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的_法自然_观及其影响_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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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自然观与现代自然观的比较及启示

老子的自然观与现代自然观的比较及启示

老子的自然观与现代自然观的比较及启示老子的自然观与现代自然观的比较及启示当前,人类社会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尖锐,保护生态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显得越来越重要。

老子在中国哲学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自然”这一重要哲学范畴,并深入探讨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他以“道法自然”为哲学逻辑起点,体现了中国古代生态哲学思想的早期萌芽。

老子哲学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

其中,尊崇自然、师法自然、按自然规律办事、慈爱众生的思想中蕴含着各种生态智慧,对构建当代和谐社会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第一、第二章从万物平等、道法自然、无为而无不为、“三宝”思想四个方面探讨了老子生态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现代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的三大流派的思想见解,包括动物解放/权力主义学派、生物中心主义学派和生态中心主义学派的主要内容;文章第四章将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的代表性思想与老子的生态伦理思想进行比较,试图探求两者的共通之处;文章最后从三个方面揭示了研究老子生态伦理思想的现实意义:有助于消费观念的转变,也有助于发展观的转变,更有助于文明形态的转变。

中国文化源远流长,包罗万象,蕴藏着许多生态伦理思想。

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伦理思想,并将它们与实践相结合,对于缓解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大有裨益。

老子哲学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

研究老子生态伦理思想,对于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摘要4-5ABSTRACT5-8前言8-11问题提出8研究的目的和意义8-9文献综述9论文的主要思路9论文的创新及不足9-11第一章万物平等11-141.1 道是天地万物产生的根源11-121.2 道生万物121.3 万物平等12-14第二章“自然无为“之生态运用14-192.1 无为14-152.1.1 “无为”就是“不妄为”14-152.1.2 “无为”就是“不私为”152.2 无不为15-162.2.1 “无不为”是指能做成一切事情152.2.2 “无不为”是指做一切该做的事情15-162.3 无为而无不为16-172.4 老子的“三宝”思想17-192.4.1 慈17-182.4.2 俭182.4.3 不敢为天下先18-19第三章非人类中心生态伦理的主要见解19-263.1 动物平等论的自然价值观19-203.1.1 辛格:动物解放19-203.1.2 雷根:动物权利203.2 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价值观20-223.2.1 施韦策:敬畏生命20-213.2.2 泰勒:尊重自然21-223.3 生态中心主义的自然观22-263.3.1 利奥波德:大地伦理学22-233.3.2 奈斯:深层生态学23-243.3.3 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论24-26第四章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与老子生态伦理思想的共通之处26-294.1 万物平等264.2 道法自然26-274.3 无为而无不为274.4 慈爱众生27-284.5 奉行节俭28-29第五章老子生态伦理思想的现实意义29-365.1 有助于消费观的转变29-315.1.1 “过度消费”对生态环境的影响29-305.1.2 树立“可持续消费”的观念30-315.1.2.1 适度消费305.1.2.2 绿色消费30-315.2 有助于发展观的转变31-335.2.1 传统发展观对环境造成的影响315.2.2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31-335.3 有助于文明形态的转变33-365.3.1 “工业文明”对环境的影响33-345.3.2 树立“生态文明”的概念34-36结束语36-37参考文献37-39致谢39。

先秦道家“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比较

先秦道家“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比较

想体 系 中, “ 有物 天成 , 先天地 生。萧 呵 !寥 呵 !
独立 而不 改 , 可 以为 天地 母 。吾 未 知 其名 , 强名 之 日道 ” ( 老子《 道德经》 第二十五章) 。 由此 可 见 , 《 老
典型的形 而上学思维。 自然法像 是一颗鲜果 , 从
古 希腊 的源 头 之 树 采 摘 下 来 , 由 中世 纪 包 装 成 箱

春秋战国之 际“ 百家争鸣” , 涌现 出许多思想
家 和政治 家 , 各 种 学 说 随着 人 性 的 变 迁 觉 醒 与 复
归, 形成了 自己的学派。其 中, 以老子 、 庄子为代
表 的道 家 学 派放 眼宇 宙 , 阔别 常 态 , 提出了“ 道 法

道家“ 道 法 自然’ ’ 思想的发展
概 念非 常相 近 , 可 以说 道 家 思 想 是 在 易 经 思 想 基 础上 的延 续 和发 展 。
“ 道” 的初始 是 随天 而 成 , 老子把“ 道” 归结 为 天 生成 的原 理 。易 经 有 日 : “ 无极生太极 , 太 极 生
两仪, 两仪生四象 , 四象生八卦 , 八卦生万物。 ” 老
送 往西 方各 地 。文 艺 复 兴 时 期 , 人 们 对 这 个 鲜 果
Hale Waihona Puke 子》 对道做了很好的阐述。道是宇宙 的本源, 宇 宙
生成 之初 , 先 天地 而生 , 所 以老 子 就把 这 个 开始 称
之为“ 道” 。老子 所谓 的 “ 道” 并 不 是 自己 的首 创 ,
的喜好愈发的强烈 , 达到了空前之盛 。二战后 , 这
说便集中体现在“ 道法 自 然” 这一命题 中。
2 . “ 道 法 自然” 的命 题 。 “ 道” 的概念 皆 以“自 然” 为归 , 皆依 “自然 ” 而动, 由此 显 现 的 “自然 ” 与 “ 道 ”的 概 念 紧 密 联 系。 “ 道” 乃 天成 , “ 先 天 地 生” , 所 以无 论 它在 时 间 的角 度 先 于 天 地 , 抑 或是 逻辑 的角 度上 先 于 天地 , 皆不 能 排 除 “自然 ” 这 个 大 的圈子 。老 子认 为 “ 道” “ 先天地生” , 这 里 之 所 以为“ 生” , 是来 源于 “自然 ” 的 因素 。 “ 自然 ” 浑 然 于“ 道” , 也决定 “ 道” 的存 在 、 显 现和作用 , 不然 ,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丁以升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

