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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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住建部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设置标准

住建部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设置标准

住建部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设置标准住建部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设置标准是针对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置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置的安全性、规范性和美观性,以营造整洁、有序、美观的城市环境。

以下是对住建部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设置标准的详细介绍:一、户外广告设置标准1.合法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安全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确保自身安全,不得对行人和车辆造成安全隐患。

3.尺寸与形式:户外广告的尺寸和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交通视线。

4.内容与质量: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制作质量应精美、耐用,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或有毒材料。

5.维护与管理: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负责广告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完好、整洁、安全。

二、门店招牌设置标准1.合法性:门店招牌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尺寸与形式:门店招牌的尺寸和形式应与店铺规模和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不得影响建筑采光和通风。

3.内容与质量:门店招牌的内容应简洁明了,突出店铺特色和经营理念;制作质量应精美、耐用,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或有毒材料。

4.维护与管理:门店招牌的设置者应负责招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完好、整洁、安全。

5.文字与语言:门店招牌的文字应清晰、规范,易于识别和理解;语言应简洁、明了,不得使用误导或不文明的用语。

6.照明与节能:门店招牌的照明应合理设计,夜间不宜过于刺眼或影响周边居民休息;应采用节能型灯具,减少能源浪费。

7.环境与景观:门店招牌的设置应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和融合,不得破坏景观风貌;应避免在公共区域设置大型户外招牌,保证公共空间的有效利用。

8.信息真实性:门店招牌上展示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9.定期更新:门店招牌的内容和形式应定期更新,以保持与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相适应。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3年8月28日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8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环境,根据《》、国务院《》、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等识别标志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开发区城管机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安徽广告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安徽广告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安徽广告管理制度规定范文安徽广告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管理,维护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告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等法规,结合安徽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所有广告活动,包括企业、机构和个人的广告活动。

第三条在安徽省范围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安徽省广告管理部门负责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广告内容规范第五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广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不得含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内容。

第七条广告应当明确标注广告的真实信息,不得采用虚假宣传手段。

第八条广告不得含有违法违规的内容,不得宣传赌博、诈骗等非法活动。

第九条对于涉及医疗、食品、药品等特殊行业的广告,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备案及许可证明。

第三章广告媒介规范第十条广告经营者在选择媒介进行广告投放时,应当确保媒介的合法合规,并保持媒介的广告环境的优良。

第十一条媒介不得接受发布虚假、误导性、违法违规广告,对于违法违规的广告要及时停止发布,并向广告经营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媒介应当及时向广告经营者提供广告投放的效果反馈,帮助广告经营者进行广告效果的评估和调整。

第四章广告投放规范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在进行广告投放时,应当根据目标群体选择合适的媒介,确保广告的有效传播。

第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应当根据广告投放区域和受众特征,确定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确保广告的有效触达和传递。

第十五条广告不得通过垄断、排挤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放,不得有不当竞争行为。

第五章广告监管第十六条广告管理部门有权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广告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暂停广告发布等措施。

第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在接受广告监管部门的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协助进行监督检查。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5•【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0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广告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一)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二)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张贴的广告;(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各级城建、规划、财政、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合理、有序、提高广告质量的原则统一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支持公平竞争,禁止地域封锁和部门垄断。

第六条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制作设备,并依法向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二)户外广告设置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切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环卫设施建设,将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 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到期必须自行拆除。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 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三十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 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 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市区内设置店招店牌的,由所在地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 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接到举 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 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安徽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安徽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3年8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等识别标志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开发区城管机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户外广告登记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0.08施行日期2002.11.01文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主题类别广告管理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万清二○○二年十月八日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开发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实施对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侧、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设置广告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标牌、招牌、条(横)幅、橱窗、升空器具、实物造型设施。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应当遵循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美化亮化、布局合理、总量控制、设施安全、文字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置一般规定第五条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重要区域、主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室外门头广告是城市建设和市容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商家向公众宣传自己服务和产品的重要渠道,也是城市形象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容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1.1 门头广告设置的范围室外门头广告包括商铺门头、店招、广告牌、横幅、灯箱等形式的广告,设置地点包括商业街、写字楼大厦、购物中心等商业区域。

1.2 门头广告设置的原则室外门头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美观大方、色彩和谐,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形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三、室外门头广告的审批2.1 门头广告设置前应当向相关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提交广告图样、规格、位置和安装方案等相关资料。

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批并颁发相关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指导。

2.2 审批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四、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3.1 广告拆除对于未经审批设置的室外门头广告,市容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2 广告内容监管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室外门头广告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立即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3 广告维护门头广告的维护由广告主负责,应当定期清洁、修缮、更换,确保广告的清晰、整洁。

3.4 安全管理室外门头广告应当经过专业的安装和验收,确保广告的稳固、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3.5 环境保护门头广告设置应当考虑周围环境,不得对周围居民、店铺造成影响。

对于引发环境污染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监督管理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外门头广告的日常监督,建立完善的台账档案,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将情况进行公布。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秘〔2017〕1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秘〔2017〕1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秘〔2017〕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提升城市文明环境和人民生活质量,完善我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无照无证非法经营加油站点和城区菜市场监管职责的通知》(合编办〔2016〕147号)等法规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综合治理为手段,以激励引导为杠杆,以建立有效监督管理机制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建管并重,按照“环境优美、功能齐备、干净卫生、管理有序、提档升级”的总体要求,通过持续整治和提升改造,完善菜市场管理体制,落实菜市场各方管理责任,规范菜市场经营行为,强化菜市场日常管理,实现城区菜市场内经营文明、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消费安全。

二、工作原则(一)建管统一原则。

菜市场实行谁主办、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其主办单位是日常管理和市场文明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菜市场经营管理、建设维护、文明创建等工作。

