牵头或汇总单位,下同)3.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努力以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需求、促进消费,进一步提升浙江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利于提振消费信心,满足消费需求,更好地促进消费。

当前,我省正处在推进落实“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杆省份的关键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浙江所处的历史方位出发,准确把握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拉动经济作用明显增强的新形势,深刻理解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重要意义和丰富内涵,不断健全完善促进放心消费的工作机制,更加扎实推动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增进民生福祉。

二、总体目标到“十三五”末,全省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显著提升,打响“放心消费在浙江”品牌,全面建成放心舒心消费标杆省份,消费对浙江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稳步提高。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覆盖全省。

培育发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2万家,基本覆盖全省消费较为集中的主要领域、重点场所及经营服务性企业。

---商品和服务整体质量明显提升。

生产领域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数量每年保持在1万批次以上,主要生活性服务业消费者调查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台州''''行动的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台州''''行动的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台州''''行
动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台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7
【摘要】台政办发[201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1号)等精神,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放心消费在浙江''''工作决策部署,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努力以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需求、促进消费,提高
【总页数】3页(P20-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 [J], ;
2.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命名2012年度台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和台州市首批饮食放心示范学校的通报 [J], ;
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城市建设的意见 [J],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5.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三年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J],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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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浙政办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31日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培育完整内需体系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把激活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举措。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突出“消费走在全国前列”目标定位,以新模式、新业态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通过助力企业拓市场增订单提升浙江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全面实施“浙里来消费?2023消费提振年”行动。

2023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4.5%以上,网络零售额增长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千亿元的县(市、区)累计达到5个,年度消费类重大项目投资超过400亿元,累计培育放心消费单位24万家。

二、主要举措(一)拓展新型主题消费。

1.做强亚运体育消费。

鼓励各地发展赛事经济,全力办好杭州亚运会。

推进马拉松、徒步、露营等新兴户外运动消费,发展帆船帆板、尾波冲浪、飞盘等时尚运动项目。

推动集装箱式健身房进商圈、进步行街、进公园,2023年新增百姓健身房600家。

鼓励杭州亚运会承办城市围绕亚运赛事、亚运餐饮、体育用品和健身消费等热点领域发放亚运消费券。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放心肉”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0日浙江省“放心肉”工程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肉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快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努力打造“放心肉”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统筹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保供给、保安全”为核心,本着引导与扶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健全完善生猪及牛、羊养殖、收购、屠宰、加工、销售、餐饮等环节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常态化联合执法方式,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切实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协调、部门联动、制度把关、企业自律,努力打造“放心肉”民生工程,形成各环节责任明确、监管有序的“放心肉”服务体系。

1.养殖环节。

养殖业主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安全使用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严格按规定使用抗生素药物。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检疫监管体系,保证出栏牲畜100%检疫合格,严防病害牲畜进入屠宰环节。

2.屠宰环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浙政办发〔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9日关于进一步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稳经济系列政策,进一步推动我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各项工作,提出如下政策举措。

一、便利商务人员往来,加大境内外参展支持力度。

在2022年财政资金基础上,增加2023年展会省级财政支持,提前发布2023年展会目录,支持符合《浙江省商务展会及经费管理办法》的各类展会。

探索创新财政激励方式,调动会展企业积极性,推动我省外贸企业参与更多高水平国际性展会,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加大资信产品对于企业拓市场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强化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系,加强签证政策信息的跟踪、收集与发布。

对经商务部门认定的赴境外参展的商务人员,提高签证申办便利化程度,加强签证申办指导。

建立健全重点企业申领亚太经合组织(APEC)商务旅行卡白名单制度,扩大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范围。

(责任单位:省外办、省商务厅)按照商务包机和定期航班支持政策操作细则,对商务定期航班予以激励奖补。

鼓励各地组织商业航班“包舱位”,保障商务人员出境拓市场。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省机场集团,各设区市政府)二、进一步支持海外仓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释放消费潜力,进一步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稳定器作用,将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省经济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发挥我省数字经济先发优势,推动数字生活新服务走在全国前列,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消费大省。

