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精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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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精选

建设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精选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

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

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

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试问: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

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

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办,还未动工被索赔40万甲方:M通用机械厂乙方:N集团第八分公司甲方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199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

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优秀】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优秀】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优秀】(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可编辑推荐下载)建筑法规案例分析案例1某建筑工程,建筑单位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分别发包给甲乙两家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时间事件1:项目建立机构在审查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认为脚手架工程危险性较大,要求甲施工单位编制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甲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凭以往经验进行了安全估算,认为方案可行,并安排质量检查员兼施工现场安全员工作,遂将方案报送总敬爱能力工程师签认。

事件2: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甲施工单位报验的测量结果时,发现对测量控制点的保护措施不当,造成建立的施工测量网失效,随即向甲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事件3:专业建立工程师在检查甲施工单位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时,发现数量偏少,即向甲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在巡视时发现乙施工单位已安装的管线存在严重问题,即向乙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暂停令》,要求对该工程部分工程停工整改问题1指出时间一中脚手架工程转向施工方案和申报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发2,事件2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中的甲施工单位的要求包括哪写内容3分别指出时间3中专业建立工程的做法是否妥当?不妥之处。

说明理由这是前年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但是你这个题目的问事件二没有说明测量控制点是不是由于甲施工单位的保护不当造成的,考试的题目应该是“发现甲施工单位对测量控制点的保护措施不当”!解答:问题一1、施工方案不是项目经理编写应该由相关技术负责人编写,由于监理机构认为此脚手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故施工单位的相关技术负责人应将此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验算,而不能进行安全估算。

2、施工现场的质检员不能兼任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因为质检员存在无证上岗的情况,再就是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必须是专职的,不能兼任。

问题二1、事件2中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做法正确。

建筑法律法规分析案例(3篇)

建筑法律法规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建筑行业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违规建设现象尤为突出。

本案例以某市一住宅项目为例,分析其在建设过程中违反的建筑法律法规,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和整改措施。

二、违规建设情况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住宅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了建筑主体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3.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整改措施1. 立即停止违规建设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违规建设,并采取措施恢复原状。

建筑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建筑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在建筑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加强建筑业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建筑业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某地开发一住宅项目。

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该住宅项目的建设。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管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开发商、施工方及受害者家属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法规适用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施工方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责任认定1.施工方责任:施工方作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开发商责任: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未对施工方进行有效监督,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受害者家属责任:受害者家属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依法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三)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施工方赔偿受害者家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同时,开发商因未对施工方进行有效监督,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人民币20万元。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3篇)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计划在市区新建一栋住宅小区,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

在项目前期准备过程中,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施工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土建施工,工期为两年。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签订阶段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质量标准等关键条款。

2.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开发商与施工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未能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工期,导致后期产生纠纷。

(二)工程款支付阶段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分析: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七条,建筑工程的款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停工、停建。

2.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产生停工、停建等行为,影响工程进度。

(三)工期延误阶段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分析:根据《建筑法》第五十一条,建筑工程的工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擅自延长工期。

2.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出现工期延误。

(四)纠纷解决阶段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开发商与施工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纠纷诉至法院,寻求法律解决。

建设法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建设法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成为了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违规建设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居民生活。

本案例将以某房地产开发商违规建设为例,分析其违规行为、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二、案情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5年取得一块位于市区中心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一栋住宅楼。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采取了以下违规行为:1. 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开发商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建筑设计方案,将原本规划的住宅楼层数由18层增至24层。

2. 未按规划要求进行绿化。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要求进行绿化,导致绿化面积严重不足。

3. 未按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地下停车场、公共设施等配套设施。

4. 违规使用建筑材料。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安全隐患。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设计方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绿化面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

”四、处理结果1. 规划部门责令开发商立即停止违规建设,并依法撤销了其规划许可证。

2. 建设部门对开发商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进行了没收,并处以罚款。

3. 绿化部门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绿化,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4. 质量监督部门对开发商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其立即整改。

建设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精选

建设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精选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

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

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

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试问: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

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

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办,还未动工被索赔40 万甲方:M通用机械厂乙方:N集团第八分公司甲方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199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

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

建筑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建筑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包其新建办公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甲方因资金问题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

2020年2月,乙方以甲方欠付工程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应支付乙方工程款?2. 如果甲方应支付工程款,应支付多少?三、案件分析(一)甲方是否应支付乙方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在本案中,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且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因此,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

(二)如果甲方应支付工程款,应支付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建筑法规是指对建筑行为所做出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保障建筑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

