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域外适用制度(一)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中图 分 类 号
D 44 F 1
文 献标 识 码
A
经济全球 化使国家 间贸易壁垒减 少 ,
越 来越 大 。不 少 国 家为 保 护 本 国利 益 。 纷纷 在 其 反 垄 断 法 中规 定 了域 外 效 力 . 是对 其 合 理 性 与 弊 端 的争 论 却 一 但 直 存 在 。为此 , 实践 中不 断 完 善域 外适 用 的 效 果原 则 , 挥 其 最 大功 效 则 是 必要 之 举 。以美 国和 欧共 体 关 于 域 在 发
的具 体 标 准 、 式 、 罚 力 度 也 会 有 很 大 的 美 国市 场 竞 争 产 生不 良影 响 ,美 国 就 有管 确反 映 出“ 方 惩 效果 原 则 ” 的痕 迹 , 出 “ 映 了 指 反
差异 。从 而 决定 了很 难 快 速形 成一 部 统 一 辖 权 。 由于 美 国 的效 果 原 则 与 传统 的 国 际 这 样 一 个 政 策 。即竞 争 规 则 必 须 是 一 视 同 的 国际 反 垄 断 法 。所 以 寄 希望 于统 一 的反 法 中 “ 地 原 则 ” 突 , 及 此 原 则 由于 没 仁 的 适 用 所 有 在 共 同体 内 从 事 经 营 的 企 属 冲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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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 着 经 济 全球 化 趋 势的 加 剧 。 国 的 经 济 依 存 度 不 断 增 强 . 跨 国 垄断 行 为对 国 内的 消 极 影 响 也 各 而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浅析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要在国家领土主权内使用,也将用来解决本国企业在境外以及外国企业在境内的反垄断纠纷,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研究十分必要,是反垄断法有效制裁垄断行为的前提。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领土;管辖权反垄断法是国内法,一般仅在一国域内产生效力。
,但当位于本国领土外的企业在境外实施垄断行为,对本国相应的市场内竞争产生恶劣影响时,就会产生本国的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也适用于该域外企业的行为。
因此,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就是一国将其本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内实施的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概述所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一国将其反垄断法适用于那些在本国以外发生的而对本国市场有影响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
其目的是要防止在本国领域以外发生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危害。
[1]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究其本质还是一国的域外管辖问题。
管辖权是一国司法能力的范围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即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
立法管辖权也叫规定权,是指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制定一般或个别规则的权力;司法管辖权也叫执行权,是指一国有权对个别规则,通过执行而使之产生效力。
反垄断法本是一个国家国内机关制定的法律,对他国行为进行域外适用,已经超出了一国的主权范围,同时一种行为产生的效果不仅仅影响的是一个国家,受到影响的国家如果都在本国的反垄断上规定了域外适用,那么就会造成立法管辖权的冲突。
其次,当法律制定以后在现实中如果被运用的时候,也即被得到执行,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如果不能得到要执行国家的承认,并不予执行,那么仍然相当与一纸空文,由此又造成了司法管辖权的冲突。
因此,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的冲突本质既包括立法管辖的冲突也包括司法管辖的冲突。
二、有关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的规定(一)美国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原则确立于美国法院1945年审理的“美国诉美国铝公司”一案中。
WTO背景下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WTO背景下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摘要:今年是我国加入wto的第十年,这十年来由于wto的相关政策以及中国的新成员和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而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是当今全球经济化背景下一国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从美国在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实施中的做法出发,并结合各个理论进行分析。
最后结合我国的相关案例对我国现存的域外效力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效力;wto2001年12月10日,我国正式成为了wto成员。
今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十年,这十年来,得益于wto,我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在这全球贸易的浪潮中仍然显得不够完善,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近年来发生了多起案件,还有一些国家为了限制我国的低价产品而采取的各种不正当措施,都给我国的利益造成了不小的损害。
我国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的过程相当漫长。
在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垄断法》之前,有关规制反竞争行为的规定散布在若干法律中。
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是中国关于保护市场竞争的最早的行政性法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颁布了一些涉及反垄断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
可以看出,受全球化的影响,我国的法律这几年的发展还是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然而在域内和域外效力的衔接方面还是产生了一些问题,突出的表现是对国内企业的保护力度不够,而对国外企业的管辖力度又稍显不足,特别是反垄断和反不当的域外效力规定太少,仅体现在《反垄断法》的第二条中。
域外效力也称域外适用,就是国外企业发生在本国的经营行为或国外企业行为的结果对本国市场竞争有不利影响导致本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域外效力不是反垄断法规定之初就存在的一种制度,它的产生与特定的国际经济背景和本国的经济状况相联系。
中国国内法域外适用制度分析
