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市户外广告管理规
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户外广告为发展经济、美化城市服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及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户外广告主管机关是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委、城管委、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单位和个人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形式,为推销或求购商品,介绍或提供劳务及服务等所作的宣传。其内容包括:
(一)在街道、市政设施、广场、机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路牌、电子显示牌(屏)、霓虹灯、灯箱、橱窗、护栏、横(条)幅、汽球、墙壁等广告;
(二)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店)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及升空器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各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服务活动和信息服务的各种布告、通告、公告、宣传画、海报、标语等; (五)利用其它载体或形式设置、张贴的广告。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根据有关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与场地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或主管者签订的租用合同书和广告业务发布合同书(自设广告除外);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示意图、结构图及效果图(墙壁广告只需效果图);
(四)不依附于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大型广告设施位置的地形图。
第六条设置落地户外广告,应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市建委、城管委、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依法核查申请者提交的有关资料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在15日内核发《户外广告发布许可证》。
第八条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扩建或迁移户外广告。
第九条横(条)幅、汽球应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后,征得市城管委意见,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工商、规划、卫生、市政、环卫、交通、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必须符合下列规 (一)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低级庸俗和弄虚作假; (二)文字必须准确、规范、造型与画面应构思新颖,制作精细,不得粗制滥造,影响市容观瞻;
(三)设置形式和规格大小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
(四)框架必须安装牢固、安全美观。
第十二条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物及控制地带;
(二)有碍城市园林景观及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地带;
(三)妨碍交通安全的地带;
(四)有碍地下管网设施的地带;
(五)其它不宜设置、张贴的区域。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在核定的广告经营范围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户外广告业务,应当按《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查验证明,对违反规定的户外广告不得设置、张贴。
第十四条需要在临街发布商业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市工商行政管理审定的规格制作活动广告牌,并在指定地方悬挂。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发布户外广告,必须标明制作单位名称(或代表单位的标志)、发布时间和户外广告发布许可证号码。
第十六条经核准的张贴广告,必须贴入张贴广告栏,并不得覆盖栏内其他有效期内的张贴广告。严禁在市政设施、墙壁、电杆、树木、邮筒、交通岗亭、公用电话亭、园林建筑小品等物件上随意悬挂和张贴广告。前款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城管委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取缔清除。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必须保持完好,对陈旧破损广告,应及时修复更新,广告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天。
第十八条横(条)幅、汽球等广告在宣传活动结束后必须按时拆除,张贴在广告栏内的广告在规定期满后应予以清除。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拆除和遮挡张贴广告栏及其他户广告设施。需要拆除的,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市城管委负责对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并负责临时张贴宣传品和背街巷企事业单位的指路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备案。户外广告的场地租用费、建筑物占用费标准应根据地段繁华程
度确定。发布户外广告应交纳户外广告经营额2%的管理费。张贴广告、横(条)幅、汽球广告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表。国家机关发布的通告、布告、公告等政治宣传性广告,可直接张贴在广告栏内,免收广告管理费。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同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非法设置、扩建或迁移户外广告的,除限期拆除外,并处1000-3000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非法设置横(条)幅、汽球广告的,除责令立即拆除外,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1000-5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处1000-3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张贴广告的,责令清除,并处以200 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500-1000元罚款,并限期修复更新;对拒不纠正的,取消广告发布场地。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除责令限期清除外,并处200元以下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