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察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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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审计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系统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管理,规范审计监察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包含审计监察的范围、职责、流程等。

第二章审计监察的职责和权限第三条审计监察的职责1.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环节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察,发现违规行为并提出整改建议。

2.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合同履行、内部掌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察,保障企业的财务安全。

3.对生产经营情况、资源利用情况、本钱掌控情况等进行审计监察,提升企业效益。

4.对企业绩效管理进行审计监察,供应参考看法。

第四条审计监察的权限1.要求被审计单位供应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文件和信息。

2.进入被审计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3.受理、核查、审核投诉举报,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理。

4.对内部掌控、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提出改进看法。

5.对内部审计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审计监察工作的专业性。

第三章审计监察工作流程第五条审计监察计划1.依照企业年度工作计划,订立审计监察计划,并报经企业领导审批。

2.审计监察计划应明确审计监察对象、范围、时间等具体内容。

第六条审计监察准备工作1.对审计监察对象进行初步了解,明确审计监察目标与重点。

2.订立审计监察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和时间布置。

3.确定审计监察团队,明确各成员责任与任务。

第七条审计监察实施1.依据审计监察计划和方案,对审计监察对象进行全面的审计调查。

2.收集、整理、分析审计监察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3.实地进行巡查与核实,对重点问题进行认真排查。

4.进行数据手记和统计,对审计监察对象以及相关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评估。

第八条审计监察报告1.审计监察工作结束后,编制审计监察报告。

2.审计监察报告要真实、客观地反映审计监察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整改建议。

3.审计监察报告应及时提交企业领导并抄送给相关部门。

第四章保密与问责第九条保密原则审计监察工作应遵守保密原则,对获得的涉及企业机密的信息和数据要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公司监察审计部管理制度

公司监察审计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监察审计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察审计部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方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监察审计部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人员管理等。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监察审计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下设审计一科、审计二科、内控科、纪检监察科等科室。

第五条监察审计部职责:(一)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方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监督整改落实。

(三)对公司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价经济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四)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举报、投诉、申诉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监察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报告,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监察审计部享有以下权限:(一)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方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审计证据等资料进行检查、查阅。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三)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

(五)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七条监察审计部工作程序:(一)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对审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审计重点。

(三)组织实施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落实。

(五)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报告。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八条监察审计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察审计管理制度

监察审计管理制度

监察审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的监察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掌控本领,促进企业的连续发展,特订立本《监察审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全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全部员工都必需遵守本制度。

二、监察审计基本原则1.审计独立原则: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干扰。

2.公正公平原则:监察审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对企业各方面的审查无私心私利。

3.审计保密原则:审计部门及全部工作人员必需对审计过程中取得的信息和数据保密,不得泄露给非关键人员。

4.审计依据原则:监察审计工作应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确保审计结论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三、监察审计职责和权利1.监察审计部门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开展内部掌控评价,发现和解决内部掌控存在的问题;–审计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发现和防范企业内部违规行为和经营风险;–对外部供应商、合作伙伴进行审计,并供应相关看法和建议。

2.监察审计部门享有以下权力:–进入企业各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和取证;–查阅和复制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文件、记录、账簿和资料;–要求各部门搭配供应相关数据和信息;–向企业高层汇报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

四、监察审计程序1.审计计划订立:–监察审计部门每年订立审计计划,明确审核的范围和重点,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独立性。

–审计计划应与企业年度计划和目标相衔接,合理布置审计资源。

2.审计准备阶段:–审计部门应与被审计部门协商确定审计时间、地方和范围。

–审计部门要充分了解被审计部门的业务活动、内部掌控流程,并取得相关文件和数据。

3.审计执行阶段:–审计部门依据审计计划和程序,对被审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核实账簿准确性和合规性。

–审计部门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违规行为,应立刻记录并向企业高层报告。

4.审计结果处理:–审计部门应汇总审计结果,准确反映问题和风险,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监察部工作守则

