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的_法自然_观及其影响_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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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

———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丁以升

[内容提要] 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中国与西方走的是两条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这部分应归因于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否就是“自然

法”与“实在法”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的有无?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因为道

家的“法自然”观包含着明显的法律二元论思维方式,并对以儒家思想为主导

的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影响,从而形成了独特的中国式的法律二元论。

不过,道家的“法自然”思想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在根本上是大异其趣的。

[关键词] 道家 儒家 法自然 自然法 法律二元论

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①《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

①《老子》二十五章

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因此,在存自然之道的理想社会中,理想的法就是“无为”,现实社会讲究仁义,注重礼法,这些都是“失道”的表现,因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

失仁而后礼。”①现实的礼法是对“无为”的理想法的破坏。这样,《老子》就设定出理想社会

与现实社会、理想法与现实法的二元对立,走上了法的形而上学之路。

《老子》提出这种自然主义法律观,旨在借理想社会抨击现实社会,借理想法否定现实礼法,以曲折地表达道家所代表的隐士阶层对现实的不满,这是共识。然而,《老子》为什么没有遵循西周以来注重社会现实的文化传统,从现实中寻找否定礼法的依据,而是假“自然”之名行反对礼法之实?这与道家文化独特的生存空间有关。道家文化产生于楚国,楚国是春秋战国新兴的南方诸侯,它年轻而富有朝气,文化上较少传统压力。楚国文化还具有其祖先祝融后裔的传承和黄帝学术思想的遗风。且楚国地理环境独特,有滚滚长江和滔滔汉水,又有无数深山峻岭,处处充满着自然的诱惑。这铸就了道家思想洒脱、飘逸、崇尚自然的特点。

毋庸置疑,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法文化的主导,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观,也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发展有着深刻影响。英国学者李约瑟曾就中国科技史说过:

“中国如果没有道家,就像大树没有根一样。”

②从法文化角度看,这话也并不言过其实。费正清教授认为,“中国人不把法律看作是社会生活中来自外界的、绝对的东西,不承认是什么通过神的启示而给予人类较高的法律,摩西的金牌律是神在山顶上授予他的,但孔子只是从日常生活中探究事理,而不求助于任何神灵,他并不宣称他的礼法获得什么超自然的

认可。”③这句话如果单就孔子而言是对的,因为孔子“罕言天道”,他“只是一个实际的世界

智者,在他那里思辩的哲学是一点也没有的。”

④但如就整个儒家法律思想甚至就整个传统法律文化而言,则是片面的,因为从西汉到宋明,正统法律思想深受《老子》的“法自然”观影响,“天意”、“天道”、“天理”成为凌驾于现实礼法之上的力量,并不缺乏形而上学思维。

汉儒董仲舒为神化皇权,吸取了道家的自然主义思想和殷周天命神权思想,创造出天人

感应学说,宣扬“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⑤,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⑥,君主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体现,君主秉承“天意”来行事,臣民必须服从。继而又从“天道”中引伸出“三

纲”和“德主刑辅”,力图说明它们都符合“天意”。他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⑦“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妇为阴。”

⑧他把“阴阳”与“刑”、“德”联系起来,倡导德主刑辅,提出“王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成事,故任德教而

不任刑。”⑨他还把“天之所以生”的春天与“仁者君之所以爱”相配,把“天之所以长”的夏天与“德者君之所以养”相配,把“天之所以杀”的秋冬与“刑,君之所以罚”相配,制造出一个“天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1999年第5期(总第6期)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汉书・董仲舒传》。

《春秋繁露・基义》。《春秋繁露・基义》。《春秋繁露・尧舜汤武》。《春秋繁露・为人者天》。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3版,第119页。[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86页。[英]李约瑟:《中国之科学与文明》第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第255页。《老子》三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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