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

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

《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

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

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

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

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

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

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内容提要:通过比较西方自然法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家法律思想以及分析中西方法律精神的差异,阐述中国并没有存在实质意义上的自然法,并对中国现状推广自然法的现实意义的分析和实现自然法与中国法律思想的融合的可行性剖析,以及阐明引进自然法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自然法儒家道家法律精神法律思想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社会经济基础直接的、集中的反映。

它随着国家与法的产生而产生,更反映了民族法律特性、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文化理念。

为此,法律思想的研究一直是法律学科和法律实践研究的重点,同时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

可是近些年来,由于法治进程推进困难,特别是在宣传和实践西方的法治理念的过程中,遇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禁锢,举步维艰,所以不少学者都在探索,通过类似“戊戌变法”中康有为先生所用的托古改制做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找寻西方传统法律思想——“自然法”思想的影子,想从中在人们根深蒂固的法律理念中输入自然法的人性、理性、公平、权利等新法律观念,改造人们的法律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目前,有部分学者似乎经过研究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起决定性影响的儒道两家的法律思想中找到跟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契合部,提出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也存在着“自然法”思想元素。

而这种说法在学界仍然有很大的争议,是值得商榷的。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与我国儒家法律思想的迥异[1]第一,从法律思想内容上看,“自然法”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从那时开始,它就被赋予了自然规则、人的理性、正义、善良等涵义,发展至今,范围更为广泛,包括了永恒法则、自然状态、实在正义等;而我国的儒家法律思想一直是在谈论和宣传礼教、仁义、人治和等级制度等理念,也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自然法”的词汇。

如此大相径庭的法律思想实质对比后,如何能认定其中存在西方“自然法”所包涵的实质内容呢?这两者所依赖的经济基础本来就存在差异:西方的小商品经济与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是两种性质各异的经济形态,而作为反映各自经济基础的法律思想,本质上就会存在迥然不同的内容。

论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

论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

论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内容摘要:道家法律学说是我国传统法律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精髓部分就在于“法自然”的法思想。

“法自然”的法思想以中国固有的“天人合一”的思维为基础,从“道法自然”出发,以“无为”为核心内容,对法律进行了既不同于西方也不同于其他学派的阐释,不仅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文化有着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有着借鉴意义。

关键词:道家学派法律思想道法自然无为一、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的产生与流变(一)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概述道家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学派之一,“因其以‘无为而无不为’的‘道’作为万物的本源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而得名。

”[1]道家学派由老子首创于春秋战国时期,《老子》集中的反映了道家学派的思想。

《老子》通篇仅五千言,然而其“以‘道’贯通,其博大精深、言简意赅、文字优美、堪称中国古代绝美的大型哲理诗。

”[2]与老子同为先秦道家学派代表的庄子生活在战国中期,其思想与老子一脉相承,后人并称其为“老庄”,其著述《庄子》因为其弟子及时的整理而得到流传。

道家学派经过秦朝“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文化高压而在秦朝没有得到重视,然而道家学派并未因此而销声匿迹,反而因为汉代初期的统治者总结秦朝灭亡的教训,以黄老思想为指导,使得黄老思想得到充分的发展。

此后道家法律学说并未以单独的姿态出现在中国的政治舞台,而是融入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以及封建帝王的个人修养中不断地影响着中国法律进程。

道家法律学说尽管并未被道家学派单独提及,但是学术界通常都同意道家法律思想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以道为核心’、‘因任自然’、‘无为而治’、‘崇尚自然法’”[3]。

也就是说,道家的论述表面上杂乱无章,事实上却统一于道家学派的最高纲领——“道”,“法自然”的思想实际上就是道的化身,因为在道家的观念中“道”与“自然”往往进行同义转换,而且“道法自然”的含义并非就是说“道”要效法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然界,“道法自然”的含义应当是“自己如尔,道更无所取法,道之法就是自己如此”[4]。

“师法自然”与“道法自然”:耶麦与陶渊明的自然观比较

“师法自然”与“道法自然”:耶麦与陶渊明的自然观比较

“师法自然”与“道法自然”:耶麦与陶渊明的自然观比较所谓自然观,是指人对自然界的看法和想法。

自然为人类之始,亦是文学灵感之源。

在中国文学史中,只要提及自然,提及山水田园诗,陶渊明就是一座绕不开的高峰。

准确地说,陶渊明不仅仅是一个诗人,亦是一名思想家。

因此已有诸多学者将他置于世界文学的宝库中,同外国著名的诗人、思想家如华兹华斯、梭罗甚至卢梭等进行了自然观上的比较和论述。

然而,法国著名的自然派诗人耶麦,作为西方文学史上自然派的典型代表人物,却尚未有学者将之与陶进行一个详细的比较论述。

事实上,曾有人从田园诗人的角度将之称为“法国的陶渊明”。

但两者的自然观既有所近似,然而同中又可取异。

耶麦诗的自然观属于“师法自然”,他在《耶麦主义宣言》中称自己为“描绘真实,礼赞天主”,可谓从自然中来到天主中去;而陶渊明在诗中所展现的思想内核,则更多为“道法自然”,于世俗中遍尝辛酸,高远的社会、政治理想最终寓于自然之中,属从社会中来到自然中去。

1 生平之较论1.1 出身陶渊明出生在一个没落的封建官僚家庭,家道中落,生计艰难。

而耶麦的父母都是普通人,家境一般。

这种家庭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人生道路的选择。

以陶渊明为例,出身于官宦家庭的他,一生是始终怀揣政治和社会理想的。

在人生的前半段,他对于出仕充满期待,因此才有此后三次出仕三次归隐的经历,为形成“道法自然”的社会理想奠定了基础。

而耶麦在确定了自己走文学创作的道路以后,直接选择了定居在自己的故乡奥尔泰兹,并在人生的绝大多数时间里过着隐士生活,从而形成了见景叙事,师法自然的创作风格。

1.2 政治环境与政治经历陶渊明生活的时代正是晋宋易代之际,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