审计监察部工作守则

审计监察部工作守则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集团审计监察部所有人员,以“客观、公正、独立”为原则,以服务经营、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效益为目的,加强审计监察纪律约束,特制定本守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规定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基本规范》3 职责审计监察人员负责对XXX集团及各板块、经营单位的投资活动、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风险程度进行审计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 工作流程4.1纪律要求4.1.1留家工作人员纪律要求4.1.1.1审计监察人员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出现任何违纪行为;4.1.1.2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接待来访及外出调查工作时应态度可亲,公正、客观地做好记录;4.1.1.3审计监察人员应自觉提高品格、道德素养,强化职业操守;4.1.1.4强调保密观念,遵守保密基本准则,对工作中接触到的任何的文件信息资料,明确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4.1.1.5发挥团队合作精神,与同事间互相帮助。

4.1.2出差工作纪律要求:4.1.2.1在外出差时要严格要求自己,按出差计划按时高质完成审计监察工作任务;4.1.2.2工作上既要坚持原则又要适度灵活,态度端正,不卑不亢;4.1.2.3独立开展工作,不影响子公司及营销中心、代理商及卖场正常的工作秩序;4.1.2.4发现异常情况要视情况及时与审计监察部、子公司及营销中心进行沟通;4.1.2.5如工作计划变动要征得部门领导同意方可;4.1.2.6发现问题,还要提出管理建议,协助子公司及营销中心整改工作和强化管理;4.1.2.7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定规范为准绳,用证据说话,用数据说话的原则;4.1.2.8不得接受子公司、营销中心、代理商的请吃、送礼、娱乐活动安排;4.1.2.9在子公司及营销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当地规章制度;4.1.2.10在开展审计监察工作时只作必需的人员协助调查取证,不得借故干扰当地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监察审计部职责

监察审计部职责

监察审计部职责一、制定企业内部监察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监察审计工作计划。

二、组织、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三、对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劳务支出、物资采购、工程结算、工程分包招标、经济合同、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基建工程的决算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企业直管的项目进行终结、奖罚兑现审计;对分公司管辖的项目进行终结、奖罚兑现的复审.五、监督检查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在遵守和执行上级单位、本单位各项规章及制度中的情况。

六、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协助公司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内部监督,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高效的教育。

七、促进公司廉政建设,组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八、做好上级监察部门和公司管理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审计部经理岗位职责一、具体领导、组织监察审计部门的各项工作,对本部门的工作负责。

二、制定和完善公司监察审计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制定年度监察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创新内部监察审计工作,在完成正常监察审计业务外,积极开展监察审计调查和专项管理监察审计,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出谋划策。

五、具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各项审计工作,并对外部审计的质量进行监督。

六、提高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七、带头执行《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内部行政监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不断提高内部监察审计工作质量。

八、积极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部监察员岗位职责一、严格执行《内部行政监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断提高内部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检查有关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调查研究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质量,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监察,是指公司审计监察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监察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监察的任务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规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对象为公司各部门,内部监察的对象为各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监察依法接受上级审计、监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和下达的审计任务。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主要由审计监察部直接审计,也可以由审计监察部委托中介事务所审计。

第二章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履行内部审计监察职能,或由其授权有关机构履行内部审计监察职能。

第八条公司专职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不少于5 人。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监察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监察人员。

第十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监察工作纪律,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监察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与被审计监察单位或者审计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移送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吉审发〔2018〕126号

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移送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吉审发〔2018〕126号

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移送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移送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吉审发〔2018〕126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吉林省审计厅审计移送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审计厅2018年12月28日吉林省审计厅审计移送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实施审计(含审计调查,下同)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机关(部门)作出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的事项,应当移送相应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审计移送必须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移送的重大案件线索一般要做到定性、定人、定责。

第四条区别不同情况办理移送:(一)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到被移送人所在单位同级监察机关查处;(二)非公职人员涉嫌犯罪或者公务人员涉嫌非职务犯罪,或者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其他经济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到案发地公安机关查处;(三)不涉嫌犯罪,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到被移送人所担任职务的同级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或者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

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移送到担任最高职务的同级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查处;(四)应由主管(监管)部门(单位)或者政府处理的其他问题,移送到依法有管辖权限的有关部门(单位)或者政府查处。

