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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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案

案例一1999年4月29日,田香环的伯父田瑞元作为投保人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签订99鸿福终身保险合同一份,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收取了投保人一次性交的保险费29610元。田香环为被保险人。合同当日生效。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每三年领取一次。保险合同还约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002年5月,田香环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了第一个三年生存保险金3000元。2000年10月11日,田瑞元与王俊梅再婚。2003年8月,田瑞元去世。

2005年5月,田香环在申请领取第二个三年生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告诉他保险合同已于2004年4月16日应王俊梅的申请而解除,保险费29610元王俊梅已经领取。田香环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田香环将保险公司和王俊梅诉至法院。

争辩田香环诉称: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只有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任何人均无权擅自申请解除。王俊梅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申请解除、保险公司予以受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属于无效行为。他要求依法确认二被告的解除行为无效,并由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是田瑞元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投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解除合同。被告的解除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法律行为。

王俊梅辩称:作为原告伯父的配偶,她有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处置。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保险利益。

判决根据法庭调查,法院判决确认二被告解除原告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保险公司应自解除之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保险公司2月下旬已向田香环兑付了第二个三年生存保险金3000元。

案例二某单位于2000年7月在某保险公司为该单位的30名员工投保了养老金保险。

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有两项:一是在被保险人达到僕定退休年龄后,保险公司给付养老金;二是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前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2001年6月,被保险人张某在外地出差期间因交通事故身亡。投保单位于2002年2月,以被保险人死亡为原因,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2002年3月,投保单位从保险公司领

走被保险人的退保金。但投保单位退保后并没有将退保金返还给被保险人家属。被保险人家属在得知上述情况后,遂向保险公司提出两项请求:1、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要求保险公司向投保单位追偿退保金。此后保险公司多次与投保人协商要求投保人退还退保金,但投保人坚持扶有权退保,拒绝退还退保金。投保单位与被保险人家属的主张使保险公司进退两难。

案情分析根据本案合同约定,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后,保险人对其不办理退保。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养老金给付和身故保险金给付。从上述同约定可以看出,当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前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就已经产生。而此时,投保人是否仍有权退保?由此,引发本案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1、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是否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在保险合同未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杜出任何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投保人先于受益人主张死亡保险金而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或投保人与受益人同时分别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和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应做何选择?

笔者认为,在合同未对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为投保人办理退保。具体理由如下:

1、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投保人坚持退保的理由很简单:《保险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本案保险合同并未对投保人行使合同哣除权作出约定。投保人的理由很难成立。我国《保险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是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险活动当事人在保险活动中均应遵守这一原则。本案中,投保人在明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已产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的请求权时,却要求退保,其获得退保金的目的十分明显,并带有明显的恶意。投保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保险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属无效法律行为。

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产生,给付保险金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获得身故保险金是受益人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干预。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日前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产生,即给付保险金的法定义务产生。保险公司应在受益人(或投保人)提出相应申请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履行给付

义务,任何当事人不能以任何理由阻却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即应依法履行赔付义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应非法干预。本案中,投保单位在明知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受益人有权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仍要求退保,实质上剥夺了受益人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是非法干预受益人获得保险金权利的行为,也是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完全有权拒绝为其办理退保。

3、投保人的退保行为违背了保险的本质。保险的第一要义是保障被保险人面临的各种可测性风险。各项保险活动均应围绕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开展,背离这一原则而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障的意愿落空的行为是违背保险本质的。本案中,投保单位为员工投保养老险,目的是使员工的生活更具保障。而在被保险人出险,被保险人家属尚未实现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障时,投保人却要求退保,明显背离了保险的保障本质及保险活动以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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