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也为了摆脱贫困的生活处境,陶渊明一生曾三次出仕。

据文献记载,二十岁时,陶渊明开始了他的游宦生涯,以谋生路。

在短暂的居家生活后,二十九岁时,他出任州祭酒(此官职具体负责事务尚待考),不久便不堪吏职,辞官归家。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作者:蔡馨逸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2014年第11期【摘要】西方的自然法观念和中国的自然法观念在各自的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法制观念的形成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中西方的自然法观念有着各自的特点,也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影响。

本文对比分析了中西方自然法观念的特点和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观念中西比较自然法观念是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说是西方推崇法治的根源。

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则。

一般来说,自然法表示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支配的人。

①如果把自然法观念仅界定为一种关于外在或超越于人类实在法,但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去认识和把握的客观法则或永恒的理念②,那么可以说中国同样有自然法的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1.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这个万物的宇宙既不是任何神,也不是任何人创造的,它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一团火,按照一定的分寸燃烧,按照一定的分寸熄灭。

”在这里,赫拉克利特表述了一种超越神与人且永恒存在的一种规则,他将这种规则称为“火”。

随着智者运动的兴起,古希腊哲学家开始将关注的重点由自然界转移向人类社会,并将这套规则引入人类社会,作为评定人定法则的标准。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的理性,是以正义为基础,引导人行善、阻止人作恶的准则。

斯多葛学派认为支配着宇宙与人类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因此他们主张人要按照理性生活,按照自然法则生活。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将抽象的自然法理论同古罗马政治与法律结合起来,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存在的并且适用于所有人,它的内容是正义的。

在被基督教统治的中世纪,自然法思想被披上了神学的外衣。

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离不开上帝,他将法分为永恒法、神法、人法和自然法四种。

试论西方古代自然观和中国古代自然观的异同

试论西方古代自然观和中国古代自然观的异同

试论西方古代自然观和中国古代自然观的异同【摘要】自然观就是对自然界的总的看法,是世界观的组成部分。

中西方古代朴素的自然观总体上都认为自然界是有规律的,统一的;强调事物的普遍联系,二者具有一定的共性。

但是同时,二者在哲学,自然科学观,逻辑等方面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关键字】西方古代自然观中国古代自然观差异与不同【Abstract】Nature is the general view of nature, which is an integral part of world outlook.Both ancient Chinese and W estern view of nature in general are the simple thought that there is a law and unity of nature.They also emphasize the universal connection of things and do have certain similarities. But simultaneously, there are big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on philosophy, natural science, logic, etc.【Key word】acient western nuture acient Chinese nature differences and similarities1.什么是自然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不只消极地适应而是积极地作用于自然界。

在这一相互作用过程中,人们形成了对自然界本质的认识。

因此,自然观既不象唯心主义所说的那样,只是人的思维的自由创造;也不象机械唯物主义所说的,只是思维对自然界的消极反映。

构成自然观基础的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只是自然界本身。

自然观就是对自然界的总的看法,是世界观的组成部分。

自然法与道法自然之比较

自然法与道法自然之比较

自 然法学家西塞罗认为, 自然法是普遍存在, 至高无上 的法则, 然法 法律, 自 没有仁 、 、 义 礼等规范, 是一种“ 小国寡民” 的社会 。 这个 没有法 在 中所蕴涵的理性、 正义等价值观为人们评价人定法提供 了一个参考标 律等各种规范的社会里, 主张人 民要无知无欲, 君主则垂拱无为 , 这样 准, 它先于人类 的制定法而存在 , 其作用远远超过 人类制 定的法律 。 的理想社会显然是不现实 的。
关键 词 自然法 法 自然 借 鉴 文献 标识 码 : A 中图分 类号 : 9 D0
文 章编 号 :0 909 (090 .3 .1 10 .522 0)70 8O
最早、 最持久和最有影响 的政治正义论。 西方 自然法都只是就法律 论 法律 , 论述的是一种人类理性的永恒不变 的正义法 。 这种法律就 象山 川河流、 江河湖海 一样 , 无需证明的, 天生具有的,自然而然 的。显然

这种法律不 同于中 国道家的“ , 道” 不是普遍 的规律 , 它也不可 能统摄
万物, 为一个统一的规律, 成 顶多只不过与各种 自然现象一样 , 一起服
从更上一层的规律 。 而道家“ 道法 自然” 中的道 的含义 , 际上 就是指 实
规律, 是根本的、 统一 的, 是万物所共, 常而不 易的。因此 , 也可 以说是 普遍的规律 。 第 四, 西方 自然法思想追求的是一种法 治社会 。 自然 法永远 存在 于人类社会之 中, 要想到达人类 的理想社会 , 必须是使 自然法 得到全 面 的实践 , 不可能是一种没有任何规范的所谓 的“ 无为” 的社会 。 而道 家“ 道法 自然” 追求 的理想社会 , 恰恰是一个 “ 为” 无 的社会 , 里没有 那

“ 自然法” 思想与“ 道法 自然” 思想的联系

第五节:道家法律思想及影响[1]

第五节:道家法律思想及影响[1]

• 人类社会秩序:自发秩序和自为秩序 • 关于自由的认识 • 对技术没有规则限制,比赛时,运动员 多采用最快的爬泳技术,致使人们把爬 泳亦称为自由泳 自由泳。 自由泳
• 什么是自由 • 哲学上自由概念;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 的统一,自由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与 驾驭。中国人的自由观念。 • 政治学上自由概念:主体利益和社会秩 序的统一来认识自由。不顾社会秩序而 追求自由,则丧失自由。 • 法律上的自由:人的权利,自由权。主 体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排除外在的 约束和免受专断控制的自由和实现个人 能力的自由
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思想?道法自然是主张掌握权力的统治者治理国家时要遵从自然无为的道万物包括人能然无为的道万物包括人能够自化自富所以拥有权力者不应当过多干涉人民生活给人民一定的空间这才是对道的遵从
第六讲 :道家法律思想及影响
一、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 二、“无为而治”理论的实践 三、无为而治理论的启示 四、 “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 思想 五、“无为而治”与“自由主义”
• 而命令式的秩序,发令者常常以 全知全能的地位自居,但是这种 人在世界上根本不存在。
• 经济领域的中央计划经济与市场经 济能够说明命令秩序与自发秩序不 同。前者生产者的活动是由中央计 划者命令来决定的。而后者是生产 者根据他对市场的预测,自己作出 的决定。他遵守的只是普遍的规则 和法律,而不用听从于任何人的命 令。
无为而治理论的启示 • 政府不要过多干预被管理者, 给予他们一定的自由空间。 但是有权力者往往会事必躬 亲,如何通过制度有效地约 束权力,保障公民、法人等 的自由,却是我们缺乏的。

