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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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应急管理干部培训工作有序开展,提高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应急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应急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
(二)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集中培训与在岗自学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的原则
(五)坚持教学相长、保证质量的原则
(六)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省应急办负责全省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省级专业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系统和本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应急管理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培训教员、基层干部、企业负责人、应急求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
第五条培训工作分级分类进行,省应急办负责各市党政领导干部、省直部门负责人、市应急办和省直部门应急机构工作人员的应急管理培训、任职培训、新进人员的初任培训、工作需要时的岗位培训;省直部门应急机构和市级应急办负责系统内的和本地区的各类培训。
第六条各市政府应急办和省各专业应急机构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一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于1月20日前上报省应急办。
第七条所有应急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至2周,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5天。
第八条培训对象在参加上级组织的集中脱产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九条培训的主要内容。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领导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重点学习国家和本省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全省应急工作形势任务、了解外国和兄弟省市区应急管理经验、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和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方法、学习运用应急指挥新技术设备和指挥手段等。通过培训,强化培训对象对应急管理的宏观认识和依法实施管理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升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能力。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单位)应急管理机构除组织或参加上级集中脱产培训外,还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
(一)以岗代培。通过参加工作实践和接受指导,提高应急管理的规划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以学代培。大力倡导和鼓励工作人员自行组织学习和培训工作,通过自学不断更新观念、强化内在素质,提高工作能力。
(三)以研代培。组织各种研究活动,安排有关人员参与,提高工作水平。
(四)以会代培。有计划有层次地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省内外各级各类学术研讨会、专题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等,通过交流实践经验、探索方法、交流成果来激发积极性和创造精神。
(五)以察代培。有计划有目的的分期分批组织有关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开阔眼界,通过学习、比较,提出本地、本单位今后发展的意见、建议、思路和方法。
(六)以演代培。预想情况和设置背景,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演练,检验和锻炼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联动配合能
力以及处置应对能力等。
第十一条省应急办和各市、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制订计划和实施意见,认真抓好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省应急办组织有关单位专家,编写和整理培训相关教材和资料;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组织编写或采用相应的培训教材,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应重视培训师资的培养,建立相应的培训师资档案。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多种方式培养培训教师,还可采取从省应急管理工作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内聘请专家等办法,解决好培训的师资问题。
第十四条将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应急管理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和规划,必须在预算中列支开展应用培训的所需经费,保证培训工作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建立应急管理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各单位、部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培训设施、培训手段、培训计划、培训经费、参训人员受训情况、考勤情况、考试成绩、单位参训人员比率等。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年终考核、个人考核及其它评优评先的指标之一。
第十六条加强培训的管理,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须建立和完善培训工作档案,如实记载培训工作和受培训人员情况,教育培训档案建立的是否完备作为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中的一项内容。
第十七条教育培训档案内容包括:教育培训工作的相关制度、培训工作计划、总结、教案、培训考勤登记、考卷、考试成绩单、合影照片、领导讲话稿、各期培训人员花名册、每期培训人员登记的《山西省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情况登记表》等。举办集中培训时,要将培训成绩及时填写受培训人员《培训证书》的相应栏目,记入参加培训的日期、内容、课时和考核成绩,加盖省应急办或培训单位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