中国国内法域外适用制度分析作者:彭娇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美国单边主义的做法,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在国际关系中并不鲜见。
国家采取不符合国际法的国内法域外适用措施,以及滥用国内法域外适用措施,都会构成对国际秩序和国际法治的冲击和影响。
目前我国虽然在部分法中规定了域外效力,但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国际法冲突、国家利益冲突以及国内法适用程序的冲突。
为此,我国应认清国际趋势,积极面对挑战,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规范,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执行程序,逐步构建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
【关键词】域外适用域外效力法律体系一、国内法域外适用的相关概念(一)国内法域外适用与域外效力。
域外适用与域外效力是两个相关但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目前,我国学界尚未认识到两者的区别,因而特须关注。
国内法域外适用指的是国家将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适用于其管辖领域之外的人、物和行为的过程,既包括国内行政机关适用和执行国内法的行为,也包括国内法院实施司法管辖的行为,但不包括国内法院适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所选择的国内法律规则,或者适用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国内法来解决争端的行为。
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从广义上说,国内法的域外效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一国权力机关针对本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在本国领域内适用或执行国内法;第二,一国基于对外国的武装占领或在其他类似情况下,由其权力机关在域外行使权力而适用国内法。
从狭义上说,国内法的“域外效力”仅指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则属于国内法的“域外适用”。
(二)国内法域外适用与域外管辖。
域外管辖与国内法域外适用密切相关。
域外管辖的含义比国内法域外适用更为宽泛,域外管辖权既包括国家行使立法管辖权,制定域外管辖规则的权力,也包括通过执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适用这类规则的权力。
域外管辖权是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前提,域外适用则是国家行使域外管辖的过程和结果。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启示
同时 ,向我 国商 务部 和 国家工 商 行政 管 理 总局 报送 保 护伞 的作用 , 制跨 国企业 对我 国企业 的并 购 。 规
2 限制跨 国公 司并 购是保 护 国家安全 的 需要 . 并购方案。 随着《 反垄断法》 的颁布 , 国《 我 反垄断法》 的域外 适 用制 度 由此 正式 确 立 。 以美 国 、 欧盟 为首 的 随着 跨 国公 司 在 全 世 界 范 围 内的跨 国并 购 、 国 发 达 国家 均 已在其 各 自的 反垄 断 法 中确 立 起域 外适 际卡特尔 、 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垄断层出不穷 , 凭 用制度 。 可以预见 , 国《 我 反垄断法》 在适用过程 中与 借竞争优势跨 国公 司成为垄断力量 ,跨国公司成为 他 国反 垄 断 法 的 冲 突将 在 所 难 免 。】 此 , 们 必 须 了新殖 民主 义排 头兵 ,损 害 了发 展 中 国家 的经 济利 【 - 对 我
而在此之前 , 由商务部等六部委 于 2 0 年 8 06 月联合 度上 是 靠 国 内经济 立法 和 执 法 为后 盾 ,为 了应 对 跨
发 布 的《 于外 国投 资者并 购境 内企业 的规 定 》 5 国公 司的挑 战 , 国及 时 出 台 了《 垄 断法 》跨 国企 关 第 3 我 反 。
第3 2卷第 3期
2 1 年 9月 02
西 ̄ -业大学学报( tr - _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 O O T WE T R O Y E H 1A N V R I Y Sc lSi cs O R A F N R H S E N P L T C N C L U 1 E S T ( i c n e oa e
中图分类号 :F 1 D 4
一
文 献 标识 码 : A
简论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简论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论文摘要]垄断具有双面性,既有其众所周知的限制自由竞争、滥用经济优势,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和市场经济要求格格不入的消极性,也有组织管理经济,免受不当竞争困扰,提高经济效益,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受政府和社会欢迎的积极一面。
我国制定的《反垄断法》吸收了国外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先进成果,也规定了反垄断适用除外(或称合法垄断)的制度,笔者就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目前立法现状作浅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浅见。
[论文关键词]垄断合法垄断反垄断适用除外前言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为《反垄断法》),该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应该说,该法吸收了目前国外反垄断研究理论的很多先进成果,是较为完善的一部法律,特别是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设立符合国际反垄断法的通例,与国际接轨。
笔者就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做一浅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浅见。
一、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概述谈到反垄断,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垄断。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如何从法律上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发挥垄断的积极作用,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面临的共同任务。
反垄断法创设了独特的适用制度,对此予以吸纳和反映。
现代竞争法学认为,垄断适用制度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确立一般适用和除外适用;二是确立域内适用和域外适用。
前者主要为发挥国内市场上垄断的积极作用提供出路;后者主要为解决跨国垄断的消极因素提供通道。
本文谈及的是垄断适用制度中的除外适用制度。
垄断的除外适用制度又可以称为“合法垄断”。
合法垄断指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因而为法律所承认、容忍、保护的垄断行为或状态。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On Our Country' s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the Anti - Trust Law
