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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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加强XX电力建设项目建设中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和落实防范措施的管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江苏沙洲电厂二期工程事故(事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的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2《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2.3《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
2.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2.7《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2.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2.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2.10《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
2.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
2.1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
2.13《职业病报告办法》和[87]卫防字第 60号文件;
2.1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2.1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2.1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2.17《国家开发投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18《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2.19《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专业术语和定义
3.1事故: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3.2未遂事故:指人员过失引起危及人身安全,但未造成人身伤害;或没有构成健康、环保、交通和火灾事故的一般事件。未遂按性质轻重区分为恶性未遂和一般未遂。
3.3严重未遂事故: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事件。
3.4微伤事故:人员受伤,但伤情甚微,损失工作日不到一天的事故,未构成轻伤及以上事故的。
3.5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
暂时丧失的伤害。一指损失工作日<105日的失能伤害事故,未构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
3.6重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指损失工作日≥105日的失能伤害事故。
3.7机械设备事故:凡由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企业的机械设备事故。
4职责
4.1建设单位
4.1.1负责基建工程项目事故(事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重伤及以下事故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接受调查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按照要求对相关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4.1.2对参建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进行监督。
4.2监理单位
4.2.1负责本单位重伤及以下事故的调查,负责各承包商的事故(事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审核汇总,报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
4.2.2参加施工单位人身重伤、设备损坏、严重未遂等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2.3根据需要参加或配合由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各施工单位事故预防措施的实施和事故控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2.4组织对各承包商进行月度安全未遂事件趋势分析,形成未遂事件统计台帐,发布月度趋势分析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备案。
4.3施工单位:
4.3.1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负责本单位重伤、轻伤或未遂事故的调查。
4.3.2负责组织事故处理、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及时报告事故有关信息;
4.3.3组织由本单位负责的低风险等级事故的原因调查分析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组织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书》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并督促检查。
4.4基建工程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按各自的职责参加或配合事故(事件)的处理、急救、调查等工作。
5管理内容
5.1事故分类
5.1.1人身事故
5.1.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1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2火灾事故
5.1.2.1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5.1.2.2重大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5.1.2.3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5.1.2.4一般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5.1.3交通事故
5.1.3.1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5.1.3.2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5.1.3.3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千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事故。
5.1.3.4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千元的事故。
5.1.4电力安全事故
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5.2事故、事件即时报告
发生事故、事件的各参建单位均应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即时报告,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负责向总公司填报书面报告。各类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情况。即时报告包括口头报告(电话、短信报告)和书面报告(基建MIS、电子邮件报告)等形式上报。书面报告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包括“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单”(附表1)、“电力生产事故快报”(附表2)。
5.4.5即时报告流程
5.2.1.1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
5.2.1.2发生事故、事件,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总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工程部和安监部电话报告;总包单位现场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生产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电话报告;建设单位生产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总经理、主管基建副总经理和二期安健环部经理电话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安监部门电话报告;
5.2.1.3建设单位总经理、主管基建副总经理、二期安健环部经理在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