审计监察督导部规章制度

审计监察督导部规章制度

审计监察督导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审计监察督导工作,提高国家行政效能,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审计监察督导部是国家的审计监察督导机构,主要负责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察、督导。

第三条审计监察督导部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各类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察督导,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

第四条审计监察督导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察督导职权,受国务院和审计监察督导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审计监察督导部应当加强对各级审计监察督导部门的统一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发扬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审计监察督导部应当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审计监察督导工作的深化和发展。

第七条审计监察督导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规范审计监察督导工作行为,提高审计监察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审计监察督导部的组织架构第九条审计监察督导部设立审计监察督导局,由局长负责。

第十条审计监察督导局按照业务性质设立若干处室,每个处室由一名处长负责。

第十一条审计监察督导部设立案件审理专班,专门负责对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重大案件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审计监察督导部设立巡视检查专班,专门负责对各级审计监察督导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督导部设立信息管理专班,专门负责对审计监察督导工作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审计监察督导部的职责第十四条审计监察督导部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察督导。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督导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严谨、科学的原则,依法开展审计监察督导工作。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督导部应当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反应,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

监察审计室工作制度

监察审计室工作制度

监察审计室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国监察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监察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察审计室是负责对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监察审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改进管理,提高效益。

第三条监察审计室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依法行使审计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审计室应当具备专业的审计人员,配备必要的审计设备和设施,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察审计室的设置和职责第五条监察审计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审计岗位,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监察审计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审计工作计划,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二)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三)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审计问题的整改到位;(四)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五)对被审计单位的专项审计调查;(六)对被审计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处理;(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察审计室的审计程序第七条监察审计室应当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期限等。

第八条监察审计室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监察审计室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收集相关证据,形成审计记录。

第十条监察审计室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编制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监察审计室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监察审计室。

公司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公司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资产安全,规范公司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包括审计监察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审计监察范围、审计监察程序、审计监察结果处理等。

第三条公司审计监察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审计监察机构应独立行使审计监察职能,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二)客观公正原则:审计监察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监察工作,确保审计监察结果的准确性。

(三)保密原则:审计监察人员应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审计监察过程中获取的任何信息。

第二章审计监察机构及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审计监察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审计监察工作。

(二)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察,包括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

(三)对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审计监察工作。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审计、财务、经济等相关专业背景,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具备较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公正廉洁,严谨细致。

(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审计监察范围第七条审计监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公司风险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行为规范。

第四章审计监察程序第八条审计监察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制定审计监察计划,明确审计监察对象、内容、时间等。

(二)组织实施审计监察工作,收集相关证据。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提高审计监察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监察部是宏立实业股份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目标的管理、监督、审计、咨询部门,防范公司经营风险,规范公司管理,工作重点是做好事前审计工作。

第三条通过开展事前、事中审计,及时向管理层预警业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错弊风险,并协助、督促管理层适时改进内控机制,合理保证运营的合规性、有效性。

第四条审计监察部范围对宏立实业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立体式、全方位的审计监察,审计监察主要包括:税务筹划、法务管理、内部审计。

第二章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审计监察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监察工作,对宏立实业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现立体式、全方位的审计监察,审计监察部对董事长负责,并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下设:审计组、税务筹划组、法务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2人,法务管理1人,负责人1人,共计3—4人。

第七条审计人员资格要求:具有大专以上财务、审计、建筑工程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工程师、工程造价师,从事财务工作10年以上,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监察人员。

第九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礼品,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与被审计监察单位或者审计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法务组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法务人员的职责一、完善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审计署,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3•【文号】财企[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消费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附件: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

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审计监察管理办法制度范本

审计监察管理办法制度范本

审计监察管理办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察管理工作,规范审计监察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监察,是指对公司财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评价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审计监察工作应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确保审计监察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审计监察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审计监察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审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与被审计监察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审计监察范围与内容第七条审计监察范围包括:(一)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三)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四)公司资产运营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五)公司投资、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六)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七)其他需要审计监察的事项。

