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业务问答之五(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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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业务问答之五
一、电信企业自建或购入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用于无线传输及有线传输用的铁塔、铁架、铁杆、水泥杆、木杆;用于架设、敷设通信光缆、电缆设备的管道(塑料管道)。
二、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取得的下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由于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实行统一核算、集中采购,采购资金由省公司集中支付。各市、县分支机构取得此类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纳入总公司统一抵扣进项税额。
三、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发生下列业务,各成员单位之间可以不开具发票
(一)各成员单位之间收入结算业务;
(二)各成员单位之间资产调拨行为。
四、关于电信企业各类套餐收入的分摊原则
分摊标准:套餐中各单项电信服务的公允价值,按上一年度各项电信服务平均价格确定,如各集团内部有统一标准的,按标准执行。
分摊方法:按综合折扣率计算分摊
综合折扣率=套餐使用费/套餐所含业务公允价值总和套餐中各类业务入账收入=某项业务的公允价值*综合
折扣率
五、关于电信企业无法区分适用税率的收入处理原则
对电信企业取得无法按照套餐原则分摊且不能直接适用相应税率的电信收入,如月租费、保底消费、沉淀资金、积分计提和兑换、充值卡赠送、滞纳金、违约金等收入,按2013年发生上述业务收入时,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各占该收入比例的原则进行归集和分配。
六、对电信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按视同销售处理,
(一)捆绑赠送的手机识别卡;
(二)积分、办理电信业务等赠送的货物;
(三)电信企业赠送给客户的电子券(电子券是指以WEB、WAP、二维码、短信、彩信等电子化形式承载,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权益)。
企业发生上述应税行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售货物时,应按不低于货物的成本价格计提销项税额。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发生该项业务时确认,其中使用电子券进行消费时,按照其消费的货物、应税服务对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关于电信企业发票开具问题
(一)对电信企业收到的预存款可以即时开具普通发票;
(二)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信收入,应在电信服务发生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北省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发生的电信业务对外应当开具发票的,可以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义统一对
外开具发票;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应税行为,可暂不开具发票。
八、关于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业务,其销售额确定原则
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时,其电信终端价格应按不低于成本价格作为增值税销售额。
九、关于电信企业在提供电信服务时,一并提供的装机用料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电信企业在提供电信服务时,一并提供调制解调器(宽带猫)、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等装机用料,如属于无偿使用的,不征收增值税;如另外收取费用的,应按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
十、关于电信企业提供通信网络维护等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电信企业提供的通信网络维护、巡检及故障处理服务,按“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
十一、关于试点前电信企业存量货物的处理原则
对电信企业截止到2014年5月31日的库存货物,试点后用于销售或赠送时暂按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电信企业应将库存数量及金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二、关于电信企业出租电信设备、光缆等业务适用税率问题
对电信企业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无形资源性质的网络元素活动,适用11%税率。对出租电信设备、光缆等有形资产业务,属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适用17%税率。
十三、关于电信企业预收款金额确认问题
电信企业各分支机构申报的预收款金额,按当月实际收到的预收款金额合计数(发生额)填列。
十四、关于电信企业向本单位职工提供电信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电信企业向本单位员工提供的电信服务,凡用于本企业的经营或服务测试的,暂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