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号令主要条款解读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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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是怎样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是怎样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如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单位负责⼈为同⼀⼈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了更好明确相关采购条例,使采购的过程和程序清晰明了,规范采购⼈员的采购⾏为,为了更好地节约资源,减少政府政府采购法财政不必要的⽀出,我国政府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来规范采购程序,接下来就跟⼩编⼀起来了解⼀下有关政府采购法是怎样的。
实施条例解读是怎样的。
实施条例解读解读⼀: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条所称财政性资⾦是指纳⼊预算管理的资⾦。
以财政性资⾦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视同财政性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既使⽤财政性资⾦⼜使⽤⾮财政性资⾦的,使⽤财政性资⾦采购的部分,适⽤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与⾮财政性资⾦⽆法分割采购的,统⼀适⽤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解读⼆:政府采购服务包括两⼤类《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解读三:集中采购有了明确概念《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将列⼊集中采购⽬录的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者进⾏部门集中采购的⾏为。
解读四:政府采购⼯程有了具体概念《条例》规定,政府采购⼯程是指建设⼯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解读五:采购代理机构有了明确定义《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依法设⽴的⾮营利事业法⼈,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的执⾏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解读六:何为重⼤违法记录得以明确《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条第⼀款第五项所称重⼤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数额罚款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4期九、采购人市场调查与价格测算法律条文: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采购人市场调查与价格测算的规定。
“磨刀不误砍柴工”,没有对采购标的的市场行情作深入调查研究,很难提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
因此。
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
以往的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发现,采购人对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市场行情不是很了解,或者只是片面了解。
如某采购人需要采购拼接显示屏,采购人只从现有的一些途径了解了本单位当前使用的拼接显示屏的价格、技术、数量等情况,简单与市场上同等档次的显示屏做了比较,最后确定这个采购项目的预算为600万元,最终供应商报价最低的不到100万元。
很显然,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前,并没有与使用单位做详实的交流沟通,市场调查也不是很客观、全面。
这导致如果原来的供应商继续提供产品需要500余万元,其他供应商只需花费100万元左右。
再如,某采购人要购置一批打印机,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所有的投标文件都注明“此款打印机已停产”,全部未响应招标文件。
原来,采购人在提采购需求时,沿袭了几年前的老观念,未对市场现有打印机的配置、功能等进行调查,闹出了笑话。
由此,本条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
十、采购价格的设定法律条文: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采购价格设定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政府采购87号令|(第七十八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责任

政府采购87号令|(第七十八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责任原创岳小川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87号令解读】本条对18号令第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的内容做了大幅度的删减,同时增加了87号令中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新的要求后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18号令第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的内容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都有的体现。
《政府采购法》地七十一条和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已经分别明确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二十九种情形。
87号令没有必要对此进行重复,浪费立法资源。
除此之外,87号令新增加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十二种情形:一、采购代理机构出现利益冲突87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在同一个项目既为采购人服务,又为投标人服务,就会出现利益冲突,必然会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财政部令18号令,政府采购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87号令的理解与执行

第二部分:重点条款解读
总体修订情况梳理
• 18号令共6章90条(《总则》《招标》《投标》《开标、
评标与定标》《法律责任》),全文11000多字。
• 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增加一章,将第四章改为 《开标、评标》,新增第五章《中标和合同》;删除36 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全文13000余字。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条款原文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解读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法并行的格局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实践 or 法理
政府采购工程不适用于 87号令:(1 )依法应当招标的政采工程,
(2)依法不招标的政采工程,(3)适用87号令招标的“工程”项目
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
解读
“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为什么?
如果的确需要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怎么办?
删除了18号令延长截标期和开标时间应在3日前通知和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条款原文
终止招标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 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 式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 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 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 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山西省财政厅 2018 年4月
财政部第87号令理解与执行
采购法规政策的解读与应对

