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资料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一、前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十三五”期间实施的重点之一。
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混改可以帮助国有企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效益,同时也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和引入市场机制,促进经济发展。
但是,混改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本文将介绍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为相关企业参考和遵守提供帮助。
二、法律法规1. 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或国家授权投资组建、生产经营活动由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是法定的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国有企业法律地位清晰。
2.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审批管理根据《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资委按照下列程序审核国有企业混改方案:企业制定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企业披露拟议混改方案并进行自查;企业向国资委报送拟议混改方案;国资委审核通过,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3. 国有股权交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保留国有股份,并根据国有资产的状况和所涉及的行业,决定所需的股份比例。
对于国有股权的交易,必须在法定程序下进行,严禁任何以不正当手段突破审批程序进行交易的行为。
同时,对于非法收购股权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和打击。
4. 相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如果国家出售国有股权收到的收益超过原股票投资的成本,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将其所得转让给员工或其他方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营业税。
5. 劳动用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混改后,对员工的就业情况、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都要进行合理的安排。
不能因为混改而引起员工失业、劳动强度加大、薪酬减少等问题。
对于因混改而产生的问题,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责任。
6. 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混改方案必须经过所有法定程序才能生效。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的汇总

Diligence is the branch of learning, of course it is bitter, wisdom is the flower of learning, of course it is fragran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的汇总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有企业,在一般意义上来说,就是国家独资,单独控股的,是属于很多人口中说的铁饭碗。
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在,国有企业为寻求一个更好的融入经济发展的机会,需要改变国有企业的体质和经营方式,这个就是本文的关键点: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会将本来单独控股或者独资的,寻求一个和其他企业合作的,由单独控股转变为相对控股或者参股等。
那么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有哪些呢?一、总体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产权管理登记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四、资产评估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1、《失业保险条例》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工伤保险条例》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上就是简单的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的汇总。
历年关于国企混改的文件

历年关于国企混改的文件今天咱们来唠唠国企混改相关的那些文件哈。
国企混改呢,可是个大事儿。
这多年来,出台了不少文件呢。
咱先从早期的说起哈。
那时候啊,就已经意识到国企需要变革啦。
有一些文件就开始尝试着给国企混改指方向。
这些文件呢,可能一开始并没有特别完善,但是就像摸着石头过河一样,在探索的道路上迈出了勇敢的步伐。
比如说,有的文件提到了要引入民营资本进入国企,这就像是给国企的大池塘里引入了一些新的鱼苗,希望能让这个池塘更有活力。
再后来呀,又有新的文件出现啦。
这些文件在之前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混改的目标。
就像是给大家画了一个更清晰的地图,告诉大家要朝着哪个方向走才能让国企混改搞得更好。
这个时候呢,对于混改中的股权分配有了更多的说法。
民营资本进入国企后,到底占多少股份合适呢?这些文件就开始给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啦。
这就好比大家一起做饭,之前只知道要加菜,现在开始研究每种菜放多少量才最合适。
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更多关于国企混改的文件出台。
这些文件更加注重保护各方的利益。
不管是国企原有的职工,还是新进入的民营资本,都要让他们的利益得到保障。
这就像是在一个大家庭里,要照顾到每一个成员的感受。
文件里会提到如何确保国企职工在混改过程中不会突然失去工作,会有相应的培训和转岗机制。
对于民营资本呢,会强调他们的投资安全,让他们放心地进入国企这个大舞台。
而且啊,在一些新的文件里,还提到了混改后的企业治理结构。
这就像是给混改后的企业建立一个新的家庭规则一样。
谁来负责管理这个家,怎么管理,都要有个说法。
不能再像以前那样老一套啦,要与时俱进。
比如说,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让决策更加科学,更加民主。
还有哦,这些文件也开始关注混改企业的创新能力。
毕竟在这个竞争激烈的时代,没有创新就没有竞争力。
所以鼓励混改企业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下功夫。
就像鼓励孩子们在学习上要多动脑筋,不能死读书一样。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经笔者梳理,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如下:主要法律法规、部门颁布部门、施行主要内容规章及政策时间性文件《中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获授权机构代表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2009年5月1日产法》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企混改公司章程内容

