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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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学
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5(000)028
【摘要】<正>鲁价费函[2015]50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申请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函》(鲁教财函[2015]20号)收悉。

同意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的学分制收费改革方案。

各高校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总页数】1页(P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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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高考技能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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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7所高校实施学分制收费

山东7所高校实施学分制收费

山东7所高校实施学分制收费2014年山东7所高校实施学分制收费山东7所高校实施学分制收费不分专业每学分100元青岛市物价局转发了省物价、财政部门关于“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意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的学分制收费改革方案,明确各高校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收费标准,通知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通知中涉及在青岛市的中国海洋大学和青岛大学两所高校,具体收费标准可登录青岛市物价网查询。

7所高校实施学分制收费从去年秋天起,配合高校学分制教学改革,首批选择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山东理工大学、济南大学、鲁东大学、青岛大学7所高校进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

今年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政策。

学分制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方式,学生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中国海洋大学专业注册学费最低的是文史类的英语专业,每生每年收费525元,最高是艺术类的音乐表演专业,每生每年收费4650元;青岛大学最低的是文史类部分专业400元每生每年,最高也是艺术类个别专业5000元每生每年。

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学费为100元。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每16理论学时折合1学分;体育、实验、上机、分散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32学时折合1学分;军事理论、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不得免修,不计学分;集中进行的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一般每周计1学分。

各高校有“弹性学制”标准根据各高校的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各学校均出台了“弹性学制”标准,比如4年制本科学生不用非得用4年毕业,可以提前也可以拖后。

其中,中国海洋大学配套实施3-6年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可提前1年或推迟2年毕业。

同时,为便于学生集中安排个性化的实验课程、实习等实践环节,施行“春、秋、夏”两长一短的`3学期制度,其中春、秋两个长学期各安排16个教学周,夏季短学期安排4个教学周。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高字〔2013〕14号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高等学校:现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起,我省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学分制管理试点工作。

实施学分制管理是高校的一项系统改革工程,试点学校要加快教学资源建设,丰富课程教学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赋予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的权利;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认真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的教学管理、收费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学籍管理、选课管理、实验室管理、成绩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2013年10月12日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高校应当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

必修课应当逐步实现每门课程都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应当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所修课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 (

服 务 性 收 费 是指 为 在 校 学 生 、
校外人员 和单位 提供 由 学生或其他服务对
象 自 愿选 择的 服 务所 收取 的 相 关费 用 。
五 (

代收 费 是 指为 方便 学 生学 习 和
生 活 , 在 学生 自 愿的 前 提下 , 统一代 收代
项 目 、 标 准及 资 金 管 理等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公 报 2 0 1 8 年第 1 9 期
3 6
第二 章 收费项 目
第 五条 高 校 收 费 项 目 主要 包 括 学
费 、 住 宿 费 、 考 试考务 费 、 服务性 收 费 和
代 收费 等 。
按 国 家规定标准执 行 。
第 八条 高校 学费标准在年 生均教育
培养成本 的基础上 , 综合考虑 当地 经济发
展 水平和 居 民 经济 承 受能 力 等 因 素 确 定 。
鼓励髙 校利用 社会资源实行产教融合 和 专
业 共建 鼓励特色 高校及髙校优势学 科和 ,
特色 专业 发展 , 不 同 层次高校 和不 同 专业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用 于 山 东 省 行政 区 域 内 各 级政府 、 国 有 企 业举 办 的 全 日 制 普
通髙 等学校
称高 校 ( 以 下 简
) 。
第 三 条 高 等 教 育 属 于 非 义 务 教 育 ,
实行 以 举办 者投人 为 主 、 受 教 育者 合 理分
付 费 的
用 。
第 三章 定价形式及收费标 准
第六 条 髙校收费 主要实 行政府 定价 或政府 指 导 价 。 除 中 外合作办 学 、 网 络教 育 、 成 人教育和非全 日 制 研究生教育 等学 费标准 由 高校 自 主确 定外 , 其他学 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 价 住宿 费标准 和考试 考务

学分制有关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学分制有关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学分制有关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1)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每学年初在开学一周内将本学年学费一次性交齐,没交齐学费者不得参加本学年的学习。

(2)重修课程的学生应按重修课程的学分交纳重修费人民币50元/学分,在重修申请得到学校批准后一次性交齐。

(3)学生参加补考应交纳补考费。

每学期期末考试补考费人民币20元/门,在校期间最后一次补考费人民币50元/门。

(4)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军训、公益劳动等课程重修也应交纳重修费用。

(5)免修的课程,学费不退或照交。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及经济发展对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深化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自主发展,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和质量保证制度。

学分制的根本属性是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个性发展,贯彻因材施教原则。

第二章学制和修业年限第三条各专业修业年限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制为准。

第四条修业年限。

实施学分制以后,实行有限弹性学制,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多选修一些课程,也允许部分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学习期限。

普通高职、对口高职标准学制为三年,学制可延长二年;三二连读高职标准学制为二年,学制可延长二年。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方能毕业。