(二)属地管理原则。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和文明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落实相关责任。

(三)分工负责原则。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菜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做到权责明晰、监管到位、密切合作、协力共治。

(四)探索创新原则。

鼓励有条件的区、开发区结合实际,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探索突出特色、管用有效的菜市场监管模式。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不仅能够传递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还能为城市增添色彩和活力。

然而,如果户外广告缺乏有效的管理,就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景观、干扰交通安全、误导消费者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和分类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常见的户外广告类型包括:1、招牌广告:通常安装在建筑物的外立面,用于标识商家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灯箱广告:通过内部照明使广告画面在夜间清晰可见。

3、电子显示屏广告:利用电子显示屏展示动态的广告内容。

4、车身广告:张贴在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5、立柱广告:设立在道路两侧的大型立柱上的广告。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确保广告设施的结构稳固,不会对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造成威胁。

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保持稳定,避免发生倒塌、掉落等事故。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计和布局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的整体风貌和文化特色。

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外观,影响城市的美观度。

4、公共利益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如遮挡交通信号灯、路灯、消防栓等。

同时,要保障公众的视线通透和出行便利。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广告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尺寸、材质等相关资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设置地点的合理性、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美观性等方面。

必要时,会征求相关部门(如规划、交通、环保等)的意见。

3、现场勘查:对于重要或复杂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城市管理部门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_招牌广告管理有什么规定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_招牌广告管理有什么规定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_招牌⼴告管理有什么规定 为加强对沿街商铺设置招牌⾏为的管理,规范户外⼴告和招牌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店铺给⼤家介绍关于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城区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统⼀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告法》、住建部《关于加强户外⼴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门店招牌,是指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地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等户外⼴告、门店招牌。

第三条门店招牌设置管理⼯作,以建设规范有序、整洁优美、和谐⽂明的城市市容环境为⽬标,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划等为依据,以住建部门⾏政执法队伍为依托,有组织、有计划、按步骤地对门店招牌设置进⾏规范化整治,努⼒将城区主次⼲道门店招牌设置⼯作纳⼊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审批管理 第四条设置门店招牌,应当事先报城市住建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设置⼈凭市住建部门核准的《门店招牌设置效果图》,取得《门店招牌设置许可证》后进⾏设置。

第五条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市住建部门对各出租户的门店招牌进⾏统⼀管理。

第六条设置门店招牌可能对他⼈⽣产、⽣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应当征得利害关系⼈同意,如有分歧或争议,由住建部门审定。

第七条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明建设和⽅便⼈民⽣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坏市容市貌的; (⼆)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门店招牌设置规划的; (三)妨碍他⼈⽣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活的; (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的; (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六)利⽤公共设施,占⽤公共场所、⼈⾏道、公共绿地的; (七)形象丑陋,或者违反法律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9年)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9年)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3年8月31日合肥市政府令第169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发布内容和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安装、悬挂、张贴、放送、投映等方式设置文字、图像、电子光影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道路、广场、公交站牌、候车亭等市政设施;(三)绿地、水域等公共空间;(四)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或者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五)其他载体形式。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标识、字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鼓励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四条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造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者允许文件等。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当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问题。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美观,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全市户外广告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一)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路段,以及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路段和类型,并对户外广告的位置、尺寸、形式、色彩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一)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二)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尺寸、材质、色彩等设计方案;4、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5、安全承诺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户外广告的内容管理(一)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或者违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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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3年8月28日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环境,根据《》、国务院《》、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等识别标志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开发区城管机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规范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广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和,划定严格、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点位。

第六条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的;(二)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利用建筑物的;(五)利用、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的;(六)在幼儿园、学校校园、国家机关、和名胜风景点内的;(七)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的;(八)利用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一)广告、广告;(二)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实体广告;(三)利用沿街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四)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手持等方式设置。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八条利用公共载体(含空间,下同)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

拍卖方案经市广管委审定后,由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委托市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未成交的,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在征得载体产权人的同意后,由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通过协议方式收储其载体使用权并统一纳入拍卖范围。

通过拍卖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买受人,凭与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合同》,由市城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需要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用于宣传自身服务与商品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二)有关身份证明资料;(三)载体使用权证明;(四)现状图,设施设计图、效果图;(五)利用已有设施的,还应当提供设计单位或者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政许可。

需要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一条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者立面改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

第十二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向市城管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一)省、市统一安排的重要会展或者重大活动,在活动期间和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二)已取得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自身宣传的围墙广告。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二)有关身份证明资料;(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设置形式和范围;(五)现状图和效果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设施到期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其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终止,市城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除通过拍卖方式受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外,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不得超过7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十五条拍卖公共载体使用权和收储的非公共载体使用权收入,为,全额缴入,用于支付拍卖和收储成本、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

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安排相应收储费用。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

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公益广告由设置者负责制作和维护。

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市城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应当到市城管部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不履行变更手续的,由市城管部门注销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的期限内归设置人所有;除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毁。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市城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广告设置人应当对其设置和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投保安全保险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景观或者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予以更新或者修复。

第二十条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建立户外广告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第二十一条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二)不得影响、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三)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四)按照规定配置夜景光源;(五)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统一规格;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六)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七)禁止利用建筑物楼顶设置实体招牌;(八)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九)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通过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

第二十二条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结合建筑物实际情况,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重点地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标准。

第二十三条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重新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招牌设置人应当对招牌进行定期维护,保障使用安全;保持招牌整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招牌残缺、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五条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设置载体使用权,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设置设施的,其《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合同》终止,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即行失效。

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90日内未按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户外广告设置人或者招牌设置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限期改正、自行拆除义务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无法确定设置人、设置人下落不明或者设置人拒不配合调查的,城管部门可以通过在新闻媒体、设置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因设置和使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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