国企混改公司章程内容
国企混改公司章程
一、总则
本公司名称为“×××股份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依法认可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本章程是本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
二、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的决议,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
1.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原则;
2.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保证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3.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公司治理结构
1.公司治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
2.公司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负责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公司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4.公司设立总经理,是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的执行人,向董事会负责。
五、公司章程修改
1.公司章程修改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
2.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章程修改应依照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六、公司命名、标识使用和商标注册
1.公司名称与商标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公司名称和商标的使用权属于公司,公司对其进行注册和保护。
七、章程生效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本公司的其他制度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以上为《国企混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应当认真遵守,以推动公司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第1篇国有企业混改方案一、引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步伐,优化国有企业布局结构,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混改目标1. 优化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
2. 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3. 引入各类投资主体,发挥各类资本的优势,实现资源整合和协同效应。
4.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三、混改原则1. 公平公正:确保混改过程中信息公开、透明,保障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分类推进:根据不同行业、企业和地区的特点,分类制定混改方案,有序推进。
3. 引导有序: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有序参与混改。
4. 风险可控:确保混改过程中企业稳定,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四、混改范围和方式1. 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
2. 方式:混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新设、股权激励等。
五、混改步骤1. 制定方案: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制定详细的混改方案,包括混改目标、原则、范围、方式、步骤等。
2. 报批备案:混改方案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国资委备案。
3. 选择投资主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需求,公开征集并选择合适的投资主体。
4. 签署协议:企业与投资主体签署混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混改后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修订公司章程,调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6. 资产评估和审计: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确保混改过程公开、透明。
7. 实施混改:按照混改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完成混改。
8. 评估总结:混改完成后,对企业进行评估总结,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混改提供借鉴。
混改监督管理制度

混改监督管理制度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逐渐成为经济改革的主线之一。
混改的背景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
近些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效益不佳,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比如资源配置不合理、产权不清晰、管理混乱等,这些问题导致了国有企业效益不高,资产负债率偏高,企业形象受损等。
另一方面,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需要。
经过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力量,其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但在某些关键领域,由于政策限制或者技术能力的原因,其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所以需要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共同推动企业发展。
综上所述,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促进国有企业更好更快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也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从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提高国有企业效益的重要途径。
二、混改监督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监督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良好的监督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混改的顺利进行,防止各种风险和问题的发生。
但目前我国混改监督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和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关于混改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比较老旧,不够完善,不能完全适应混改的需要。
而且,由于混改涉及到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不同的特点和需求,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类型企业的差异性,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其次,监督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就目前来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国资委、地方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不够紧密,导致一些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国企混改法律意见书案例(3篇)

第1篇致: [国企名称]事由: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意见日期: [填写日期]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际情况,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审查和分析,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二、贵公司基本情况[国企名称](以下简称“贵公司”)成立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主要从事[主营业务]。
贵公司现有职工[职工人数]人,资产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资产]。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概述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贵公司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贵公司拟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具体改革方案如下:1. 引入战略投资者:引入具有战略眼光和实力的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 优化管理团队:引进具有国际视野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3. 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激发企业活力。
4. 加强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提升产品竞争力。
四、法律意见1. 合规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
具体如下:(1)引入战略投资者: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和股东出资的规定,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2)优化管理团队: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合同效力审查(1)股权收购合同:股权收购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a. 双方主体适格;b. 合同内容合法;c. 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d. 合同订立程序合法。
(2)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a. 双方主体适格;b. 股权转让价格公允;c. 股权转让程序合法;d. 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法律法规汇编(时间顺序)