第五条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须通过所在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方能保留学籍,延长修业年限。

延长修业年限学生的日常管理仍归原所在系。

第三章课程设置和学分构成第六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采用“三平台+三模块”的课程体系。

“平台”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和专业基本技能,分为公共基础平台、专业大类平台和专业主干平台;“模块”课程旨在适应学生层次、接受能力、岗位兴趣的不同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分为专业方向模块、选修课程模块和课外学分模块。

第七条各专业学生应完成的最低总学分应在各专业培养方案中予以明确规定。

各专业所完成的总学分分为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和课外学分。

必修学分即为修读必修课、完成顶岗实习和规定的教学实习获得的学分,选修学分即为修读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获得的学分,课外学分即通过参加课外活动、社会实践、考取证书或竞赛获奖等方式获得的学分。

第八条新生第一学期入学教育与军训计为2周,课内教学计为14周。

其他学期教学计划统一计为18周。

课内教学第一学期每14学时计1学分,其他学期每18学时计1学分。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次(2-3小时),8周计1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4学分。

《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治理暂行方法》差不多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治理,规范收费行为,爱护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治理暂行方法》及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治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高校收费治理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科学合理地确定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大收费治理,形成适应山东高等教育进展需要,由政府、社会、学校、受教育者共同合理分摊培养成本的高等教育收费机制。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全日制一般高校。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四条高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

第五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3类:(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收取学费的学生范畴包括: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一般、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2.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3.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

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MBA、MP A学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托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4.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时期的学生;5.自费来华留学生;6.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7.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鲁教职(201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贯彻《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鲁教职(2017)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做到因材施教,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提高教学质量。

二、目的和意义实施学分制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以选课制为基础,允许学生根据个人志趣与个性差异对所学知识和学习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自主选择的学习制度,树立体现因材施教,重视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理念,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过程,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模式改革,培养综合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基础扎实、知识面宽、适应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复合型、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实施学分制的任务是建立弹性学制与选课制下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管理体制、教学运行机制和教学保障体质。

三、学制和学习年限1、标准学制:三年制高职生标准学制为三年;五年制高职生标准学制为五年。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2、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延期毕业,可以在弹性学制期限内休学创业分阶段完成学业。

三年高职的修业年限为3-6年,五年高职的年限为5-7年。

四、学分计算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学分折合18学时。

1、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课程学分二该课程的课时数÷18°2、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为1学分。

《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合集

《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合集

《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高校收费管理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科学合理地确定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形成适应山东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由政府、社会、学校、受教育者共同合理分摊培养成本的高等教育收费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四条高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

第五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3类:(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2.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3.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

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MBA、MPA学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4.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5.自费来华留学生;6.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7.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青岛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

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普通本科学生可在3至8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医学类本科学生可在4至8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的医学类本科学生可在5至10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7年的临床医学学生可在7至10年内完成学业。

第五条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基本学分为16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为220学分, 基本修业年限为7年的临床医学专业为300学分。

第六条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 16理论学时折合1学分,体育、实验、上机、分学分,军事理论、1学时折合32散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不得免修,不计学分,集中进行的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一般每周计1学分。

每学分学费为100元。

第七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毕业基本学分×100)/基本修业年限。

第八条新生第一学年按照将基本学费总额除以基本修业年限得出的额度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预交的学分学费后注册入学,在预交的学分学费额度内,自主选课,超出部分,应先预交,放开选课;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预选课程折算的学分学费之和缴纳。

每学年结算一次,毕业时按规定多退少补。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大学文件山大教字〔2014〕15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4年4月3日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六年制、七年制、八年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学时与学分。

课堂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教学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

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学分认定。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本科生院认定。

校际交流的学分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创新奖励学分。

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冲抵部分专业实践教学课程学分,但最多不超过3个学分。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根据《XX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XX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第四条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XX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基本标准确定,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五条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1. 正常修读的课程。

学生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2. 重新学习的课程。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60≤课程成绩3. 辅(选)修课程。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四年制本科生按照160学分和每学分100元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3日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国有企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

第四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和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高校收费项目、标准及资金管理等。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五条高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自费来华留学生以及研究生等。

(二)住宿费是指按照规定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

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5-07-26 04:01:16 阅读次数:1994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局 总 则为了深化学分制改革,依据《山东省物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鲁价费发〔2013〕93 号)和《山东省高 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 号)、《山 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在籍全日制 本、专科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 依据,以取得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 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 费改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

学分学费是指以各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 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要求确定的每学分应 收取的学费;专业注册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 为计算依据,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 专业每年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 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五条 学生费用清缴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注 册学费、学分学费。

第二章 专业注册学费第六条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 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注册 学费标准有所不同。

第七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 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 注册学费标准收取。

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为下学年专业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 费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专业注册学费。

