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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第二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经信节[2017]48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8.17

【实施日期】2017.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第二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

位名单的通知

(沪经信节〔2017〕482号)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产生,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产业调整升级,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按照“十三五”工业清洁生产推行总体思路以及《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的要求,全面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经研究决定,海隆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362家企业为本市2017年度第二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位(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其中自愿性审核企

业142家,强制性审核企业220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的重要作用

重点企业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清洁生产工作的法规和政策,提升清洁生产意识和理念,充分认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参加企业负责人和内审员的清洁生产培训活动。

重点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要围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确定审核重点,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方案改造,注重实效,建立清洁生产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领导,统筹规划,确保审核工作扎实推进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环保局应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推进清洁生产在本市生态文明和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纳入各单位节能环保目标评价考核范围。

三、提高质量,抓好进度,确保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

重点企业应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的审核程序和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重点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委托审核的技术服务合同、审核工作计划等材料报至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环保局备案,同时报送市推进清洁生产办公室备案。其中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由各区环保局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将编制完成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环保局,提出评估申请,企业在方案实施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四、加强指导和监管,认真做好审核评估验收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环保局要结合对审核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要求,组织指导辖区内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方案,并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及本市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评估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地方政府部门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环保局应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季度报告、年度清洁生产工作总结报告(附评估、验收完成情况表及绩效统计表)。

五、加强信息公开,落实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奖惩措施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相关内容要求公布信息,并应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不按上述规定公布相关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有关规定,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将对评估验收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适时予以通报。对申报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审核,对符合专项扶持办法要求的企业给予奖励。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7日

附件1

2017年第一批清洁生产重点企业名单(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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