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著名刑事律师王思鲁精彩辩护词精选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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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名刑事律师王思鲁精彩辩护词精选集(一)黄某金、黄某云等妨害公务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主办:王思鲁律师

案件背景

事由:经慎密调查,我们惊讶地发现,轰动福建、引起众多媒体及官方高层关注的郑某山等六名农民被控"暴力抗法"、"妨害公务"案实质为典型的暴力执法、违法行政案。

引言:2004年3月中旬,发生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的郑某山等六名农民的所谓"暴力抗法"、"妨害公务"案因地方政府及媒体介入的影响,引起全国上下各方的广泛关注。伊始,地方政府及媒体将此案定性为"暴力抗法"、"妨害公务",涉案人觉得十分冤枉,决定找律师打官司,奇怪的是,在福建省找了很多律师,居然无人敢接。在绝望中,当事人只好到北京、广州等外地城市找,经反复比较及慎重考虑,聘请到成功代理过不少大案要案的广州律师王思鲁提供法律帮助。王律师介入此案后,组成律师团前往福建作了二次(近一个月)的调查及交涉,并经认真研究及征询北京等地权威人士意见,得出结论:郑某山等六名农民不是什么"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相反,泉州市公路局是在强调建立"法治政府",倡导依法行政的环境中,顶风作案,滥用职权,暴力执法,属典型的违法行政!泉州市公路局违法行政的核心是在明显没有扣车权的情况下乱扣车、暴力扣车(据了解,乱扣车已成当地普遍现象)!

当事人在确知自己冤枉的情况下,为寻找说法,坚定地走上了上访之路。在向福建省省委反映冤情时,因适逢福建省上上下下皆正在学习《行政许可法》,得到省主要领导的重视,将律师所写的第一份"法律意见书"(见附件)批转地方,督促地方慎重、公正处理此案。但由于此案涉及地方政府形象及地方官员集团的私人利益,四名被逮捕"归案"的农民至今仍拘押在福建省惠安县看守所(另,二名农民"网上追逃" ),司法程序上处在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此案极具政治性、时代性及新闻性,堪称"中国依法行政万里行"的典型案例。

黄某兴、黄某来被控故意杀人罪及

黄某林、黄某林被控妨害公务罪一案之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长:

王思鲁律师受上诉人黄某兴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黄某兴、黄某来被控故意杀人罪及黄某林、黄某林被控妨害公务罪上诉一案中上诉人黄某兴的二审辩护人。

本辩护人精研了本案已取得的全部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黄某兴本人,历经一审、二审程序,在全面了解案情、证据的基础上,郑重提出黄某兴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请求二审法院变更罪名,降低刑期,依法改判,以恰当罪名和刑期追究上诉人黄某兴的刑事责任。

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如下错误之处:一是没有查明本案的社会背景和案件起因;二是案件定性错误,错误认定黄某兴存在杀人的故意和故意杀人的行为;三是梁某芳死因存疑,一审判决根本就没有查明梁某芳的死因或死亡主因,而据以定罪量刑的鉴定意见证据,存在严重瑕疵,缺乏科学性,依法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四是一审判决凭空认定黄某兴存在抗拒抓捕的客观事实,这明显是错误的,理应认定黄某兴有自首情节;五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明显是超《起诉书》范围进行抗诉,依法应不予以采纳。更关键的是,在二审庭审中,黄某兴已当庭表态,愿意在法律支持的范围内赔偿被害人100万元,并在黄某兴认罪、悔罪的情况下,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综上,本案的处理思路应是在依法充分赔偿死者梁某芳家属、被害人刘某永的情况下,认定黄某兴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并认定本案存在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定罪量刑证据存在严重瑕疵等可以从轻、减轻、从宽处理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并据此改变罪名,降低刑期,依法改判。否则,本案必将后患无穷,甚至历史会“审判”本案,甚至整个华某某水泥厂项目都会遭受历史的“审判”。具体论述如下:

