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破产案件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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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破产案件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对一批资不抵债、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已是历史的必然。从去年到今年,市委市政府从国家经济全局战略考虑,对全市的国有企业破产工作非常重视,从破产企业的申请、法院的受理到破产案件终结,提出了量化指标。由于上级领导的重视,破产案件的审理可谓如火如荼,遍地开花,硕果累累,形势喜人。有的企业成功拍卖后,新的企业以新的体制开展生产经营,解放了生产力,解决了一大批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搞活了地方经济,社会稳定也出现了可喜的局面;有的企业在破产清算中,招商引进有实力的经济组织租用原企业的厂房、设备,成立新的有限公司,新的公司录用了原企业大部分职工,用新的经营理念生产经营,这样,既为下一步清算组拍卖变现资产打下良好的基础,又搞活了经济,可谓一举两得。统观目前现状,破产工作虽然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为保障破产工作良性开展,本文就存在的问题作简单分析。
一、不健康的破产原因给破产清算工作带来的被动
1、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援引光山县裕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结论,某一破产企业:该单位财务帐目不规范,白条入账多,各种费用报销很少有正规发票,基本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购货没有进货发票,凭自制进仓单入帐,销货不开销货发票,凭自制销货报表入帐,折扣、折让,凭实收货款抵算。少数人任意支借款不还,赊销严重,外欠难收,库存商品帐实不符,期未帐面库存的商品10401.45元,仓库已空。
某一县管大型企业的财务记帐更是让人不可理解,销货款、购货款帐外循环,业务员在异地收取客户销货款,由业务员直接在异地存取,对已收回的应收货款,公司财务不开具收款收据入帐,而是凭业务员的造表入帐减客户应收销货款;采购材料汇购货款,不是以公司银行帐上汇出,而是由业务员从异地汇出。实践中某业务员通知公司财务已汇给某客户采购材料款103万元,公司财务在无银行汇票存根的情况下凭某业务员的通知记帐,因未收到材料,公司帐面就反映某材料供应客户的欠款。清算组在清算时,通过与客户对帐,发现103万元根本未汇,现在103万元款去向不明。由于人为的因素酿成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企业职工意见大,致使清算工作进展不快。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企业已停产多年,有的长达4至5年。企业停产时间长,亏损会逐年增大,负债率越来越高,到破产清算时,破产财产已不足以对第一顺序清偿,一般债权清偿比例为零,给法院审理带来很大难度。破产企业的应收债权在催讨过程中,相对方大多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催收近乎无望。因企业停产,业务员下岗,大量的收入、支出条据未能入帐,破产前的会计档案已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在之后的清算工作中,清算组要找业务员核对收支条据,调整相关会计帐目,加大了工作量,延长了清算时间。
3、个别企业报喜不报忧,企业决策者为了个人的功利,多报收入,掩盖亏损,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的是相反的财务状况。某一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时附带的审计报告中,反映该企业在某市有900多万的销售收入未收回,有悬而未决在国外销售点损失1000多万元。清算时,发现该市根本没有900多万元的销售债权,连基本客户就没有;而国外1000多万元的产品损失不敢界定处理。
4、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时,对职工除名随意性大,在后来的破产清算工作中,除名职工有矛盾激化的苗头。据粗略统计,有的企业除名职工达几百人。除名时只是在企业宣传栏上公布,依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因企业除名职工多,清算组不可能对除名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养老保险金进行测算,势必造成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
二、清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产生,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关于法院、政府、清算组之间的关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界定。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等社会性的问题,按法律规定应当由政府负责,破产案件中的其他问题,应淡化政府部门的作用,由法院依法审理。由于破产案件涉及地方的主要企业,国有企业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干预就多,往往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清算组名副其实地对政府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监督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变现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可算组对企业整体财产出让时,不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而是受地方政府的干预,进行协议转让,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在解决第一清偿顺序安置企业职工本来有缺口的情况下,因价低转让,使资金缺口更大,势必造成以后分配破产财产时,职工上访、闹事。
2、政府主管部门有随意挪用清算组资金现象。清算组组长是政府官员,受政府领导,不少破产企业的资金均多少不等地被政府主管部门挪用,清算企业的财务状况不知怎么向债权人会议交待,怎么向企业职工交待。
3、法院不能控制清算组的财务支出。企业破产的终结,是人民法院的裁定,而不是政府的文件。也就是说,企业的破产最终由人民法院负责任,如果听之任之,将会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目前的状况大的财务支出仍由政府主管部门说了算,象法院的破产诉讼费的支付仍由县企改办批准支付。为此,笔者建议,清算组应拿出财务支出制度,财务支出事先造出计划,交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这样,才能对债权人有一个合法的交待。
4、职能部门受到益驱动,争相对破产财产评估。破产财产变现前,必须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之后需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土地部门要依其行业规定对土地评估、收费,然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房管部门也要评估收费,这些部门不管国家什么法律,只执行其行业规定,破产企业有限的破产财产哪能支出这多费用,只好等待协调,延误了破产清算工作,增大破产成本。
5、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多,增大破产费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破产的司法解释,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根据司法解释,留守人员应当尽可能的少,可是县企改办要求原来留守人员全部保留,形成一个破产企业有20多名留守人员,他们整天无所事事,效率低下,加大了破产成本。
6、不能正确处理职工身份关系。根据司法解释,企业提交破产申请时,必须要提交职工安置预案,只有妥善安排好职工后,法院才能受理。根据我县国有企业现状,达到此条件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