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报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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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报建流程

(1)申请:由建房户向所在村委会申领并填写《海南省农村局民建房报建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村民小组讨论,村小组成员⅔以上签字同意后报村委会审核。

(2)村委会审核及公示:村委会对建房户填写的《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在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同时公示,公示期如对户籍、用地理由、占地类型、用地面积、四至界限、权属等没有争议的,村委会做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发证:乡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开设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受理窗口,负责接收村委会上报的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申请表。乡镇接受建房户申请后应安排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查实拟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管理所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研究审核,经审核同意建房的,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不同意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答复申请人和村委会。

(4)公示公告:建房申请经依法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属的村委会。村委会应在接到通知之后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5)放线及施工:建房户应在开工前应向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放线,方可开工建设。如果建房户选用政府标准图集,在施工前,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无偿提供建筑方案给建房户,如建房户不选用政府标准图集,要组织施工人员对房屋户型效果图和设计图进行指导,确保房屋建设体现本地特色;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过程中的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和日常检查。

(6)竣工验收:农村居民在建房竣工后,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派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组织实地验收,对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要求建设完工的,在《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申请表》做验收合格意见。

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流程图

(填写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审批表)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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