作者: 李月青
作者机构: 忻州师范学院,山西忻州034000
出版物刊名: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109-111页
主题词: 反垄断法 域外适用 域外效力
摘要: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是指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适用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外的外国企业的情况。
它是反垄断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的扩展。
一般来说,反垄断法是国内法,适用国内法域内效力的原则。
但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国际市场的逐渐形成以及国际范围内竞争的日渐加强需要反垄断法具有域外适用效力。
目前,各国对于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的态度已经从强烈反对和抵制发展到逐渐通过立法予以认可。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在今后的执法中有效地实现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将对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第10章-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
实务探讨
协调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的模 式与选择
1 双边协商模式
这一模式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与欧共体之间有关竞争法 适用的双边合作
2 区域性统一立法模式
欧共体竞争法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 在解决其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冲突方面主要采取两种重要
方法:一是欧共体竞争法对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性 ;二 是欧共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
首先,美国与欧共体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作 为两套世界范围内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制度模式, 相互之间存在诸多联系与共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欧共体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深受美国的 影响,并吸取美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实施中的 经验与教训,努力通过判例实践对效果原则予以修 正,尽可能避免美国做法所造成的麻烦。
三、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
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涉及一国法 律的域外执行与他国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相 互协调的问题
一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可以适用国 内反垄断法对国外企业在国外的违法行为进 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或判决,但这些决定 和判决执行起来却有相当大的困难
反垄断法的域外执行主要有三种途径:
五、中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 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据此规 定,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域外适用效力, 并采用了国际通行的“效果原则” 。
从目前《反垄断法》对域外效力的规定情况 来看,它只是为管辖发生在中国境外而对中 国境内造成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提供了一 个基础性的、概括性的依据,并不涉及具体 规则以及实施的标准或要求
一是司法协助,一般依据双方或多方的司法协 助条约进行;
二是依据国际惯例; 三是运用国外反垄断法相同的规定。
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试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各国经济活动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深,内国市场对于国际经济的敏感度进一步增强。
阻碍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尤其是不受本国管辖的外国企业在本国以外实施的影响一国国内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越来越多。
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关注并从立法和判例上对反垄断法规制和域外效力的适用进行了相关的实践。
本文着重探讨一国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以及我国反垄断行政审查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一、垄断与反垄断在私权主导的资本主义法律和经济环境下,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反竞争行为逐渐产生,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同行的经营者们很少聚到一起,即使为行乐和消遣,其谈话也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
”垄断作为市场失灵的产物,它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和不充分,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利用政策措施和法律的形式进行反垄断才能维护一国的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行已是各国的普遍共识。
同时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和法律的强制约束性,各国都纷纷通过制定反垄断法的形式来遏制这种市场之厄。
二、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概念本文认为,在反垄断法项下,所谓域外即指一国领域之外,在一国领域之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应该包括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和本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两种,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则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并且域外适用的法律不是外国的民商事法律而是内国的反垄断法。
分析和判断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首先应该遵循行为地标准,也就是说要区分垄断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其次还要看当事人的国籍。
