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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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

申请书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姜某某,男,汉族,住宁乡县东湖塘镇**村,身份证号:43012419730826****。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某进行是否存在外伤、致伤物与致伤方式、致伤时间、人身损伤程度、护理依赖程度以及外伤导致其伤残的参与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xxx市兴湘司法鉴定所于 5月4日根据被鉴定人弟弟陈某的委托,对被鉴定人陈某某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和护理依赖评定、后期治疗费用评估及误工损失日评定,鉴定材料为病历资料、X光、CT片,并于 5月15日作出【】临鉴字第179b号《xxx市兴湘司法鉴定所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认定:陈明科因工伤事故导致:1、脑疝形成;2、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3、蛛网膜下腔出血;4、左侧额顶叶交界处脑挫裂伤;5、顶骨骨折。被鉴定人仍处于睁眼昏迷,构成1级伤残。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依据不足,超出鉴定范围、适用鉴定标准错误,导致该鉴定意见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一、鉴定结论超出鉴定范围:

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事项为:“伤残等级评定和护理依赖评定、后期治疗费用评估及误工损失日评定”,而鉴定结论却认定陈明科系因工伤事故导致,该结论超出鉴定范围。

二、鉴定依据不足:

1、该鉴定机构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为病历资料、X光、CT片,根据上述鉴定材料,是不可能得出致伤原因为工伤的结论,是否属于工伤应当由相应的鉴定机构专门的工伤认定。

2、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10003003— )对脑外伤应当拍摄局部照片作为鉴定依据,该鉴定机构仅仅对被鉴定人进行了简单的查看,并未对被鉴定人进行必要的检查,所得鉴定结论依据不足。

三、适用鉴定标准错误:

该鉴定机构所依据的GB/T16180—号文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范围一款明确规定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xxx市兴湘司法鉴定所根据该文件的规定认定陈明科构成1级伤残属于适用依据错误。陈某某的人体损伤与其工作任务无关,不属于工伤与职业病,故不适用该文件,应适用《人体损伤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四、鉴定结论不符合逻辑:

鉴定结论认为工伤致:1、脑疝形成;2、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3、蛛网膜下腔出血;4、左侧额顶叶交界处脑挫裂伤;5、顶骨骨折。而脑疝形成、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因不可能因外伤所致,因此,该鉴定结论完全不符合逻辑。

五、鉴定程序违法:

根据GB/T31147—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第3.2.1之规定,躯体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时机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xxx市兴湘司法鉴定所在进行鉴定时是在陈某某伤后仅仅4个月,此时伤情还不确定,颅骨缺损尚未修补,治疗还未终结,不具备进行护理依赖评定的条件。所以陈明科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的鉴定意见缺乏客观公正性。

综上,xxx市兴湘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临鉴字第179b号《xxx市兴湘司法鉴定所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审理依据,为了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对陈某某进行是否存在外伤、致伤物与致伤方式、致伤时间、人身损伤程度、护理依赖程度以及外伤导致其伤残的参与度进行鉴定。此致

xxx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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