第八条审计监察内容应包括:(一)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二)财务报告中所涉及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四)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风险管理缺陷;(五)公司资产运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资产状况是否良好;(六)公司投资、融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七)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审计监察程序第九条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审计计划组织审计工作,审计计划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审计监察部门在进行审计监察工作时,有权要求被审计监察对象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和信息。

审计和监察管理制度

审计和监察管理制度

审计和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的审计和监察工作,确保企业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并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质量。

2.本制度的订立依据包含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公司整治规定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部门、岗位和员工。

2.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其他合作伙伴。

第二章审计管理第三条审计职责1.企业应设立独立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各项业务和财务进行审计。

2.审计部门应独立行使职权,全面监督和评估企业的内部掌控和风险管理制度。

3.审计部门应定期向企业高层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条审计程序1.审计部门应依照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审计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收集资料、核实账目、检查内部掌控、风险评估等。

2.审计部门应在审计过程中保守秘密,处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证据,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审计部门应对审计结果进行编制审计报告,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反馈。

第五条审计合规性1.审计部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定,确保审计工作的合规性。

2.审计部门应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意识。

3.审计部门应自行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矫正审计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4.如发现审计部门及其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处理。

第三章监察管理第六条监察职责1.企业应设立独立监察部门,负责对企业各项业务和员工行为进行监察。

2.监察部门应独立行使职权,全面监督和评估企业内部的道德风险和合规管理。

3.监察部门应定期向企业高层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监察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监察程序1.监察部门应依照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监察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内部调查、行为监控、风险识别等。

2.监察部门应在监察过程中保守秘密,处理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证据,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监察部门应对监察结果进行编制监察报告,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反馈。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效力,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和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组织内部审计监察活动,旨在维护组织的正常经营秩序,保护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内部审计监察组织第三条组织应建立内部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内部审计监察活动,并独立行使审计监察职责。

第四条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制定内部审计监察计划,对组织各项业务和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审计监察。

第五条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向组织经营管理层报告审计监察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审计监察程序第六条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察工作,保障审计监察程序的公正、公平。

第七条审计监察程序应当包括审计调查、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等环节,全面了解组织内部运作情况。

第四章:审计监察结果第八条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监察结果,向组织经营管理层提出改进建议,并监督改进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组织应当重视审计监察结果的运用,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提高内部控制水平,确保组织的稳健发展。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冲突,以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保障审计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上为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内容摘要,具体实施细则由组织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编制并执行。

愿本办法能为组织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提供有效规范和指导,促进组织的持续稳健发展。

中国科学院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院党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为进一步强化分院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中坚作用,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有效监督、防范风险、改善管理、提高绩效的重要作用,为我院改革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要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院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改革创新、求真务实,纪检、监察、审计有机结合,着力推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适应分院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第三条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机构:(一)设立分院纪检组。

纪检组组长由分院党组书记、副书记或局级党组成员兼任;纪检组副组长由正处长级干部担任,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纪检组成员由分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分院系统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人员组成。

(二)设立分院监察审计处。

监察审计处与分院纪检组合署办公,配备至少2名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

监察审计处处长由分院纪检组副组长兼任。

(三)设立分院监察审计工作组。

监察审计工作组由分院监察审计处和分院系统部分研究所的专职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人员组成,由分院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管理,承担分院系统纪检监察审计重点任务。

第四条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分院纪检组、监察审计处分别在分院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落实纪检监察审计工作,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分院党政领导班子请示汇报。

分院党政领导班子定期研究部署分院系统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必要时安排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列席分院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院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实行回避制度。

分院纪检组组长一般不直接分管基建、采购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主要工作第六条对分院系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院机关组织、机构以及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院党组决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企业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企业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企业审计监察管理制度一、审计机构设置本企业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和实施审计监察工作。

审计部门应独立于其他部门,以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审计人员管理审计部门应配备足够的审计人员,并确保其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应定期接受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审计计划制定审计部门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应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审计方法和人员配备等。

年度审计计划应报请企业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财务审计规定审计部门应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审计应包括财务报表、会计记录、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审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企业规定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估。

五、合规审计规定审计部门应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审计,以确保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