反垄断法上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外实施的可能或者已经对本国市场竞争和商业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享有的管辖权,并对其适用本国法律进行的规制。
三、反垄断域外效力的法理探源反垄断域外效力的适用首先是国际合作、安全本位、秩序本位和社会本位等经济法一般理念在反垄断法中的具体体现;其次,它是经济法作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趋势,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决定了其国际化趋势,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光靠自己的力量取得成功,而联合在一起,我们就可以成功,全球携手,求得可持续发展。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 键 词】 垄断法 关 反 【 中图分类号lF1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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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原则 域外适用 【 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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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反垄断法》 20 年 8 11开始施行 , 全球 化对发 达 国家而 言 , 来 的是更 大 的市 场和更 广 于 08 月 3 带
该 法第 2条确立 了《 垄 断 法》 反 的域 外适 用 制 度 :中 阔 的利润 空问 ; “ 而对 于 发 展 中 国家 而 言 , 全球 化 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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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 、 限制影 响 的 , 用 本 法 。这 意 味着 , 国《 垄 言 , 适 ” 我 反 全球化 扩 大 了他 们 的 视野 , 来 了全 新 的经 营方 带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一个 国家为维护其经济 和 司法 。 利益的必然选择。经济全球化使强大的跨 国公司纷
A为 纷跨 过 国界 , 在广 阔的全球 市场披 荆斩 棘 、 夺领地 。 性 。假设某 种 产 品有 A和 B两 个 生 产 经 营 者 , 争
* 基金项 目: 州法部 2 8 0 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 O 反垄断法实施 问题研究)0 S B0 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8F 1 0 ( () 作者简介 : 仲春 ( 7 一)女 , 1 8 , 安徽合肥人 , 海 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 生, 9 上 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 , 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研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两拓”合并案为视角
一
了 法 律 依 据 . 现 了 我 国 司 法 主 权 行 为 , 我 国 政 府 主 体 使 管 部 门 在 将 来 审 理 反 垄 断 案 例 时 不 至 于 感 到 无 法 可
依 . 因 为 它 不 仅 指 出 了我 国反 垄 断 法 适 用 于 我 国境 内
年 产 铁 矿 石 近 3 亿 吨 .其 与 巴 西 淡 水 河 谷 公 司 一 起 . 万 产 销 共 占 据 铁 矿 石 国 际 市 场 的 3 4. 我 国 现 在 是 全 球 / 而
进 口铁 矿 石 最 多 的 国 家 . 进 口 的铁 矿 石 中 . 成 来 自 在 四 “ 拓” 两 …在 “ 拓 ” 购 案 中 . 家 公 司 控 制 了 全 球 大 两 并 两
并 购 前 与 中 国 等 国铁 矿 石 价 格 谈 判 都 是 遵 循 近4 年 的 0
长 协 机 制 . 并 购 后 “ 拓 ” 图 与 包 括 我 国 在 内 的 铁 但 两 试 矿 石 进 口 国 签 定 大 量 的 短 期 铁 矿 石 销 售 合 同 。3 外 , f此 ]
铁 矿 石 新 价 格 机 制 也 会 推 动 从 汽 车 到 家 电 等 各 种 商 品 的 成 本 。 目前 , 一 并 购 案 虽 然 还 需 欧 盟 、 国 、 国 … 这 中 美
发 生 的 垄 断 行 为 . 而 且 也 适 用 于 我 国 境 外 发 生 但 对 我 国市场竞 争能够 产 生排除 、 制竞 争 影 响的垄 断行 为 。 限 在 反垄 断法 出台之前 . 国对反垄 断行 为 只能依 据《 我 反 不 正 当竞 争法 》 《 国投 资者 并 购境 内企业 规定 》 和 外 来 进 行 规 制 .前 者 更 多 的 是 对 国 内 企 业 的 垄 断 行 为 进 行 的 . 如 国 内价 格 卡 特 尔 等 . 国 外 的 垄 断 行 为 进 行 规 例 对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确立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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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索度的确立及其完善 I j
鲁 晓 娟
摘 要 反 垄断 法是 市场经 济发展 到近 代以后 出现 的, 旨在规 制 市场 中各 类 垄断行 为, 复可持 续的有 效 竞争 , 而确立 它 恢 进 良好 竞争秩序 的法律 部 门 , 人们 形 象称之 为 “ 宪法” 被 经济 。随 着经 济全 球化 进程 的推进 和 贸 易与投 资 自由化 浪潮 的 高涨 , 市场 已超越 主权 空间 向世 界 范 围内扩展 , 国垄断行 为对经 济发展 的影 响 E益 突 出, 国际反 垄断 法缺位 的情 况 下 , 跨 l 在 国内反 垄断法如何 对其 进行 有效规 制成 为反 垄断法 所面 临的 重大挑 战 。针对 这种 情 况 , 些 国 家开 始 突破 传统 管辖 原 则 的限制 , 一 主 张本 国反 垄断法具 有 一定 的域 外效 力 , 就产生 了反 垄断 法 的域外 适 用问题 。 这
的影 响
由于效果原则是 目前许多国家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实际 执法中依循 的据以确定域外适 用的主要原 则, 它具有普遍适用性, 而 且许多国家已经证明了它的优越性, 因此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明确 规定效果原则应该是没有问题 的, 也是无法避免 的。 鉴于很多国家现 在对该原则都作出了直 接或间接 的限制, 或者在实际操作时很慎重 , 因此在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对效果原则作出明确 的限定也是必要的。 我国在反垄断法 中也可考虑将外 国企业在 中国境外从事的垄 断 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 直接的、 实质性的且可 以合理预见的 限制 或者不利影响作为对其适用 的基本要件 。 突。 二、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存在 的问题及我 国在这方面的解决途 3 加 强 国 际合 作 , 调 反 垄 断法 域 外 效 力 的冲 突 . 