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案外人异议制度之浅谈(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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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尖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但修正后条文规定提出异议必须是书面形式此规定效力高于前述规定应当按此规定执行。

采取书面异议形式有利于人民法院审查异议的重点、焦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案外人滥用异议权。

、异议提出的期间:应当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如终结后提出异议系新的诉讼请求可以另行起诉不能称之为案外人异议。

要正确理解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其指的是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程序终结而不是指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

、异议的事由: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必须是可以足以依法阻止该标的物执行的实体权利。

何谓足以”须结合权利性质案外人权益是否遭受损害等来确定。

一般来讲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提出异议的较多但也不排除主张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用益物权、租赁权等或者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因强制执行而受到妨害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标的物的交付或者让与的权利。

三、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修正后条文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的设计较为独特将执行机构审查作为先置程序兼顾了执行现状、执行效率与执行救济是一种

较为科学的设计。

、对书面异议进行审查(一)审查期间:修正前条文未规定审查期间修正后条文规定须在十五日内审查。

但十五日内”是否为审查完毕时间未明确规定容易产生歧义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二)审查组成形式:案外人异议的处理属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进行合议。

(三)审查内应当全面审查包括实体审查、程序审查。

(四)审查程序:现行法律未作明文规定但可以参照诉讼程序的相尖规定进行。

可以组织听证

(五)审查结果: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裁定不服的救济(一)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这种情形指的是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执行。

法院执行的财产是生效法律文书明确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案外人

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案外人所提异议实则涉及原判决、裁定是否错误问题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有错误裁定中止执行当事人若

不服也涉及原判决裁定是否错误问题也应当依照审判监督

程序办理

(二)与原判决、裁定无尖的可以向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

讼。

这种情形指的是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标的物不是判决、裁定指定执行的标的物案外人异议当然不涉及原判决、裁定是否错误问题案外人仅就执行的标的物提出异议。

有人将其称之为案外人异议之诉”。

尖于该诉的主体。

该诉是案外人提起的诉讼其自然应当是原告。

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排除、阻止对特定财产的执行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生效债权故应当以申请人为被告。

如被执行人也否认排斥案外人的异议则以其为共同被告。

尖于该诉的诉讼程序既然是诉”如无特别规定就应当按普通程序审理

并可以上诉。

尖于当事人提起诉讼。

其目的是请求法院判决许可对标的物的执行。

其主体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被执行人但执行实践中主要是申请人。

其诉讼程序应同上所述。

、异议审查、起诉期间对异议标的物的执行问题。

从《规定》有矢条文来看: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等保全性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徐查封、扣押措施。

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

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在执行实践中上述规定总体可行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如案外人、当事人滥用异议权上述规定与修正后条文相衔接问题。

在异议审查处理期间案外人、当事人极有可能滥用异议权作为对抗法院执行的手段。

故此可以考虑由一方或双方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在起诉期间由于诉讼时间较长极有可能造成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过分迟

延。

对于此种情况因起诉之前已有异议审查的先置程序其已对案外人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救济可以考虑继续执行根据具体案情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申请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也可以考虑继续执行。

这样诉讼结果出来后即使执行有误也便于执行回转或裁定以担保的财产

赔偿。

当然对上述问题须有权机尖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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