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前必须要注意的四大税收要点-0803讲课讲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注销前必须要注意的四大税收要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并不是“放”而不“管”,而是在简化税务机关审批程序的同时,对纳税人自身在注销阶段的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小编整理了企业注销阶段需要重点关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并列示了注销清税前需要清理的事项清单,以期能够帮助您更好地做好注销阶段的税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1、注销阶段股东涉税事项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投资的D贸易公司清算注销,收回货币剩余资产500万元。对D贸易公司投资的原始计税基础为400万元,占有30%股权;清算注销后,D贸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200万元。
案例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A公司收回的500万元货币剩余资产中,400万元应当确认为投资收回,60(200*30%)万元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免税),40(500-400-60)万元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注意按上述文件的要求分段处理。政策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十五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征税问题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由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注销办理税务清算时,其结余的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在依法弥补企业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按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得税。”
2、注销前企业所得税申报注意事项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案例
A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4月结束生产经营,并在4月至5月之间开展清算,同时于2015年5月底向税务机关递交了注销申请。
案例分析:该企业在注销前应当做好三项工作,一是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二是2015年1月至办理注销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三是就清算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许多企业认为只要办理了注销阶段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以了,往往忽视漏报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政策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注销前这些涉税细节可能被忽视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案例
某贸易公司A成立于2011年2月,期间有少量业务发生,于2016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案例分析:企业成立后通常有以下涉及印花税的行为,一是购买房产或者租赁房产行为,二是登记注册资本行为,三是设置账簿的行为。因此在注销阶段,无论企业业务量的大小,都要注意企业是否为上述应税凭证贴花。
政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4、企业注销后账簿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账簿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不得擅自销毁。
案例
某国有C集团企业通过合并、分立、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盘活资产,完成“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任务。C集团企业对注销企业的涉税资料进行了有效保管。
案例分析:由于被合并分立企业的部分涉税事项,如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合并分立中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房屋的原账面价值等,会对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