协 径 各 国 目前所规定 的反垄断法域外适 用仅 仅是国际反垄断统一立 要 基于各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所采取的立场不同, 维护本 国经 法缺失情况下规制 国际垄断行为的一种权宜之计, 从根本上解决问 济利 益 的 需要 , 国在 适用 反垄 断 法 域 外适 用 制 度 时 难免 要 和其 他 国 题 必 须 依 靠 国 际 问的 交流 与合 作 , 同促 使 国 际 反垄 断统 一 法 早 日形 我 共 家发生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将是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所面临 成 。 国应顺应这一形势和发展趋势 , 我 关注 国际反垄 断法发展的新动 向, 通过双边 、 区域和多边多层 面开展 同其他 国家和 组织的交流与合 的又 一 大 课题 。 ( ) 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存 在的问题 一 反 作, 以有 效 维 护 我 国 的 正 当权 益 。 1 域 外适 用 违 背 国 家 主 权 原 则 . 我国《 反垄断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外 的垄 断行 在 根据 国际法 的基本原则, 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岁本 国领土的专有管 为, 对境 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 、 限制影响 的适用本法 。在经济 管理法 辖权, 而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的规定则突破了固有 的本 国领土范围, 律中实行域外效力制度 , 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国际经济摩擦和纠纷 , 表 将 自己的反垄断之手伸 到国外去, 这必然 会造成主权 国家的冲突 。 所 明了我国依法治国,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姿态 ; 同时也表 以, 许多国家纷纷 以国内法阻却外国的反垄断法对本 国的适用 。 明了我国对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认识的逐步深化和理性 , 应对经济全球 2 域外适用带来各 国法律上 的冲 突 . 化的制度和措施 也逐步健全和 完善。但 是反垄断执法域外效力的具 各 国产业政策和法律 的差异 , 必然会导致对于 同~行 为在各国的 体适用, 还存在着 国家利益、 法律制度 、 化理念、 文 风俗 习惯等诸多方 反垄断法 中有不同规定 的法律 冲突现象 。有些行为在一国属 于法律 面 的冲突或 问题 , 还需要我们在实践 中认真研 究和探索。 明文禁止 的行为, 而在其他 国家 则可能是合法 的, 甚至是受到国家产 参考文献 : 业政策鼓励的。 在这种情况 下。 如果依据本 国的反垄断法对 发生在他 【 丹 宗昭信 , 1 】 厚谷襄儿 . 现代经济法入门 .9 50 —7 18 - 1 . 2 国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 往往会 加剧主权 国家之间的摩擦, 容易引起 [ 杨军 . 2 】 反垄 断法域外适用机制之剖析. 国际法论坛 .0 3 5 ( ) 20 .63. 经济报复行为, 甚至 引发政 治纠纷 。 【】 3 马歇尔 ・c - 霍华德 . 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 .0 3 0 -4 2 0 ・2l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摘要】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域外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我国经济会产生影响越来越深远,我国虽然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但并未有具体制度配合。
为了确保中国的反垄断法对境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顺利规制,故就该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一、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缺陷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此条虽然在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但是对于制度的具体构建过于简单,具有不可操作性。
所以对于当年轰动一时的两拓合资案,即使中国商务部认定两拓存在垄断行为,如何对其进行制约又是一大难题。
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表示,虽然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可以对其采取措施,但是如果中方要责令两拓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需要澳大利亚监管机构的配合,这涉及到一个执法效率的问题。
透过两拓合资案可以看到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具有如下缺陷:首先,立法上存在缺陷。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于影响的定性不清楚,不具有可操作性。
没有追随国际上多数国家立法的主流,容易引起国与国的法律冲突,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其次,司法管辖上存在冲突。
目前国际社会还不存在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各国都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制定反垄断法并要求形式管辖权,所以必然会导致管辖冲突。
所以,如何解决司法管辖权的冲突这一问题正是我国反垄断法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再者,域外执行存在较大困难。
如果一国对某垄断案件做出判决,但需要到外国执行,而该外国根据本国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承认或不执行该判决,该判决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实践中,能在一国形成垄断或对一国市场竞争形成影响的企业往往是大型企业,两拓的合资正是典型。
此外,反垄断法具有的公法性质也加重了域外执行的难度。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的完善(一)完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美国在《对外贸易反托拉斯改进法》中采取了“合理的效果原则”。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概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间的竞争与合作日益频繁,垄断行为也呈现出跨国化的趋势。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逐渐凸显,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境外企业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时,我国可以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体现。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并非易事。