审计应包括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如采购、销售、生产、质量控制等。

审计部门应审查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合规程度。

六、运营审计规定审计部门应对企业运营情况进行审计,以评估企业运营效率和管理效果。

审计应包括企业各项业务活动的运营过程、资源利用情况、管理效果等。

审计部门应通过对比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评估企业运营状况和效益。

七、审计报告撰写审计部门应在每次审计结束后撰写审计报告,客观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和问题。

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范围、方法、结果和结论等。

审计报告应清晰明了地表述审计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

八、审计结果发布企业领导应定期召开审计工作会议,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和提出的相关建议。

会议应通报审计结果,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同时,企业领导应将审计结果向全体员工公布,以加强员工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九、后续跟进与整改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被审计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并积极进行整改。

整改方案应明确责任人、时间表和具体措施等。

广东省省属企业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广东省省属企业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审计工作,促进省属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和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负责省属企业审计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省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审计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有关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和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等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对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三)组织、实施对现任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兼任子企业负责人或拟提拔到省属企业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四)组织、实施对重大经济事项、重大财务异常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以及省国资委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五)指导、监督省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省国资委组织、实施省属企业审计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二)组织或者抽调省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一、目的为了促进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整改落实,提升管理执行力和执行效率,问题整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建立从问题发现到整改全过程的管理闭环。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下属的所有管理总部、独立集团、独立公司、大区、子公司各部门管理级以上人员。

三、审计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定义。

针对审计部门通过各渠道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个人接受以后,或者未接受但提出了变通形式的整改计划并与审计部门达成一致之后,纳入问题整改闭环管理机制,被审计部门需将整改计划量化为行动目标,形成整改方案。

闭环管理环节:问题发现→责任确认→整改实施→整改跟踪→评价考核四、问题整改主体及分工1、整改部门及责任人,审计问题与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审计问题与中心相关,被审计单位第一负责人作为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审计问题与两个以上中心相关,按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的中心或部门负责人作为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

2、跟进部门及责任人,内控中心管理审计部牵头,各审计项目负责人或业务模块负责人具体监督执行。

针对非客观原因导致责任人整改进度缓慢或迟迟未整改的事项,必要时提请总裁办计划管理部协助跟进。

3、评估部门及责任人,内控中心管理审计部牵头,各审计项目负责人或业务模块负责人具体执行跟踪评估。

整改方案、完成时间,由整改部门责任人在《审计问题整改任务单》或《审计问题责任鉴定表》中提报,并与审计部门达成一致。

评估标准,根据审计整改方案确定。

第1页共4页五、问题整改流程及要求(一)问题发现1、问题来源,内控自评发现、外审检查发现、重大事件反馈、例行审计发现、专项调查发现、风险提示发现、内控分析发现、总部检查发现、大区自查发现及其他途径发现等。

2、问题等级界定。

按问题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

重大问题。

一级问题,此类问题关联性强,影响力大,必须竭尽全力解决,限期整改完成。

重大事件属于重大问题。

显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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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工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规范和保障企业各项管理规范运行,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监察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所属各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工作。

第三条监察工作是指监察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要求,及时检查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第四条监察审计部的宗旨是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创造良好的秩序及环境。

第五条监察审计部的工作方向是帮助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完善机制、规避风险。

帮助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完善行之有效的内控机制和预警机制,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监察审计部的目标是努力使企业架构合理,机制健全,运行高效,良性发展。

干部尽职履责,廉洁奉公,行为规范,令行禁止。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集团设立独立的监察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监察人员,在监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出资人负责,同时接受各管理层的监督。

董事会应支持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保障审计、监察人员依章履行职责。

第八条监察审计部的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监察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综合性的企业管理水平和经验。

第九条对监察审计部的考核由董事会以季度评价,评价依据主要包括:1、审计部分:每月对各独立核算的单位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2、监察部分:每月对各单位、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和报告。

干部工作纪律专项调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项。

第三章主要职责及其主要工作内容第十条监察审计部履行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方法,编制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集团及其所属各公司的财务收入、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经济责任人进行定期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各重要项目、重点投资、重大技改等的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对外投资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完整性、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对相关业务的规范化操作进行检查、纠正、处罚。

(七)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及其完整性,各种经营活动的规范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调查报告。