“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思 想
• “道法自然”是主张掌握权力的 统治者治理国家时要遵从“自 然无为”的道,万物包括人能 够自化、自富,所以拥有权力 者不应当过多干涉人民生活, 给人民一定的自由空间,这才 是对道的遵从。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自然法是西方文化塑造出的一种理念,是西方哲学的核心概念,是自然法学派政治主张的立论基础,因而在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

这一概念是在古希腊自然哲学思维方式和人文哲学的社会关怀的共同关照下形成的,是思想家们对政治、法律现象之终极原因不屑追问的结果,无论是从这一概念赖以形成的思维方式还是从它在政治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看,它都堪称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本体性概念。

与西方相对应的,中国政治思想发展历程中是否存在自然法思想成为人们日渐关注的话题。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其中的很多理念包含了对政治哲学和执政理念的启发和思考,这些是否能称得上是中国的自然法思想?如果有,中国与西方自然法的差异和共同点有哪些?这些问题都要从对西方自然法理念和中国政治思想理念的发展脉络的梳理出发,才能做进一步探讨。

一、自然法思想及其在西方的历史演进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认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四个历史阶段。

不同历史时期的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自然法却始终贯穿着理性、正义、权利等基本精神。

(一)古代自然法时期古代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古希腊。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将自然法成为神的法律,认为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亚里士多德坚称,正义从属于善,达至善的本质乃是政治组织的主要目标。

他明确地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即自然法和实在法,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

自然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就是自然法,它是永恒的,始终不变的。

后来的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理论做了更为系统而明确的阐述,该学派崇尚自然和理性,认为“普遍的规律”也是“正当的理性”,该派主要代表人物芝偌和克里希普以“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中的核心位置,将自然理解为弥漫整个宇宙的支配性原则,而这种支配性原则的实质即是理性,于是将自然等同于理性。

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遍力量,理性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先秦道家“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

先秦道家“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

2014年5月第3期总第93期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THE JOURNAL OF HARBIN COMMITTEE SCHOOL OF THE CCPMay.2014No.3Serial.93先秦道家“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比较钟轶腾(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234) 摘要:先秦时期,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学者提出了“道法自然”的思想,即顺应天地,效法自然,以无为的精神实行政治生活。

这些内容丰富、意境深邃的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而远在西方,自然法进行了四次大的变革和发展,借鉴西方的自然法文化来为我国的法律文化添砖加瓦,有着重要的当代价值。

关键词:道法自然;无为而治;自然法;实在法中图分类号:D90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8520(2014)03-0033-05 收稿日期:2014-03-05 作者简介:钟轶腾(1991-),男,安徽合肥人,硕士研究生。

春秋战国之际“百家争鸣”,涌现出许多思想家和政治家,各种学说随着人性的变迁觉醒与复归,形成了自己的学派。

其中,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道家学派放眼宇宙,阔别常态,提出了“道法自然”等学说,奏起一支复归自然、超越功利的精神自由之舞曲,同时也开拓了一条与儒家学派大相异趣却又同时指向人格独立、社会平安和谐的基本道路。

在西方,随着法制史的源远流长,历史的脚步沿着古希腊古罗马一路走过。

自然法思想代表正义和理性,逐渐成为了西方法文化的主流。

思想家从普遍的宇宙法则里面推导出自然法,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

自然法像是一颗鲜果,从古希腊的源头之树采摘下来,由中世纪包装成箱送往西方各地。

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对这个鲜果的喜好愈发的强烈,达到了空前之盛。

二战后,这个鲜果的种子又被播种在新的地方,赋予了新的意义,这也就是新时代的自然法。

为何道家的自然法无法像西方的自然法一样,成为如今的主流思想?西方的这种“自然法则”与道家的“法自然”有着怎么样的渊源和异同,正是本篇文章所要探究的。

自然辩证法论文-浅谈东西方自然观差异

自然辩证法论文-浅谈东西方自然观差异

作业题目你好,作业如下:有的观点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主人,人对自然的一切行为只需要对“人”负责,不必考虑“自然”本身。

也有的观点认为,人是自然界中普通的一个成员,人类应该关心自然,要敬畏自然,不要冒犯自然。

联系相关理论,谈谈你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作业要求:作业需要手写完成,字数在1500字左右。

用A4纸,可双面书写。

作业写清学号和姓名。

考试时与试卷一并交给监考教师。

浅谈东西方自然观差异自然观是人们对世界观的根本看法或总的观点,它是人的世界观的组成部分,又是人们认识世界的方法论依据。

自然观表现出人们对自然的基本观点,而在对于人与自然关系这一问题的理解上,东西方自然观存在较大的差异。

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式自然观自古以来强调人与自然的统一,强调人对自然的崇尚和协调,强调两者的和谐相处、平衡发展,从而生生不息。

这里具有典型意义的是道家和儒家思想。

道家思想主旨崇尚自然,反对干预自然,追求对自然本性的顺从,道德经有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认为人应当顺应自然。

而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虽然也是以天为本,却不否定人的独立存在,主张积极有为,“天行健, 君子自强不息”,以积极的入世态度来寻求天人之间的协调、和谐与一致。

总的来说,东方哲学思想对自然始终保持一份神秘感,把人与自然看作是和谐统一的整体,认为人应该服从自然,遵循自然的法则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这种伦理意义上的自然观念,相对忽视人对自然的改造,方便了封建阶级长期思想统治,在一定意义上束缚了社会的发展进程,使得近代中国科技远远落后于西方。

