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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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3]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的相关标准,严肃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农村道路依法依规建设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现对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要求如下。

一、农村道路是指任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相关地类定义,在农村范围内,用于村、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不属于农村道路。

二、农村道路路面宽度不超过6.0米,或路基宽度不超过6.5米。

农村道路改扩建后路面或路基宽度超过上限,以及只设单向车道的道路,不得认定为农村道路,应纳入建设用地管理范畴,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大型机械化作业区内的农村道路宽度可依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工资1033—2012)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对农村道路的地类认定进行严格把关。

在农村道路地类认定过程中出现弄虚瞒报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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