第八条 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对于所缺 学分在 1 至 10 分的学生必须离校,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学 生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缴费重考;离校延期的学生不享 受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鲁发改成本〔2022〕744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44号省教育厅:为稳定高校收费政策,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33号)规定,现将我省公办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我省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公办高校,学分制学费标准原则上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鲁发改成本〔2019〕805号、鲁发改成本〔2019〕806号、鲁发改成本〔2019〕933号、鲁发改成本〔2020〕1086号、鲁发改成本〔2022〕537号,以及鲁价费函〔2018〕72号、鲁价费函〔2018〕74号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基础毕业学分数调整的学科,其年度收费标准应与2021年招生的学生年度收费标准保持基本一致,即:基础毕业学分数增加的,增加部分不得收取费用;基础毕业学分数减少的,高校可以适当调整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但不得超过上年度招生学生的年度收费标准。

三、高校应根据学分制收费规定和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收费方案,切实做好收费公示和教学改革宣传工作,确保新生熟悉学分制收费实施内容、学分选修流程,并适时了解收费清算结果。

四、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2年招收的学生。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8月31日。

山东体育学院文件

山东体育学院文件

山东体育学院文件鲁体院院字〔2019〕21号山东体育学院关于印发《山东体育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处、室、院:《山东体育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体育学院 2019年4月30日山东体育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学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学费。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基础,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各类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基础,由学校按规定要求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章学费标准第六条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基本毕业总学分为160学分。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基本毕业学分数×每学分学费标准)/基本修业年限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

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七条 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学分学费为100元。

第三章学费结算第八条 新生入学前交纳本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第一学期课程预置学分学费,第二学期开学前完成选课和交纳本学期学分学费;从第二学年起,第一学期开学前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并在开学前完成选课和交纳学期学分学费,第二学期缴费程序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相同。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方法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方法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推动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依据《xx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方法》等关于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取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费由专业注册费和课程学分学费组建。

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收费方式实行先预收后结算的方法,即每学年开学报到时先按40学分的收费标准预收,至学年末结算,多还少补;专业注册费按学年计收,每学年开学报到时收取。

第四条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学生人才培育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五条学生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辅修专业、修读双专业(双学位)或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注册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六条转专业、转学(转入)学生,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按前后专业注册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

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还少补。

第七条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状况提前终止学业的,依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退学年专业注册费。

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资料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专业注册费按就读届收费标准收费。

第八条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或因其他原因中途退选所修课程的,学校在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免收其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在开学一个月后两个月内批准的,收取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50%;两个月后批准的,全额收取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分学费按就读届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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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高校学费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专科教育的学分制收费管理。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高校实行弹性学制教学,按实际修读的年限及课程学分向学生收取的学费。

高校学分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专业注册学费是学校对学生进行专业学习实施学籍、教学等管理收取的基础费用。

第七条专业注册学费一般实行同校同学费标准专业类别收费标准一致,具体收费标准按不低于本专业学费总额的30%确定。

第八条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计收。

高校在每学年初向学生收取专业注册学费,为学生办理专业注册手续,授予学生本学年选课资格。

第九条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条学分学费是学生选择修读课程所需缴纳的费用。

第十一条学分学费一般实行同校同学费标准专业类别收费标准一致。

第十二条学分学费按学期计收,实行先选课后缴费。

学校根据每学期学生选课情况,按照所对应的学分数与收费标准,在学生完成选课后即时收取。

第十三条学生按照实际修读课程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毕业学分缴纳的学费总额,不超过学分制学年学费标准与基本修业年限乘积。

第十五条基本毕业学分数按学校公布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六条执行优化专业比价关系收费政策的专业,其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同比上浮或下调。

合堂课程学分学费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收取。

第十七条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应向省教育部门提出学分制收费改革申请。

学分制收费改革申请应包括学分制教学改革试行情况、学分制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内容,学分制收费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辅修双学位、双专业及专业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

毕业生修读第二学士学位参照相应本科生收取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九条学生补考仍不合格或成绩不满意申请重修的,缴纳重修课程学分学费。

第二十条学分学费应实行一学期一结算,学校根据学生所修课程学分情况,于每学期末或下学期初对学生缴费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高校应在新生入学时,向学生公布专业培养方案及基本毕业学分情况。

专业培养方案及基本毕业学分在培养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

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公益性、社会实践性课程不得收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二条高校对学分制收费事项调整应广泛征求意见,向学生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及毕业学分调整情况,做好宣传解释。

学分制收费事项调整应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重大事项调整须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

第二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专业注册学费。

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办理完成退学手续后即时退费。

已缴纳学分费用但未修完的课程,按照课程学分及收费标准全部退还学分收费。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军、休学的,按照退学规定退还相关费用。

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复学后按照该生就读年级学费标准缴纳。

第二十五条高校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学分制收费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学分学费标准,以及专业培养方案、基本毕业学分等内容。

专业培养方案、基本毕业收费学分及相关收费政策调整的,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不按规定开展学分制教学或学分制收费管理不规范的,省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将责令学校停止实施学分制收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贯通培养转段教育学费由学校根据教学实际自主确定收费方式。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 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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