与东方哲学思维模式不同,以欧洲为代表的西方式自然观认为人与自然是对立的,强调自然与人的不同,习惯把人与自然分隔开来。

西方自然观一方面认为人的思维是独立于自然界之外的客观事物,从人本身出发,发现并证明肯定了人的价值,突出强调人在自然中的主体地位,使“自然与人关系”逐渐由人所主导。

另一方面西方自然观认为人可以通过斗争与努力改造征服自然,注重了人对自然的探索,试图通过对自然领域的探索找出万物的本质,探究自然界运行的客观规律。

道家与西方哲学中的自由思想比较

道家与西方哲学中的自由思想比较

道家与西方哲学中的自由思想比较自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之一,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哲学思想对于自由的理解和表达也存在着差异。

道家作为中国传统哲学的重要流派之一,与西方哲学中的自由思想有着不同的理念和观点。

本文将从道家和西方哲学的角度出发,对两者的自由思想进行比较分析。

一、自由的概念理解道家强调“无为而治”,主张顺应自然,追求自然之道。

在道家看来,自由并非是人为的努力所能获得的,而是顺应自然、随遇而安的境界。

道家认为,人应当顺应自然规律,不要刻意追求功名利禄,不要过分执着于物质欲望,而是要顺其自然,顺势而为,达到心无挂碍的境界,这才是真正的自由。

相比之下,西方哲学中的自由思想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自主性。

西方哲学认为,人类是自由的个体,拥有自主意识和选择能力,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理性做出决策。

西方哲学中的自由与权利紧密相连,强调个体在法律和道德框架下的自由行使,追求个体权利的最大化。

二、自由的实践路径道家认为,实现自由需要通过修身养性,修炼内心,达到心无挂碍的境界。

道家强调内在修养和心灵净化,通过静坐冥想、修炼气功等方式,使心灵达到超脱尘世的境界,从而获得真正的自由。

道家认为,自由不是外在的束缚和约束,而是内心的解脱和超越,只有通过修身养性,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

西方哲学中的自由实践路径则更多地体现在社会制度和法律框架中。

西方哲学认为,个体的自由需要在法治社会中得到保障和实现。

通过建立民主制度、尊重人权、保障个人自由等方式,实现个体的自由权利。

西方哲学认为,自由不仅是个体的内在追求,更是社会制度和法律框架的保障,只有在法治社会中,个体的自由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三、自由的价值取向道家强调自由与自然的统一,追求心灵的平静和超脱。

道家认为,自由并非是外在世界的追求和执着,而是内心的解脱和超越。

道家主张顺应自然,顺势而为,达到心无挂碍的境界,从而获得真正的自由。

道家认为,自由的真谛在于内心的平静和超然,只有超脱尘世的束缚,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道”与自然法思想的比较与研究

“道”与自然法思想的比较与研究

“道”与自然法思想的比较与研究作者:梁岩贾敬鸿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0期摘要由于东西方之间人们对生活意义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因而造成中国古代和西方社会产生了未必完全相同的法律智慧。

自然法反映了西方人对某种永恒正义的信仰,而在中国的文化土壤里产生了道家的法自然思想。

但是历史发展结果截然不同,分别在东西方形成了人治和法治的传统。

本文指出研究中西方古代“自然法”思想是中国法制进程的必然要求,现代中国在大量吸收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同时应从中国古代道家法自然思想中汲取营养,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关键词自然法法治和谐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90-01一、西方自然法的内涵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

德国学者特洛厄尔奇说:“对自然法的信仰乃是西欧政治思想独特之标志。

”自然法思想在促进西方法律制度的完善乃至整个社会的变革上扮演了十分突出的角色。

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说:“如果自然法思想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又如此显赫的功绩,足以使后人将其视为人类思想史上的一座丰碑。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按照《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自然法表示一种对公正或者正义秩序的信念。

西方自然法大致可以概括为四类发展形态: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现代新自然法。

二、“道法自然”的内涵道法自然中的“自然”指的并不是自然界,而是自然而然的意思。

老子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

论中国古代自然观与西方古代自然观的异同

论中国古代自然观与西方古代自然观的异同

论中国古代自然观与西方古代自然观的异同摘要:本方简述了中国在代自然观与西方古代自然观的意义以及其相同之外与不同之处。

一.自然观的概念1.自然观的定义对自然界的总的看法。

是世界观的组成部分。

唯物主义认为自然界是不依赖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物质世界。

唯心主义认为自然界是精神或上帝的产物。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自然界是处在永恒运动、变化、发展中的物质世界;自然界一切现象都是对立统一的,它们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自然界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人对自然界认识的基础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

2.中国古代自然观中国古代自然观有五行学说、阴阳学说、八卦学说以及元气说、,讲究的是“天人合一”。

五行说认为构成世界万物的本原是金、木、水、火、土。

且五个物质元素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不是固定不变的。

阴阳学说用阴阳二气来解释自然界发展变化的原因,把自然界有规则的变化称作“阴阳有序”,把自然界的反常现象叫做“阴阳失调”。

一切事物都是在阴和阳的矛盾运动中的发展变化的。

八卦说把天、地雷、火、风、泽、山、水八种常见的实物作为构成世界的基本物质,用八卦的错综配合来说明世界万物的发展变化(八种符号为乾、坤、震、巽xun、坎、离、艮、兑)。

元气说认为世界万物都是由弥漫的“元气”所构成。

“天地合气,万物自生”。

在元气之外,别无一个有意志的造物主,从而否定了神的存在。

道家天人合一思想的主旨是崇尚自然,反对对自然的干预,追求对自然本性的顺从。

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认为人、地、天都统一于“道”,而“道”又是自然的, 人应当顺应自然, 不可有意作为。

