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行业示范单位评选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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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行业示范单位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矿业权评估机构健康发展,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力,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业示范单位评选工作,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业权评估行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是指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评选,综合执业能力较强、声誉较高、业绩突出,且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
第三条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示范单位评选相关工作。示范单位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示范单位评选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民主推荐,严格执行评选标准。
第二章条件
第五条示范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够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政策,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行业准则,诚信经营。近2年,机构从业人员没有受到有关刑事处罚;没有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
罚和行业自律惩戒,机构和评估师诚信档案无违纪、涉案等不良记录。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依法纳税,无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逃避缴纳税款等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四)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等相关规定,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企业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费等行为。
(五)严格遵守行业自律管理规定,近2年一次性通过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年检。
(六)业绩突出,连续2年矿业权评估业务占机构主营业务收入80%(含)以上。
(七)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评选
第六条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成立示范单位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示范单位的评选工作,成员由协会领导和业内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具体工作。
第七条申报。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业权评估行业示范单位评选申报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申请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告领导小组。
第九条评议。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示范单位候选名单。
第十条公示。示范单位候选名单将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天。
凡对候选示范单位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实名形式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反馈材料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的,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颁证。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确定示范单位,并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告。颁发“矿业权评估行业示范单位”证书。
第四章纪律
第十二条评选工作应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宁缺勿滥,保证评选活动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遵循回避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参选机构应按评选条件如实申报相关材料,如有发现材料失实的,取消评选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如发现示范单位不符合入选条件的或有损行业声誉的,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撤销示范单位,收回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可根据行业发展对
基本条件等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1.矿业权评估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证书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矿业权评估机构近2年的利润表复印件;
4.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5.聘用五项(地质、采矿、选矿、经济、法律)专业人员的职称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6.基层党、团、工会、妇联组织建立情况的证明材料;
7.风险控制制度文本及实施情况说明;
8.质量控制制度文本及实施情况说明;
9.评估档案管理制度文本及实施情况说明;
10.财务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文本;
11.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2.近2年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13.近2年参与行业工作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1)参与评估准则制订、修订工作;
(2)担任协会各项检查工作或执业责任鉴定专家;
(3)参与继续教育授课、考试命题、行业论坛演讲、行业理论研究、提交行业论文。
14.近2年获得政府、协会颁发的单位或个人奖项证明;
15.近2年参与公益事业和捐赠的证明复印件;
16.企业创办刊物近3期的封面及目录复印件;
17.企业网站首页截屏复印件;
18.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1式2份及电子版(pdf格式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