(一)消费大省地位巩固。

全省消费总量、人均消费支出保持平稳增长,文化和旅游等服务消费提质扩容。

到2022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4万亿元,居全国第四位,年均增长8%左右;人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达到35万元,居全国第一位;文化和旅游消费年均增幅保持在10%以上,旅游接待总数达到75亿人次以上,其中过夜游客达到25亿人次。

(二)数字消费领跑全国。

打造引领全球的电子商务强省和全国数字生活第一省。

到2022年,全省网络零售额达到26万亿元,居全国第二位;数字生活新服务比上年增长10%以上,重点生活性服务业基本实现数字化,对服务消费增长贡献率达到50%以上,培育壮大一批数字生活新服务平台,打造一批数字生活新服务示范城市。

(三)放心消费形成示范。

打造放心消费示范单位3万家以上,放心消费覆盖率达到60%以上,普通商品基本实现无理由退货。

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入库企业达到200万家,消费者信心指数保持在130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数字生活新消费行动。

1、推进数字生活新服务。

加快生活服务业数字化,大力发展“网上菜场”“网上餐厅”“网上超市”等数字商贸新模式新业态,培育一批示范平台和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场消费环境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场消费环境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场消费环境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场消费环境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市场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市场消费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是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重要基础,是惠民生福祉、促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省消费市场发展迅猛,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消费环境明显改善。

同时,也面临着有效供给难以满足消费需求、市场主体责任落实不够、消费者合理诉求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和挑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拉动作用明显增强的新形势,深刻认识优化市场消费环境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地位,更加自觉地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更好地发挥消费对我省经济的拉动和引领作用。

二、总体要求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创新治理、综合治理,不断提升消费维权治理能力,努力建设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消费潜力。

力争通过5年努力,基本构建起以地方性法规为龙头、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主体责任落实、诚实守信的经营者自律体系,诉求通道便捷高效、解决方式多元有效的消费纠纷化解体系,部门衔接联动、形成合力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社会资源聚合、多方力量参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治体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浙政办函〔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浙政办函〔2023〕40号省市场监管局:你局《关于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浙市监〔2023〕4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省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7日附件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的引领作用,经省政府同意,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统筹协调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贯彻落实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推动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营造有利于促进发展的消费环境。

(三)推进“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组织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四)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难点问题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

(五)研究并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推动各领域(行业)建立消费维权机制。

(七)强化调查研究,加大信息交流力度,分析消费维权动态,研究维权对策,总结推广消费维权工作经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浙政办发〔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压实食品安全学校主体、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四方责任,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基础、补短板、促提升,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认同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一)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1.严格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

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负总责。

校长(园长)应定期组织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

中小学、幼儿园应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严格落实行业主管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学校落实管理责任。

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按隶属关系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评价内容,指导、督促所属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供销社、省药监局、省残联)3.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7.21
施行日期
2017.07.21
文号
浙政办发〔2017〕75号
主题类别
市场规范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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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7〕7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月2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指导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织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引导公众有序参与,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公众获得感、满意度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坚持运用市场机制功能和社会共治手段并重,按照强化信息公开、强化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协管、强化社会参与、强化有序监督、强化舆论引导、强化部门协作、强化宣传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快食品安全监管方式转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及公民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建设性作用,不断夯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共担、安全共享基础,努力形成以法治为基石、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各界为补充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机制。

争取经过3—5年的努力,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深入人心,各项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共治格局。

二、重点任务(一)大力推进监管信息公开。

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2018年实现省市县三级联通。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规范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事故处置、重大典型刑事案件、黑名单、企业信用等信息,设立网上咨询平台,方便公众查询获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9]5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4.30【实施日期】2009.04.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省政府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建立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省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整顿,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企业及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基本建立,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公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和工作措施重点就以下七个方面进行集中整顿:(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继续按照《浙江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切实整治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放心消费在浙江

放心消费在浙江

放心消费在浙江本报杭州讯近日,记者从浙江省深化“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现场会上获悉,目前全省纳入放心消费单位培育库已超过24万家,放心消费商圈(街区)449个,今年前3季度,浙江省投诉处置效能指标大幅提升,居全国前列。