采购法规政策的解读与应对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采购活动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采购过程,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纷纷颁布了一系列的采购法规政策。
本文将对采购法规政策进行解读,并针对企业如何应对这些政策提出建议。
一、采购法规政策的解读1. 采购基本法规:采购法规政策的基础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采购活动的监管与指导起到了重要作用,要求采购过程必须遵守规定的程序与标准。
2. 政策文件解读:各级政府和采购监管机构发布的政策文件对于具体实施采购活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些政策文件通常会涉及到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方式、供应商资质要求等具体问题,需要企业仔细解读并合理应对。
3. 地方性政策要求:除了国家层面的法规政策之外,不同地区还会有一些特定的地方性政策要求。
这些政策要求可能会因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特点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企业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必须了解并遵守这些要求。
二、应对采购法规政策的建议1.建立规范的采购管理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职责分工等,确保采购活动按照法规政策进行。
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规范采购行为,还可以提升效率,降低风险。
2.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学习和解读: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发布与更新,及时进行学习和解读。
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请教专业人士等方式,提高自身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减少违规操作的风险。
3.合理规划采购预算:根据政策法规的要求,企业需要合理规划采购预算。
在制定采购计划时,要考虑到项目的真实需求,注重资源的有效配置,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确保供应商符合资质要求:政策法规通常会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进行明确,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该仔细审查其资质,确保其符合政策法规的要求。
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严格的供应商审查,减少合作风险。
政府采购特定补充合同2024条款解读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政府采购特定补充合同2024条款解读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主体1.1 采购方1.2 供应商2. 合同标的2.1 采购物品2.2 技术指标2.3 数量与金额3. 合同价格与支付3.1 合同价格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表4. 交付与验收4.1 交付时间4.2 交付地点4.3 验收程序5. 质量保证5.1 产品质量标准5.2 售后服务5.3 质量问题的处理6.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6.1 合同履行期限6.2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3 合同监督与违约处理7. 保密条款7.1 保密内容7.2 保密期限7.3 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地点8.3 法律适用9.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条件9.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10. 合同的终止10.1 终止条件10.2 终止程序10.3 终止后的处理11. 合同的生效11.1 生效条件11.2 生效时间12. 其他条款12.1 通知与送达12.2 合同的完整性与优先权12.3 合同的附件13. 签署与盖章13.1 签署日期13.2 签署地点13.3 盖章要求14. 附录14.1 技术参数说明书14.2 报价单14.3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第二条合同标的2.1 采购物品:指供应商根据采购方的要求,提供的具体物品名称、型号、数量等(详见附件一:技术参数说明书)。
2.2 技术指标:供应商提供的物品应满足采购方提出的技术指标要求,具体技术指标详见附件一。
2.3 数量与金额:本合同项下采购物品的数量及金额详见附件二:报价单。
第三条合同价格与支付3.1 合同价格:本合同项下采购物品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详见附件二。
3.2 支付方式:采购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
3.3 支付时间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采购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0%。
财政部第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采购工作公平、公正、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集中采购平台或者合法合规的公共电子招投标平台组织采购活动,并在中标结果公示后严格按规定在平台上发布采购合同等信息。
第二章招标人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享有政府采购权利并承担政府采购义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府采购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程序和向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委托的原则。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编制说明;(三)采购说明;(四)招标定制技术规范;(五)投标文件格式和内容要求;(六)评标办法;(七)投标文件评审标准;(八)其他需要明确投标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编制,并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布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不得利用尚未发布的情况和与规定不符的文件进行投标。
第四章投标人第九条投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参加招标活动,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普通情况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保证其投标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其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章评标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不得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确保评标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制定严谨的评标流程并做好评审记录,评审过程中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招投标中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

招投标中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为了履行职责、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以实施购买的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规范招投标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招投标中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一、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10月1日实施。
该法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
按照该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采购活动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实现供需双方的公平竞争。
二、政府采购法规除政府采购法之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细则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的出台补充了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为各方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了明确的规范,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的一般程序包括需求确认、采购准备、公告发布、投标、评审、中标公示等环节。
在需求确认阶段,采购人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包括数量、质量、技术要求等。
在采购准备阶段,采购人应当编制采购文件,明确评审标准和采购方式。
公告发布阶段,采购人应当通过合适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投标阶段,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评审阶段,采购人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最后,在中标公示阶段,采购人将中标结果公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四、投标文件要求为了确保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对投标文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投标文件需要清晰地表达供应商的能力、信誉和产品的质量,包括企业资质、相关经验、技术方案、价格等内容。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详细、准确,不得出现虚假和误导性信息。
投标文件中的价格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并且不能包含任何附加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3期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中期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在1761年颁布了《联邦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形式、程序等进行详细规定,对政府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为州和地方政府广为采用。
1782年,英国政府设立国家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并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采购政府各部门所需物资。
作为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以法定形式确定了公开招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活动,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其对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也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最多、最受关注的部门规章,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
然而,经历二十多年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践与创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与市场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落实“放管服”的新举措,对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为了贯彻《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 行政法规 706
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 8600
地方人大
•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 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
201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白皮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概况
法律 行政法规 财政部规章
规范性文件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 购法实 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 18号令
与《合同法》相衔接,如合同签订、履约验收、 民事责任的规定
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二是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三是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购
买服务行为。 四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 五是完善规则设计,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 六细化相关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保证责任追究有法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市场零售价每本19.9元,补贴14元,相当于7.0
折。 商务印书馆向此次全国范围内采购的省级新华
书店供货的折扣是5.8折,约合每本11.5元。 云南超低价5.5折盗版、湖北《学生新华字典》,
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 采购的竞争性,采购方式,资格把关,验收把
关
湖南邵阳政府采购“问题课桌椅”
同时,我国正在进行的加入GPA的谈判工作,也需要 从制度层面予以策应。
天价采购
预算(预算标准) 采购需求标准(配置标准) 公开(社会监督) 采购人责任(主管部门)
政府采购盗版《新华字典》案
2012年财政部、教育部将《新华字典》纳入国 家免费提供教科书范畴。中央下拨17亿元专项 资金,按照每本《新华字典》14元的标准计算, 由各省(市)教育部门、财部门实行政府采购, 免费发放。
号令详细讲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 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
解:
招标公告中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采购人与中标 人签订合同时, 直接按照招标
解: 资格预审公告包括三项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 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六)公告期限;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 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 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 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02政府采购相关内容解读

