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联动司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

处于急剧转型时期的我国社会,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突出、越轨行为增多,数以千万计的诉讼个案“井喷”似地涌向法院。人民法院如何应对“案多人少”的局面,从传统司法理念突围,实现与时俱进的变革。无疑,寻求更多地和其他机构的“联动”,在法律和司法之外获取更具权威的力量支援,成为必然选择。只有打破传统思想,树立新的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创造性地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衔接和互动工作,方能当好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关键词:联动司法社会纠纷法院工作联动机制

浅谈联动司法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显著提升,各类涉法涉诉案件急剧增加,我国超乎预想地提前进入“诉讼社会”,并由此使人民法院面临一系列深刻而严峻的挑战。应对这些挑战,履行人民法院职能,实现人民司法事业科学发展,人民法院必须树立联动司法理念,拓展联动司法渠道,创新联动司法机制;积极参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造性地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衔接和互动工作,整合社会资源,当好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一、联动司法的价值基础

所谓联动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在行使国家审判职能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司法”的同时,秉持能动司法,效率司法的理念,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主动争取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和谐联动;积极促成法院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努力实现法院系统内部之间的互相配合,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司法的公信力。

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联动司法的提出,正是“普遍联系理论”的最好印证。我国现阶段,许多矛盾纠纷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多的是社会的发展、利益的调整、政策的变化所带来,不仅仅是司法是与非的法律判断就能解决的。解决转型期的社会矛盾,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该针对纠纷产生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根源,理清法律问题背后的利益纠结,多管齐下,才能彻底化解。

“联动司法”并不代表“司法独立”的缺失,恰恰相反,正是司法独立的价值延伸。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是司法运行中客观存在的一对矛盾,任何司法制度都必须面对这一对矛盾。司法作为重要的执政权,作为国家统治的工具,能动抑或克制必然要成为司法的抉择。“司法独立”并不是孤立办案、封闭运行。坚持联动,正是秉持能动的价值选择,在能动与克制之间的价值平衡。联动司法是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选择。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联动机制,而不是人民法院自己孤军奋战,无疑能够更加有效地破解司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

难,这正是“司法独立”应有之义。

司法解决纠纷的价值定位,为联动司法提供了法理基础。解决社会纠纷始终是司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但法律不能规范所有的社会活动,司法也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纠纷。司法的目标不是成为纠纷解决的惟一途径,而是要推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联动司法正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通过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有效服务,使各种社会资源在化解纠纷这一共同目标下充分发挥各自的管理效用,实现纠纷快速有效解决。

我国特定的文化传统,是开展联动司法的现实选择。我国特殊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背景下,我国社会的“行政管控”和“单位约束”机制较为发达,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具有众多的化解纠纷优势,当事人的纠纷解决途径选择不一。因此,通过联动司法,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不仅能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化解纠纷、弱化冲突,也为审判质量效率赢得更多的资源空间。

二、我国联动司法的现状

我国联动司法的现状,概言之就是缺乏组织推动,机制建立不完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

(一)客观环境缺失联动平台,组织推动无力

一是缺乏组织,没有积极的推动者。当今中国的政治生活,法院作为一职能部门,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当前,法院面临司法资源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管理结构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集中反映。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专门机构,显然不能通过拒绝纠纷进入司法渠道来解决供需矛盾,也不可能无限增加司法机关的规模来应对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惟一出路只有创新社会化解矛盾纠纷管理机制,把大量纠纷解决在进入诉讼之前,使资源有限的司法重新回归社会矛盾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位置。但是,客观上法院案多人少的状况决定了办案法官对建立和运用联动机制缺乏热情。尽管深知建立联动司法机制的必要,但通过联动司法化解纠纷势必要求法官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与当事人和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结果,但由此产生更大的工作压力,使法官主动通过联动机制化解矛盾缺乏积极性。

二是缺乏职能部门的配合。法院是建立联动司法机制的主要倡导者和实践者,但囿于法院的职能、权限和法院的社会地位,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构建机制存在重重困难。建立联动机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法院在处理案件时给予更多的人力、时间甚至财力方面的支持,但因为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对法院审判工作可以提供积极的支持帮助,也可以仅就其职责范围予以配合。因此,

与行政机关建立机制往往存在“热面贴冷”的状况。

(二)传统观念掣肘,缺乏理念创新

司法中立的传统观念,桎梏了联动司法的有效推行。司法被动、中立的特性使法院审判工作没有与外界进行主动沟通和联系的积极性。解决社会纠纷始终是司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经济社会生活的一种“晴雨表”,一些不易察觉的社会矛盾总会以某种案件类型体现出来,法院应作有心之人,注意从中总结和发现问题,及时以司法建议的方式报告给相关部门,协力化解社会矛盾。从这一点来说,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任务。法院更应该以此项任务为契机,加大同其他部门的工作联系,创新纠纷解决办法,形成日常运行机制,这无疑是联动司法的有效路径。

三、创新联动司法机制的建议

联动司法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需求。法院面临司法资源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管理结构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集中反映。法院如何以资源有限的司法回应“诉讼井喷”的当前社会,建立、创新司法联动机制无疑是事半功倍的途径。党的十七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创造了许多联动司法的经验。例如,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联动执行工作格局的初步形成,党委领导、法院理诉、政府解难、多元化解的处置涉诉信访的工作机制的初步建立等等,都是依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势、破解人民法院工作困境的成功经验。

当代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冲突凸显,利益诉求多元化,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时平衡利益关系的难度越来越大,对法院的司法能力、法官司法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诉讼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要化解以诉讼方式表现出来的社会矛盾,必须采取社会化的方式。”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形成联动的长效机制

联动司法机制的建立需要依靠党的领导,与多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构建多层次全方位联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平台。建立领导联席会议制度、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依法治税协调配合机制、会商机制、法律指导与咨询机制,实践中不乏成功经验,有待进一步落实与完善。

(二)理念创新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矛盾

及时总结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实践,推广建立联动司法机制。要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强化法院的业务指导工作,提高其解决纠纷的能力,力争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