它需要平衡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与尊重他国主权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它也需要考虑国际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我国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方面,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要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需要的法律制度。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随着国际垄断行为的不断演变和复杂化,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1.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概念及背景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时,我国《反垄断法》可对其进行规制的一种法律机制。
这是一种超越国境界限,针对国外某些影响到国内利益的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日益频繁,国际间的经济联系也日益紧密。
这种联系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跨国垄断行为的出现。
这些行为往往通过价格操纵、市场分割、技术垄断等手段,限制或排除竞争,进而对国内的经济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必要将反垄断法的触角延伸到境外,对境外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在此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域外适用制度。
国际卡特尔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国际卡特尔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卡特尔(国际垄断协议)问题日益凸显,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
国际卡特尔不仅限制了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阻碍了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国家经济安全。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域外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国际卡特尔的概念、特点、形成原因及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深入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方面的法律依据、实践经验和挑战。
文章将首先概述国际卡特尔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分析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趋势和主要形式。
然后,通过对比研究国际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梳理我国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方面的立法历程和实践经验,探讨我国在应对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接着,文章将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适用标准和程序,评估其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文章将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效率等方面,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有效应对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引发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国际卡特尔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全球反垄断合作与发展。
二、国际卡特尔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卡特尔,即国际性的卡特尔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行动,在国际市场上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实行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垄断行为。
这种组织形式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变得越来越普遍且复杂。
国际卡特尔的形成背景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全球化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保持或提升市场份额和利润,寻求通过合作来增强自身实力;二是科技进步和通讯手段的发展,使得跨国企业之间的合作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
刍议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域外适用制度—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说起
而 且还适 用 于 国外 产 生但 对本 国市 场具 有不利 影响所采纳,进而规制市场竞争行
为, 保护 正当有 序 的竞争 。 其二 , 域外适 用制 度 的理论 依据 上看 , 国《 从 我 反垄 断法》 确
影 响到 国 内利 益 的行为 行使域 外 管辖 权 的制度 。我 国 《 反垄 断 立域 外适用 效 力是基 于 国际法 上被广 泛认 可的“ 效果原 则” 。 法》 在总则第 二条 中明确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外 的垄 断行 为, 我 国反 垄断法 第二 条的实施 也受 到国 际法 的制约 , 即执 行反
。 烟 草公 司案” 时确立 了其 反托拉斯 的域 外适 用 , 我 国直 至 2 0 给 东道 国的经济 和 技术全 面均 衡发 展带来 不利 影响 。 为 了扼制 而 08 维护 本 国市场 有效竞 争 , 市场 经济 国家不 年 8月实施 《 垄断法》 反 才确 立 了这 一 制度 。域外 适用 制度在 我 跨 国公 司的垄 断势 力 , 国从制 定到执 行上 , 不成 熟 , 还 需要在 借鉴 各国立 法实 践的基 础 仅都 无一例 外地将 反垄 断法适 用于本 国市场上 的所有 国际企业 , 上 进一步完善 , 本文 即对 这一制度 在我 国的施 行进行深一 步探讨 。 二 、 外 适用制度 在 我国 《 域 反垄 断法》 中的 法律定 位 ( ) 一 域外 适用制度 的概 念 界定 域外 适用 制度 是指 一 国的反 垄 断法对 当事 人在 国外 的某 些
住所 , 也不论 限制 竞争行 为 的策源 地在哪个 国家 , 只注重 行为 据可 口可 乐公 司与 中 国汇源 果汁 集 团有 限公 司在香港 联 交 籍 、
所 联合公 布的信息披 露 , 口可 乐公 司是一家在 美 国特 拉华州 注 人在 相关 市场 中所行 使 的竞争 行为 的结果 。 可 册成立 的有 限公 司, 而中 国汇源 果汁集 团有 限公司则 是一家在 开 曼群 岛注 册成 立的获 豁免 有限 公司 。 。 ( ) 外适 用制度 制 定的价 值 二 域 其一 , 从域 外适用 制度 产生 的经济 史背 景看 , 垄断法 确立 反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美 国法 院在一 系列 案件 中 , 此原 则作 了“ 对 考虑 周延 ” 的修 正和 完 在 欧盟 市场 内的支 配地 位 , 反 了《 违 欧共体 条 约》 8 第 6条 的规定 ,