为打造放心消费建设升级版,浙江省启动新一轮“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们要深化对“增强消费基础性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认识,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助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充分激发消费潜力,加快构建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

”不断优化群众的消费体验,是释放社会消费潜能、助推经济转型的重要部署。

自2017年起,浙江省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

5年来,浙江省用实际行动擦亮“放心消费在浙江”的金字招牌。

从彰显文化创新品牌、出台放心消费商圈创建地方标准的杭州,出台首个放心消费乡村创建标准、营造放心消费绿水青山的湖州,以红色示范引领、致力于领跑“满意消费长三角”的嘉善,到探索新消费领域创建、开展“放心直播间”“放心平台”“放心网店”创建试点的宁波、丽水遂昌,从“放心消费在浙江”智慧监管平台到“浙江消保在线”(消费宝)重大标志性应用,放心消费单位全量纳入动态培育和分级分类管控,放心消费单位实现在线抽查全覆盖,在线抽查问题发现率从最初的40%以上降至2.88%。

作为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大省,面对投诉举报量大面广的实际情况,浙江省从完善机制入手强化流程规范,加大投诉举报工作考核力度,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提升消费纠纷综合化解能力;强化数据分析运用,充分发挥投诉公示数据的靶向作用,加强基层业务指导,积极破解涉网投诉举报难题,协调相关区局投入资金加快数据贯通,全面提升投诉举报处置效能。

今年前3季度,浙江省投诉按时初查率、按时办结率、举报按时核查率均高于99.5%,投诉调解成功率较年初提升22个百分点。

据悉,为持续深化“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浙江省启动新一轮“放心消费在浙江”五年行动,多措并举,打造放心消费建设升级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浙政办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食安办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要求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开展创建工作,按照城市农村全覆盖、所有市县全启动、“十三五”期间全达标的目标,落实各级政府属地责任,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倒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加快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无缝衔接、全程监管,符合实情、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推动全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食品安全治理能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四个明显提升”。

力争通过5年努力,全省建成国家食品安全城市2个以上,各市、县(市、区)全部达到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标准,并形成全省上下机制完善、管理科学、实效显著的创建工作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部署,政府主导。

省食安委负责统一部署和领导创建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作为创建工作主体,要充分保障创建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按照创建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健全机制,务求实效。

各地要以创建工作为契机,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无缝隙、全覆盖的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当地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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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努力以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需求、促进消费,进一步提升浙江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 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利于提振消费信心,满足消费需求,更好地促进消费。

当前,我省正处在推进落实"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杆省份的关键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浙江所处的历史方位出发,准确把握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拉动经济作用明显增强的新形势,深刻理解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重要意义和丰富内涵,不断健全完善促进放心消费的工作机制,更加扎实推动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增进民生福祉。

二、总体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省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显着提升,打响"放心消费在浙江"品牌,全面建成放心舒心消费标杆省份,消费对浙江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稳步提高。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覆盖全省。

培育发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2 万家,基本覆盖全省消费较为集中的主要领域、重点场所及经营服务性企业。

———商品和服务整体质量明显提升。

生产领域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数量每年保持在1 万批次以上,主要生活性服务业消费者调查满意度达到80%以上。

———消费纠纷即时响应快速处理机制基本形成。

构建起诉求通道便捷、经营者主动和解、部门衔接联动、多方力量参与的高效化解格局,消费投诉处理率保持在95% 以上,消费者调查满意率逐年提高。

———消费领域重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对社会普遍关切和消费者反映集中的系统性、行业性、新类型消费侵权现象实现有效治理和规范,应对处置群体性、突发性消费事件能力不断提升,区域性系统性消费风险防控到位。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

围绕日常消费、服务消费、新消费等重点领域,以货真价实、质量安全、服务优质、纠纷快处等为指向,大力引导全省市场、商店、网店、餐饮、景区等五类消费环节经营者积极
参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

其中放心市场、放心商店、放心网店建设由省工商局牵头,放心餐饮建设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放心景区建设由省旅游局牵头,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等单位配合。

