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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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CT.8
编制人:张兴领
企管法规处主要领导审核:李连锁审定人:范先祥
批准人:秦文贵
批准日期:2015年月日
合同管理程序
1 范围
为加强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合同管理的职责内容和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公司所属境外分公司、子公司合同管理,由国际工程分公司参照本程序,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2 术语和简略语
2.1合同:指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收入合同:公司对外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对外合同。
2.3支出合同:公司接受产品或服务的对外合同。
3 职责
3.1企管法规与质量管理处是公司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a.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b.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c.负责公司合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
d.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法律论证、谈判工作;
e.负责办理公司对外签约授权手续;
f.负责公司机关合同、所属单位重大以上合同的审查审批工作;
g.负责推广使用集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编制公司示范文本;
h.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i.组织处理合同纠纷;
j.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所属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和合同履行情况。
3.2 公司专业部门按照专业分工负责对公司审批合同的商务技术审查工作。
专业部门分工见附件一。
3.3 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a.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b.组织本单位合同订立和履行;
c.依照管理权限审查或审批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d.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合同专用章管理;
e.推广使用集团公司及公司合同示范文本。
4 程序内容
4.1合同管理基本规定
4.1.1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执行CT.11《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规定。
4.1.2公司合同按照合同性质和标的额划分为特大合同、重大合同、一般合同,具体分级标准附件二。
4.1.3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程序合法。
4.1.4合同条款应当齐备、完整。
合同当事人约定权利和义务,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出现容易产生歧义或含混不清的条款。
4.1.5除以下交易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a.10万元以下图书、培训、会务服务交易;
b.其它能即时清结的5万元以下交易。
4.1.6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外,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合同。
授权事宜按公司《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4.1.7合同应当在交易发生前签订,不得先交易后签约。
交易量难以确定的,应当在交易前与合同相对人签订框架协议,明确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单价或计价方法,意向交易量或暂定标的金额等主要条款。
实际交易量的确认单应当作为框架协议附件。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形需要在签约前交易的,应当在紧急情形结束后及时补签合同,确认交易内容和后续责任。
4.1.8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与合同相对人签订的HSE协议,应报公司或相关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审查、备案。
签订油田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生产生活服务合同,应当同时签订HSE协议。
4.1.9任何单位不得将应由一个合同相对人整体承担的项目肢解成若干个项目发包给一个或多个相对人。
本条所述项目是指合同约定交易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及工程项目等。
4.1.10公司合同审批采取一份合同一个部门一人审批、一个管理层次一人审批的形式。
4.2 合同的签订程序
4.2.1 公司及所属单位订立合同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组织合同谈判、起
草、签订工作,处理合同相关事务。
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订立的责任主体。
4.2.2订立合同应当做到主体、内容、形式合法,条款内容真实、准确、齐备,权利义务明晰、适当。
合同中不得出现容易产生歧义或含混不清的条款,专门术语、专有词汇应当做出定义解释。
4.2.3订立合同应当按照选商、审查、授权或审批、签字盖章的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程序订立合同。
4.2.4选择合同相对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和规定,通过比选和竞争方式进行。
按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应组织由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合同谈判,合同谈判应形成谈判记录,具体合同谈判工作由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选商活动,不得暗箱操作、收受商业贿赂。
4.2.5 公司及所属单位订立对外投融资、技术及设备引进等重大或复杂的项目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工作组,进行商务、技术、法律论证。
4.3.6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组织查验合同相对人的下列资料:
a.证明合同相对人依法成立并存续的登记文件;
b.相关资质证书及许可经营文件;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d.能够证明其履约能力的财务、经营业绩等资料;
e.需要查验的其他资料。
4.2.7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合同审查流程办理合同审查手续,向合同审查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a.支出合同提交资料
1、合同文本;
2、确定合同相对人的有关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公司要求办理市场准入手续的应提交市场准入证;
3、立项批复或可研批复、会议纪要、投资计划、预算文件及其他前置性批准文件;
4、中标通知书或合同谈判记录,以及需要向专业审查部门提供的材料(见附件三);
5、需要提供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等其他资料。
b.收入合同提交材料
1、合同文本;
2、确定合同相对人的有关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风险评估论证报告。
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及其下属单位签订合同可不提供此材料。
4.2.8合同招标、合同谈判结果经批准确认后,合同承办人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相关资料录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并提交审批;集中招标、谈判的项目,取得签约依据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并提交审批。
4.2.9合同审批原则上一份合同一个部门一人审查。
每个审查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