老子反对人为, 所以菲薄智识技巧。

老子自然观的中心是“抱朴”, 返朴归真是他的理想境界。

庄子则将天人对举, 并赞叹自然之伟大, 悲悯人类之渺小。

《庄子·外篇》云:“有天道, 有人道。

无为而尊者, 天道也; 有为而累者, 人道也。

”天道为尊, 人道有累, 庄子主张“不以心捐道, 不以人助天”, 即不以人力改变自然, 这与欧洲近代自然观是迥然而异的。

道家的自然无为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道家的自然无为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道家的自然无为思想及其现代意义一,道家的自然无为思想崇尚自然,倡导无为,这是中国道家哲学最主要的思想。

中国一些古籍中说,崇尚自然无为的思想在远古时代即已有之,相传为中华民族始祖的黄帝就是自然无为理论的倡导者和实践者。

所以,在以后的道家或道教学者中也常常把黄帝奉为道家或道教的创始者。

然而,就现存史料和典籍看,道家思想当奠基于《道德经》一书。

《道德经》的作者相传为老子,所以《道德经》亦称《老子》。

可老子究竟是谁,汉代人已搞不清楚了。

司马迁在《史记》“老庄申韩列传”就列举三位名叫老子的人,而他的倾向性意见则是:生活于春秋晚期、略早于孔子、孔子向他问过礼的李耳(字伯阳,谥曰聃)为作《道德经》的老子,并概括其思想的要点说:“李耳无为自化,清静自正”。

以后,学术界大都以此说为是,奉李耳(老聃)为道家学说的创始者。

老子以后,传扬道家思想的学者很多,如列子(列御寇)、、关尹、文子、田骈、慎到等,然其中最有名、最有影响者当数战国中期的庄周。

司马迁在《史记》“老庄申韩列传”中说,庄周“其学无所不窥,然其要本归于老子。

”现存《庄子》一书,既记述有庄周的思想,同时也保存了不少战国时期的其他一些道家学者们的思想资料。

所以,《庄子》一书并不是一部单一作者的书,各篇形成的时期不同,其思想理论也不完全一致。

其中究竟那些篇代表了庄周思想,学界至今也还存在着很不相同的看法。

然《庄子》一书从总体上来讲是承继并发挥了《道德经》自然无为思想的,并在中国的思想史、文化史上有着极大的影响。

魏晋以来,《道德经》与《庄子》一直并称,是为道家学说的两部根本经典。

所以,在中国的思想史、文化史上,《老》、《庄》思想也就成了道家思想的同义语。

道家的自然无为思想,一是崇尚天道(自然界的法则)的自然无为,如《老子》说:“道法自然”(25章),“道常无为”(37章);天地生万物,然“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10、51章)等。

二是提倡人道(人事的规范)的自然无为,即人类应当效法天道的自然无为,如说,人的活动应当“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也”(64章);“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51章)等。

老子的“道”论与西塞罗自然法思想之比较

老子的“道”论与西塞罗自然法思想之比较
( 二 )差 异
法 自然 。 ”他将 “ 自然 ”与 “ 道”相结合 ,道是物质与观念的 本体状态 ,“ 自 然”则是对 “ 道”的本体状态进一步描 述。 “ 道”的社会作用体 现为 “ 无为而治 ” ,指 的是按 照 自然 规律 发展社会 ,不强加 人为阻力 的国家治理方式 。老子认 为 “ 道” 的存在应该有其 自己应有的状态 , 国家治理与 “ 道” 一样 , 应要求 治国者用一种不 用心 、不刻意 、不强求 、不干涉 的态 度, 让 国家顺其 自 然地发展 。
( 二 )西塞 罗 自然 法 的 定 位 与 作 用
西 塞罗对 自然法 的定位 先从 自然 、正 义 、理性 等 出发 , 再 引 出 自然法概 念 。西塞罗 指出 : “ 大 自然是正 义 的来 源。 ” 认 为 自然 、神 、 理性 、正义 四者 同义 ,其 中的 “ 神 ”指给予 全人 类理性与正 义的 自然力量 ,法 律则 起源于永恒发 展的 自 然中 ,建立在 自然基础上 的法律是最好 的。 他认为 “ 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 的规则 , 它与 自然相 吻合 , 适用 于所有的人 , 是稳定 的, 恒久的 。 ” 将自 然法 与正义 、 自 然、 理性 视为等 同,是社 会立法 的权威 。因此 , 自然 法是 “ 法自 然 的法律” ,是 一种存在于人们脑海 中的抽 象概念 。 自然法 概念 被 引入 后 ,便 成为 了实在 法制 定 的理论 来 源 以及评 判其 实施好 坏 的根 据和标 准 。西 塞罗指 出 : “ 法律 是根据与 自 然一 致而制定 的有关 事务正义与不 正义的区别 。 ” 自然法是根据 自然制定的 ,具有永 恒性和普遍性 ,实在法是 针对特定地 区制 定的法律 。进 而 ,他认为评价法 律好坏只能 通过 自然标准 ,实际的法律如果符 合 自然等原则 的 ,则能被 称为 良法 ,反之则应 被废 止。 兰、“ 道” 与 自然法的异同相较 ( 一 )相 同 I . 均 为根本 自在物 。从基 本概念上看 ,老子的 “ 道”和 西塞罗 的 “ 自然法”思想都定 位为具有根本 性的 自在物 。道 先于天 地而 生 ,是万 物 的源 泉。“ 自然法 ”也是 源于 自然而 存在的 ,与 自然 、理| 陛、正义处于 同一地位 ,是实际法律 的 理论源泉 。 2 . 均超 越 时空 束缚 而 长存 。老 子 的 “ 道” ,是非 言语 、 非感官能表达 的概念 ,只能用思 想去领悟 , 正所谓 “ 道可道 , 非常道 ” 。“ 道 ”是超越人类 时空的却普遍存 在在每个时空 中 的。 同样地 , “ 自 然法 ” 也超越一切 时空 、 种族 而存在 , 但与 “ 道”

无为而治:道家之法治价值观对现代法治之意义

无为而治:道家之法治价值观对现代法治之意义

无为而治:道家之法治价值观对现代法治之意义[摘要]汉初经济凋敝,政治混乱,百姓生活苦不堪言,加上自然灾害整个社会受到严重的摧残,此时道家的无为而治法律思想受到汉初统治者的重视,运用着其思想推动着汉朝的发展。