但这 一 原则 本 身 固有 的缺 点仍 然 是不 可 能改 掉 的。效 果 原则 充 是 否对 其它 实体拥 有并 且实 际行使 了控 制权 , 来确 定母 公 司是 否 分体 现 了美 国的霸 权主 义思 想 , 意指 一个 限制竞 争 的行 为只 要 它 对美 国有 影 响 , 就有 权进 行 管辖 。在 10 年 美 国香蕉 公 司诉 它 99 美 国水 果公 司一 案 中 , 国最 高法 院 的法 官 H me 认 为 , 一个 美 d s “ 行 为是合 法还 是违 法 , 只能 依据行 为地 国家 的法律 来判 断 。这 即 ”
而 维护 了本 国 的经济 利 益 , 进 了贸 易与 投资 自由化 , 同时 效 业 溶 剂案, 促 但 欧盟 委员 会把 C m ri S le t 和 I 两 者 分别 为 o mec lovns C( a 果主 义 原则 正是 因 为这 种宽 泛 的管辖 权而 遭 到非议 。 在这 之后 , 善。 尽管 这些 修 正和 完善 在一 定程 度 上纠 正 了效果 原则 的缺 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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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论我国《 垄断 莹》 反 的域外 遣用
杨 美 荣
摘 要 《 反垄断法》 的域外适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冲突, 但是世界经济的发展不会 因此 而放 慢脚步。 我国必须确立 反垄断法》 的域外适用制度 , 并且应该积极的促进双边、 区域 内合作机制, 致力于国际反 垄断统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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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域外适用制度(一)内容摘要: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目前各国反垄断法发生冲突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在WTO 竞争政策谈判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时也应当明确规定其适用于那些发生在外国但对我国的市场和消费者有着不利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但应将该行为产生“直接的、实质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限制或者不利影响作为适用的基本要件,同时,在具体执行中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权衡、分析多种相关因素。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原则本来,各国反垄断法属于国内法,其关于规制垄断或者限制竞争行为的各种规定主要是针对国内经济贸易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法对国际经济贸易不产生任何影响。
事实上,由于反垄断法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国际经济贸易的实际情况,各国反垄断法在影响国内市场的同时,也对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产生直接或间接、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国反垄断法一方面允许甚至支持、鼓励本国企业对外国市场的垄断,另一方面又严格管制外国企业对本国市场的垄断。
这后一方面就涉及到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
由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是目前各国反垄断法发生冲突的主要因素之一,因而在我国目前研究制定反垄断法时就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规定以及如何合理规定这一制度。
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涵义、依据与现状所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一国将其反垄断法适用于那些在本国以外发生的而对本国市场有影响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
其目的是要防止在本国领域以外发生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危害。
根据传统国际法的原则,一国法律对在其领域内发生的行为具有约束力,此即属地管辖原则;一国法律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公民和法人的行为也具有约束力,此即属人管辖原则。
而在现代国际法中,属地管辖原则被延伸,即不仅对在本国领域内的行为,而且对那些发生在本国领域外但在本国完成或对本国有直接影响的行为都有管辖权。
前者被称为客观地域管辖原则,后者被称为主观属地管辖原则。
显然,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涉及的是主观属地管辖原则。
由于这一原则适用的结果有可能使各国对同一事项都可以主张管辖权,因而难免会发生法律冲突。
为了取得一国的反垄断法对当事人在国外的行为行使域外管辖的理论根据,国际法协会自1964年以来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反复的审议。
在1972年的纽约大会上,对一国在国外实施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取得管辖权的问题,确认了国际法上的几项原理。
1]尽管这些原理未被条约化、法律化,但是,作为各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指导方针具有重大影响。
这些理论是:(1)部分行为理论。
该理论认为,当符合垄断行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在国外发生,并且该行为至少有一部分是在国内实施时,可以承认域外管辖权。
这种理论源于属地主义,是基于国内垄断行为的客观要件而把属地主义加以扩展的原理。
对此理论,国际法学界在域外适用是要求在国内实施一部分垄断行为还是要求足够的行为效果问题上,还存在很大分歧。
(2)行为归属理论。
该理论把行为概念抽象化,把国内子公司和国外母公司在资本关系、组织机构、支配与服从等实质机能上看作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因此,前者的垄断行为是按母公司的指示行事的,在确定国内子公司的行为归属于国外母公司时,即可在域外适用本国反垄断法。
(3)效果理论。
该理论认为,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要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当事人在国外的行为;二是该行为在国内所产生的效果,其中,国内效果是决定因素。
当国内的效果是由国外的行为所直接产生,而且是作为当事人的主要意图的结果而产生时,就应当承认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可见,部分行为理论和行为归属理论都是依据当事人在本国内实施的垄断行为而行使域外管辖权的。
两者的差异仅在于,一个是外国企业或公司自身在本国内实施垄断行为,一个是支配自己的子公司实施垄断行为。
因而可以认为,两者同属行为理论中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
而效果理论则相反,把在本国内产生一定的“效果”看作是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决定因素。
因此,效果理论与行为理论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异。
