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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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管理制度
篇一:公司交通工具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降低工作与管理运营成本,规范车辆费用报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其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员工。
2、本办法所指车辆费用为公司所购车辆(公务车、物流货运车辆)和各类私车但公用的车辆费用及给予频繁外出的业务人员和送货人员的交通补贴。
三、政策
1、公车只用于员工工作必需时使用,据实报销,未经公司许可禁止私用。非自然损坏的人为损坏应按损失或修复费用额度予以赔偿。
2、私车按本办法具备费用报销或补贴资格的,按本办
法规定报销,原则上不再报销含计程车在内的短途交通等相关费用,经公司许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3、原则上公司不再贷款或借款给员工工作需用购买摩托车、电动车等。现仍在使用或无相应摩托车、电动车和助力车的服务业务体系内的频繁外出人员和送货人员,公司可考虑给予其交通补贴。具体参照以往标准并根据各区域地区差异确定补贴限额标准。
4、报销或补贴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审批后依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5、超出本办法补贴或报销范围的费用和限额的,公司不予报销或补贴,由员工个人承担。
6、现有的各种公务用摩托车、电动车和助力车需按所在地交通法规规定办理齐全各类证照,违者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报销或补贴范围
1、公司车辆报销的范围包括养路费、保险费、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年检费等,不报销因驾驶人违规驾驶带来的损失费和相关罚款以
及驾照年检费,具体由当事人或连带责任人承担。
2、私家汽车具备费用报销资格的,按相应的标准限额报销,报销的范围仅限于养路费、保险费、过路费、油费、车辆年检费、停车费、维修费,不报销驾驶人自行出车带来
的损失费和相关罚款及驾照年检费,具体由员工个人承担。
3、员工交通补贴用于服务业务部门员工上门维修或送货需频繁外出的,包(交通工具管理制度)括现仍在使用摩托车、电动车和助力车的。
五、报销或补贴资格
1、私家汽车费用报销资格:总监及以上的人员。
2、具备交通补贴的资格:服务业务部门的外勤人员。
七、程序
(一)交通补贴或报销资格申请与审批
1、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员工交通补贴或报销资格申请审批程序由总公司审定和日常申请两类构成:1)总公司审定:每年3月底前由总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协同总公司各部门按本办法清理和确定具备交通补贴
或报销员工名单和限额标准,填报报销明细表,交公司总裁批准后并转总公司各部门总经理或总监、所属公司负责人和人力资源及行政部。
2)日常申请:因工作调整、人员异动,交通补贴或报销标准变化,根据本办法填写报销申请单,由经理级或以上所属部门负责人直至总监级或以
上所属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总经理审核后,报所属公司负责人和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人备案。
(二)执行和办理
1、员工交通补贴:
(1)员工交通补贴实际发放额度以工作量和工作业绩达标率为指标,须在每月20日前工作绩效考核时,按绩效考核程序经直属上司直至总监或以上所属部门负责人考核
审批后确定,并认真填写交通补贴单送交所属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复核,必要时报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总经理和所属公司负责人备案;
(2)各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按核定的《交通补贴发放明细表》,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一并发放员工交通补贴。
2、私车公用报销:
私家汽车费用报销:涉及养路费、保险费、年检费报销的,须填写《支出单》或《费用报销单》,经总监级或以上所属部门负责人直至所属公司负责人和人力资源及行政部
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裁核准后依财务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报销一次;涉及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须填写《支出单》或《费用报销单》,经总监级或以上所属部门负责人直至所属公司负责人和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裁核准后依财务规定每月或每季度次月15日前报销一次。
八、规定
1、按本办法规定期限逾期未报销或未办理补贴考核及发放,视同自动放弃,财务不予报销和补贴。
2、因工作调整、人员异动导致补贴和报销的标准或资格变化,所属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协同所属部门和财务部应及时按本办法第七条相关条款规定重新确定补贴和报销
新标准。
3、公司指定或征用私车的由用车部门承担费用并据实报销。
4、现有的各种公务用摩托车、电动车和助力车必须按所在地交通法规规定严格办理齐全各类证照。
5、私车公用的在确定相关政策后纳入个人所得收入中由财务报销或补贴支出,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此后不再报销前述私车费用。
九、责任
1、财务部未按本办法执行而擅自报销的,其所报费用由支付者和财务审批者均担,并加一倍处罚。
2、员工职位或部门发生调整的,所属部门未及时办理书面异动手续导致财务部多报销的,其所报费用由所属部门审批者和报销员工本人均担,若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以上的,每增加一次给所属部门审批者扣除10%月工资处罚。
3、员工离职的,涉及补贴或报销未按本办法,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而没及时取消报销或补贴资格的,造成损失由违规者及其直属上司或审批者均担。
4、未经许可公车私用的或以工作名义骗取私用的,除
全额承担出车费用和相关损失外,给予当事人5%-20%的月工资经济处罚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开除。
5、因审批不到位、把关不严如失职或不负责任的审批等导致被多报销、乱报销或欺骗报销、以及其它违规情况的,一经发现,除取消报销资格和归还已报销当月外,给予当事人一定行政处分和5-20%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追究违规审批人同等经济和行政责任。
6、公司员工因其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及助力车)证照不全、不符合交通法规定或个人主观违章操作造成损失概由其承担责任。
十、附则
1、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属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总部。
2、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3、各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报所属公司负责人批准并报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总部备案。
篇二:交通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工具管理,规范交通工具使用原则和行为,依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