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管理制度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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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编号:PC-ZD/10.13

1、目的

建立完整全面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管理。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职责

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管理、执行。

4、正文

4.1总则

4.1.1本规定包括劳动用工、员工管理两个部分,其中劳动用工包括招聘、试用、转正、劳动合同签订、待岗、解职部分。员工管理包括职务任免、工作守则、交卸手续、给假、奖惩、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部分。

4.1.2本规定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条款制定。

4.1.3本公司员工的招聘、报到、试用、职务任免、解职、交卸、给假、奖惩等事项,除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规定办理。

4.1.4公司除董事、监事外,自总经理至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公司员工,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岗位、生产岗位、技术岗位等序列。

管理岗位分为:

——经理、副经理

——主管

——科员

生产岗位分为:

——班组长

——员工

技术岗位分为:

——总工程师

——工程师

——技术员

4.1.5公司除正式员工外,因发展或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季节性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办法以聘约或合同为准。

4.1.6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及通告、办法。

4.2劳动用工

4.2.1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均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等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岗位工作为原则。

4.2.2 解职

-------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自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免职、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八种。

-------本公司员工死亡的为自然解职。

-------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社会统筹保险处发放。

-------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日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本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员工因患病需长时间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离岗,超出病假、事假规定范围的,经总经理同意,可自请停职(停职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停职期间不发放任何薪资和福利费用。

4.2.2.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三个月者。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4.2.2.2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自请停职者,停职日期结束15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复职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因病停职者,自停职日起六个月内未能病愈申请复职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除劳动关系,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者,可予复职。

4.2.2.3违犯公司规章,经查证属实,由公司做出处理规定,予以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4.2.2.4本公司员工离职,除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交卸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方能离职。

4.3员工管理

4.3.1职务任免

-------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职务的派免除按照公司章程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主管副总如认为部门经理有必要进行任免时,可以书面文件呈请总经理批示;各部门经理如认为本部门主管有必要任(免)时,可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给主管副总,经主管副总同意后交总经办,由总经办呈文总经理核定。

-------职务的任免经核定后,由总经办填发人事任免决定。

-------职务的委派经核定,自人员到岗之日起执行新的岗位的工资标准。

4.3.2员工日常工作规范

4.3.2.1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主管的工作指挥与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岗位职责。对岗位工作和岗位发展有合理化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述或书面陈述建议。

4.3.2.2本公司员工日常行为应诚实、谦让、廉洁、谨慎、敬业,同事间要精诚团结协作,共同为公司发展出力和争取荣誉。

4.3.2.3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遵照考勤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违者按本制度中的惩处规定论处。

每月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

——3次以内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3次以上者以旷工一天论处。

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除事先请准者外,按旷工半天处理。

4.3.2.4 各级员工必须每日事每日清,如果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完成的应自行加班赶办。如有临时突发性紧急事项得到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上班时间也应遵照执行,不得借故推诿。

4.3.2.5 本公司员工对客户或来宾参观,应保持谦让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客户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4.3.2.6 各级主管就其管辖或所属范围内所发的工作指令,其下属员工有服从执行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可随时陈述。

4.3.2.7 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工作指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命令为准。

4.3.2.8 本公司员工必须遵守下列行为:

——除办理公司工作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对于本公司机密不得泄露。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对于经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业务往来客户挪借财物。

——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借支公款。

——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带离或出借公司外。

——不得私自经营和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同行业公司的职务。

——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薄表册或函件。责任人许可的不在此限。

——不准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4.3.2.9 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3.2.8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

4.3.3交卸手续

4.3.3.1 公司员工交卸分:

——经理、副经理交卸。

——经管人员交卸。

4.3.3.2 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人员。

4.3.3.3 经理、副经理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部门人员名册。

——未办及未了事项。

——主管的财物及事务。

4.3.3.4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所经管的财物和事物。

——未办及未了事物。

4.3.3.5 部门经理交卸时,应由公司总经理派人监交,部门副经理交卸时可由主管副总派人监交。

4.3.3.6 经管人员的交接,由部门经理监交,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领导核定。

4.3.3.7 经理、副经理移交时,应由后任同监交人依移交手册逐项点交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验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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