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工作交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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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作交接程序,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职责划转、人员内外岗位调动、请长假(10天及以上)或离职(含调离、自动离职及辞退)前工作交接的管理。

第三条工作交接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的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收人的人员。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移交人、接收人的直接上级为交接工作的监交人。监交人应指导、监督移交人向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对工作交接的真实性、完备性负责。

第二章交接内容

第四条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业务工作和公司物品。

(一)业务工作主要包括:

1、工作职责:移交人岗位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内容。

2、业务流程:移交人岗位日常工作流程和要求。

3、工作事项:移交人负责的具体的日常工作事项和待办事项。

4、文件资料:移交人负责管理的合同、文件、档案、

客户资料、单据、账目、账册、报表等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5、业务资源:移交人对内业务工作,对外业务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公司物品主要包括:

移交人负责管理本人使用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以及办公室和文件柜(屉)门钥匙、电脑及有关文件夹密码等。

第三章交接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交接程序具体如下。

(一) 当出现需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况时,由移交人的直接上级安排工作交接,与移交人面谈交接事宜并监督交接。

(二) 移交人在开始工作交接前应梳理好交接事项,并于确定须进行交接的2个工作日内妥善填写《工作交接表》,交直接上级(监交人)审核。

(三) 监交人审核《工作交接表》,必要时应根据工作实际作适当调整。

(四) 在监交人的主持下,接收人按照《工作交接表》中的内容逐项清点、确认移交人交接的工作和物品,移交人向接收人交代未结事项、待办事项的状态或状况以及有关注意事项,提出妥善处理方案并由监交人确认,一并填入《工作交接表》,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五) 监交人将《工作交接表》原件送综合管理部存档,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留存一份复印件。

(六) 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核《工作交接表》填写内容、各方签字无误,准予办理交接。本人为移交人或监交人的,由其主管领导确认。

第六条人员在公司内部跨部门换岗的,必须按以上规定交接完毕后方可到新部门报到。

第七条业务人员一旦调出公司或申请离职,其所在部门应以直接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客户,并要求客户回执确认(附《业务人员交接咨询函》及《业务交接确认函》),以核对查实有无未了业务事宜。

第八条人员离职时,除按上述办理工作交接外,须按有关规定到公司各相关部门办理离职会签手续,确认无任何未了事宜后方可正式离职。

第九条工作交接必须于三日内完成。

第四章罚则

第十条应办理工作交接,而监交人未安排办理的,处罚监交人200元,因此影响后续工作开展的,视情处罚监交人300元-1000元。

第十一条应移交工作的人员无故拖延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100元/日;拒绝办理的,停发直至扣除当月薪资,扣留报销费用,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接收人不认真确认、接收交接事项的,处罚100元,因此影响后续工作开展的,视情处罚200元-500

元。

第十三条因监交人监督把关不严,造成工作交接不清,工作交接不全的,处罚监交人200元,因此影响后续工作开展的,视情处罚监交人300元-1000元。

第十四条工作交接未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的,处罚监交人100元,因此影响后续工作开展的,视情处罚监交人300元-1000元。

第十五条《工作交接表》等相关手续未妥善保管备查的,处罚责任人200元/份。

第十六条因工作交接不善造成公司损失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程度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附件有:

(一) 公司工作交接流程图

(二)《公司工作交接表》

(三)《业务人员交接咨询函》

(四)《业务交接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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