行为理论单方面强调构成垄断行为的客观要件,只要当事人实施了一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就成为行使管辖权的对象,而不问其主观行为是否已经造成或将会造成危害自由竞争这一客观结果;而效果理论则强调主客观要件的因果联系,即当事人主观意图和客观效果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
2]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影响最大也最有争议的是效果原则。
这一原则首先不是制定法上的明文规定,而是美国法院在判例中发展起来的。
1945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美国诉美国铝公司”一案的判决中确立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效果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在美国以外订立的合同或从事的行为,如果其意图是影响美国的商业,那么法院就可以对该合同行为享有管辖权,追究有关公司的反托拉斯责任,而不论该行为者是否为美国国民。
此后,美国根据这一影响原则,广泛地在其领土以外适用其反托拉斯法,追究外国企业的法律责任。
当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在立法和司法中都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美国法院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采取了其他一些原则来对效果原则进行限制或修正,例如在某些情形下应当考虑国际礼让,要对美国利益和其他国家的利益进行比较分析。
1977年美国司法部公布的《国际经营的反托拉斯实施指南》中进一步提出:“外国交易一旦对美国商业发生实质性的和可以预见的影响,不问其发生在什么地方,均受美国法律管辖。
”美国1982年的《对外贸易反托拉斯改进法》也指出:“谢尔曼法实际上只适用于某些外国人的交易活动,即它们对美国国内、对美国的出口贸易或者对美国出口企业的出口机会,有着直接的、实质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影响。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年修订了上述《国际经营的反托拉斯实施指南》,其中规定,如果第三国企业间的合并对美国国内、对美国的出口贸易或者对美国企业的出口机会,有着直接的、实质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影响,得依据《克莱顿法》第7条决定是否批准合并。
同时,该《指南》也指出,反托拉斯法主管机关在执行反托拉斯法的时候应当考虑国际礼让。
这也体现了一定的合理管辖的原则。
可见,美国在实行反托拉斯法的域外管辖时已比较注重实行平衡分析的方法。
但是,效果原则依然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最基本的依据。
美国依据效果原则将其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做法,首先遭到了不少国家的反对和谴责。
一些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抗议,有些国家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抵制。
例如,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针对美国的效果原则制定了抵制性的法规,禁止本国人向外国法院或当局提供有关反垄断案件的资料或提供其他的帮助,不承认和不执行外国法院对本国公司所作的此类判决。
其中,英国1980年颁布的《保护贸易利益法》明确规定,外国法院或者代表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在英国取得证据的请求,如果侵犯了英国的管辖权或者有损于英国的主权,英国法院不得根据《1975年证据(在外国诉讼)法》的规定发布执行该项请求的命令。
该法还禁止英国法院执行外国法院关于惩罚性金钱损害赔偿的判决,并允许英国被告通过在英国法庭提出诉讼从最初原告那里索回超过应补偿性部分的赔偿金。
据估计,对域外管辖实行“封锁”的外国法院的数量以5∶1超过司法协助的数量,对域外管辖采取外交抗议的例子以3∶1超过了外交支持的例子。
3]这种情况也是美国后来一定程度地修正或限制其依据效果原则进行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与此同时,一些国家和地区又纷纷仿效美国,也主张自己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如德国1957年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98条第2款4]明确规定了其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也都主张其竞争法的域外效力,尽管各自所主张的理论依据并不完全一致。
其中,欧共体委员会在有关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中明确采用效果原则,主张欧共体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欧洲法院则一般避免直接适用效果原则,而创造了实际履行地原则和单一经济体原则等作为其竞争法域外适用的依据。
例如,欧洲法院在A.AhlstromOsakeykitov.ECCommission案中,虽然支持了欧盟委员会的决定,但是并未接受其适用欧盟竞争法于域外行为的根据——效果原则,而是采纳履行地原则。
其他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如俄罗斯1995年修订后的《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禁止垄断活动的法律》第2条、1998年修订后的《保加利亚共和国竞争法》第2条第1款也都规定了各自的域外适用效力。
就连一些过去对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效果原则持坚决抵制态度的国家如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不仅开始在一些涉及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案件中与美国政府进行合作,而且在修订本国反垄断法时也增加了域外适用的规定,尽管有的没有明确使用效果原则这一概念。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对其成员国竞争法的推荐意见《竞争法基本框架》中也指出,竞争法应适用于所有在国内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件,包括境外发生而在境内产生了后果的事件。
5]这说明,主张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已经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的普遍作法。
二、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选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随着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我国将更大规模和更加频繁地参加到国际经济贸易中去,国际市场的垄断行为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市场的影响日益明显,尤其是国际卡特尔和跨国公司的大规模并购。
例如,某日本公司与某法国公司是世界上生产某种特殊化学产品的主要厂家。
日本公司已在中国开办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无竞争,获利丰厚。
法国公司打算在中国投资办厂生产同样的产品。
日本公司得知该消息后,因害怕竞争者进入中国市场后影响其收益,遂在国外与法国公司协商,以给其一定的好处为代价,换取对方不再进入中国市场的承诺。
6]被欧盟否决的美国通用电器与霍尼韦尔合并案和几乎遭欧盟否决的美国波音与麦道兼并案,虽然都发生在中国境外,但同样也都对中国市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