一、本案社会背景及案件起因。

其一,本案罪名变化情况及评价。

2012年2月2日,封开县公安局批准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罪名对黄某林、黄某兴和黄某来进行立案侦查,详见该局同日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肇公封立字【2012】第00081号《立案决定书》证据。

2012年2月5日,封开县公安局批准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对黄某林等人进行立案侦查,详见该局同日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肇公封立字【2012】第00083号《立案决定书》证据。

2012年2月9日,黄某林妻子陈某莲签收封开县公安局送达的刑事拘留黄某林、黄某兴和黄某来的肇公封拘通字【2012】第000221号、第000222号、第000223号《拘留通知书》。上述《拘留通知书》均载明黄某林、黄某兴和黄某来涉嫌的罪名是妨害公务罪。

2012年2月17日,封开县公安局出具的肇公封提捕字【2012】第00031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是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提请批准逮捕黄某林、黄某兴和黄某来,详见《提请批准逮捕书》证据。

2012年2月24日,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兴等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为由批准逮捕黄某林、黄某来、黄某兴,详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同日出具的封检批捕【2012】第0024号、第0025号、第0026号《批准逮捕决定书》证据。

2012年2月24日,封开县公安局出具的逮捕黄某林、黄某来和黄某兴的肇公封捕字【2012】第00018号、第00019号、第00020号《逮捕证》,其涉嫌的罪名均是妨害公务罪,见封开县公安局同日出具的《逮捕证》证据。黄某林妻子陈某莲同日签收的逮捕黄某林、黄某兴、黄某来的《逮捕通知书》载明的涉嫌罪名也都是妨害公务罪。

2012年4月17日,封开县公安局出具的肇公封延字【2012】第00003号《提请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中明确载明:“黄某林等人妨害公务案案情复杂,还有大量犯罪证据需要收集、核实”。至此,黄某林、黄某兴和黄某来涉嫌的罪名仍是妨害公务罪。

2012年4月21日,涉案民警梁某芳在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4月23日,封开县公安局出具的肇公封字第00001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该通知书上仍明确载明黄某林、黄某兴和黄某来涉嫌的罪名是妨害公务罪,详见上述《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证据。

2012年4月25日,梁某芳被上级政府部门追认为烈士,而此时此刻本案尚在侦查阶段,案件事实还没调查清楚。

2012年4月28日,封开县公安局以黄某兴、黄某来、黄某林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以黄某林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移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详见肇公封诉字【2012】第00047号《起诉意见书》。

2012年7月17日,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某兴、黄某来涉嫌故意杀人罪,以黄某林、黄某林涉嫌妨害公务罪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详见肇检刑诉(2012)第46号《起诉书》。

针对上述罪名变化情况,本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其一,直至2012年4月28日封开县公安局出具《起诉意见书》,之前黄某林、黄某兴和黄某来涉嫌的罪名均是妨害公务罪。

其二,封开县公安局于2012 年2月5日批准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对黄某林、黄某兴和黄某来进行立案侦查,却从未将黄某林、黄某兴和黄某来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告知黄某林、黄某兴和黄某来本人及其家属,这不仅违背常理,且涉嫌公然诱供、骗供。上诉人黄某来也在庭审中明确陈述:涉案民警以其仅仅涉嫌妨害公务罪、最高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为由,对其进行诱骗、骗供。黄某来最终也作出了与案件客观事实明显不符的被告人供述。

其三,梁某芳于2012年4月 21日死亡,在本案仍在侦查阶段,案件事实还没有查清,法院还没有对本案进行审理的情况下,上级政府部门就认定梁某芳是烈士,相关的政府领导就上门慰问梁某芳家属,而政府给予梁某芳家属的抚恤金、褒扬金高达200多万元。试问:死者已经被评为“烈士”了,让法院如何裁判本案呢?

其四,本案一开始一直都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罪名立案侦查,随着梁某芳的死亡,随着梁某芳被评为烈士,随着“形势”的发展,黄某兴、黄某来、黄某林涉嫌的罪名一步步由“妨害公务罪”发展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显然,以何种罪名追诉黄某兴、黄某来、黄某林的刑事责任,是由案件“形势”而定的,而不是被诉行为本身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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