道家的“无为而治”并非是无所作为,而是顺应发展的规律,其蕴含的法治精神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无为而治;立法;执法;司法汉初之时,老子目睹了社会的摧败,百姓生活苦不堪言,统治者便探寻着自然之道的法治方式。

社会的矛盾且朝代的更迭既然是因为礼法之制而带来,繁复的礼法又如何能够正确的适应新建立的汉朝,而使得汉朝焕发生机造福百姓呢。

道家梳理着礼与法的关系、探寻着解决法的来源、特征的课题而提出的“无为之治”的核心思想。

或许大部分的人一看到“无为而治”便在心理产生的第一印象为统治者对整个社会无所作为持着消极的态度治理国家。

但道家的“无为而治”恰巧非此。

道家主张法律来源与道,那么其指定与执行实施都应当遵守其“道”之的规律,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不可反其道而行。

道家的思想精华深深影响汉初的社会规制,其所著作虽字数不多仅为五千字,但是就是仅仅的五千字体现的法治精神蕴含着精深的法治之道,为当时的统治者所重视而形成了我国现有的道家一派,其道家理念不断融入至我国的传统法律思想,深深影响着我国法治的进程。

一、无为而治之立法(一)立法不可过于冗杂先秦诸子重于法家,追求法治理念不予争议。

但是法家的法治理念非法家所“专有”,道家儒家且都涉及其观念。

当制定的法律已经足够为整个社会乃至国家之所用且符合国之情,但如果统治者的贪欲过重,制定过多繁冗的法律,想尽创设各方面的法律去规制民众的行为,似乎会造成一定相反的结果。

民众也由于受到过多的法律,或许会出现像道家所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现象。

正所谓,法不可以为多,符合整个国情就会与国家的发展相得益彰。

道家坚决反对创设或者制定各种繁复的法律,认为其违背道之精神,自然之律,是法治之治理而不可反其道而行。

试析老子的法律思想是否为自然法思想

试析老子的法律思想是否为自然法思想

试析老子的法律思想是否为自然法思想曲宝娣[摘要]:在东西方的社会思想史中,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鲜有极为相似的思维方法和思想体系,然而在法律思想史中,自然思想,即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同中国的道家思想却是一个例外,它们颇有许多相似之处。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与老子都提出了“自然”的观念。

自然法主张“四个自然”理论,即自然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自由、平等、正义、理性等一整套完整的价值理念;老子则主张“道法自然”,要求“无为而治”,顺应规律。

两种思想在不同的阶级代表性和历史背景下走出了完全不同的道路。

[关键词]:道法自然 无为而治 理性原则 社会契约在西方漫长的历史中,自然法思想几乎贯穿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全过程,它构成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内在动力,是西方法学史的内在线索。

发展至现在,自然法思想已成为一套完整的价值体系,依然在指导和促进西方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在中国有没有自然法思想,一度是学界讨论的热点。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中,道家思想曾独树一帜的提出了“道”的法律思想,这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有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老子所提倡的“道法自然”。

那么,老子的法律思想是否为自然法思想?以下本文将针对该问题作出论述和判断。

一、自然法的涵义与沿革首先,应当明确何为自然法?自然法思想的内涵是什么?自然法发端于古希腊早期,至斯多噶学派开始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学派,其理论体系是随着西方社会的历史发展而由各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们逐步构建起来的。

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形态下以及不同的发展需求中,自然法的涵义是有所不同的。

纵观西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四种:1)符合“自然”的自然法理论。

这一思想由斯多噶学派首先提出,他们认为理性是适合于所有的人,并使所有的人能够平等的、协调的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

“自然”不仅是事物的秩序或规律,也是人的理性之源,因而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2)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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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丁以升[内容提要] 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中国与西方走的是两条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

这部分应归因于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这种差异是否就是“自然法”与“实在法”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的有无?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

因为道家的“法自然”观包含着明显的法律二元论思维方式,并对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影响,从而形成了独特的中国式的法律二元论。

不过,道家的“法自然”思想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在根本上是大异其趣的。

[关键词] 道家 儒家 法自然 自然法 法律二元论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

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

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

《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

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

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

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

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①《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①《老子》二十五章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

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

因此,在存自然之道的理想社会中,理想的法就是“无为”,现实社会讲究仁义,注重礼法,这些都是“失道”的表现,因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礼。

”①现实的礼法是对“无为”的理想法的破坏。

这样,《老子》就设定出理想社会与现实社会、理想法与现实法的二元对立,走上了法的形而上学之路。

《老子》提出这种自然主义法律观,旨在借理想社会抨击现实社会,借理想法否定现实礼法,以曲折地表达道家所代表的隐士阶层对现实的不满,这是共识。

然而,《老子》为什么没有遵循西周以来注重社会现实的文化传统,从现实中寻找否定礼法的依据,而是假“自然”之名行反对礼法之实?这与道家文化独特的生存空间有关。

道家文化产生于楚国,楚国是春秋战国新兴的南方诸侯,它年轻而富有朝气,文化上较少传统压力。

楚国文化还具有其祖先祝融后裔的传承和黄帝学术思想的遗风。

且楚国地理环境独特,有滚滚长江和滔滔汉水,又有无数深山峻岭,处处充满着自然的诱惑。

这铸就了道家思想洒脱、飘逸、崇尚自然的特点。

二毋庸置疑,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法文化的主导,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观,也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发展有着深刻影响。

英国学者李约瑟曾就中国科技史说过:“中国如果没有道家,就像大树没有根一样。

”②从法文化角度看,这话也并不言过其实。

费正清教授认为,“中国人不把法律看作是社会生活中来自外界的、绝对的东西,不承认是什么通过神的启示而给予人类较高的法律,摩西的金牌律是神在山顶上授予他的,但孔子只是从日常生活中探究事理,而不求助于任何神灵,他并不宣称他的礼法获得什么超自然的认可。

