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2017年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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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规要求

虽然理论界对于集团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多持谨慎态度,担忧上市公司关联企业会通过集团财务公司隐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影响上市公司的自主决策权,不符合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三分开”、“五独立”的治理要求,但证监会目前对于集团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集团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需满足一系列的监管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及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该类要求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一)集团财务公司自身需满足一定的要求,主要有

1、集团财务公司必须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持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基本证照。

2、集团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等的规定,否则上市公司不得将其货币资金存放于该财务公司。

3、集团财务公司、集团公司与集团内的其他主要成员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正常,与集团财务公司之间的往来正常,集团财务公司的不良贷款率等监管指标正常。

(二)对于集团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的监管要求,主要有

1、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应遵循自愿原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存储等业务做硬性、统一要求,以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

2、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

4、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标准的,上市公司需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5、上市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6、上市公司在资金风险防范及董事会决策等方面,应防止出现上市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7、集团财务公司给予上市公司的存贷款条件与一般商业银行不应存在明显差异,并且对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所开立的帐户的资金进出不应加以限制。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应当明确约定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

二、对集团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集团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不存在禁止性规定,但集团财务公司无论在自身资质、运营方面还是在与上市公司开展金融服务方面均需满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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