澄清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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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 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 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 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注意:澄清有关问题程序并不是评标工作中的必须程序。澄清有关问 题的本质在于澄清、说明和纠正一些非实质性内容的事项,以利于评 标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和评标专家的正确评判,这一点专家要注意把 握:不能过于保守,也不能不讲原则。专家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澄 清说明都必须以有效的书面形式作出。
四、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两 法在工程领域的适用范围,对依法不进行 招标投标的工程做出了适用政府采购法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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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 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对公开招标的范围(货物 和服务)、具体数额、确定的管理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 定,即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中央的由国务院规定;属地方的 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特殊情况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 的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人民政府 采购监督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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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它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 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 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七)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9期四十七、最低评标价法中的中标方法法律条文:第五十六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最低评标价法中的中标方法的规定。
所谓中标候选人,是指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投标人中择优选出的供采购人从中确定中标人的一个或多个投标人。
本条对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如何确定中标候选人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同一项目确定多个中标人的方法在政府采购时,如果希望同样的货物或服务由多个投标人承担供货,采购人一般应当将采购内容划分为若干个标段分标段进行招标。
分标段招标有可能会出现一个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标的情况。
此时,采购人可以规定投标人可参加多个标段投标,但是只能在其中一个标段中标,即俗称的“兼投不兼中”。
“兼投不兼中”的做法是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公平原则的,不会排斥任何投标人。
但是,采购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清楚各个标段确定中标人的先后顺序和确定中标人的规则,按照规定的顺序和规则确定中标人。
如果由于某些中标候选人被确定为中标人而失去在其余标段的中标资格以后,导致其余标段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实质性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其余标段应当作废标处理。
举个例子来说,某货物政府采购项目根据采购数量的不同将项目分为A、B、C三个标段。
为了保证三个标段由三个不同的投标人中标,规定投标人只能在一个标段中标,且采购人按照标段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假设有甲、乙、丙、丁4个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人在三个标段的综合得分排序均为甲、乙、丙、丁。
采购人在第一标段应确定甲为中标人,第二标段应确定乙为中标人。
甲和乙分别在第一、第二标段中标后,第三标段的投标人只有两家,则第三标段应该废标。
最新政府采购87号令主要条款解读

公告中应包括“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如何理解? 公告期限:新增内容。背景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投标人产生方式
条款原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 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 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 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 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条 地方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条款原文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 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 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解读
认可了实践中的做法。 既要保障公开招标的主体地位,又要兼顾采购效率、效益和效果。 应逐渐淡化“一招就灵”、“公开招标最规范”等思维,倡导根据 项目需求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内容
条款原文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 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87号令的理解与执行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 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解读
供应商规模条件的规定:落实政策功能,提高原法律规范效力层级 厂家授权:(1)防止“控标”(2)为供应商“减负” 为什么进口货物除外? 非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 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
条款原文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 限价,但不一般什么情况下需设最高限价? 设定最低限价:禁止性规范,为什么禁止设最低限价?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投标人产生方式
条款原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 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九条 终止招标活动
条款原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 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 式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 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 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 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编制及内容
解读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从“合同主要条款”到“合同文本” 招标代理费用收取:不再坚持“谁委托谁付费” 信用信息查询:查询渠道,截止时点,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机关、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开展经济活动时,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购买或委托购买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是国家财政资金应用的重要领域,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透明和合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临时条例》等。
其中,《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原则、程序、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经济、合理、效率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国内产业和利益原则。
这些原则的制定旨在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和企业的利益。
三、政府采购的程序政府采购的程序通常包括需求确认、采购准备、采购公告、投标报名、招标或邀请招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在需求确认阶段,采购单位需明确自身购买的具体需求;在采购准备阶段,采购单位需评估预算、确定采购方式等;在采购公告阶段,采购单位需将采购信息进行公示;在投标报名阶段,供应商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在招标或邀请招标阶段,采购单位会将招标文件发放给合格的供应商;在评标阶段,采购单位会对供应商的报价和资质进行评估;在定标阶段,采购单位会选择中标供应商;最后,在合同签订阶段,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四、政府采购的监督与处罚为了确保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机构需要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包括虚假招标、泄露招标信息、向招标人索取、收受财物等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例如取消违法人员的供应商资格、责令改正、罚款等。
五、政府采购的新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号令主要条款解读