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集(2010年3月版)1991年 (1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991年11月16日发布) (15)1992年 (2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1992年7月18日起施行) (23)1993年 (45)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1993年12月21日起施行) (45)1994年 (57)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1994年11月3日起施行) (57)1995年 (62)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国资产发〔1995〕54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62)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31号发,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49)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1995年5月12日发布) (153)1996年 (156)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92号令,1996年9月11日起施行) (156)1997年 (168)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501号,1997年10月1日起试行,适用于外贸企业) (168)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国资统发〔1997〕18号)1997年10月8日起施行) (177)1998年 (19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自1998年2月12日起施行) (193)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7)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1998年3月5日起施行) (204)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家工商局发布,1998年5月28日发布) (211)1999年 (13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1999年2月11日起施行) (134)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1999年5月24日起实行) (219)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1999年9月22日发布) (222)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7日起施行) (23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年11月25日起实行) (242)2000年 (245)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200号,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4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 (250)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2000年4月6日起施行) (254)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2000年4月27日发布) (266)2001年 (276)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 (2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 (28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发布) (285)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发布) (28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 (29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 (299)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289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3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 (29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 (295)2002年 (297)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2年1月1日实施 (297)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财企[2002]8号)2002年1月14日 (3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2年4月12日发布) (303)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2002年8月27日起施行) (304)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17日发布) (309)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2002年9月26日起施行) (3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1日发布) (31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18日发布) (315)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318)2003年 (332)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332)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号) (336)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年2月17日发布) (340)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年2月19日起实行) (34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 (34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17日起施行) (35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003年5月22日起实行)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4日发布) (35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31日发布) (360)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自2003年8月1日施行) (36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20日发布) (370)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 133号)2003年10月22日 (37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9月9日起施行) (374)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2003年9月13日起施行) (38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9月18日起施行) (388)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2003年10月20日发布) (393)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6〕9号)2003年10月22日 (39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2003年11月11日发布) (39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2003年12月12日发布) (39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年12月16日发布) (401)2004年 (405)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40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2004年1月19日发布) (41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41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2004年2月6日发布) (419)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2004年2月12日起施行) (42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2004年2月23日发布) (42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2004年3月8日发布) (426)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纪发[2004]2号2004年3月8日发布) (4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39号2004年4月26日发布) (43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2004年6月12日发布) (43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2004年6月21日发布) (436)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国税函[2004]941号,2004年8月2日发布) (438)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财建[2004]262号,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 (43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004年8月25日发布) (44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2004年8月26日发布) (444)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44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453)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30日发布) (461)2005年 (46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464)关于公布中央企业主业(第一批)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324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468)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6号,2005年1月8日发布) (474)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6)附件 2.涉及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7)附件 3.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8)附件4.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9)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005年2月4日起施行) (480)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号2005年2月21日发布) (488)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4月14日发布) (490)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2005年8月29日起施行) (49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497)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 (505)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79号,2005年10月26日 (509)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2005年11月17日起施行) (5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2005年12月29日起施行) (514)2006年 (520)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3〕81号)2006年2月8日 (520)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2006年5月7日施行 (521)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2006年12月12日发布 (52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006年10月28日发布 (526)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006年10月28日发布 (52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006年12月5日 (53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2006年12月31日发布 (535)2007年 (538)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2007年6月28日 (538)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2007年6月30日 (542)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54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2007年09月19日 (554)2008年 (55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008年1月1日实施) (55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2008年2月13日发布 (591)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2008年9月16日 (595)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规范职工持股行为——《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答记者问 2008年10月8日 (59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30日颁布) (599)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94号)2008年12月11日 (610)2009年 (615)就《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答记者问2009年2月25日 (615)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09年6月16日公布 (617)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2009年6月24日 (61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2009年6月24日 (622)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等三文件答记者问2009年7月4日 (62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2009年3月17日) (628)目录1991年目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国企混改工作指引内容

国企混改工作指引内容
国企混改工作指引是指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旨在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合作,共同经营和管理企业,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分担的一种改革方式。
国企混改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混改的基本原则。
混改应遵循市场化、法制化、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主业主责、国有企业控制权不变等原则。
二、混改的实施步骤。
混改应按照“确定方向、制定方案、实施方案、监督评估”的步骤进行。
具体包括确定混改方向、制定混改方案、实施混改方案、加强监督评估等。
三、混改的主要方式。
混改的主要方式包括引入战略投资者、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引入社会资本等。
其中,引入战略投资者是混改的主要方式之一,可以通过引入优秀的非国有企业或外资企业,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分担等目的。
四、混改的管理和监督。
混改后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混改后企业的监督和评估。
五、混改的效果评估。
混改后应对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以改进和完善。
国企混改工作指引是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应根据指引的要求,积极推进混改工作,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混改国企的规章制度内容

