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六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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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

则》六大亮点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对施工许可的受理、审批条件、程序进行简化,规范全省施工许可证发放,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六大亮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实施细则》具有六大亮点:一是对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规模进行调整,进一步简政放权。《实施细则》第四条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较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300平米以下的规定,有所放宽。

二是规范施工许可信息化管理,推进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五、十二、十五、十八、二十九、三十条对施工许可信息化监管作出如下规定:1.建设单位通过海南省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申请施工许可;2.各市县住建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审批;3.施工许可证书通过信息平台打印并生成二维码;4.未经信息平

台发布的工程业绩不作为资质申请、诚信评价的有效业绩。通过信息化管理,一是确保了施工项目信息动态监管,为我厅掌握全省在建工程项目、统计分析建筑市场运行情况提供数据支持,为建筑市场诚信评价奠定基础;二是规范了市县施工许可审批,增加权力运行透明度。

三是明确施工许可提交的资料,简化办事材料。《实施细则》第十条作出规定,区分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工程、公共建筑(含公用建筑工程、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等)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类工程需要提交的资料。另外,投资额和规模较小的私宅报建,城镇居民或村民难以按法定条件实施监理、提供保证金等,因此,为简化私宅报建资料,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建设的住宅,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发证机关可对申报材料进行简化,将主动权交给发证机关,由各市县结合本地情况对私宅报建材料进行简化。

四是禁止施工许可搭车现象,减少前置条件。《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发证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以并联审批、捆绑审批等方式,变相增设施工许可前置条件。除国务院规定确需保留的保证金外,发证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在施工许可时增设其他保证金。

五是实行违法施工行为登记管理,遏制未报先建。对未报先建的项目补发施工许可的,《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条规定,对未报先建项目补发施工许可的,须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未报先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执行完毕后,方才补发施工许可证,并在施工许可证上对违法行为进行登记。

六是规范施工许可受理、审查和发证程序,促进便民利企。《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五条对施工许可以及施工许可证变更的受理、审查程序、时限作出具体规定,确定我省施工许可证书的编码规则等等。

附: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独立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

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在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通过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施工许可,实现施工许可信息化管理。

有关职能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传输数据,实现项目工程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依法单独立项并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须单独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上登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依法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且签定施工合同;

(五)依法应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且签订监理合同;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七)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九)已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保险;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发证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以并联审批、捆绑审批等方式,变相增设施工许可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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