重要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通知,并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监察审计部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检查和跟踪公司及部门年度计划、月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

(二)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部门领导干部的尽职履责情况。

包括工作作风、工作纪律、行为规范。

(三)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五)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工资分配等情况。

(六)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及其营运效果情况。

(七)检查公司资金需求申报计划、资金分配计划的执行、使用情况。

(八)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主要经济负责人或经营者进行离任审计。

(九)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有关内控机制的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商务工作的流程化操作,合同、付款会签制度执行情况,对可能出现的某些缺陷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

(十)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铺张浪费的事件、案件或焦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调查、审计、并提交报告。

第十二条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内控机制进行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是否在各个流程都建立了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如费用报销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经费开支标准的制度是否合理;重大财务支出项目是否按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办理;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成本核算是否完整准确真实及时。

(二)所有建立的内控机制是否能满足各个流程管理的需要;所有建立的内控机制的执行是否有效记录,并能得到长效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对资产、资金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记录在册的资产是否真实,重要资产的产权是否明确,资产的购置是否有申请、审批,资产的保管是否良好、使用是否恰当、维护是否及时、报废手续是否健全。

(二)各项收入是否完整。

包括各种投资、拨入款项,各种借入款项,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记录。

(三)是否严格按预算或计划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是否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是否本着节约的原则,提高效益的原则,管好用好资金。

(四)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准确、及时。

(五)是否存在巧立名目,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六)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的问题。

第十四条监察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可以临时聘请外部审计机关和专业人员,协助完成审计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同意还可以将某项有重大问题嫌疑的审计工作委托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或专项调查报告等文件。

第十五条监察审计部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受审计单位和个人全面如实地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单据、账本、账目和各种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监察审计部在调查有关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有关能够证明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材料。

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当事部门或有关人员出具审计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现场核对,当场签字。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审计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遗失。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成本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前的各种准备。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有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签批即可生效,被审计部门应无条件配合。

对需要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审计人员到达时再出示。

一般非专项审计性的数据查询、核对、流程检查有部门领导书面通知即可办理。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九条监察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向受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受审计单位意见。

受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一周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部门有保持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应将审计报告下达受审计单位,有必要时可以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受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后,对报告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意见,要及时纠正。

对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监察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审计、调查文件及底稿,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未经公司及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提供审计报告和审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监察审计部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或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监察审计部对重要的整改意见,应当进行后续监督。

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意见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二十四条监察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监察审计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企业内部各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控机制缺陷和管理漏洞,应当及时提出改进及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在审计工作中如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重大经营风险和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平、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二十八条监察审计部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严谨认真,监察审计报告经得起检验。

第二十九条监察审计部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董事会备案:(一)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报告;(二)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三)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济案件、重大经营风险和重大财务异常情况。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专业方法,获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审计专业素质和审计业务能力,拓展审计监督范围,积极推进效益审计,注重发挥审计监察的预防性、建设性和“免疫系统”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监察审计部在执行审计项目时,与受审计单位经济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经常参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职业培训教育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后续教育。

第六章监察、审计部的权力第三十五条为确保监察、审计部独立行使职能工作的正常开展,排除一切外部干扰,消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特做如下规定:一、监察范围:除公司出资人之外,所有各级管理人员、基层员工均纳入监察对象范围。

二、隶属关系:监察、审计工作人员的人事、薪酬、绩效评价由监事长或董事长直接负责或决定,在工作安排上,其它任何领导、任何部门如有需协助配合的工作,只能向监事会委托,无权直接对监察审计部指挥、安排和管理。

三、监察审计部的权力1、有权列席各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

2、有权就监察工作需要,召集专题会议。

3、有权检查各级领导的工作,必要时进行质询;有权对所有员工进行询问。

4、有权对各级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审计检查,对出现操作不规范、有亲疏关系、利益关系导致的评价结果进行否决,经否决的考核结果,人力、财务部门须终止执行。

有权对分配过程进行检查,对查出的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处罚。

5、有权按公司规定的处罚标准,对违章、违纪人员、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高层以下领导干部做出经济上的罚款、赔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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