混改国企的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推动混改国企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混改国企。
第三条混改国企应当依法经营,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经营方向,稳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四条混改国企应当依法自主经营,遵守市场规则,加强内部管理,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第五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六条混改国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混改国企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传承企业文化,培养员工团队精神。
第八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薪酬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第九条混改国企应当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经营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混改国企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工协作,形成科学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董事会是混改国企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并对经理层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混改国企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运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三条经理层是混改国企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第十四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实行责任落实和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企业运行稳健。
第十六条混改国企应当加强对员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培养专业化人才,提高整体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科学的会计核算,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预算管理机制,合理安排资金运作,提高投资效率。
第十九条混改国企应当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二十条混改国企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做好资金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防范,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和稳健。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22最新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的混改已成为当前热点话题。
国有企业混改是指引入民间资本与国有企业进行合作,以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降低国家财政负担、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改革。
二、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混改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股权、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并且社会资本可获得相应的股分。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企业混改进行了规范。
按照该法规定,国有企业在混改过程中,必须坚持“保留国有股分、控制国有权益”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不萎缩。
2.3《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明确了我国政府对民间资本的引导和支持政策。
文件提出,政府将通过税收优惠、贷款扶持等措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2.4《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混改的方向和具体措施。
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多元化股东、深度融合并购等方式推进混改。
三、国有企业混改的程序3.1 审批程序国有企业混改需要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具体流程包括立项、论证、报批等。
3.2 交易程序国有企业混改需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交易。
具体流程包括拟定交易计划、征集投资者、组织投标等。
四、国有企业混改的风险与对策4.1 风险国有企业混改存在多种风险,包括管理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等。
特殊是涉及战略性、核心产业的国有企业混改,风险更加明显。
4.2 对策国有企业在进行混改时,必须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具体措施包括完善管理结构、强化风险管理、充分沟通投资者等。
五、总结本文档主要介绍了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程序以及相关风险和对策。
国有企业混改是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经之路。
同时,在混改过程中,也需注意规避各类风险,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2024年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三篇)

2024年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____年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
混改旨在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升级, 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 混改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职工安置问题。
为了确保混改过程的顺利进行, 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 保障国企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职工安置原则1.公平原则: 职工安置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不论职工的岗位、职位和年龄, 都应享有平等的安置权益。
2.尊重原则:职工安置应尊重职工的意愿和选择,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职工参与决策、发表意见的权利。
3.公益原则:职工安置方案应当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合理利用国家资源,确保国企混改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三、职工安置措施1.职业培训: 为即将或已经离职的职工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机会, 提高职工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培训内容可根据职工的兴趣爱好和现实需要进行个性化定制。
2.转岗安置: 对于合适的职工, 可以通过内部调整或跨部门调配的方式进行转岗安置。
同时, 要确保转岗职位的适应性和可行性, 避免出现不合理的“裁定保后”。
3.创业扶持: 对于有创业意愿的职工, 提供资金、场地和政策等方面的扶持, 鼓励职工自主创业, 有助于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
4.岗位储备:对于一些特殊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职工, 可以设立岗位储备制度, 为将来职工就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5.退休安置:对于已经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要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退休安置。
确保职工享受到应有的养老待遇和福利。
6.福利保障:职工安置方案中应确保职工的基本福利权益,包括工龄工资、社保和福利待遇等。
同时要加强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对接,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实施步骤1.制定方案: 国企应按照混改进程, 及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并公布于众, 接受相关部门和职工的监督和意见。
2.联系调研: 国企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劳动组织建立联系, 开展职工调研, 了解职工的实际需求和意愿, 为职工安置方案提供参考。
《国企混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读书笔记模板