力争到2020 年,全省建设示范型放心市场700 家、放心商店5000家、放心网店4000 家、放心餐饮店6600 家、放心景区500 家。

创新工作方法,政府推动引导、建设主体自愿,以社会认可、消费者满意为基本原则,采取第三方评价、满意度调查、消费体验等社会化方式组织综合评估,对符合示范建设主体的,由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集中公示,统一标志标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实行失信即时退出。

省级各牵头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及评估标准,拟订后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审核并向社会公布,抓好动员部署和推进落实。

(二)开展消费品和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1. 商品质量维权行动。

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商品质量线上线
下一体化监管,聚焦数码电子、家用电器、服装鞋帽、母婴用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等百姓普遍关注的商品,针对性地开展流通领域抽查检验,依法公布抽检结果,及时发布消费预警,查处质量不合格行为。

强化商品质量监管大数据运用,针对问题多发领域开展专项执法整治,不断提高商品市场供给质量。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2. "浙江制造"质量提升行动。

加快构建覆盖主要消费品的
"浙江制造"标准体系,健全完善" 1 + X"的"浙江制造"品牌培养体系,推广应用"浙江制造"管理标准、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和管理素质。

围绕《中国制造2025 浙江行动纲要》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质量提升示范项目。

扩大"浙江制造"培育试点范围,力争覆盖90% 以上的工业强县(市、区)。

深入开展质量领域示范建设,重点推进县级政府争创全国质量强县(市、区)示范城市。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3. 餐饮食品安全提升行动。

深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提升餐饮量化分级动态管理质量,餐饮量化分级等级公示率达到90%以上。

实施"阳光厨房"提质扩面工程,到"十三五"末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和大型以上餐饮企业和学校、养老机构食堂"阳光厨房"建设率达到80%以上。

深化"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开展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的晋位升级,强化学校食品安全。

实施旅游餐饮食品安全提升工程。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 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专项规范行动。

以消费者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预付式消费、老年保健品消费、汽车售后维修、个人信息保护、金融消费、教育培训、网络购物等领域为重点开展专项行动,
通过消费调查、公开点评、行政约谈、执法查处、社会曝光、行业规范等一系列举措逐步破解行业陋习,切实推动问题多发行业加强自律、规范经营,促进放心消费。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金融办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三)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

1. 以文明理性为核心的消费教育引导机制。

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引导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权。

引导经营者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规范经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推动社会和谐。

2. 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

依托政府统一投诉举报平台和行政执法体系,畅通消费者诉求表达、矛盾化解和权益维护渠道,推动消费维权便利化。

对消费者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快速处理,涉及跨部门职责的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实行指定部门为主处理、其他部门协同处置,从机制上杜绝因部门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导致处理不及时引发的严重消费纠纷事件。

3. "谁经营谁负责"的市场主体责任机制。

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责任制,实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明确企业主体责任链条,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严格落实企业"三包"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推行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先行赔付制度。

探索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督促指导经营者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提供快速解决消费纠纷的绿色通道。

4. 处罚与信用相结合的惩戒机制。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要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价格欺诈、计量作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母婴商品质量危害人体健康等违法行为。

充分发挥社会信用联合惩戒作用,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效果。

5. 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组织开展消费者评议,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创新法律援助方式,推动落实公益诉讼,实现从主要维护消费者个体利益向更多维护整体利益转变。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以诚信自律为主要内容的行业信用建设。

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诚信经营的正面典型,曝光违法经营的不良商家和不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统一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各项目标任务、工作举措、政策措施的落实。

省工商局要切实承担牵头职责,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地要强化整体部署,制定计划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正向激励。

对放心消费建设示范单位,在其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展示全省统一的标志标识,接受消费者实时监督,为社会公众提供消费指引,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引导企业实现追求经济效益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机统一。

将放心消费建设示范单位纳入"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等相关活动的重要方面,综合发挥放心消费示范正向激励效应。

(三)创新社会共治。

加大宣传力度,深化推进放心消费建设,提高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知晓度,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良好环境。

把消费者评价、中介机构评估、社会公众评议、新闻媒体监督等手段有机应用到工作中,把消费者真正放心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主要依据。

及时总结放心消费示范建设的成功经验、特色创新、典型事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板,带动更多的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及社会力量汇聚融入,合心合力打响"放心消费在浙江"品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3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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