建筑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建筑法规在实际中的应用和作用。

案例一,建筑用地规划。

在城市建设中,建筑用地规划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通过合理规划建筑用地,可以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际中,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管理不善,导致建筑用地规划出现混乱,甚至出现违规建设的情况。

这就需要建筑法规对建筑用地规划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规范,确保建筑用地的合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案例二,建筑施工安全。

建筑施工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施工现场容易发生各种安全事故。

在这方面,建筑法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比如,建筑法规规定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施工现场的安全,减少了施工事故的发生。

同时,建筑法规还规定了对于违规施工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施工单位的管理成本,从而促使其更加重视施工安全。

案例三,建筑质量监管。

建筑质量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

建筑法规对建筑质量进行了严格的监管,规定了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施工工艺的规范、建筑质量检测的程序等。

通过建筑法规的监管,可以有效地提高建筑质量,减少建筑质量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建筑法规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建筑用地规划、建筑施工安全、建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和监管,建筑法规保障了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促进了城市的健康发展。

然而,建筑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法规的更新速度较慢等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相关法规,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事例(3篇)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时,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随后,施工单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本案涉及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适用及争议解决。

二、案件事实1. 2008年5月,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某住宅小区项目,合同工期为两年。

2. 2009年6月,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并提交了竣工资料。

开发商经验收合格后,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3. 2010年10月,施工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开发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4. 2011年3月,施工单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5. 法院审理过程中,开发商承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认为系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故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2. 开发商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四、法律法规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判决结果1. 法院认为,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法律法规分析案例(3篇)

建筑法律法规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日益增多。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背后,建筑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开发项目违规建设事件为例,对建筑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一)项目概况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计划在该地块上建设一个包含住宅、商业、办公等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群。

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项目于2016年6月开工,预计2019年6月竣工。

(二)违规建设情况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开发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开发公司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增加建筑高度、扩大建筑面积,导致实际建筑与批准的设计方案不符。

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在项目开工前,开发公司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3.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监理。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开发公司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4. 违规使用建筑材料。

开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了一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法规分析(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未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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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案例二 • 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

• 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

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 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 分析一: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 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 分析三: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 1.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

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2.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

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 • 3.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

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案例一

某大型商业建筑工程项目,主体建筑物10层。在主体工程进行到第二层时,该层的100根钢筋混凝土柱已浇注完成并拆模后,监理人员发现混凝土外观质量不良,表面疏松,怀疑其混凝土强度不够,设计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C18的等级,于是要求承包商出示有关混凝土质量的检验与试验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承包商向监理单位出示其对9根柱施工时混凝土抽样检验和试验结果,表明混凝土抗压强度值(28天强度)全部达到或超过C18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大值达到了C30即30 MPa。 • [问题] • 1.你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判断承包商这批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了要求? • 2.如果监理方组织复核性检验结果证明该批混凝土全部未达到C18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小值仅有8 MPa即仅达到C8,应采取什么处理决定? • 3.如果承包商承认他所提交的混凝土检验和试验结果不是按照混凝土检验和试验规程及规定在现场抽取试样进行试验的,而是在试验室内,按照设计提出的最优配合比进行配制和制取试件后进行试验的结果。对于这起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承包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 4.如果查明发生的混凝土质量事故主要是由于业主提供的水泥质量问题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足,而且在业主采购及向承包商提供这批水泥时,均未向监理方咨询和提供有关信息,协助监理方掌握材料质量和信息。虽然监理方与承包商都按规定对业主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进货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确 - 2 -

认其合格而接受。试问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及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 [知识要点]

• 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质量事故处理、见证取样。

• [解题思路].

• 以上各问题涉及多方面,可按问题内容及以下的思路逐个求解。首先搞清质量合格与否;其次是找出原

因分清责任;第三是根据原因及事故性质确定如何处理。 • 对于问题l,属于对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有争议,要解决此问题须再行检验,可参考《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教材(以

下简称质量教材)第六章第四节有关内容。 • 对于问题2,属于质量事故处理决策,可参考质量教材第六章第四节有关内容。

• 对于问题3、4,属于质量责任的判定,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三、四章内容并参考质量教材

第一章第二节“质量责任”和第三章第三节中的“见证取样”部分来确定。 • [参考答案] • 1.作为监理工程师为了准确判断混凝土的质量是否合格,应当在有承包方在场的情况下组织自身检验力量或