目录分析
一、国家政策文件
二、天津市地方性规 定
三、股权激励相关规 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
国企混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 编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相关
市
文件汇编
法律法 规
政策
混合
法律法规
所有制
企业
问题
通知
天津市
政策
国有企业
意见
管理
国有
办法
股权
内容摘要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 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本书根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天津市政策文件汇编成册,内容主要包括国 企混改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天津市地方法规及政策、股权激励相关规定及政策。同时,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 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本书力图做到收录全面、编排合理与实用性强,是从事 国企混改相关部门及法律工作者难得的参考资料。由于篇幅所限,将未汇编入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以清单 的形式列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易监督管理办法》日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08月24日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务院2015年09月23日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
三、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根据前文介绍,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两种方式。
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以浦东科投为例,2017年7月12日,上工申贝、ST新梅、万业企业同时公告称,浦东科投于2017年6月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上实资产、浦东投控分别将其持有的浦东科投10%、1%的股权转让给宏天元创投。
上述事项完成后,宏天元创投持有浦东科投51%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朱旭东、李勇军、王晴华等浦东科投管理团队通过宏天元创投控制浦东科投,成为其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国资委与浦东国资委合计间接持有浦东科投60%股权;变动之后,国资方面合计持股比例降至49%。
浦东科投混改加码,让渡国资控股权,具有地方混改标杆意义。
(二)增资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内部决议: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增资事项经批准后,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等特定情形时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5、产权市场公开征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6、签署交易合同、登记: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增资企业按照工商登记相关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增资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投资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设计总院”)系通过增资方式进行国企混改的案例。
设计总院的前身是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设计总院一步步完成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推进员工持股、首发上市的改革进程。
根据设计总院招股说明书披露,2010年9月,安徽省国资委同意原安徽省交投集团(后与省高速控股集团整合成立省交通控股集团)对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和安徽省交通勘察设计院进行改制并重组,成立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3年,安徽省交规院在推进股改上市过程中,以增资扩股方式首次向公司管理层及技术骨干共计49人发行股份,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此次增资后,该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员工持股股份制公司。
2014年和2015年,该公司又先后两次增资,实现公司经营团队共196人持股。
上市前公司股权结构为:安徽省交控集团持股68.18%,其余股份由196名员工共同持有。
四、国企混改谋求上市过程中的法律要点《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指出,鼓励国有企业充分运用整体上市等方式,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通过国企混改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整合业务资源以实现上市,通过上市引入战略投资机构、财务投资机构及公众投资者、借力资本市场以深化国企改革,可见,国企混改与上市可以互为手段,共同服务于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这一目标。
那么,在国企混改以谋求上市的过程中有哪些法律要点呢?笔者结合本团队近年来为多家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简要总结如下:(一)关于股权国企混改首先就是股权的多元化,因此我们先谈关于股权的问题。
在上市的过程中,对于股权的核查重点关注两个方面。
1、对于股东出资是否足额、及时,公司股权是否真实、不存在争议,历次转让、增资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核查。
具体到国企混改上市,尤其需要关注在股权方面是否符合关于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决议、审计、评估、审批程序,以及交易方式、价格等的合规性。
2、对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了变更的核查。
根据上市相关要求,如欲申请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不得变更;如欲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在国企混改上市的过程中,还要关注上市申报期的确定和实际控制人稳定性的问题。
(二)关于业务国企混改不是为了混改而混改,混改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业务和资源的优势整合。
而对于业务的整合或分拆,在谋求上市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如下三个问题。
1、根据上市相关要求,拟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如欲申请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主营业务应突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变化;如欲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则只能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不能存在重大变化。
2、同业竞争是上市红线,在上市申报前必须清理完毕。
同业竞争主要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或其控制的企业与拟上市公司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且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形。
根据网络流传的2017年保代培训记录,同业竞争的认定主要关注是否具有替代性,虽不具有替代性,但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的也会被认定为同业竞争,同时同业不竞争、以地域或档次来划分市场等辩解不被接受。
3、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决策程序应合规,同时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应控制关联交易的比例,逐步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因关联交易影响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合考虑上述三个问题,国企混改上市过程中既要关注业务整合或分拆是否会造成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又要将相同或相似业务进行整合或分拆以免构成同业竞争,同时还应关注其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