”③这句话如果单就孔子而言是对的,因为孔子“罕言天道”,他“只是一个实际的世界智者,在他那里思辩的哲学是一点也没有的。

”④但如就整个儒家法律思想甚至就整个传统法律文化而言,则是片面的,因为从西汉到宋明,正统法律思想深受《老子》的“法自然”观影响,“天意”、“天道”、“天理”成为凌驾于现实礼法之上的力量,并不缺乏形而上学思维。

汉儒董仲舒为神化皇权,吸取了道家的自然主义思想和殷周天命神权思想,创造出天人感应学说,宣扬“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⑤,“王者承天意以从事”⑥,君主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体现,君主秉承“天意”来行事,臣民必须服从。

继而又从“天道”中引伸出“三纲”和“德主刑辅”,力图说明它们都符合“天意”。

他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⑦“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妇为阴。

”⑧他把“阴阳”与“刑”、“德”联系起来,倡导德主刑辅,提出“王道之大者在阴阳。

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

……王者承天意以成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

”⑨他还把“天之所以生”的春天与“仁者君之所以爱”相配,把“天之所以长”的夏天与“德者君之所以养”相配,把“天之所以杀”的秋冬与“刑,君之所以罚”相配,制造出一个“天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1999年第5期(总第6期)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汉书・董仲舒传》。

《春秋繁露・基义》。

《春秋繁露・基义》。

《春秋繁露・尧舜汤武》。

《春秋繁露・为人者天》。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3版,第119页。

[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86页。

[英]李约瑟:《中国之科学与文明》第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第255页。

《老子》三十八章。

地流通、往来相应”的自然与社会同构互应的理论。

这样,现实的礼法制度就获得了外在的“天意”的支持,从而具有至上的权威。

这种“天人合一”的思想是以承认天、人各自的独立存在为前提的,其中的形而上学思维是显而易见的。

宋代的朱熹在吸收道家文化的基础上,创造出一个主宰自然和社会的最高精神本体———“理”。

朱熹论“理”和《老子》论“道”无大殊异,如朱熹说:“理也者,刑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

”①“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

”②在他看来,“理”是先于万物而客观存在的,君主是“理”在人间的代表,其职责是“代天而理物”,违背君主的意志就是违背“天理”。

现实的礼法自然应该以“天理”为指导,以恢复“天理”为目的。

明代的丘氵睿秉承朱熹的理学,把现实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说成是“天意”的体现,“号令之颁、政事之施、教条之布、礼乐制度之具、刑赏征讨之举”等等,“皆非君之自为,承天意也。

”③因此,“刑者,天讨有罪之具,人君承天意以行刑。

”④在司法中,任何人都要依法办事,“王法天刑,不可委曲生意。

”⑤“刑无大小,皆上天所以讨有罪者也,为人上者,苟以私意刑戮人,则非天讨矣。

”⑥朱熹、丘氵睿将“天意”、“天理”置于礼法之上,同样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二元论。

三《老子》的法自然”观中所包含的思辩的思维,与西方古代自然法的思维方式极为相似。

黑格尔曾说:“老子却说到了某种普遍的东西,也有点像我们在西方哲学开始时那样的情形。

”⑦如前所述,这种思维方式渗透到自汉至宋明的儒家法律思想中,中国传统法文化因之而具有了形而上学的思维。

但是,在道家“法自然”观影响下形成的中国式的法律二元论与西方自然法思想之间的分野是客观存在的,它们才是中西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所在。

第一,中国式的法律二元论缺乏理性基础。

《老子》所说的“自然”不是指客观的自然界,更不是指自然界的普遍法则,而是指自然而然,不假人为而自成的意思。

强调“道法自然”,实际上是主张听从事物自由发展而不加任何限制和干涉,具体言之,就是“无为”。

现实礼法是“失道”的表现,它从根本上缺乏存在的基础。

儒家学者将《老子》的“法自然”转化成“顺天意”、“循天理”,从而为现实礼法设定了存在的基础,但这个基础不是人类的理性精神,也不是客观的正义准则。

因为儒家的“天意”和“天理”只是神圣化了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其核心是天子的至上权威。

而西方自然法学家则将实在法牢牢奠基于理性基础之上,他们所说的自然法是指来源于宇宙运行中所遵循的普遍法则,实际上是“理性”的代名词。

主张实在法顺应自然法,就是倡导法律要反映人类的理性精神,体现正义的要求。

柏拉图明确将道德正义解释成个人和国家的最高美德,认为法律必须是道德正义的体现,是“表明什么是公正的天然定义的最好办法。

”⑧亚里士多德继承了这种思想,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

西塞罗则说:“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

……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

”⑨在自然法思想以后的发展过程中,要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4页。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3页。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1983年版,第127—128页。

《大学衍义补・序》。

《大学衍义补・序》。

《大学衍义补・序》。

《大学衍义补・序》。

《朱文公文集》卷七十。

《朱文公文集・答黄道夫书》。

求法律顺应理性和正义要求的呼声始终延绵不绝。

第二,中国式的法律二元论缺乏评断实在法优劣的标准。

《老子》的“法自然”矛头所向是现实的礼法制度,但遗憾的是,它并不是将“自然之道”置于现实礼法之上,借以批判现实礼法的局限性,而是从根本上否认现实礼法存在的合理性,走上了法律虚无主义道路。

儒家学者虽将“天意”、“天理”置于现实礼法之上,但其关于天人关系的基本主张是“天人合一”,违心地认定君主自然会遵循“天意”、“天理”的要求制定法律,法律作为“人道”始终是与“天道”相通相应的。

显而易见,其本意绝非用“天道”批判现实礼法,而是用“天道”美化现实礼法。

而西方自然法一开始就是作为一种批判实在法的力量而出现的。

自然法学家坚定地认为,在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张的对立关系,依中国的语言来表达,叫做“天人分离”。

自然法总是良法,总是符合正义的要求;实在法则有良法与恶法之分,不一定符合正义的要求。

这样,自然法就成了衡量实在法善恶的标准。

柏拉图看到了“应然法”与“实然法”之间存在的距离,认为法律的本质应该是一种善德,但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并不必然地体现出一种道德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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