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暂行实施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管理及实施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管理及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组织机构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内设学士学位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组织工作;3.各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教务科长和教务员组成学士学位管理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申报学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1.具有电子科技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资格者;2.在校学习期间,严格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行为表现良好;3.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并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英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国家大学四级英语(C E T4):425分及以上I E L TS:(A类学术类)5分及以上T O E FL:72分及以上G R E:1000分及以上P E T S:4级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年限(6年)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和英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者;2.退学者;3.被开除学籍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时间未超过5年的结业者;2.已取得毕业资格,仅英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者;3.学业和英语水平符合授位条件,但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处分尚未终止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1.符合第六条第1款者,在毕业之日起2年内,可以回校申请重新学习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的课程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
重新学习的课程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英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2.符合第六条第2款者,在毕业之日起2年内,英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3.符合第六条第3款者,受处分后在校期间及毕业后表现良好,工作业绩突出,毕业一年以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川教〔2021〕12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教〔2021〕124号各本科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2021年11月12日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议要素和重点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四章结果反馈与使用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四川省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以及《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负责全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实施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全程监督,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
四川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川学位[2006]54号四川省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位单位),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
学士学位按《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目录(1998年颁布)》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五条各高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教育单位,由本校教务处负责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七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一) 成人本科毕业生。
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学院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等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学习的本科毕业生;(二)自考本科毕业生;(三)网络本科毕业生。
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八条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四川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四川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学位办〔2006〕54号)精神,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大学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第三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一)成人本科毕业生。
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学习的本科毕业生;(二)自考本科毕业生;(三)网络本科毕业生。
即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
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四川省的学生在当地省学位办规定的地方报名参加当地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四)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校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六条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三)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2.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在校期间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5.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6.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达到学校规定水平。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非应届本科毕业生;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3.因各种原因未能毕业;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尚未解除察看期;5.在校期间被刑事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6.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两次及以上其他纪律处分且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1)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认定,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且再次受到纪律处分后没有切实悔改表现;(2)未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或毕业时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30%;7.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等(不含普通话、书法和公共选修课程等)参加补考或者重修累计达到学校规定门次;8.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5%或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绩点;9.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6.四川工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工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院字〔2015〕22号2015年6月制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法学等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所有条件,可以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已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或违反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二)毕业论文(设计)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等作假情形者;(三)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情形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初审、审定工作,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具体事项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一)申请:凡认为已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科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二)初审:学科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
依据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相应专业本科毕业生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三)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文件的规定复审,拟定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四)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五)公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三天;(六)签发: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七)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上报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士学位授予 实施细则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学士学位单位授予审核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各专业学科门类分别授予:文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五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二)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其课程学习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实践等其他毕业设计环节、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达到学- 1 -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并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生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时已解除或降低到记过以下(不含记过)。
第四条第三条中任何一款不合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在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限内,学生未达到毕业要求,离校后两年内回校重修达到毕业规格要求者,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随最近一届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应届修业期满的本科毕业生,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递交《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书》,不在规定时段内提出并递交申请书,将不能进入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七条各系学位评定领导小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和毕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名单和不授位名单按规定期限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条各分委员会对各系初审名单,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符合授位条件名单,按规定期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87]学位字016号
国务院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1987年5月25日(87)学位字016号)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促进普通学校的全面建设和发展,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
审核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利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的全面建设和人才培养。
二、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标准和办法1、凡经国务院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含原教育部)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仅指大学、学院)。
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专业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1)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2)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3)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4)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2、申请学校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其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所需材料份数、申请起止时间,由各教育主管部门自定):(1)申请列为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见附件一);(2)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见附表二);(尚无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专业,不得提出申请)(3)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四川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修订)
川大教〔2017〕128号关于印发《四川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修订)》的通知校内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附件:四川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修订)四川大学2017年7月31日-1-附件四川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和建筑学专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1.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生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已表明该生较好地掌握了该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并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2-2.在专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3.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结业离校者,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的重新学习及考核,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授位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位会议召开时间确定。
第五条修读双学位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且修完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且符合授位条件者,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学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定,确定拟授位名单。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2010]45号
院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湘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主题词:学位授予学士学位办法通知发:院属各单位印制单位:院办 2010年5月10日共印70份附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设教务处。
第三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
委员一般由各系(部)和教学主管部门中具有教授职称的负责人组成。
组成人员名单由院长办公会确定,报院党委批准后,呈省学位办备案。
有本科专业的教学系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系学术骨干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系提名,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学院批准。
第四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一)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对错授或经核实确属弄虚作假的学士学位授予者作出撤销其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建议名单,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二)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三)完整保存本系学生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学术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根据专业门类、性质的不同,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学院各本科专业学生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号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科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第六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学位〔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9日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位单位),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
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五条各高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 1 -第六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七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一)成人本科毕业生。
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三)网络本科毕业生。
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八条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本成教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异。
其中,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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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暂行实施办法为做好四川省新增学士学位单位授予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四川省学士学位单位授予审核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领导,具体工作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负责。
申请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领导,具体工作由校教务处负责。
二、审批范围
经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
三、审核指导思想及原则
本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加强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有利于促进普通高校的全面建设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
四、普通高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专业按照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
1、能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2、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有实习基地;
3、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二)申请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报送以下材料:
1、学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书面申请;
2、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见附件三);
3、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见附件四,尚无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专业,不得提出申请);
4、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五、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工作,分初审和审批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审:专家组实地考察评审。
专家组由省学位委员会聘请与申请学校和申请专业相近的同行专家及省教育厅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按专业分成小组。
专家组代表省学位委员会工作,按照《四川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表》(见附件一)、《四川省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表》(见附件二)和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评审工作的要求,对申请单位和申请专业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同意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专业的决议。
决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申请单位和申请专业均获2/3以上(含2/3票)的票数方为通过。
1、专家组对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程序如下:
(1)听取申请单位自评情况汇报,就有关问题提问答疑;
(2)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教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情况、人才培养和管理工作,抽查教育教学等档案,就有关问题提问和答疑;
(3)实地考察教室、公共实验室、图书资料、运动场地、学生宿舍等;
(4)分别同时召开教师和管理干部、学生代表座谈会;
(5)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并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是否同意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的决议;
(6)向申请单位反馈审核意见。
专家组在对学校审核的基础上,分专业对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审核。
2、专家组对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程序如下:
(1)听取申请专业自评情况汇报;
(2)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效果、科研工作等,抽查教学档案等,并就有关问题提问答疑;
(3)实地考察专业实验室、图书资料室、查看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情况等;
(4)分别同时召开教师和管理干部、毕业学生代表座谈会;
(5)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是否同意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决议;
(6)向申请专业反馈审核意见。
(二)审批。
省学位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的有关规定,对获专家组会议表决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进行审批。
必要时可再组织同行专家对申请学校及专业进行复审。
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六、材料报送及审核工作时间安排
(一)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有本科毕业生的当年四月底,向省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根据学校提出的申请,省学位委员会于四、五月组织专家组到校实地考察。
(三)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初审情况进行审批,于六月将审批结果反馈学校,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七、四川省学位委员会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指导、检查。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1、四川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指标体系
一-2、四川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表
二-1、四川省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
二-2、四川省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表
三、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
四、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专业简况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