4. 严格责任,更加注重政采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 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着力推进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和信息获取的公平公正, 减少违规操作空间,破除“暗箱操作”的社会疑虑,提高政府采购制度的公信力。 • 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义务,补充完善 了法律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软性”违法行为,如采购人不按规定编制 采购需求、未在规定时间确定中标人、代理机构违规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等,细化、 补充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解决因处罚依据不足而导致的“违法难究” 等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 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内控机制建设要求。
• 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力度,以公开透明促规范公正。实践中,评分畸高畸 低、不公正评审现象屡屡发生。少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通过隐瞒 (变更)政府采购信息、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达 到虚假采购或者让内定供应商中标的目的。针对此类问题,为防止暗箱操 作,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和强化了 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
6. 优化环境,更加注重为企业参与政采活动减负
• 资格预审文件免费、招标文件售价,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方式在 招标文件中公开,投标保证金退还等。 • 严控投标样品的使用。 • 信用信息查ຫໍສະໝຸດ 等。第四部分:重点条款解读
总体修订情况梳理
• 18号令共6章90条(《总则》《招标》《投标》《开标、
评标与定标》《法律责任》),全文11000多字。
第五条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条款原文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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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投标人产生方式
解读
重新“激活”邀请招标方式 借鉴74号令关于竞谈、询价供应商的产生方式,且更进一步 体现了合理、适度还权于采购人的改革思路和政策导向 兼顾采购人正当权益(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效果)与政府采购“三公” 原则和竞争性要求 有权必有责,采购人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名单及推荐理由须随中标结 果同时公告,接受监督 兼顾今后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条款原文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 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 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
解读
为什么澄清或者修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如果的确需要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怎么办?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 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解读
为什么规定文件提供期限? 注意公告期限和文件提供期限的区别和联系:性质不同,但可重合 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1)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合二为一(2)对通 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得再二次抽选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
解读
贯彻落实“源头管理”的改革导向 针对实践中的难点:采购需求编制难,标的种类多、差异大、专业 性强 列举采购需求应当具备的内容,起到指引作用
第十二条 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
条款原文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 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解读
第五条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条款原文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解读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的现状 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不同点
第六条 政府采购内控管理
条款原文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 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 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 部控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透露招标投标相关信息
解读
为什么赋予义务? 是设定招标最高限价的配套措施 突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是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的重要一环,是科 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的重要保障。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
条款原文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 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 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 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 其他商品、服务。
解读
采购人的特点:行政事业单位,有很好的内控管理基础 内控要求:健全制度,对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要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 授权 不能“索要”可理解,为什么也不能“接受”?
第七条 混合项目属性
条款原文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 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 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与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
条款原文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 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 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解读
界定“成本”的范围:制作、邮寄,其他无关成本不应计入 招标文件售价与项目大小无关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第21条)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内容违法的处理
条款原文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 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编制及内容
条款原文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 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 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 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解读
公告中应包括“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如何理解? 公告期限:新增内容。背景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投标人产生方式
条款原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 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 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 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 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解读
明确了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违法的处理方式。 一般是在采购活动尚未完成前。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法的几种情形 采购活动完成后,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法、影响结果的处理方式
设定最高限价:授权性规范,一般什么情况下需设最高限价? 设定最低限价:禁止性规范,为什么禁止设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内容
条款原文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 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解读
分散采购项目: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委托代理招标:代理范围由采购人确定(双方商定) 自行招标须具备相应条件 突出采购人的主体地位、作用
第十条 市场调查及价格测算
条款原文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 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 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三部分:修订的亮点和创新
第四部分: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五章 中标和合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条款原文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解读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法并行的格局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实践 or 法理 政府采购工程不适用于87号令:(1)依法应当招标的政采工程(2) 依法不招标的政采工程(3)适用87号令招标的“工程”项目
解读
代理招标:一是强调委托范围,二是强调依法开展 利益冲突条款 如何理解和把握不能提供投标咨询?
第九条 自行招标或者委托代理招标
条款原文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 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九条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条款原文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 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 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解读
以往法规未明确,实践中有争议:采购人权利说、供应商权利说 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初衷 实践中的异化:无资格者“挂靠”、同类资质“大带小”等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采购人的权利,但是采购人应依法行使权利,
解读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标准化、模板化后 招标文件“千人一面”问题 从“合同主要条款”到“合同文本” 招标代理费用收取 信用信息查询:呼应、落实政策文件。查询渠道,截止时点,查询 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七条 供应商规模条件与厂家授权
条款原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 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解读
供应商规模条件的规定:落实政策功能,提高原法律规范效力层级 为什么严格限制厂家授权? 删除了“或者评审因素”:从善如流,不搞一刀切 为什么进口货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