聘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是承包商在监理方的监督下,对第二层主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柱,用钻取混凝土芯的方法,钻取试件再分别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取得混凝土强度的数据,进行分析鉴定。 2.采取全部返工重做的处理决定,以保证主体结构的质量。承包方应承担为此所付出的全部费用。 3.承包方不按合同标准规范与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质量检验与试验,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承担返工处理的一切有关费用和工期损失责任。监理单位未能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认真、严格地对承包方的混凝土施工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控制,使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得不到严格的、及时的控制和发现,以致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属于严重失误,监理单位应承担不可推卸的间接责任,并应按合同的约定课以罚金。4.业主向承包商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水泥,导致出现严重的混凝土质量问题,业主应承担其质量责任,承担质量处理的一切费用并给承包商延长工期。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都按规定对水泥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了抽样检验和试验,不承担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案例二

• 【背景材料】

• 某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了某钢筋混凝土结构商住楼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例行

在现场巡视检查、旁站实施监理工作。在监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一些问题。 • 1.某层钢筋混凝土墙体,由于绑扎钢筋困难,无法施工,施工单位未通报监理工程师就把墙体钢筋门洞移动

了位置。 • 2.某层一钢筋混凝土柱,钢筋绑扎已检查、签证,模板经过预检验收,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及时发现模板涨模。

• 3.某层钢筋混凝土墙体,钢筋绑扎后未经检查验收,即擅自合模封闭,正准备浇筑混凝土。

• 4.某段供气地下管道工程,管道铺设完毕后,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但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监

理工程师未能到现场检查,又未通知施工单位延期检查。施工单位即行将管沟回填覆盖了将近一半。监理工程师发现后认为该隐蔽工程未经检查认可即行覆盖,质量无保证。 • 5.施工单位把地下室内防水工程分包给一专业防水施工单位施工,该分包单位未经资质验证认可.即进场施

工,并已进行了200 m2的防水工程。 • 6.某层钢筋骨架正在进行焊接中,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有2人未经技术资质审查认可。

• 7.某楼层一户住房房间钢门框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日后检查发现门销已经焊接,门窗已经安装,门扇反向,

经检查施工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 [问题]

• 以上各项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分别处理? • [知识要点] • 施工质量控制程序,不合格处理。可参考质量教材第三章有关部分的内容。

• [解题思路] • 作为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发现的各种与质量有关的问题时,一般的处理程序通常是:①在情况需要时

指令暂时停工;◎确定质量问题的性质及原因;③确定如何处理及指令处理;④处理后检查;⑤明确责任承担的归属。.另外,在明确质量问题的性质、原因以及确定如何处理时,应当将可能的情况都考虑到,注意答案 - 3 -

的严谨性。例如回答第一个问题时,需要组织设计与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涉及设计单位时应先通过业主。 • [参考答案]

• 1.指令停工,报告业主,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如确属设计问题,需变更设计,请设计单

位变更设计并获认可后,指令施工单位按变更后的设计图施工。延误的损失由业主方承担,擅自变更部分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如属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不当,指令施工单位重新拟定方案,新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指令施工单位按原图施工。已施工完的不合格部分按原图纸返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2.指令停工,检查涨模原因,指示施工单位加固处理,经检查认可,通知继续施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3.指令停工,下令拆除封闭模板,使满足检查要求,经检查认可,通知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拖延及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指令停工,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对已经覆盖的管道要求剥露,重新检验。若隐检合格;签证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拖延和经济损失由业主承担;若隐检不合格,下令返工,所产生的工期拖延及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指令停工,检查分包单位资质。若审查合格,允许分包单位继续施工;若审查不合格,指令施工单位令分包单位立即退场,施工单位(承包方)承担责任。无论分包单位资质是否合格,均应对其已施工完的200 m2防水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如不合格,承包商承担整改责任。 6.通知承包方该电焊工立即停止操作,并检查其技术资质证明。若审查认可,可继续进行操作;若无技术资质证明,不得再进行电焊操作,对其完成的焊接部分进行质量检查,如不合格,施工单位负责整改。 7.报告业主,与设计单位联系,要求更正设计,指示施工单位按更正后的图纸返工。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施工单位单位补偿。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案例三

• 【背景材料】

• 某27层大型商住楼工程项目,建设单位A。将其实施阶段的工程监理任务委托给B监理公司进行监理,并

通过招标决定将施工承包合同授予施工单位C。在施工准备阶段,由于资金紧缺,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方案、降低设计标准,以便降低工程造价和投资的要求。设计单位为此将基础工程及装饰工程设计标准降低,减少了原设计方案的基础厚度。 • [问题] • 1.通常对于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如何控制?注意些什么问题? • 2.针对上述设计变更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如何控制? • [参考答案] • 1.应注意以下问题:(1)不论谁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都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2)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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