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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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办法
1.目的与适用范围
检验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学习掌握情况,全面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保证培养目标的最终实现。
适用于全体学生的学业成绩考核。
2. 职责
2.1 教务处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和管理部门。
2.2 各系(部)、教研室及任课教师参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工作。
3. 定义与要求
3.1学生学业成绩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学期总评成绩、结业成绩、注册成绩。
3.2平时成绩
3.2.1平时成绩由学生作业、学习态度、课堂提问、出勤、单元或模块考试等综合评定。
3.2.2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进行考核,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核后,将平时成绩记入《平时成绩登记表》。
3.3 期末考核成绩
3.3.1期末考核,由教务处根据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与教学进度,统一组织命题、考试、批卷、期末成绩登记等工作。
3.3.2期末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的方式进行。
3.3.3 每学期期末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若有变化,由教务部门另行确定。
3.3.4每学期的期末考试课程一般为3~4门,最多不超过5门。
3.3.5期末考核成绩一律采取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及格。
3.3.6 各学科(专业)不进行期中考试、学年考试和结业考试。
3.4 学期总评成绩
3.4.1理论课学科学期总评成绩=平时成绩×40%+学期考试或考查成绩×60%
3.4.2实训课,每实习周或每课题或每模块,都要有成绩,实训课成绩分为应知和应会两部分构成。
3.4.3实训课学期总评成绩=(模块1成绩+模块2成绩+...+模块n成
绩)╱n
3.4.4 实训课模块成绩,由教研室组织考核,教务处抽查结果,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记入《实训课学期总评成绩报告单》。
3.5 校外实习成绩
3.5.1学生校外实习结束时,由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实习成绩考核,分为应知和应会。
3.5.2学生校外实习成绩由实习指导教师汇总,并记入《校外实习成绩报告单》。
3.5.3 第三年顶岗实习成绩,每学期汇总一次。
3.6 结业成绩
各学科结业成绩,为本学科各学期总评成绩的算术平均值。
3.7 注册成绩
学科结业成绩为注册成绩,填入学生学籍表中,是学生毕业以及就业推荐的依据。
4. 相关管理办法
4.1补考规定
4.1.1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凡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包括
1∕3),或者缺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包括1∕3)者,学期总评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4.1.2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
4.1.3某学期总评成绩补考后仍不及格,而结业成绩及格,不参加毕业前补考。
4.1.4 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期末考试,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班主任的证明材料,经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教务处批准,参加缓考。
4.1.5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补考,其相应的成绩记为零分,并注明“违纪”。
4.1.6 教务处每学期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时间安排在开学第三周进行,补考内容为本学期学过的内容,补考或缓考试题范围与深度同不及格学期正常考试要求一致。
4.2课程重修的规定
4.2.1 学科结业成绩补考后不及格者,要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进行“课程重修”。
4.2.2 进行“课程重修”者,在“课程重修”结束后,教务处统一安排“课程重修后考试”,考试合格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入学籍。
4.3 补考成绩、课程重修成绩记载
4.3.1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参加补考或缓补考者,补考或缓补考成绩及格,其学期总评成绩记为60分,并注明“补考”字样,成绩不及格者,其学期总评成绩记补考后的卷面成绩,并注明“补考”字样。
4.3.2 结业成绩的计算为补考后各学期总评成绩的算术平均值,补考后的某学期总评成绩记载同4.3.1一致。
4.4.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4.4.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学校和劳动部门组织的与专业对应或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
4.4.2 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技能拓展学习,考取相关职业(工种)的技能证书。
5.学生成绩的使用
5.1考取两个以上(不含两个)技能证书的学生,学校颁发“技术能手”证书;考取两个以上(含两个)技能证书且获得大专学历的学生,学校颁发“技术多面手”证书。
5.2没有获得职业资格证的学生,第三年不安排顶岗实习,按重修处理。
5.3 实训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5.4 社会实践或第三年顶岗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5.5 无职业资格证者,不予毕业。
5.6 毕业前有2学科以上(含2科)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5.7 操行成绩或“三自课”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6. 记录
6.1 《平时成绩登记表》
6.2 《学期总评成绩报告单》
6.3 《实训课学期总评成绩报告单》
6.4 《学生校外实习考核表》
6.5 《校外实习成绩报告单》
备注:本办法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